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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聚焦“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0日 点击次数:1669

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聚焦“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

3月17日晚7时,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一场于文泰模拟法庭(一)拉开帷幕。本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行为法研究所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协办。论坛特邀曾任我校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徐国栋教授,以“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为题进行了深入的报告。我校副校长陈小君教授出席了本次论坛,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担任本次论坛的评议人,我校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张红博士主持了本次论坛。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及韩桂君副教授、高飞副教授等部分法学院老师也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主持人张红博士简要介绍了徐国栋教授、陈景良教授和麻昌华教授的生平、研究领域及研究成果,并对本次民商法高峰论坛进行了简要介绍。接着进行的是聘书颁发仪式,由我校副校长陈小君教授向徐国栋教授隆重颁发了我校“客座教授”的聘书。之后,徐教授正式开始了报告。

徐教授以人口的双重属性为切入点,深入浅出,介绍了包括古希腊、古罗马、英国、美国和阿根廷等国关于国家亲权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了各个国家的法律中对于国家亲权的规定及国家亲权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徐教授指出,国家亲权最早以实践的形式产生于古希腊,而“国家亲权”这一概念却在古罗马诞生;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国,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禁止童工和颁布义务教育法等措施干涉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利用权。他表示,在这一阶段,国家亲权主要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而在美国法中,则出现了“家庭法领域中的国家亲权”、“家庭法以外的国家亲权”以及“国家亲权客体从儿童向老人的扩张”三种情况。此外,通过对阿根廷法中的国家亲权的解读,徐教授指出,国家亲权的客体由儿童扩展到了“所有弱者”,他借此提倡大家不要把目光局限于英美等国家,应当提高对关注西班牙语国家的关注度。随后,徐教授又从中国古代法和中国当代法中的国家亲权两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我国应该更注重对于国家亲权的建设和把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接下来,徐教授又对国家亲权和自然亲权存在新领域的冲突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此外,徐教授还提出了“亲责”这一概念并分析了其未来发展,他指出“亲权在未来也许会被亲责所代替”,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在未来将更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最后,徐教授对于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亲权”的概念;指明了国家亲权和自然亲权围绕孩子的“经济利用权”、“惩戒权”、“教育权”以及“胎儿的生命决定权”等四方面既存在斗争,又在分领域、分年龄段和分情形等不同情况下存在合作。徐教授从国家亲权的目的方面指出国家亲权正在从对人力资源的保护逐渐向对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方面发展,他呼吁中国家庭外围国家亲权的发展,并进一步表达了对“亲责最终代替亲权”的信心。
 
徐教授深厚的理论功底、广阔的历史视野以及风趣幽默的言谈举止令同学们深深为之折服,讲座现场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
随后陈景良教授和麻昌华教授对徐教授的演讲进行了点评。陈景良教授从外部的视角发表了三个方面的看法:首先他从“亲权”、“亲权的转移”和“自然亲权与国家亲权”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本次讲座的理解;此外,他称赞生活中的徐教授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认真思考的头脑,“过的是智者的生活”;最后,他发表了对“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区分的标准与意义”的质疑。麻昌华教授则从内部视角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四点感受:一是从研究方法和态度上,徐教授思想的超前性值得赞赏;二是从内容上,徐教授的演讲引发了我们对“研究成果如何被吸收的路径”的思考;三是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上,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正在逐渐变得模糊,我们应该有所把握;最后,麻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国家亲权到底来源于什么?”
论坛的最后,徐教授与在场的师生进行了简短的交流,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同时对自己考虑不周的地方也虚心接受了大家的意见。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据悉,本次论坛是民商法高峰论坛的第一期,今后论坛还将不定期邀请诚信治学并有独到见解的学者登台演讲,以弘扬学术,泽被学子。
 
文 字:罗瑞垚
摄 影:祝叶舟
责任编辑: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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