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证券法的修改问题在报纸上被炒的沸沸扬扬。最高立法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证券法的修改已箭在弦上,势在必发。
应该说,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是起到了推动和规范作用。比如说,在证券法出台之前,我们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规范证券市场,许多证券法规、规章的法律序位等级不高,权威度不强,其相互之间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较多,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规范散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无疑,证券法的出台扭转了这一局面,给定了一个证券市场在法治轨道发展的方向。
但是,由于证券法出台于1998年年底,当时亚洲金融危机余音犹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也不够丰满,对年轻的证券市场如何定位想的不透,因此,现行证券法过多地强调扎紧篱笆,防范风险,原则性、弹性条文较多,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比比皆是,不太讲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证券法中的许多制度和内容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相背离。今天,在全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整体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发展的新一轮改革中,对证券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证券法的修改,有“大改”和“小改”的争论,业界意见不一。但不论如何,证券法的修改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得到位。简单说来,证券法修订要坚持“三立足”、“三方面”。“三立足”指的是证券法修订要立足于建立完善的市场框架和有效的市场规则,立足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立足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健康发展。“三方面”指的是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对证券法的基本制度大胆进行手术。这个手术包括:
A.证券法的修改与公司法的修改应同步进行。可否考虑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部分放入证券法中,而将证券法中证券交易部分分离出来,独立形成一部证券交易单行法,彻底理顺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B.证券法应对目前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尤其是在QFII制度实施以后),建立混业经营体制,适应金融竞争形势,并为下一步中国金融改革预留空间。
C.扩大证券种类涵盖范围,改革监管体制。证券法应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基金证券以及非公司债券等加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要严格定义为行政权,不应有司法权。对证券发行审批,监管机构只对程序负有审核之责,而将发行文件真实性的法律责任赋予发行人及中介组织。
第二,证券交易应细化规则、改善监管、强化责任。
A.证券交易法应允许期货期权交易、建立“做空”机制,允许银行资金入市,废止国有企业禁入制度,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对券商融资和交易的限制,恢复“T+0”交易,以在证券市场聚集人气,活跃交易气氛,放大股市功能。
B.建立多层次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所组织形式。交易所可以在集中竞价交易之外提供非竞价交易和其他交易服务,以适应不同主体、不同交易品种对流动性的多元需求,证券交易所应尝试公司化改革,建立自律和自治的机制。
C.完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目前的证券法对收购方式和收购规则规定均不够详细,证券交易法应增加预防关联交易、强制要约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等规定,对协议收购应细化规则,鼓励和监管并重。
第三,强化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广泛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恶意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但目前证券法更多规定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且其处罚力度亦远不能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而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在现行证券法中仅有两条(第202条和第207条),证券侵权案件的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证券法应该增加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允许法院直接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另外,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涉及很多具体的操作问题,因此,在法律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引入判例法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证券法的修订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现有7000万股民、130余家券商、1250余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法治启蒙和学习过程。证券界和法律界应紧紧抓住这个机遇,把证券法修改好,恢复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石。
2003年10月15日《法制日报》
【转自 中国法学网 XY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