2009年12月5日凌晨1点多,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大桥环岛北侧行驶时,突然与公路护栏相撞翻入沟内。司机顾先生在此过程中被抛出车外,伤重不治身亡。
经检测顾先生为醉酒驾车。
此时,顾先生刚刚结婚还不到两个月,作为父母唯一的孩子,他的死对整个家庭来说代价沉重。
事后,顾先生的家属将酒宴活动组织者起诉,并取得获赔10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起因:参加生日聚会酒后驾车身亡
张先生是顾先生的发小。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聚会。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去歌厅唱歌喝酒。凌晨,顾先生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据当事人回忆,在张家顾先生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和一些啤酒。饭后张先生的妻子驾车送四人去歌厅唱歌,四人又喝了啤酒。
诉讼:家属告组织者 被告不同意赔偿
2010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7万余元。
2010年3月23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在自家吃饭喝酒过程中,他并没有强制顾先生喝酒,并且去歌厅唱歌喝酒也不是他提议的。
因此,张先生不同意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未尽合理义务 判决赔偿10万
2010年5月4日,顺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张先生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共同饮酒后理应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
但是,张先生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的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案
本案承办法官涂长江称,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涂法官提醒,因为过量饮酒引发的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等悲剧层出不穷。在此提醒人们,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文/通讯员涂长江朱建娜
记者王巍
转自法制晚报_法制新闻_时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