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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历史还是建立典范?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苏永钦 点击次数:1497

20181119日上午9时,题为“记录历史还是建立典范?”的讲座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召开,本次讲座由台湾政治大学兼任讲座教授、浙江大学兼任求是讲座教授苏永钦老师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副教授胡东海老师担任主持人。

 

(苏永钦老师)

 

讲座伊始,胡东海老师回忆起十几年前,苏老师也曾来我校进行了讲授,对此次苏老师的再次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随后,胡老师指出昨天苏老师所提出的体系化观点不仅是现行法的体系也是比较法和历史的体系这对于他研究罗马法有很大的启发。伴随着在场师生的掌声,本次讲座正式开始。

 

(胡东海老师)

 

苏老师指出如今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系统,可以以一个较高的目标来制定民法典,本次讲座也会以体例和功能的角度来谈对民法典的改造。

 

首先,苏老师回顾历史,他指出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就开始了对体系重化的工作。从1979年开始,学界进行了为期7年的“民法经济法论争”,最后确立了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消费领域的商品关系还应包括所有平等关系下的交易,这是当时民法迈出的第一步。随后为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推动市场经济,我国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各种单行法也相继出现,推动了民法的发展,这都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形并且在不断的发展,这也引起了学界对民法发展的思考。

 

其次,苏老师指出民法的发展方向有两种,一种是记录历史的部门法的汇编,而另一种则是体系化的民法典;两种选择各有利弊,都可以从某方面满足社会和政府的需求,前者的优点在于以较低的体系化成本满足当时对某个问题的全部需求,但缺点是同一个概念会产生分歧,因此无法长远发展;而后者虽然成本高但会产生体系效应,可以满足民法长久发展的需要,中国现在制定民法典走的就是体系化道路。对于民法总则苏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以德国民法典为例认为民法总则的关键在于要达到提取公因式的高度,只进行抽象规定,才是符合民法总则的体例安排。

 

再次,苏老师强调了债编的重要性。他认为债编的地位仅次于民法总则,但中国民法典却缺少债编,这会在某种程度上打乱民法典的体系,为此苏老师建议可以用两种方法解决,一是以一种中国特色的方式提取各种债的规定,另一种是回归德国模式,以债法通则的形式出现,如果中国民法典能有一个涵盖合同侵权的共同规则,那么基本上可以达到一百多年前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效应。

 

(袁中华老师)

 

然后,苏老师再次以德国民法典为例,提出德国民法典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债物二分的体例安排,另一个则是涵盖面存在不足。对于前者他认为物权和债权在某些情况下的交易本质非常相似,因此完全可以放在一起进行规定,可以在体例上构造一个意定之债和物权为原则,法定之债和物权为例外的总分体系,把债的分则扩大为财产法的分则;而就后者来说,如今知识产权被普遍承认为私权,但是却没有进入德国民法典,而中国同样承认其为私权却没有在民法典中作一般性的提取,这也是中国民法典需要解决的问题。

 

(李俊老师)

 

接着,苏老师谈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他认为人格权的存在虽然没有争议,但是不值得上升到入典的程度,可以以一章或者几个条文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

 

(提问同学)

 

最后,苏老师强调今天的立法者应该在现有的法教义学和社会变迁出现的新事物的基础上思考未来民法的问题,民法典规定的是最基础的关系,因此必须要给予其抽象的规定,法律适用的时候也按照特别法——法典分则——法典总则的顺序找法,以此为基础中国民法典可以建立总则——财产法通则——意定规则——法定规则——婚姻家庭——继承的体例,中国制定民法典有机遇和规模的优势,为此我们必须把握住此次机会。

 

(讲座现场)

 

讲座最后,袁中华老师、李俊老师以及在场的同学们提出了自己的感想和问题,苏老师也进行了一一解答,在一片掌声中,本次讲座顺利结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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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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