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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证据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4日 王雷 点击次数:2579

[摘 要]:
《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配置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对自然人住所配置民事法律事实拟制规范。《民法总则》强调法人外观原则和善意相对人保护,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各类效力瑕疵事由时,主张者须就存在相应瑕疵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欺诈纠纷领域,应该通过对证据规范的妥当解释以适当减轻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要件事实应当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民事权利要件事实举证责任的一般规范。民事权利推定规范和民事权利举证责任倒置规范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例外情形。
[关键词]:
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举证责任;民法总则

来源:《法学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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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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