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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则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6月5日 点击次数:1496

    6月2日下午三点,梁慧星教授在我校文泓楼报告厅做主题为“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讲座。讲座由吴汉东教授担任主持人,徐涤宇教授亦出席了本次活动。讲座受到广大师生热烈欢迎,现场一座难求,学术氛围浓厚。

 

 

(梁慧星教授)

 

    讲座之前,吴汉东教授简单回顾了20年来我校民商法专业的发展历程以及期间与梁慧星教授结下的不解之缘。

 


(吴汉东教授)

 

    本次讲座采取问答方式进行,由师生进行提问,梁慧星教授做解答。

 

 

(师生提问)

 

    第一,就民法新修改的与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问题,梁教授以“新法改变旧法”之法理做了解读。然后,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条文中所赋予的变更权,梁教授推测其立法原意乃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但是其违背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且实践中要求变更的要求非常少,法官亦少有支持,不如直接要求撤销方便直接,避免纠缠。因此直接规定撤销权既是出于实践的考量,亦能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保持一致。欺诈、胁迫制度统一为可撤销之效果亦是同理。

 

    第二,关于民法典出台计划,梁教授介绍了这次民法典编纂计划流程,表示至明年下半年各分则草案就要进入第一次审议,计划至2020年3月出台完整的民法典,法学会与社科院等各方面的草案亦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吴汉东教授接着对当年郑成思教授与梁慧星教授的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亦做了回忆介绍。

 

    第三,对于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信托制度,梁教授解释说,信托制度原来是英美法所特有,大陆法系在引进该制度时所遇到的最大障碍在于英美法系的所有权是可分的,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是唯一的,日本在引进信托制度时将其纳入合同法领域的做法不见得是成功的。我国在90年代,江平教授作为主要专家起草了信托法,信托制度因其特殊性应当作为商事特别法的形式存在民法典之外。

 

    第四,关于两户制度的体例安排,梁教授介绍到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关于民事主体即有所谓的“两主体说”与“三主体说”,《民法通则》结构上虽然采两主体,但是自然人一章里规定了个人合伙,法人一章里规定了联营,所以内容上实际采取了三主体,所以合同法上明确提出所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民法总则仍然在自然人章中规定两户制度,据梁教授推测一是为了延续《民法通则》规定,二是其可能与自然人关系更为密切。

 

    第五,关于人文关怀、人本主义是否应当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单列出来的问题,梁教授说到,民法总则体现的就是人文主义,单列出来会使人产生民法之外还有什么其他主义的歧义,而且易使得人本精神成为口号,人本主义一旦脱离法律就带有政治、哲学等色彩了。

 

    第六,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第10条、第143条、第153条)在诸多条文皆有规定,应当如何使用的问题,梁教授讲到,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作为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不仅可以作为裁判的指导原则,还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具有裁判规范的功能。梁教授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的各种具体情况,举例说明了第143条的公序良俗原则所发挥的弹性作用。

 

    第七,关于知识产权如何入典问题,吴教授详细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制定计划中的历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例,最后表达了其“入典”及“成典”(即仿效法国,在民法典之外单独编纂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的两步走战略的想法。

 

    第八,关于民法总则没有采纳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人顺位问题,梁教授说到,在现在的财产社会,如果按照司法解释中要求的顺位,如果配偶故意不申请宣告,势必会损害到其他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利益。基于这样的考量,总则中没有采纳顺位。

 

    第九,关于我国法源,梁慧星教授讲到,民法典规定法源是瑞士民法典的首创,我国法源实际上包含法律、习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法理。法律作为法源包括具体性规定、一些原则性规定以及概括性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考虑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填补法律漏洞亦有其存在合理性,但在填补法律漏洞时不可避免地就会创设规则,这时候其就起着法源的作用。民法总则虽然没有规定法理,但是民法的适用离不开法理,民法案例直接引用法理的例子亦不少见。

 

    第十,关于代理中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梁教授表示关于授权行为(一般体现为授权委托书)与基础委托关系学界讨论较少,实践中只看授权委托书,不管委托合同,因此似乎体现的是无因性,表见代理即为典型。

 

    第十一,关于法人的分类从《民法通则》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改变为现在《民法总则》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问题,梁教授指出大陆法系一般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比如日本、德国、我国台湾,他们中的我们所称的特别法人规定在特别法上,民法中关于法人的分类都是私法人的分类,所以能够做到一分为二。我们在《民法通则》中原来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但是这种分类难以做到一分为二,因此分类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就是为了做到一分为二。《民法总则》制定中原来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计划,但是这样做难以将居委会、村委会这类特别法人纳入,所以就采用了现在这种划分。

 

    讲座末尾,吴汉东教授对这场不拘形式、别开生面的互动式讲座进行了高度赞扬,对梁慧星教授表示感谢,代表中南师生祝愿梁教授身体安康,再临中南。最后,全体起立热烈鼓掌欢送梁教授离开。

 

    新闻:李钟南

    摄影:元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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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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