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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私法的传承和生长——罗马法与中国民法教义学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点击次数:1401

20171021日上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老师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三)进行讲座授课。本次讲座系“当代罗马法论坛”第一期,讲座主题为“私法的传承和生长——罗马法与中国民法教义学”。我院民商法系胡东海老师担任主持人,黄美玲老师、李俊老师、陈晓敏老师担任评议人。

 

 

(胡东海老师)

 

讲座伊始,胡东海老师介绍了肖俊老师在罗马法研究领域的丰硕成果与深厚造诣,并对肖俊老师的到来表达了热烈欢迎。肖俊老师指明本次讲座的意义在于以罗马法的角度解决中国问题,研究方法在于在罗马法体系与中国制度之间寻找相似点进行对比及借鉴。

 

(肖俊老师)

 

    首先,在物权领域,肖俊老师以居住权为角度,指出居住权在我国立法与实践存在冲突,在我国面临着物权法的缺失及理论界的反对意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在罗马时代,祭司法学家对孳息的解释导致了用益物权的产生。肖老师还提到居住权的物权基础在于用益权的产生及房屋的用益权。

 

(黄美玲老师)

 

然后,债法部分肖俊老师以代物清偿为角度,讲明了将代物清偿协议作为要物合同的优缺点,介绍了罗马法中代物清偿和要物合同的区分,代物清偿要物性的形成,认为代物清偿和要物合同是的本质差别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并具体分析了现代民法中代物清偿的性质。

 

(陈晓敏老师)

 

接着,在合同类型中肖俊老师选取了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和解合同为关注点,指出如此选择的意义源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争论及现行法和学理的缺失。肖老师认为和解合同的性质为私法合同,本质在于原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和解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借鉴罗马法,将其分为“争议事项的错误”和“非争议事项的错误”。

 

(李俊老师)

 

其次,在家庭法中,肖老师以遗嘱的解释为角度,指明遗嘱的解释在我国可追溯到《汉书》中的“何武断剑”,而在古罗马中以“库流斯案”颇为著名。阐明了遗嘱解释发展的历史进程,乌尔比安主张遗嘱应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保罗主张遗嘱应体现遗嘱人意图,至后古典主义时期,主观主义占了上风。肖老师认为协调主观主义(德国民法典第133条)及客观主义(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的关键在于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庄加园老师)

 

最后,肖老师告诫我们,研究罗马法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强调罗马法有利于了解制度的规范意义,但是要避免误读,也要避免孤禅,以免失去罗马法的特质。

 

(讲座现场)

 

在评议环节,黄美玲老师提出了对于“法教义学”如何定义,法学家对于罗马法“道统”如何发挥的作用等问题向肖俊老师进行指教,并在古典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兴衰的观点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胡东海老师、陈晓敏老师、李俊老师、庄加园老师亦一一提问,肖俊老师一一解答。

 

讲座末尾,针对肖俊老师的讲授内容,同学们结合自己研习民法和罗马法的困惑,进行了踊跃提问。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新闻:江晨

    摄像:李钟南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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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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