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晚7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李昊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三)进行了主题为“《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规定解读”的讲座,本院民商法系张家勇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讲座初始,张家勇教授简要介绍了主讲人身份,并对李昊副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感谢。
(张家勇教授)
正式进入主讲环节,李昊副教授首先对《民法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的规定进行概括介绍,并初步指出其存在问题。接着,他分为七个部分对“非法人组织”从比较法以及我国立法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李昊副教授)
在第一部分的内容中,李昊副教授主要围绕德国法上“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对比展开讲解,他指出“无权利能力社团”在德国法上实为有权利能力团体之下的一个概念,同“有权利能力社团”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未经登记,并且在现代法上其是具有权利能力的非法人,因此和中国法上“非法人组织”并非对应概念。第二部分李昊副教授对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共分为“合伙企业和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设立的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中的团体”、“法人分支机构”、“民事合伙”、“业主共同体”、和“非法人财团”这七类。其中李昊副教授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非法人组织性质提出了质疑,并指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主体认定时存在分割与差异,从而导致了诉讼和执行分离的问题;另外李昊副教授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共同体”三者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了思考,并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进行比较,从而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区分。在“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部分,李昊副教授对学界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特殊”、“部分”、“全部”表示不赞同,他还认为民事主体地位应该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将非法人组织同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相并列承认其主体地位,就应该承认其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接下来李昊副教授围绕“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登记或批准”展开,他对《民法总则》第103条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是否应允许“行政法规”设立批准要求和实践中许多团体无明确法律规定相关登记事项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观点。最后,李昊副教授对“非法人组织的机构”、“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准用”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解读,并且分别给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主讲环节结束后,法学院民商法系陈大创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陈大创老师先是对法国法上合伙也是法人作出了解释,并提及“资产分割理论”,同李昊副教授进行了进一步讨论;接着他又对大陆法系引进“特别财产理论”来使信托财产独立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概括介绍了该理论的来源与移植;最后陈大创老师对大幅放宽法人条件纳入非法人组织的内容提出了质疑。李昊副教授对补充和质疑进行了详细地回应和解答。

(陈大创老师)
讲座的最后,张家勇教授从民法上法人与非法人分类的意义以及作用出发,对讲座进行精彩总结,并指出民法没有解决纯粹民法问题就会引发多价值间的冲突,创造更多未解决问题,引人深思。
此次讲座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