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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案例教學法之內涵與特色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成永裕 点击次数:2214

如前所述,教學方法更新對於現階段法律專業教育品質之提升,應有所助益。若參考英美法案例教學(Case Study Method)之雙向互動教學方式,適時引進案例教學法於大學本科基礎法學教育之本國法律課程,並以之與單向注入式教學法適度相互補,教學成效相信會有显著不同。然而,案例教學法之內涵與特色究竟如何,洵有探討之必要,茲分述如下:



一、案例教學法之內涵

    

所謂案例教學法,可分為以探討實際個案法院裁判為主之具體個案教學法及以探討虛構情境事實為主之模擬個案教學法。 一般而言,採「具體個案教學法」者,需蒐集各式各樣符合教學需要之法院裁判,並加以編纂,授課時係以研讀案例全文、探討相關法律問題為內容,前述英美法案例教學即屬此一類型;而採「模擬個案教學法」者,則需由教師自行編撰符合教學需要之虛構情境事實,以之作為探討主題,亦得自坊間採擇適合從事案例解析之教科書/參考書/法學期刊專題[1],作為教材,加以演練。



具體個案教學法以英美法案例教學為其代表,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課程多採具體個案教學法,即,授課前,教師不僅需指定若干預習範圍,簡略敘說其大要,使學生知悉該部分法規範之梗概,引發其自行預習之動機,尚要求學生課前親撰案例摘要 (case brief),以備課堂上提出報告 (briefing),並參與討論;典型之案例教學法,係藉英美法院判決先例,研習真實個案,於涉訟當事人彼此對立之各種事實上/法律上主張中,教導學生透過歸納、演繹及推理等法律思維方法,如何客觀地認定事實、釐清爭點、形成心證、適用法律,並作成判斷。



為配合英美法課程具體個案教學法之實施,東吳大學法學院往昔多由教授自行編纂英美法案例原文教材[2],供教學之用;近十餘年來始逐漸改為透過台灣書商自英美國家進口最新版原文法律教育書籍,作為教科書/參考書。 無論如何,英美法案例選集,係英美法課程實施具體個案教學法時,不可或缺之原文教材,其教本之選擇及版本之適時更新,均有待教師費心[3]。



相對而言,模擬個案教學法則多以某虛構之情境事實作為探討主題,從學術角度,就各法律關係可能牽涉之爭點加以觀察剖析即可,至多,於剖析虛構情境之模擬個案時,要求學生須引述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其過程較為簡略;亦不必如具體個案教學法,須耐心研習真實個案之法院裁判書全文。惟為達較佳教學效果,採模擬個案教學法時,仍應要求學生課前預習,並撰寫模擬案例解說(hypo-case analysis),俾利課堂上研討之進行。



二、案例教學法之特色



以上簡介案曆教學法內容大要,其次,就此二種教學法進行施教時,其教學各有何獨特之處,與預期達到之教學成效,一一概述如下:



(一)    具體個案教學法 — 學理與實用結合



具體個案教學法既係藉法院判決先例研習真實個案,整體過程須就個案之事實面及法律面徹底探討;而真實個案中涉訟當事人為求勝訴,總會竭盡所能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各種攻擊、防禦主張,自其表象觀察,每每言之鑿鑿,難分高下。初學者研習真實個案之際,由於學植未深,對法律概念甚為陌生,或尚未形成相當明確之法律概念,一旦面對涉訟當事人所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各種攻擊、防禦主張,往往不解其意旨,遑論期待初學者判斷孰是孰非矣。



雖然涉訟當事人之主張,似均言之成理,惟是非曲直總需釐清,否則,法院如何作成裁判?此際,教師理應發揮其「教之、導之」的功能,在授課之前,就各個案例相關之法規範,先簡略敘說其大要,使學生知悉該個案爭執之法律問題梗概,引發學生一探究竟之學習興趣[4],以及自行預習案例之動機;藉由此一導引,學生課前預習之時,有一定脈絡可循,方不致天馬行空般胡思亂想。



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情形下,學生從修習基礎法律課程起以至進階法律課程,由於不斷研討真實個案、反覆解析諸多裁判,在其尚未通過律師考試、登錄執業之前,即有機會直接接觸法律實務;經此歷練,對同學而言,法律似乎不再是難以理解之學問。此外,搭配法律專業教育學程中法律實務演習之課程,學生自然逐漸熟悉法律實務箇中巧妙;其於登錄執業律師之際,對於法律實務應不至於全然陌生,反而能夠「學以致用」,甚至可以「一展所長」。此可謂具體個案教學法所希冀達成之預期成效;長久以來,英美法律教育多採具體個案教學法,其教育成效有目共睹[5],即為適例。



同理,大學本科基礎法學教育中本國法律課程於教師單向講授之外,若擇定若干課程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使法律學系本科生擺脫記誦學理及法條之刻板學習模式,直接接觸法院判決先例,研習真實個案;學生對於涉訟當事人各種事實上/法律上主張,倘潛心學習以歸納、演繹及推理等法律思維方法予以解析,並通過課前預習、親撰案例摘要、課堂上提出報告、參與討論等專業訓練,其思考、表達、判斷之專業能力得以增加,學習成效即不難達到;於教師言,除教學相長之外,所研討之法律問題亦因課堂討論之『集思』,而有『廣益』。



法律學系本科畢業生,於歷經反覆演練、解析千百個案裁判後,所累積之「準」實務經驗,似正可藉以逐漸養成法律專業上「自我推論、創新的意願與習慣」,長此以往,基礎法學教育之品質是否可因此提升? 果真如此,則大學本科基礎法學教育為人詬病之「長篇大論,而不知爭執要點何在;陶醉於法律理論的分析,而惘然於具體事實的認定;崇拜學理的權威見解,鮮有自我推論創新的意願與習慣」等畸形發展現象,可否因此有「自我導正」之一日?



此外,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案例教學一向採具體個案教學法,以原文教材、原文講授、原文測驗,正因為如此,學生英文聽說讀寫之能力如何,每每面臨考驗;本科生若能充分貫徹:(1)課前預習、(2) 以原文親撰案例摘要,及(3)課堂上以英文提出報告,並(4)積極參與討論等要求者,基於日積月累之磨練,其法學專業英文聽說讀寫之能力,是否會因此逐漸增進?似已不言自喻。



基於同理,大學本科基礎法學教育中本國法律課程倘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且本科生果真充分貫徹:(1)課前預習、(2) 學習以法律人嚴謹之專業文字親撰案例摘要,於(3)課堂上學習以法律人嚴謹之專業語言提出報告,並(4)積極參與討論等要求,其法學專業知能及法學專業語文聽說讀寫之能力,是否亦會日漸增進?似亦無庸置疑。



惟大學本科基礎法學教育若決定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由於各案於事實、法律關係、爭點、相關法律規範及涉訟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均不盡相同,教師理應事前充分備課,並作好授課記要,屆時按部就班,依記要講授、提問。蓋非如此,自顧之不暇,屆時何以教導學生?此外,授課時間與進度務必掌控妥當,否則,勉強推動具體案例教學,不僅討論時間耗費不貲,教學進度亦會大受侷限與遲滯,學生受教權益或將因此受損,不可不慎。



(二)模擬個案教學法 — 由單純學理 朝應用接近



反之,模擬個案教學法整體過程較之具體個案教學法為簡略,授課時僅以經過簡化(simplified)之虛構情境事實(hypothetical case)作為探討主題,純自學術角度觀察剖析其中可能涉及之法律關係,不必研習真實個案長篇累牘之法院裁判書,時間之花費似較經濟,課堂研討時爭點特定,容易聚焦。此一模擬個案教學法用於輔助傳統單向注入法講授之不足,咸信甚是有效。



惟實施模擬個案教學法宜具備若干條件:(1)教師編撰適合模擬個案教學法所用虛構情境之模擬個案,或慎選坊間出版適合模擬個案教學法解析之用的模擬個案選集作為教材;(2)以教材所載虛構之情境事實作為探討主題,從學術角度,就各法律關係可能牽涉之爭點加以觀察剖析;(3)於剖析虛構情境之模擬個案時,要求學生須引述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以為其立論基礎;及(4)要求學生課前預習,並撰寫模擬案例解說(hypo-case analysis),俾利課堂上研討之進行。



台灣坊間適合從事案例解析之教科書/參考書,首推王大法官澤鑑教授之民事法律案例演習系列叢書,最為知名;晚近,亦有若干法學專業期刊,例如月旦法學雜誌,以「法學教室」專欄型式,敦請各法學領域知名教授執筆,以虛構相關情境事實作為探討主題,引導讀者探討、解析相關法律問題,頗吸引此間年輕法律人自行研習,僅擇以上模擬個案教學法教材之適例,可供參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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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坊間適合從事案例解析之教科書/參考書,其唯王大法官澤鑑教授之民事法律案例演習系列叢書,最為知名;其後亦有若干法學專業期刊,例如月旦法學雜誌,以「法學教室」專欄型式,請各法學領域教授執筆,虛構相關情境事實作為探討主題,引導讀者探討、解析相關法律問題,亦頗吸引年輕法律人自行研習,以上均為採行模擬個案教學法之合適教材。

[2]   東吳大學法學院於一九五○年代在台灣復校以來,以法學院院長呂光教授(Dean Andrew Lee)為主導之英美法教授菁英,即克勤克儉、自力更生,參酌英美發行之法律教科書/參考書之內容、架構,自行編纂英美法原文教材,或責成學校教務處出版單位繕打油印分發學生,或委託出版商打印成冊刊行,以成本價提供莘莘學子教學使用,其方式雖然克難,於民生凋敝外匯短缺之當年,不失為變通之道,倒也培育出不少優秀法律人才。 其後師長逐漸老成凋謝,在台自行編纂英美法原文教材幾乎成為絕響;嗣拜台灣經濟發展外匯充裕所賜,近十餘年多改為透過台灣書商自英美國家進口最新版原文法律教育書籍,雖尚屬方便,惟其內容、架構是否全然適合非英語系國家地區本地生入門之用,似值吾輩教師同仁省思。



[3]   英美法案例教本是否合適,與具體個案教學能否成功,此兩者間,實屬唇齒相依之關係;自諸多教科書之中,能選擇合適的教本作為具體個案教學之教材,於教學成效言,可謂已踏出成功的第一步。英美法案例教本,於英美法系國家,係由知名法學教授一人或數人編纂,依科目安排主題、分列章節,並精選英美法院實際裁判知名案例,多以其終審法院裁判全文或依需要,以其節錄或節略,供法學院學生詳閱、預習及討論之用;由於競爭激烈,英美法案例教本編印精美且內容經常更新,係採具體個案教學研究英美法案例不可或缺之教材。

[4] 研習真實個案所感受到的懸疑氣氛,經常會令人不由自主產生好奇心,欲繼續追蹤一探究竟;而此種霧裡看花之感,正是典型案例教學法最迷人之處,往往可以激發初學者深入鑽研之興趣,並導引其自行預習案例。



[5]英美法律專業教育,除採案例教學法之外,另以研究方法與法律寫作(legal writing & research method)及指導研究(directed research)等課程,嚴格要求本科生及碩士班、博士班學生自行蒐集資料及研究,學程中往往需繳交份量不輕之各種專題研究報告(substantial papers),以養成法律人獨力進行法律專業研究之高能力;另嚴格要求本科生參與甚具挑戰性之實習法庭審判演練(mock trial)及修習法律臨床實務(legal clinic)等課程,以磨練並激發出法律人處理法律實務之專業能力。 由此觀之,學理與實用並重之英美法律專業教育,自其所採行持續更新之教育訓練方式,正足以說明彼近一世紀以來何以能夠有效培養質量均佳之法律專業人才,其理念與作法確值吾人借鑒。

[6]  同前註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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