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时,我们一旦使用"合理的"(rational)这样一种说法,也就在合理性和知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联系。我们的知识具有命题结构:意见可以用陈述的形式准确地表达出来。我想把这样一种知识概念当作我的前提,并且不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因为合理性更多涉及到的是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知识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语言可以把知识准确地表达出来,而具有一定目的的行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能力,一种潜在的知识;当然,这样一种"知道如何"(Know-How)是完全可以转化成"知道为何"(Know-That)的【15】。 我们如果想从语法上找到能够和谓词"合理的"相应的主语,就会遇到两个主要的选择对象。掌握知识的人以及体现知识的符号表达、语言行为和非语言行为、交往行为和非交往行为等,或多或少都可能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男人和女人、儿童和成人、部长和售票员等是"合理的",但不能说鱼、丁香花、山脉、道路或椅子等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道歉、迟到、外科手术、宣战、修理、建筑设计或会议作出的决议等是"不合理的",但不能说暴风雨、事故、中奖或生病等是"不合理的"。那么,人在一定的情境下行为举止"合乎理性",究竟有何意义呢;也就是说,人的表现"合乎理性"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可以认为知识是不可信的,因而对它加以批判。从知识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以推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我们来看两个范例,一个是A为了交往和表达具体意见而采用的断言(Behauptung),另一个则是B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涉世目的行为。二者所体现的知识都有可能是错误的;二者都是处于尝试之中,都有可能失败。两种表达,即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可以加以批判检验。听众可以对A所提出的断言的真实性提出疑义;观众则会对B的行为结果提出疑问。在这两种情况下,批判都涉及到一种要求,行为主体必然会把这种要求和他的表达联系起来,只要它们具有断言或目的行为意向。A如果不为他所断定的陈述"p" 提出真实性要求,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对他的陈述加以论证,那么,他就不会提出什么断言;同样,B如果不认为他所打算的行为大有希望,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他所选择的手段加以证明,那么,他就不会去实施任何目的行为,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想通过目的行为实现任何目标。
A要求其陈述具有真实性,B则要求其行为意图具有成功的可能性,要求他实现行为意图所依据的行为规则具有现实性(Wirksamkeit)。所谓现实性,是指要求在一定的情况下选择一定的手段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行为的现实性与行为意图和行为规则所包含的一定的预计的真实性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真实性所指涉的是事态在世界中的实际存在(样态);而现实性指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事态得以表现出来的涉世手段。A通过要求和客观世界中的实在发生联系;B则凭着其目的行为和客观世界中的应在发生关联。这样,它们就在其符号表达中提出了可以批判和辩护,亦即可以论证的要求。表达的合理性可以用意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必要时可以用来支持其有效性、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衡量。
至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如果或只要一种表达所体现的是可以证伪的知识,并因而和客观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一种实际的联系,而且可以从客观上加以判断,那么,这种表达的合理性前提也就得到了满足。一个判断的客观依据是超越主体的有效性要求,这种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观察者或接受者,和对于永远都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是这样的要求。所以,对于断言和目的行为而言,它们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越是能够更好地得到证明,它们就越是具有合理性。与此相应,我们把"合理的"一词用作那些尤其是在困难的情况下希望听到这些表达的人们所支配的宾词。
当然,把一种表达的合理性还原为可批判性,这样做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这样的概述过于抽象,因为它未能揭示出许多重要的差别(1);另一方面,这样认为又过于狭隘,因为我们所使用的"合理的"一词,不仅仅涉及到正确的表达或错误的表达、有效的表达或无效的表达。交往实践内部的合理性具有广泛的意义。它关系到不同的论证形式,用反思手段坚持交往行为的可能性也各不相同(2);由于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我将用较长的篇幅来附带讨论论证理论(3)。
(1)、可以批判检验的行为和论断
首先,我还是坚持狭义认识论意义上的合理性概念;狭义认识论认为,合理性概念所涉及到的只是对所描述知识的具体应用。这种合理性概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
我们如果把目的行为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知识的运用作为出发点,就会作出一种有利于认知-工具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 Rationalitaet)概念的预断;这种理性概念被经验主义深深地打上了现代性自我理解的烙印,具有丰富的自我论断的内涵,而且,通过对偶然的周围世界环境的深入占有和积极适应,这种自我论断还能够取得成功。反之,我们如果从言语行为对命题知识的交往运用出发,就会作出有利于另一种和古代逻各斯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理性概念的预断【16】。这种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aet)概念的内涵最终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这样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同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et)【17】。
我们不妨假设,意见"p"所反映的是A和B拥有的相同的知识水平。但是,(作为众多参与者之一),A参与到了一个交往过程当中,并提出了论断"p",而B(作为独一无二的行为者),则根据具体情境中的意见"p",选择了他认为能够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A和B用不同的方法使用同样的知识。一方面,表达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足以促使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沟通。言语者为了陈述"p"而提出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对此听众可以接受,也可以予以拒绝,从而构成了表达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行为规则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为成功的介入世界提供了可能。行为者为他的所作所为作出了一种内部具有"p"真实性的规划,从而使得具体情境下的既定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而这一点构成了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言语者满足了达到以言行事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至少和一位其他的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共识,那么,论断才称得上是合理的;同样,如果行为者满足了为了成功介入世界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目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失败,即预定的共识未能达成,既定的目标未能实现。即便在失败的情况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也能得到证明--失败的原因是可以解释清楚的【18】。
沿着上述两条路线,我们可以从命题知识概念和客观世界概念出发,对合理性加以分析;但是,这两种情况对命题知识的运用方式有所不同。不是工具占有就是交往沟通表现为合理性的内在终极目的(Telos)。它们的分析层面不同,分析的途径也有所差异。
我想对上述两种立场扼要加以阐述。为了简单起见,我把第一种立场称为"实在论立场"(realistische Position),它从作为客观存在的总体 性的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试图在此基础上对理性行为的条件加以解释(a)。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phaenomenologische 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问题,并且对具有理性潜能的行为者本身必须把客观世界当作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加以反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分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实现目标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效果来介入客观世界。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并且能够得到客观评判(dianoetic appraisal),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受到当事人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有某种永恒目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标的选择;
4、只有在具备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知识之后,合理的评判才是恰当的;
5,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19】
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亦即从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20】,对合理性概念加以阐释,那么,由此派生出来的"合理的"一词也就一目了然了。我们有时候说一种刺激起来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有时候说一种状态发生改变的制度具有"合理性"。这些反应可以解释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略了观察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观察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Zweckmae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有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知识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有机体在内在或外在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反应,以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周围世界的感应下所发生的状态变化,尽管可以说成是准行为(Quasihandlung),也就是说,主体的行为能力在其中似乎表现了出来【21】。但是,我们在这里还只能从一种转换的意义上来谈论合理性。因为合理的表达所要求的论证能力意味着,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在适当的情况下自身应当能够提供论证理由。
(b)、现象学家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把具有一定目的或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当作入口。也就是说,现象学家没有简单地从客观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而是把这个本体论前提当作问题,加以追问:对于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而言,客观世界构成同一性的前提究竟有哪些。世界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对于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而言,它永远都是同一个世界。抽象的世界概念是交往行为的主体相互之间就世界中已经存在或应当存在的一切达成共识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这种交往实践(kommunikative Praxis),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共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共同分享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的解释确立起来的,而这些解释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了背景知识。所以,要想解释清楚合理性概念,现象学家就必须对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加以研究;现象学家必须对梅尔文·波尔纳(Melvin Pollner)针对舒茨(A.Schuetz)所提出的"世俗理性"(mundane reasoning)概念加以研究:
"一个共同体把定量的世界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这个世界和其他一切一样要么已经被认识,要么可以被认识。它为共同体准备了追问的有效依据,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是:怎么出现的,别人看到了,难道你没有看到?"【22】。
根据这种模式,合理的表达具有行为特征;这些行为充满了意义,在其所处的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使行为者和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发生了关系。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前提涉及到的是交往共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共同分享的背景知识。对于这种生活世界关系而言,任何一种异议都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挑战:
"对世俗学者而言,存在着某种公共世界(生活世界)这一设想并不具有论断的功能。可实际上,这并非无稽之谈。相反,它是作为对诸种关系进行详尽阐述而发挥作用的,这些关系存在于维持这个世界(客观世界)的可感知实践团体中的原则之中。……在世俗人群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团体,它认为这个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从思想结构上看,是有能力进行实践的;人们可以用语言"真实地"阐述自己的实践,并且可以采用公认的、适当的表达方式。这个团体预设了实践(或至少对某些实践)的一致性。在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下,世俗学者对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分析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种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就是在强制人们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例如,某种世俗的解释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否具有真正实践能力后产生的。如此一来,"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由于人们采用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方法观察世界而造成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乏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些解释的那种具有启发意义的特征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学者的错误观点的。不过他们不是讨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研讨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阐述的适当方式"【23】。
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面的交往理性概念,和从实在论原理中当中推导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概念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因为,分散利用和操纵事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共识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 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以 此 通 过 交 往行为来协调众多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24】。只有当人们试图把从描述知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 这样做在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普遍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aehigkeit)与自律(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如果用他们有目的干预的结果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 择 ,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控制。但是,如果用沟通过程的达成来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就不能仅仅依赖这些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如果谁作为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的。不同的能力概念可以和不同的自律概念相对应。认知-工具理性的标准越高,偶然的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共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要这些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只要我们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 ?u?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概念加以阐述,上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钠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现不一致的地方【25】。但是,人的理性显然不仅仅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共识的能力和有效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性的。但是,显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表达,能够获得充分的理由,尽管它们与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以及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获得主体间认可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是,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事态,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着这些主观体验,言语者无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共同的社会世界或独自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这里,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同的世界关联以及另一些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Ae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出 一 种 私 人 情感 或 个 人 欲 求 ,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想得到一杯饮料是不合理的,因为要想得到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由。但如果为了享用其美味而要求得到一杯饮料,那就是合理的,因为把想要得到的东西描述成为了享用美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是合理的"【26】。
只要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人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使用,能够使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么,这些行为者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他们过于随意使用价值标准,致使他们无法再去信赖任何一种文化观,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些私人评价中可能会有一些创见。但是,它们表现在正统的表达当中,比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有僵硬的模式;依靠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无法揭开其内涵的;它具有一种纯粹的私人特征。这类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腐烂苹果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合的恐惧反应。谁如果用充满"诱惑"、"堕落"、"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的日常生活中就会显得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些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些极端的例子仅仅证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和感受,与原因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内在联系。谁的立场和评价如果过于具有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靠价值标准无法得到澄清和证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缺乏合理性。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调节的行为、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以及评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够在具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日常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日常经验无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利用其他手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批评的讨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便在这样一个自我反思过程(Prozess der Selbstreflektion)中,理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弗洛伊德(S.Freud)曾经根据医生和分析对象之间的心理分析谈话模式,对相应的论证类型加以了探讨【32】。分析交谈过程中的角色分配是不对称的,医生和病人之间并不是对等关系(Proponent und Opponent)。治疗取得结果之后,一种话语的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用于解释清楚彻底自我欺瞒的论证形式,我称之为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 Kritik)。
有些解释者因为沟通困难而认识到有必要把沟通中介本身作为交往对象,来设法解决困难,他们的行为方式说到底是处于另一个同样具有反思意义的层面上。一个人,如果他的一举一动都已经作好了沟通的准备,一旦交往受阻时则对语法进行反思,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反思语法,一方面涉及对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Verst?ndlichkeit)或全面性(Wohlgeformtheit)进行检验,换言之,反思语法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符号表达是否合乎语法,亦即是否和相应的生成规则一致。就此而言,语言学研究堪称典范。另一方面,反思语法还涉及到对表达意义的解释--这是一项解释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好模式。谁如果教条地使用其自身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相反,解释话语(explikativer 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 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全面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认为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33】。
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Begruendungsfae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附论:论证理论
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informelle 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的。
--除了规范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类型的兴趣是和描述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以及忽略其区别的兴趣交结在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
(The 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论知识、道德-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 der 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ss)来看,论证所涉及到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沟通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把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压力,提出假设;
--根据理由,而且仅仅根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论证就是要根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 Eigenschaften)把令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些论据,有效性要求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手段,依靠论据的帮助,主体相互之间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认可,并进而把意见转化成知识。论据拥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认为,一个论据是由成问题的表达所组成了,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要求(conclusion),并根据理由(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理由的获得离不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的帮助(warrant)。而规则又是建立在不同种类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情况允许,必须对有效性要求加以修正或限制(modifyer)【40】。图尔明的这个观点同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尤其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更加值得进一步予以完善。但是,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这样一种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论据的一般特征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使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分析层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分: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ss)的论证;雄辩术涉及到的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接下来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竞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是,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我们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首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概念,诸如"广大听众的赞同"【41】、"合理共识的达成"【42】以及"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43】等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三个分析层面并不能永远处于分离状态。
我想举最近的一种尝试为例来对此加以说明;这种尝试在讨论论证理论时仅仅关注到了论证过程的一个层面。其代表人物是沃尔夫岗·克莱因(Wolfgang Klein)【44】。克莱因的目的是想从经验科学的角度对修辞学问题加以转换。他所选择的视角是试图描述和解释论证过程的观察者。为此,克莱因并没有从客观主义的角度入手,认为只有论证参与者能够观察到的行为才是可以容忍的;在严格的行为主义前提下,根本无法鉴别论证行为和一般的言语行为。克莱因探讨的是论证的意义;但是,他并没有对所使用的论据作出一种客观的评价,而想严格从描述立场的角度出发,对论据的意义加以探讨。这样,他就既和图尔明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图尔明认为,离开一种(起码的)内在评价,论证的意义是无法揭示出来的。也和修辞学传统保持距离--修辞学传统所关注的是令人信服的言语,而非其真实性内涵:
"在一定意义上讲,图尔明的图式比他所批判的形式命题更加接近于实际论证;但是,图尔明的图式是一种正确论证的图式;他并没有象实际从事论证的人那样去做经验研究。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佩尔曼/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Perelman/Olbrechts-Tyteca),尽管他们所有的哲学命题最初都是从实际论证当中获得的;核心概念之一"广大听众"(auditoire universal),并非是指一群活生生的人,比如当下活在世上的人们;而是指某种难以捉摸的不确定的力量……我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合理的或正确的论证,而是人们--不管他们如何愚蠢--究竟如何进行论证"【45】。
我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克莱因从外在视角入手把"实际论证"(tatsaechliches Argumentieren)与"有效论证"(gueltiges Argumentieren)彻底区分开来,这样做究竟存在着哪些矛盾的地方,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启发呢。
克莱因首先把论证言语的活动范围明确了下来:"论证就是要借助于集体有效性把集体问题转化成为集体有效的命题"【46】。论证参与者想用各种理由对值得追问的有效性要求加以确定;而这些理由之所以能够让人信服,说到底所依据的就是集体共同掌握的可靠知识。克莱因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表现为他所使用的"集体有效性"(das kollektiv Geltende)概念。按照克莱因的理解,所谓"集体有效性",是指一些观念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被一定的群体所共同掌握;就这个概念来讲,实际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切内在联系,都被克莱因一笔抹杀了:"因此,有效性和问题是同人、具体时间密切相关的"【47】。
为了把这种"集体有效性"限制为各种实际表达出来、并真正被接受的信念,克莱因对论证加以了描述,但把信念的一个关键纬度给抹杀了。根据克莱因的描述,促使论证参与者信服的是各种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是一些致使立场改变的模糊动因。克莱因的描述把一切能够运用理由对合理性作出评价的标准都给中立化了;他不允许理论家从内在视角出发而拥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一旦我们使用克莱因所提供的概念,一切论据之间也就没有了什么差别了,它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使"论证被完全接受下来"【48】。
克莱因本人也认识到,如果我们用可接受性(Akzeptanz)来取代有效性(Geltung)概念,论证逻辑势必会面临巨大的危险:
"……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命题,人们或许会认为,其中的真实性和现实关联被放弃了,而这些是论证所应当涉及到的;看起来,这种考察方式似乎仅仅取决于是谁在进行论证,而不取决于究竟谁是正确的;这样做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49】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有些时候,集体有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50】。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