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下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著名华裔法官Lilian Sing(郭丽莲)及Julie Tang(邓孟诗)分别携其助手吴瑞卿博士、陈子豪先生访问我校,并为老师和同学们作学术报告。法学院副院长高丽红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组组长蔡虹教授出席了本次讲座,法学院博士生、研究生等300余人聆听了这两场报告。两位法官卓越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谦逊宽和优雅的气质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

郭丽莲法官报告的主题是《美国联合家事法庭》。
首先,她向大家深刻的阐述了一种法律哲学上的变迁,即法律的运行应该更加关心产生的综合社会效应,应当对医治社会疾病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传统上,法官只是对具体个案适用法律,解决该具体纠纷,对于之外的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并不多予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非传统性的特征越加明显,如少女怀孕、吸毒、家庭暴力、未成年犯罪等社会问题不能再以一种孤立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并发和互为因果的关系,并且追根溯源,基本上都是源于家庭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传统的法院就其中的任一案件加以孤立的处理而不考虑其社会根源,对解决该社会问题基本不会产生帮助。因此法院如何适应这样一种变化变得非常重要,法官开始变得活跃、主动,除了这些问题的传统的法律解决,还要考虑产生这些问题的社会根源,并通过法律适用来参与解决,与传统的不干预社会问题根源的作法形成鲜明的对比。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单位,家庭出现问题,社会运行的很多环节也会出现问题。比如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不善的对待,会影响其健康成长,在社会上相应的会发生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家庭问题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根据大量的研究和调查,问题家庭的危险状况越早受到外部的关注与干预,越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也有效的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因为家庭与社会的特殊密切联系,家事案件成为实践前述法律哲学的重要领域。据统计,在加州,三分之一的案件都属于家事案件,因此家事法庭在加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接着,她具体介绍了美国联合家事法庭的特色和一些具体制度。之间穿插了很多郭法官亲自审理的案例,使她的报告非常的生动。1、美国联合家事法庭由家事法庭、抚养纠纷法庭、少年罪错法庭、毒品专审法庭组成,名为法庭,实在类似法院;2、所有与家庭相关的问题都由家事联合法庭审理,具体哪些问题属于与家庭有关则由法院全体法官以多数决原则决定;3、该法庭遵循的原则是:以人性的方法解决家庭问题;4、具体的做法;除了法律适用之外,还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如为受害者谋取权益的组织、辅导员、庇护所等相关的设施。同时,郭法官还概括的介绍了美国审判制度及上诉制度。
作为前述法律哲学的实践,郭法官除了介绍美国联合家事法庭,还向大家介绍了她亲自创办的作为公众与法官交流平台的“法官与公众论坛”。
最后,郭法官谈到惩罚与挽救的平衡问题以作为报告的结尾。她认为惩罚与挽救具有一种辩证的关系,需要谨慎的加以平衡。目前对此的讨论非常的热烈,并且也是反对前述法律哲学的人主要谈论的方面。要深澈的贯彻这种法律哲学必须不断的以制度构建为途径,而这正是她所努力在做的。

邓孟诗法官报告的主题是《美国民事诉讼的惩罚性赔偿》。
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下,邓法官首先谈了自己的成长经历,鼓励大家自信面对,积极发展自己的兴趣,努力融入社会,崭露头角。随后,邓法官以三个鲜明的案例入手揭开了讲座的预期讨论的主题,即美国民事诉讼的惩罚性赔偿。
首先,邓法官简单介绍美国法上的救济方法(Remedies)分为特殊损害赔偿、基本损害赔偿、衡平法上的损害赔偿、强制履行和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 人身伤害和经济上损失、薪水以及商业机会。基本损害赔偿则由三部分组成:精神损害赔偿、无法享受生活的损害赔偿及失去亲权的损害赔偿。她将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定位为要求恢复原状的救济方法,强制履行则包括强制令、没收拍卖和公司解散。
随后,邓法官重点探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她将其定义为用于惩罚因压迫,诈欺或恶意而犯罪的被告的附加性损害赔偿。压迫:故意无视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使他人承受残酷并且不公平的艰难的卑劣行为。欺诈:被告因抱有剥夺他人的财产,合法权利或造成他人伤害的意图而对所知重要事实的故意误述,欺骗或隐瞒。恶意:被告蓄意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或者被告所行的故意无视他人权利和安全的卑劣行为。
邓法官强调道惩罚性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诉讼,不是出于当事人的协议,原因在于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通常只限于对金钱损失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也有限,一般适用于当违约行为具有故意和恶意或欺诈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时,或者,当证据显示违约方的行为具有恶意时。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即要求有清楚的并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比证据确凿的标准要求更高的标准。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程序上,一是必须提交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索赔通知,二则为不能要求赔偿金额。当损害赔偿的金额过大时,必须接受宪法上的审查。因为在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时,如果陪审团或法官拥有无限的裁量权,将可能产生与当事人宪法上的承受能力不相一致的极端结果。因此,不存在可适用于任何案例的宪法上的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明显界限,合理性的总体考量和法院的充分指导才可以比较适当的确定赔偿的数额。
对于当事人可否因恶性行为取得保险赔偿这一问题,邓法官也有涉及。对惩罚性判决的投保:不同的州有完全不同的结论。加州不允许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进行投保。
最后,邓法官邀请在场同学模拟了一次美国法院的庭审,使大家对美国法院的审判过程有了很直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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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 Sing(郭丽莲)法官简介:1942年出生在上海,15岁移民美国,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社会学硕士、加州大学黑斯汀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郭法官是北加州第一个亚裔女法官,是旧金山法院交通法庭、毒品法庭的创立者,现任旧金山高等法院刑事犯罪审判庭首席法官以及旧金山人权委员会委员,曾获得旧金山审判律师协会颁发的“年度审判律师奖”,旧金山女律师联盟颁发的“杰出法律专家奖”,旧金山律师会“首席法官奖”,妇女选民同盟颁发的“女总统人才奖”等荣誉。
Julie Tang(邓孟诗)法官简介:出生于香港,17岁移民美国,毕业于美国著名的斯坦福大学,1982年在美国加州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是“南京大屠杀索偿联盟”的创立者之一,现为美国旧金山市高等法院青少年法庭的法官,从1991年任法官到现在,有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参与许多重大案件的审判,具有非常高的声望。
撰文:黄伟 吴小曼
统稿:黄伟 刘创
摄影:黄伟 王婧
责任编辑: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