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头条   >   民法典合同编三人谈

民法典合同编三人谈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谢鸿飞 梅夏英 高圣平 点击次数:2632

2019年419上午9点40分,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名家论坛”在文泓楼报告厅成功举。本次讲座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三人共同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教授张家勇老师主持。

 

 

 

张家勇老师

 

论坛初始,张家勇老师三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伴随大家的热烈掌声,本次讲座正式开始

 

 

 

谢鸿飞老师

 

第一部分,谢鸿飞老师“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关系的处理”为题展开讨论。首先,为我们介绍了目前《合同法》对于商事合同的处理方式,即在坚持民商合一的背景下,尊重传统商法领域,容让担保法领域和土地权利领域合同的存在。其次,就合同领域民商关系的出发点而言,其先从外观标准和价值标准分别剖析了民商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后指出在现今立法中并无区分民商事合同之必要。再次,在考虑合同编分则对商事合同类型的选择问题上,其主张除了应排除既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定外,还需具有典型和常见性、属于基本无法参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情形并且需达到稳定和详细的程度。最后,其强调应警惕通过单行法调整商事合同的做法,以免在私法领域过度引入外部强制干预。

 

 

 

梅夏英老师

 

第二部分,梅夏英老师围绕“法律行为理论对合同法的影响”进行探讨。首先,为我们介绍了法律行为的价值取向,包括自由价值的抽象表达、价值引导工具和规则范本三种,并认为作为价值引导工具来理解法律行为最具有可行性。其次,其坚持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合法性,但仅将合法性限于行为性质判断的层面,而不应涉及法律行为内容的判断。再次,他以无权处分为例探讨法律行为的解释问题,主张应将无权处分认定为事实行为,并阐述该观点存在的诸多优势。最后,在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区分问题上,其认为该种划分无实质意义,并进一步指出附条件或期限合同的类型化也没有十足的必要性。

 

 

(高圣平老师)

 

第三部分,高圣平老师以保理合同为例讨论典型合同中的问题。首先,从增设保理合同的正当性而言,他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现实需求,而债权让与规则与保理实践并不契合,因而有立法上之必要。其次,对于具体合同类型的构造,他结合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来谈论合同编第五百五十二条之四保理合同的权利构造模式。接着,在公示方法上,合同编第五百五十二条之六只是间接的在应收账款转让上倡导登记方法,因此建议在保理合同中应直接从正面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最后,其指出在应收账款融资体系中登记与通知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并针对具体的个案情形进行讨论。

 

 

 

(讲座现场

 

在提问环节,位同学针对讲座内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与思考,三位老师一一作了细致耐心的解答。在一片掌声中,本次讲座顺利结束!

 

 

(提问同学

 

新闻:文雪婷

摄影吕习文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文雪婷

【转发】“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12-26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2-08

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的体系性思考

12-1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实录

11-2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1-27

赠与的目的与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

12-18

更多往期回顾  >>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