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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Paul H. Anderson大法官访问我校并发表演讲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5日 点击次数:1085

美国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Paul H. Anderson大法官访问我校并发表演讲
 
    2011年3月19日晚19:30,美国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Paul H. Anderson大法官应我校民商法学科的邀请在南湖校区模拟法庭(二)为法学院学生作主题演讲,演讲的题目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治对于商业交易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for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in a Global Economy )。本次演讲由民商法系副主任高飞副教授主持,经济法系尤明青副教授翻译。民商法系主任彭俊良副教授、民商法系副主任孟令志副教授、民商法系讲师宋敏博士、民商法系讲师张作华博士也出席了本次演讲会。

高飞副教授主持
   
    首先,安德森大法官分析了“法治”一词的含义。他指出,法治是法律之治,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缔结一项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政府的管理者行使,其目的在于获取一种安定社会秩序的同时保有自由,并且通过分权机制使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以防止腐败,这样一种契约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法。包括选举产生的总统在内的任何人,都必须依据宪法行事,而不能逾越法治的界限。
 
    接着,他通过回溯启蒙思想家的论述指出,所谓“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依法治国”的国家也有法律,也实施法律,并且执行法律还可能非常严格。但是,这不过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手段和工具,统治者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进而,安德森大法官指出实行法治就意味着要进行分权,各种权力之间要相互制约,这导致了表面上的效率低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追求效率的商业交易来说,法治似乎显得不合时宜。而实际情况是,如果没有法治要求下的分权与制衡,权力必然归于集中,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才是效率的真正敌人。

安德森教授演讲
 
    在演讲过程中,安德森大法官特别举出1933年美国大萧条时代的历史经验以深入阐述他的观点。他介绍到,在贫穷的时候,人们常常误以为民主法治是改善贫困状况的最大负担。在这种认识误区下,极易为了换取经济状况的改善而放弃自己的自由权利。罗斯福总统当选之时,美国甚至有媒体打出这样的标题:“现在是需要一个独裁者的时候了!”但是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罗斯福实施的一些独断的计划经济措施在事实上延缓了当时美国经济的复苏。由此可知,独断或独裁并不能提高商业效率。

现场互动热烈
 
    最后,他总结提炼了自己的本次演讲的结论:自由不是获取安全、富足的奢侈品,而是获得安全、富足的前提!

演讲会场座无虚席
 
    在演讲结束以后,安德森大法官热情的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整场演讲大家互动热烈,安德森大法官以其深刻的思想和渊博的学识让大家享受了一场来自域外的丰富学术盛宴。
 
 
 
附:大法官Paul H. Anderson简介
    Paul H. Anderson大法官,美国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Minnesota Supreme Court)七位大法官之一。1943年5月出生于明尼苏达州伊登草场市 (Eden Prairie, Minnesota)。1965年以优等成绩毕业于位于明尼苏达州首府圣保罗市的曼卡莱斯特学院 (Macalester College) 政治科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68年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法学院,获法律博士学位。同年获得明尼苏达州律师执业资格;1970年获得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明尼苏达区律师执业资格。保罗∙ H∙ 安德森在1970-1971年任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刑事和车辆司特别助理检察官;1971-1992年在南圣保罗市的勒万达律师事务所 (Le Vander, Gillen & Miller) 任律师和合伙人。1992-1994年被任命为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 (Minnesota Court of Appeals)首席法官 (Chief Judge)。1994年7月1日被任命为美国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大法官 (Justice), 连选连任,任职至今。安德森大法官执笔过许多重要的司法判决书,发表过诸多论宪法和上诉问题的法学著作。他致力于明尼苏达州司法系统在种族公正问题上的改进,广受尊重。
 
 
撰稿:黄  伟  王 丹
摄影:祝叶舟
责任编辑: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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