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进行区分: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有效性语境(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克莱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意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处"【54】。
克莱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把理由和原由混为一谈【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bezug)找出这样的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压根就"没有涉及到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到一些诸如善、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在于,他允许有效性要求多元化,同时又不否认有效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等【57】。论证可以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于是,图尔明把论据在各个场域中的不同特征所共有的普遍图式和各个场域当中特殊的论证规则区别开来;这些论证规则对于法律、医学、科学、政治、艺术批评、经营管理、体育等语言游戏或生活秩序具有构成意义。如果我们不理解通过论证应当有所促进的不同行为的意义,我们也就无法判断论据是否充分,也就无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范畴: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做出直观的和批评性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58】。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各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 Organisation)加以了区分【59】,在过程层面上对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分。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言语就扎根在这些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归纳,才能进入这些不同的论证场域,也就是说,要想深入这些论证场域,就必须对它们作一般的经验分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鉴别清楚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征。我们也可以高清楚它们是如何反映出这些部门的潜在目的的"【60】。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做的解释自然并不象我所说的那么简单。而且,图尔明阐明其纲领的具体方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同的论证方式,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这样看来,论证逻辑的使命或许仅限于解释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的活动,它们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或许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种共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尔明就坚决反对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arl 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方法,图尔明提倡从历史-重建的角度研究概念和范式的转型。他认为,只有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对合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概念的内涵。
根据图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变化,这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些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明只是悄悄地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没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公证的一些关键因素,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有把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分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有把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他经常援引的一些例子:
(1) 今年的雷登锦标赛肯定是在奥克兰举行。
(2) 传染病是由于地区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 公司最好的策略,就是把货币转换为城市内短期通用的证券。
(4) 本人有参与制定本公司解雇人员文件的权利。
(5) 你应当为增加妇女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制造声势。
(6) 这个新的"金刚"版本比第一个更加激动人心。
(7) 石刁柏属于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要求。要求方式大多是从具体语境中漫漫形成的。如果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涉及到一种输赢要求,这种要求是用常规的游戏规则来加以断定的。反之,如果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么,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便是从这些命题当中已经能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性要求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可能会就冬属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命题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讲解林内氏分类法(die Linnesche 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属植物的错误分类,那么,他所提出的要求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种类的有效性要求当中也绝没有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4)和命题(5)属于不同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靠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两种情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有法律特征。
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到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我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简单的表语命题、一般的陈述或实存命题所构成的断言,以及借助于单称或一般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性以及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有示范作用。从命题(1)的预测、命题(2)的解释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以及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通常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一定时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象医学、经营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实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策略(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措施的一种有效性要求;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解释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象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在实践语境当中立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吧,可以用命令手段阻止疫病的蔓延。
所有这些观点以及相近的观点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征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同的论证形式始终拒绝仅仅注重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式。普遍有效性要求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区别;普遍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域构成的。
果真如此,论证理论就会背上巨大的论据压力;因为它必须给出一套有效性要求【64】。当然,它无须从先验推理的角度为这一套有效性要求提供"导论";一个可靠的程序足以对相应的重建前提进行检验。这里,我只想略作概论。
一个有效性要求可以由言语者向(至少一位)听众提出来。通常情况下,有效性要求是潜在地提出来的。言语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提出要求,如果是潜在地提出来的,那么,这个有效性要求就会具有如下形式:"真的,p"或"的确,h","我在此时此地说出s,是言出心声"。在这里,"p"是一句陈述,"h"是对一种行为的描述,而"s"则是一个经验命题。一种有效性要求就等于断言表达的有效性条件得到了满足。不管有效性要求是言语者潜在地或公开地提出来的,听众都只能选择是接受、拒绝或是暂时搁置一边。对于有效性要求,允许采取"赞成"/"反对"的立场,也允许弃权。当然,具有交往倾向的命题当中所表示的"赞成"或"反对",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对一种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立场。从常规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把未经认可的要求,即随意的要求称做"命令"(Imperative),那么,对命令表示"赞成"或"反对",同样也表达出了支持或拒绝的态度。但这只是在准备或拒绝服从他者意志意义上来说的。这种对于权力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随意的表达(Ausdruck einer Willkuer)。相反,对于有效性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则意味着听众同意或不同意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并且要拿出充分的理由来;因此,这是一种明智的表达(Ausdruck einer Einsicht)【65】。
我们如果从听众所能肯定或否定的角度,来仔细审阅一下上文所引用的命题,就会得出以下有效性要求:如果命题(1)具有预测意思的话,那么,听众就会对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持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命题(2)同样也是如此。赞成或反对命题(4),是对某种权利的要求,再宽泛一点说,是对一种行为方式的规范正确性所采取的立场。命题(5)也是这样。对命题(6)的立场是,听众认为价值标准的使用是否适当。命题(7)具有双重意义,可能是用来描述,也可能是用来解释意义的规则;听众的立场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涉及到真实性要求,也可能是涉及到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
这些表达的基本样态由它们内在的有效性要求,诸如真实性要求、正确性要求、适当性要求或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来确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对陈述形式加以分析,也可以得出这些样态。描述命题普遍都是用来陈述事实,因而可以从命题真实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规范命题(应然命题)(Sollsaetze)是用来证明行为的,因而可以从行为方式的正确性(或"公正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评价命题(或价值判断)是用来估价事物的,因而可以从价值标准(或"善")的适当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66】;解释命题主要是用来澄清诸如言说、分类、计算、演绎、判断等具体活动的,因而可以从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的角度来加以肯定或否定。
从分析陈述形式出发,首先可以阐明一个相应命题得以成立所要满足的语义学前提。但是,一旦把对论证可能性的分析延伸到陈述的有效性,有效性概念的实际内涵也就表现了出来。所谓论证,只能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加以解释。用于描述、规范、评价、解释以及表现等的陈述形式各不相同,而恰恰是语义学分析使我们注意到,如果陈述形式不同,论证的意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对描述性命题的论证意味着对实存事态的证明;论证规范性命题,则是对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可接受性的证明;论证评价性命题是对优选价值的证明;对表现性命题的论证,则是对自我表现的透明性的证明;对解释性命题的论证则,是要证明符号表达合乎规则。因此,通过详细阐明所有上述证明都能援用的论证逻辑的前提,我们就可以把相互分化而且各不相同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揭示出来。
我在这里不可能再去进一步追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形式语义学起源;但我指出两条限制条件,它们对于有效性要求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性要求并不只是交往表达当中才有;也并非所有交往表达当中的有效性要求都有一种与之直接相对应的论证形式。
命题(6)是一种审美评价;这种评价性命题关系到一部电影的价值。电影在这里被当作了一部作品,从正规角度来讲,本身就要求把有典型意义的经验表现出来,使人从中受到启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在讨论过程中,相对积极评价重新摄制的电影;在言语者看来,这部影片把巨人金刚和它的牺牲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展现得十分细腻,但就他本人而言,他最初所使用的简单的价值标准受到了质疑,并成为讨论的主题。如果一个用来证明有问题行为的规范本身受到了质疑,那么,在道德论证当中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游移。所以,命题(5)也可以从看作是一个一般的应然命题或一个规范,持怀疑态度的听众要求对其有效性要求加以论证。同样,命题(2)中所包含的话语也可以转移到关于传染病的基本理论假设上去。一旦文化行为体系,诸如科学、法律和艺术相互分化开来,那么,具有稳定的机制、并且比较职业化的专家论证所涉及到的就是这样一些较高层次的有效性要求,它们所依赖的不是个别的交往表达,而是文化客体、艺术作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或理论。此外,技术和战略也处于这样一个储存文化和客观知识的层面上,在技术和战略当中,理论知识或职业实践知识是根据一定的实践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医学、军事技术、行为管理等等。尽管层面不同,对各种带有交往意图的表达的分析始终都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起点,并且具有启发作用,因为在文化客体层面上的有效性要求同样也会出现在交往表达当中。
另一方面,我们在上文所引用的可以检验和可以论证的表达例子当中找不到以下类型的命题,这并非偶然:
(8)、我必须向你坦言,我对我的同伴出院后的恶劣处境深表不安。
这个命题初看上去让人觉得有些惊讶,因为诸如此类用第一人称表达出来的命题无论如何,都带有一种有效性要求。比如说,另一位同伴或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果真这样认为?对于他眼下无法再同你竞争,你难道不也会感到有些解脱吗?"表现命题是用来表达经历的,因而可以从言语者自我表现的真实性的角度予以肯定或否定。但是,表现性的命题关系到的真实性要求和真实性要求或正确性要求不同,无法用论据直接加以兑现。言语者最多可以用他的行为结果来证明他所说的一切是否真实。表现的真实性无法加以证明,而只能予以说明;不真实可能会从表达与和它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之间缺乏稳定性这点上透露出来。
当然,治疗学家对其分析对象的自我蒙骗所作出的批判也可以看作是想借助论据对其立场施加影响,也就是说,想借助论据说服他者。病人对于其自身的愿望和情感不甚了了,沉浸在对自身经历的幻想当中,因此,必须借助和他进行交谈,对他作出分析,使他认识到,迄今为止,他的言谈举止都是不真实的,只不过他本人没有觉察出来罢了。当然,为了交往目的而表达出来的经验命题的真实性要求与论证话语之间的关系,和值得追问的有效性要求与话语对谈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是不一样的。论证与交往表达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之间也不是同一种关系。因为,在为了实现自我认识而进行的治疗性交谈当中,话语的一些重要前提没有得到满足,比如:有效性要求并非一开始就被发现了问题;对于所说内容,分析对象并没有采取什么假设立场;就分析对象而言,决不是所有动机都不想通过协作而寻求真实性;交谈双方的关系也不平等,等等。尽管如此,根据精神分析学的观点,分析性交谈的治疗力量同样也依赖于其中所运用的论据的说服力量。从术语的角度来看,我对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参与者一定要认为没有任何内外压力的言语情境所必需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那么,我就宁愿用"批判"(Kritik),而不是"话语"(Diskurs)。
至于价值标准的讨论,情况有所不同。审美批判是这方面的样板【67】。即便在关于趣味问题的争论中,我们也信赖更好论据所提供的合理力量,尽管这样一种争论完全不同于关于真实性问题和正确性问题的争论。如果上文所列举的命题符合事实的话【68】,那么,论据在这里的特殊作用是打开参与者的眼界,也就是说,把他引进一种可靠的审美感受当中。不过,这样带有文化价值的有效性要求不会象真实性要求和正确性要求那样彻底超越局部的限制。文化价值并不具有普遍有效性;顾名思义,文化价值受制于生活世界在具体文化当中的视界。在特殊的生活方式当中,文化是有说服力的。所以,文化价值的批判是以论证参与者共同的前理解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的前理解不是处于待命状态,而是同时构成和划清有效性要求所表现的范围【69】。就其意义而言,只有命题的真实性、道德行为规范的正确性以及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才是普遍有效性要求,才能接受话语的检验。只有在理论话语、实践话语以及解释话语当中,论证参与者才必须从这样一种(通常有悖事实的)前提出发,即: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条件得到了充分满足。如果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迫使参与者假设完全能够达成一种合理共识,其中,"完全"表达出了理想化的前提:即论证能够做到充分开放并持之以恒,那么,我就会愿意用"话语"一词【70】。
注释:
15, Ryle,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1949;萨维尼(E.v.Savigny):《常规语言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normalen Sprache),Frankfurt am Main,1974,第97页以及下两页;D.Carr,The Logic of Knowing how and ability,Mind,88,1979,第394页以及下两页。
16, 有关概念的历史,请参阅:阿佩尔(K.O.Apel):《从但丁到维科的人文主义传统中的语言观念》(Die Idee der Sprache in der Tradition des Humanismus von Dante bis Vico),Bonn,1963。
17, 根据维特根斯坦,波尔(D.Pole)撰写了Condition of Rational Inquairy一书,London,1961;此外请参阅其The Concept of Reason,载:R.F.Dearden,D.H.Hirst,R.S.Peters(Eds.),Reason,Vol.2,London,1972,第1页以及下两页。Pole解释合理性概念的视角包括客观性、公共性和人际关系、真理、理性的同一性以及合理赞同的理想。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合理性概念,请集中参阅:St.Cavell,Must we mean what we say?,Cambridge,1976;及其The Claim of Reason,Oxford,1979。
18, 当然,各种理由具有不同的实用功能,这要看它们是要用来解释谈话双方的歧异还是不成功的干预。提出断言的言语者必须具备提供好的理由的"看家本领",以便在需要时使他的谈话伙伴对陈述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能够达成合理共识。反之,行为者无须对所遵守的行为规则提供论证,工具行为就能取得成功。目的行为中的理由只是用来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定的场合,使用某个规则能否取得成功。换言之,技术行为或策略行为的有效性(现实性)与所能给出的有效性解释之间尽管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但对这种内在联系的认识并不是成功使用这个规则的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
19, Max Blanck,Reasonableness,载:Dearden,Hirst,Peters,(1972)。
20, 请参阅施太格米勒(W.Stegmueller)的综合论述:《科学理论与分析哲学的问题与后果》(Probleme und Resultate der Wissenschaftstheorie und Analytischen Philosophie),Bln.Heidelberg,New York,1969,Bd.I,第335页以及下两页。
21, 卢曼(N.Luhmann):《目的概念与系统合理性》(Zweckbegriff und Systemrationalitaet),Tübingen,1968。
22, M.Pollner,Mundane Reasoning,Phi.Soc.Sci.4,1974,第40页。
23, Pollner,(1974),第47页以及下页。
24, 皮亚杰(J.Piaget):《认识的发展》(Die Entwicklung des Erkennens), III,Stuttgart,1973,第190页:社会协作当中存在着两种密切相关的相互作用:一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以目的行为为中介的相互作用;另一种则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交往行为为中介的相互作用。请参阅本书下文,第104页以及下两页。
25, 波尔钠从交通法领域中选取了一切实际事例,(1974),同上,第49页以及下两页。
26, R.Norman,Reasons for Actions,New York,1971,第63页以及下页;在第65以及下两页,R.Norman讨论了评价表达的地位问题;由于评价表达既有规范意义,也有描述意义,因此,Hare和Nowellsmith等人称之为"两面词"(Janusworte)。
27, St.Toulmin,R.Rieke,A.Janike,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New York,1979,第13页。
28, A.R.White,Truth,New York,1970,第57页以及下两页;G.Patzig:《事实,规范以及命题》(Tatsachen,Normen,Saetze),Stuttgart,1981,第155页以及下两页。
29, K.Baier,The moral pint of view,Ithaca,1964;德文版,Duesseldorf,1973。
30, 请参阅J.Rawls,Eine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1977;此外还有赫费(O.Hoeffe)(编):《论罗尔斯的正义论》(über J.Rawls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1977;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J.Phil.,77,1980,第515页以及下两页;关于构成主义命题,请参阅施维默(O.Schwemmer):《实践哲学》(Philosophie der Praxis),Frankfurt am Main.1971;卡姆巴特尔(F.Kambartel)(编):《实践哲学与构成主义的科学理论》(Praktische Philosophie und konstruktive Wissenschafts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5;关于先验解释学命题,请参阅阿佩尔(K.O.Apel):《交往共同体的先验性与伦理学》(Das Aporiori der Kommunikationsgemeinschaft und die Grundlage der Ethik),载其:《哲学的转型》(Transformation der Philosophie),第II卷,Frankfurt am Main,1973a,第358页以及下两页;及其《言语行为理论与先验语用学:关于伦理规范问题》(Sprechakttheorie und 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zur Frage ethischer Normen),载其(编):《语用学与哲学》(Sprachpragmatik und Philosophie),Frankfurt am Main.1976a,第10页以及下两页;关于话语理论命题,请参阅哈贝马斯:《真理论》(Wahrheitstheorie),载:法伦巴赫(H.Fahrenbach)(编):《现实与反思》(Wirklichkeit und Reflektion),Pfullingen,1973,第211页以及下两页;阿莱克西(R.Alexy):《法学论证理论》(Theorie juristischer Argumentation),Frankfurt am Main,1978;及其《实践话语理论》(Eine Theorei des praktischen Diskurses),载:厄米勒(W.Oelmueler)(编):《规范论证与规范贯彻》(Normenbegruendung,Normendurchsetzung),Paderborn,1978,第22页以及下两页;W.M.Sullivan,Communication and the Recovery of Meaning,Intern.Philos.Quart.,18,1978,第69页以及下两页;维默(R.Wimmer):《伦理学的普遍化》(Universalisierung in der Ethik),Frankfurt am Main,1980。黑格泽曼(R.Hegselmann):《规范性与合理性》(Normativitaet und Rationalitaet),Frankfurt am Main,1979。
31, 比特纳(R.Bittner):《语言分析美学论断》(Ein Abschnitt sprachanalytischer ?sthetik),载:比特纳(R.Bittner),普法夫(P.Pfaff):《审美判断》(Das ?sthetische Urteil),Koeln,1977,第271页:"……关键在于自身对于对象的感知;审美判断试图对这种感知加以引导和提示,以打开视界。Hampshire这样说道:关键在于让人对特定对象作出自身的特殊感知。Isenberg从反面说道:没有现存和可以直接回忆的讨论对象,审美判断就是多余的,也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对审美判断所下的这两种定义其实并不矛盾。就言语行为这个术语而言,实际情况可以说是这样的:用诸如符号X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样的表达所展开的以言表意行为属于陈述类型,而用这样的表达规则展开的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对对象的特性各自作审美感知的开端。我说出一句陈述,以此来引导某人的审美感知,这和用陈述可以使某人对事实有所认识或用提问可以使某人回忆某事是一样的"。这样看来,Bittner继承了M.McDonald、A.Isenberg以及St.Hampshire等的著作所开创的论证路线,请参阅die Bibliographie,同上,第281页以及下两页。
32, 哈贝马斯(J.Habermas):《认识与兴趣》(Erkenntnis und Interesse),Frankfurt am Main,1968a,第10章以及第11章;利科(P.Ricoeur):《论解释》(Die Interpretation),Frankfurt am Main,1969.Drittes Buch,第352页以及下两页;谢林(W.A.Schelling):《语言,意义,愿望》(Sprache,Bedeutung,Wunsch),Bln.1978.
33, 关于解释话语,请参阅施耐德巴赫:《反思与话语》(Reflektion und Diskurs),Frankfurt am Main,1977,第277页以及下两页。
34, 在德语范围内,请参阅P.L.Voelzing的研究报告:《论证》(Argumentation),载:《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ru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第10期,1980,第204页以及下两页。
35, J.A.Blair,R.H.Johnson(Eds.),Informal Logic,Iverness,Cal.1980,X。
36, St.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1958;德文版,Kronberg,1975。
37, St.Toulmin,Human Understanding,Princeton,1972;德文版,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Frankfurt am Main,1978。
38, B.R.Burleson,On the Foundations of Rationality,载:Journ.Am.Forensic Assoc.,16,1979,第113页。
39, Habermas,(1973c)。
40, 请参阅Toulmin,Rieke,Janik,(1979),第106页。
41, Ch.Perelman,L.Olbrechts-Tyteca,La nouvelle rhetorique,Bruessel,1970。
42, Habermas,(1973c)。当然,合理动机这样的重要概念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分析;请参阅H.Aronovitch,Rational Motivation,Philos.Phenom.Res.,15,1979,第173页以及下两页。
43, Toulmin,(1958)。
44, 克莱因(W.Klein):《论证与论据》(Argumentation und Argument),载:《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第38/39期,1980,第9页以及下两页。米勒(M.Miller):《论道德论据的本体发生》(Zur Ontogenese moralischer Argument,载:Zeit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 第38/39期,1980,第58页以及下两页;及其:《道德与论证》(Moralit?t und Argumentation),载:Newsletter Soziale Kognition 3,TU Berlin,1980。
45, Klein,(1980),49.M.A.Finocchiaro,The Psychological Explanation of Reasoning,Phil.Soc.Sc.,9,1979,第277页以及下两页。
46, Klein,(1980),第19页。
47, Klein,(1980),第18页。为了说明起见,克莱因援引了一个教派作为例证。这个教派认为为了证明宗教对人民是有害的这句话,指出列宁就曾说过这句话。这个教派为了把"集体问题"变成"集体有效性",仅仅满足于援引权威。克莱因用这些概念的目的是很清楚的,他这样做,是为了省去这样的问题,即:为了让别人 相信,列宁对于相关现象的理论解释比其他的解释,比如涂尔干或韦伯的解释要高出一筹,这个教派的人会列举出那些理由呢?
48, Klein,(1980),第16页。
49, Klein,(1980),第40页。
50, Klein,(1980),第30页以及下页。
51, Klein,(1980),第47页以及下页。
52, Klein,(1980),第47页。
53, Klein,(1980),第48页。
54, Klein,(1980),第49页以及下页。
55, 这样也就解释清楚,克莱因为何要用一种十分不可信的方法把不正常地回避论证规则和过分强调物理现象的决定作用相提并论:"毫无疑问,除了其自身的逻辑之外,论证当中还有其他规则在起作用,并非一切论证内容都合乎其逻辑。因此,尽管跌落的苹果符合万有引力定律,我们可以根据跌落的苹果以及其他相互运动的物体来研究万有引力定律;但是,苹果的运动也受制于其他规律。我之所以选择这个例证,是因为我认为指出错误的论证不是反对努力作出解释,这和人们认为抛掷苹果并不就是对万有引力的反动是一样的"。Klein,(1980),第50页。
56, Klein,(1980),第47页。
57, Toulmin,(1979),第页15页。
58, Toulmin,(1979),第28页。
59, Toulmin,(1979),第279页以及下两页。
60, Toulmin(1979),第200页。
61, Toulmin,(1978),第575页以及下页。
62, Burleson,(1979),112;请参阅W.R.Fischer,Toward a Logic of Good Reason,Quart.J.Speech,64,1978,第376页以及下两页。
63, 这种状况促使我首先把法庭审判行为当作策略行为,请参阅哈贝马斯,卢曼:《社会理论》(Theorie der Gesellschaft),Frankfurt am Main,1971,第200页以及下页;在此期间,R.Alexy使我坚信,法律论证的一切机制形式都必须被看作是实践话语的特例。请参阅R.Alexy,(1978),第263页以及下两页。
64, 关于有效性要求的理论与有效性要求的逻辑之间的关系,请参阅V.L.Voelzing:《证明,解释,论证》(Begründen,Erkl?ren,Argumentieren),Heidelberg,1979,第34页以及下两页。
65, 图根哈特(Tugendhat)忽视了这种重要的区别,请参阅图根哈特:《语言分析哲学导论》(Vorlesungen zur Einführung in die sprachanalytische Philosophie),Frankfurt am Main,1976,第76页以及下页,第219页以及下两页。我在这里只涉及到"真正"的价值判断,其基础在于非描述性的价值标准。根据可以描述出来的范畴把事物加以分级的评价,可以说成是真实的陈述,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意义上,P.W.Taylor对"value grading"和"value ranking"作出了区分:"从研究完美这个词的两种意义的区别着手,对弄清价值标准与价值地位之间的区别,是卓有成效的。我们来设想一下,某个美国总统是否是一个好总统?我们是否要说明完美总是与总统联系在一起呢?在第1个例子中,我们进行类比的是35个现实的总统。当我们说某人是个好总统,那就意味着这个总统比一般的总统出色。这就要求这个总统要达到一个比一般总统高的水平。完美是一个用来表示等级的词。在第2个例子中,我们进行类比的,不是现实的总统阶层,而是一切可能(想象)的总统。也就是说,想象中的好总统,就是达到了理想化总统标准的总统。在这里,完美是作为一个分级词来使用的。要区别一个好总统,普通人或坏人,是没有什么精确衡量的标准的。而且无论那些标准多么明确,都要符合要求(即想象中理想化总统的概念),相对来说,无论一个人的理想是多么远大,无论一个人达到的标准是什么程度,都要根据一个所要求的标准"。P. W.Taylor,Normative Discourse,Englewood Cliffs,1961,第7页以及下页。
66, 齐默尔曼(J.Zimmermann):《语言分析美学》(Sprachanalytische ?sthetik),Stuttgart,1980,第145页以及下两页。
67, 参阅本书上文,第41页。
68, 请参阅会议报告,格罗斯克劳斯(G.Grossklaus),奥尔德迈尔(E.Oldemeyer)(编):《交往过程中的价值》(Werte in kommunikative Prozessen),Stuttgart,1980。
69, 关于这种可以追溯到皮尔斯的形式语用学的真理理论,请参阅莎伊特(H.Scheit):《真理共识理论研究》(Studien zur Konsensustheorie der Wahrheit),慕尼黑大学教授资格论文,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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