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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3日 孙宪忠 点击次数:2224

    2018年6月10日上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中国民法学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进行了题为“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的讲座。我院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张家勇)
 
    讲座通篇,孙宪忠教授主要围绕民法的基本认识、如何认识民法典、民法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编纂应该遵守的科学性原则、《民法总则》的体系和创新这五个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孙教授提出法学界与社会上对民法的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法学界多认为民法是部门法,只有少部分人认为民法是基本法。孙教授认为前者把民法限缩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不能对其他领域产生影响。认为婚姻家庭不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和不动产登记是行政许可的观点都是不能准确认识民法核心问题的结果。谈及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阶级斗争,社会体制的改革时,孙教授认为这些关键词说明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基础变更。民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印证了一个基本道理就是要让劳动者看到自己的所有权,并通过法律保护其正当权利,最终才会激励更多价值的实现。
 
    其次,孙教授表示民法的法典化是世界性的运动。民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效应与传统的习惯法形成鲜明对比,习惯法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同时容易受到外界干预,比如在我国,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就曾导致我国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体系化的法律则能压制法官随意司法,形式理性的法典能够保证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同时,他再次强调理性渗透民法所有条文本身是非常重要的,这将会带领我国法治走上一个新台阶。
 
    再次,孙教授提到民法典是民法的一般法,除此之外,还有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三大部类特别法以及诸如农村承包法、消费者法、产品责任法等单独的特别法。民法之外还有大批行政法律法规也在规范着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行为,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别法没有规定的,也要适用一般法。
 
    最后,孙教授简单阐述了民法典编纂应用的科学性原则,同时,提出《民法总则》不仅仅民法典的总则,它也是商法、知识产权、社会法的总则,也是上述规范民事权利的行政法规的总则。《民法总则》体现的现实性思想,最典型的就是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32条等。另外,第三章确定的法人分类,也是要解决我国社会曾经出现的全民经商问题而建立的。此外,《民法总则》也兼具创新性,《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只剩下10个左右的条文有效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全部内容基本属于全部重新制定。
 
    讲座的尾声,在场的同学针对孙教授的讲授内容,提出了各自的疑问和困惑。就抵押权行使不受时效限制的问题上孙教授表示自己并不赞同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而是主张通过强化债权人的抗辩权来解决相关问题。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提问同学)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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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珉珈 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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