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的恶意不当理赔是近年来我国保险“理赔难”日益蔓延的重要成因。保险合同“关系型”与“顺序型”的特殊架构导致保险人的不当理赔具有显著的恶意违约的动因。由于一般性的合同规范无法涵盖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保障以及内心安宁的特殊权益,对保险人的恶意不当理赔,违约责任既无法充分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由此所蒙受的间接损失,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效应。为了化解这一制度困境,应当从违约责任跨越到侵权责任,将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保障与内心安宁上升到“固有利益”的范畴,解除由合同的“履行利益”所造成的束缚:将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关注点从给付结果扭转到给付过程,通过侵权责任的规制来达到充分补偿与有力威慑的双重功能,进而实现对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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