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热点研讨   >   朋友酒后驾驶身亡 宴会组织者被判赔偿

朋友酒后驾驶身亡 宴会组织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年5月7日 王巍 点击次数:2026

    2009年12月5日凌晨1点多,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大桥环岛北侧行驶时,突然与公路护栏相撞翻入沟内。司机顾先生在此过程中被抛出车外,伤重不治身亡。

    经检测顾先生为醉酒驾车。
  此时,顾先生刚刚结婚还不到两个月,作为父母唯一的孩子,他的死对整个家庭来说代价沉重。
  事后,顾先生的家属将酒宴活动组织者起诉,并取得获赔10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起因:参加生日聚会酒后驾车身亡
  张先生是顾先生的发小。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聚会。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去歌厅唱歌喝酒。凌晨,顾先生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据当事人回忆,在张家顾先生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和一些啤酒。饭后张先生的妻子驾车送四人去歌厅唱歌,四人又喝了啤酒。
  诉讼:家属告组织者 被告不同意赔偿
  2010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7万余元。
  2010年3月23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在自家吃饭喝酒过程中,他并没有强制顾先生喝酒,并且去歌厅唱歌喝酒也不是他提议的。
  因此,张先生不同意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未尽合理义务 判决赔偿10万
  2010年5月4日,顺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张先生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共同饮酒后理应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
  但是,张先生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的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案
  本案承办法官涂长江称,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涂法官提醒,因为过量饮酒引发的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等悲剧层出不穷。在此提醒人们,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文/通讯员涂长江朱建娜
  记者王巍
  转自法制晚报_法制新闻_时讯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宁尚成

上一条: 擅自在网络以链接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名誉权案例选登(一)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