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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加园:意思自治下的动产所有权移转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1日 点击次数:2045

    2017年10月20日晚上,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任职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庄加园副教授,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三)进行了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意思自治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我院李俊老师担任主持人,刘征峰、胡东海、夏昊晗老师担任评议人。
 

(李俊老师)

    讲座开篇,庄加园教授以“《物权法》第23条的动产交付原则究竟是强行法,还是任意法?、其与合同法第133的约定例外适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引出主题,指出其背后的问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蕴藏着多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并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庄加园教授)

 

    首先,庄加园教授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关系。认为当事人对动产变动时间的约定并没有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且物权种类与内容的决定自由也不是被物权法定原则完全剥夺,而只是受到限制,因此,仅就《物权法》第23条的所有权变动而言,当事人不仅能够决定是否转移所有权,更有权根据交易需要决定何时转移所有权。
 
    其次,庄加园教授重点论述了以默示占有改定为中心的观念交付。认为交付的意义在于能够作为证明所有权移转意思的识别手段,但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根本原因还是源于当事人的意思。对于占有改定是否能默示发生的问题,庄教授通过追溯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认为德国民法典占有改定中具体媒介关系的观点出现的非常晚且一直存在争议,并且默示占有改定已在实践中被认可。
 
    再次,庄加园教授讲述了意思自治与默认规则的关系。指出我国《物权法》的观念交付也只是逐渐形成的默认规则,并不完全排除其他物权变动的可能,只要当事人具有真实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即便突破法定列举的观念交付方式,也应得到尊重。并且,第23条也并非强制性规范,交付原则只是对交易当事人无约定时间时可期待意思的推定。
 
    最后,庄加园教授进行了对交付原则与合意原则的异同反思。认为当交付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默示规则发挥作用时,它只是在未有约定时推定当事人可期待的意思,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约定时,应当适用默认规则。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的区别仅在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但交付原则已通过引入观念交付而缩小了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讲座的尾声,在场的老师和同学针对庄教授的讲授内容,提出了各自的疑问和困惑。夏昊晗提出了合意原则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以及合意的认定问题,刘征峰、胡东海老师也提出了在善意取得情况下占有改定的适用等问题,同学们更是积极提问、各抒己见,庄教授也一一解答,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引人深思。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夏昊晗、刘征峰、胡东海老师)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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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珉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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