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老师,做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7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举行了名为“民事责任辩正”的主题报告,我院李俊老师担任主持人,张家勇老师担任评议人。

(主持人:李俊老师)
报告开始,张谷老师先以《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修改为话题,指出我国学界一般将民事责任定义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后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梳理并结合德国法,张谷老师发现我国法上的民事责任至少有6-7种含义,比如,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指的是义务,而且此义务并非监护人的所有义务。张谷老师认为《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继受了《民法通则》的某些先天缺陷,并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这一缺陷。

追溯我国民事责任的来源,张老师发现我国最早对民事责任的研究是通过翻译前苏联莫斯科大学的教材,而苏联民法又深受法国、德国民法的影响。同时,张谷老师认为合同、侵权、缔约过失责任在责任构成上有相同点,所以并不反对民事责任单列成章,但是《民法总则》应在什么意义上单列一章,如何单列一章,这样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就此,张谷老师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一、我国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二元式,合同上的违约采取的是可预见规则,侵权责任采取的是因果关系的方法,如果想以损害赔偿来统一民事责任就要考虑到这一问题。但《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免责事由,以及其他碎片化的规定,并没有将民事责任系统地进行规定。
二、《民法总则》第117条、第118条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规定。但这两条规定并不全面,比如共同之债就没有规定在内。以合伙债务为例,张谷老师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三、《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2种方式,但是并未规定如何适用这些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解释赔礼道歉、继续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几种责任方式,张谷教授认为这些责任承担方式并非都具有可归责性,而且具体构成要件不明。
四、关于债务和责任的关系,张老师以合伙与个体工商户为例,结合德国法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必然具有权利救济上的选择权。
张谷老师的精彩讲演引发了同学们强烈的共鸣,来自我校和其他高校的同学纷纷举手提出自己的问题。五位同学就《民法总则》出台后所面临的“总则癖”、担保的一般规范以及证券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向张老师提问,张谷老师本着严谨的态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细致回答,赢得了同学们热烈的掌声。

(提问同学)
同学们提问结束后,我院张家勇老师针对本次主题报告进行了评议,张家勇老师概括了今晚主题报告涉及的4个方面,并提出了自己相应的不同观点。同时,对张谷老师今晚的报告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评议人:张家勇老师)
由于时间有限,两位老师的同台论辩只好暂告一段落,但学术的火花将持续碰撞出新的光芒,在同学们的掌声中,今晚的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