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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9日 点击次数:2053

    5月12日晚7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莅临我院,给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的学术讲座。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民商法系副主任孟令志副教授、理论法系黄美玲副教授、民商法系陆剑博士、伍治良博士、Ivan博士及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参与本次讲座。
 
 
(高飞副教授主持)
 
    讲座由民商法系主任高飞副教授主持。高飞副教授表示非常荣幸能够邀请到孙宪忠教授莅临我院讲学。孙宪忠教授是《物权法》立法过程的亲身经历者,也是我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法学者,其提出的诸多观点不仅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同时还对立法工作以及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孙宪忠教授主讲)
 
    孙宪忠教授认为,要正确理解《<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首先要分析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孙教授从分析德国法与法国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在法理上的差异出发,对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进行了追本溯源的分析。孙教授认为,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是深深植根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的,而中国的债权形式主义是受日本法影响而产生的物权变动模式,这样两种模式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所有权问题上,孙教授认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物权公示唯一的方式,而且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物权变动,而不是公权力对公民进行赋权的行为。关于善意取得,孙教授认为,“善意”应当是第三人的“善意”,而不是当事人的“善意”。当前中国善意取得制度存在无权处分人概念不清晰、转让是指债权还是物权发生变动不清晰、第三人范围不明确、排斥的效果不确定等问题。对此,《<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通过明确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空间、明确“恶意”等方式对上述缺陷作出了努力。最后,孙宪忠教授就现场学生提问进行了答疑,讲座在一片欢乐的气氛中结束。
 
 
 
摄影:陈珂然
新闻:刘欢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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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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