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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侵权责任法专家张新宝教授来我校讲学


发布时间:2010年6月3日 点击次数:1044

    5月3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我校兼职教授、侵权行为法研究所所长,著名长江学者张新宝教授莅临我校,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做了一场题为《<侵权责任法>理解与适用——以一般条款为例》的学术讲座。本次活动由我校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赵家仪教授、彭俊良副教授、孟令志副教授、桂菊平副教授以及高飞副教授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张教授用武汉果农诉高速公路管理局侵权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败诉的案例,指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一般条例的理解与运用的重要性,由此引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第6条与第7条的细致解读。

    首先他对第6条第1款中的关键词“行为人”、“权益”分别进行阐述:认为此处应取“行为人”的狭义定义,且可以诉求的权益应由最高法院予以解释。随后,他解析了如何判定“行为”与“过错”的因果关系,并说明了在此款中不加入“损害结果”的用意之所在是为了保证“承担侵权责任”的丰富内容都能得以体现,同时引用第16、19及22条关于保障人身、财产及精神权益的具体内容加以证明。
   
    接着,他从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反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引出“过错推定”原则的正义性;并结合第38条及第58条的内容,特别指出有些行为排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而非法官自由裁量。

    随后,他对第7条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实中的运用提出自己的看法。他以北京地铁案为例揭示行为的危险性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深刻基础。他从国外立法例和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的意义辨析两方面否定了我国存在公平责任原则。他强调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二元规则体制。

    最后,张教授与同学们亲切互动,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其睿智风趣的回答赢得了同学们热烈的掌声,让人受益匪浅。

     本次讲座详细内容请登录: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100603-163638.htm

摄影:黄伟 王婧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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