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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租经适房的合同效力与法律后果——兼谈比例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点击次数:2183

2019118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33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王蒙担任主讲人,我院博士生程帅主持,我院陆剑副教授、中意学院张静老师作为与谈人共同参与讨论。

(王蒙老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程帅对王蒙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其作了简要介绍,在大家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开始。王蒙老师首先从我国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定义条款切入,作了简要法理上的阐释,明确指出这些规范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视线转到我国司法实践,其通过两则争议判例的引入,反映出我国法院目前对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态度并不清晰,呈现模棱两可的状态。同时,王蒙老师认为擅自出租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其三宗“罪”,即违反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损害社会公益以及违反合同的约定。

(程帅博士生)

其次,王蒙老师指出在判定合同有效型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须细化研究的问题,进而他就合同效力认定的前置性标准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予以深入分析。紧接着,王蒙老师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结构为视角,指出了目前按份共有产权的基本趋势。并就如何确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范的定位、强制性规定的内涵为何以及判定违法、悖俗的方法予以进一步探讨。

(陆剑老师)

最后,王蒙老师提出,应当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方法论路径,以此来分析合同目的,并检验两个阶段中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在对必要性检验时,他指出凭借按份共有、不当得利这两个轻微的手段,完全既能在抽象层面保证法律关系的清晰与稳定,又能在具体后果上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范目的。而在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王蒙老师通过按份共有规则来确立住房保障机构、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主体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静老师)

与谈环节,陆剑老师对经济适用房承租人的主观善意判断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认为具体化抽象条文以实现其可操作性具有重要价值。张静老师则从合同关系稳定、不当得利等方面予以探讨。王蒙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观点一一作出了回应。学生提问环节,王蒙老师针对学生的疑问作了细致耐心的解答。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讲座现场)

 

图文编辑:吕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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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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