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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教授一行参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国际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2日 点击次数:1323

    2010年1月23日上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国际研讨会在美丽的冰城哈尔滨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国家版权局、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全国人大、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各高校法学院及司法实务等部门的60多位专家、学者与会。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彭学龙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副教授等出席会议。

吴汉东教授致辞

 开幕式上,吴汉东教授代表会议协办方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吴汉东教授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艰难。在传统文化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虽在国际层面缔结公约,且大多数成员国已有国内法,但这一法律制度的一体化进程和国际约束力还有待加强。希望通过本次会议,能够跟踪国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新动态,为中国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有益借鉴。在随后的会议上,吴汉东教授以《论传统文化的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为题做了专题发言。该发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难题,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吴汉东教授根据国际公约精神,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结合传统文化的不同客体属性,认为中国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制度。针对第二个问题,吴汉东教授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应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补偿性使用;二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正当性使用;三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标示性使用。                            

曹新明教授主持专题发言

    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主持专题发言。曹新明教授指出,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应当给与保护,二是应给与不受时间限制的保护;但还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名称不统一以及保护应采取何种形式。

  在会议讨论环节,中心研究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在立法模式选择上,主张尽快突破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法延展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领域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副教授赞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她不主张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在于保存、弘扬,而著作权法属于私法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指出,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首先应区分私法关系和公法关系。他也认为《著作权法》第6条应当修改,否则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通讯员:锁福涛、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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