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0日,“公法视野下的民法典编纂”国际学术研讨会于我院文治楼6楼会议室隆重召开。
(参会人员合照)
上午8时30分,徐涤宇教授主持开幕式并致辞。徐涤宇教授首先对与会嘉宾进行了介绍。与会人员包括:意大利特伦托大学法学院Barbara Marchetti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唐晓晴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加收、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梁成意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涂云新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茂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耿卓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飞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小建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东海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俊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Ivan Cardillo(伊万)博士等。
(徐涤宇教授致辞)
8时40分,会议进入第一单元,由孙宪忠教授、刘茂林教授、王涌教授以及Barbara Marchetti教授进行主旨发言。
孙宪忠教授表示,在“民法典编纂”的 大背景下,为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民法和宪法的对话是很有必要的。并提出了他的三个疑惑点:第一,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中国人民群众的民法权利的渊源在何处;第二,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民法上行使正义的原则;第三,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背景下,哪些领域可以行使意思自治以及行使限度的问题。
(孙宪忠教授发言)
刘茂林教授则是从成文法的角度来将宪法看作是公私法转化的一个平台,用宪法的理论和角度来关注民法,解决中国现下所存在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民法相关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撑。
(刘茂林教授发言)
王涌教授认为,从实证角度下,民法典下的宪法功能貌似不能发挥出来,因此,要将民法的相关理论、价值、精神和法条在民法中加以体现、细化和续造,甚至民法典中可以直接规定具有宪法意义的条文。
(王涌教授发言)
最后,Barbara Marchetti教授对于参与这次研讨会感到非常荣幸,通过此次研讨会她能够了解到中国的现状。她认为比较研究的方法很重要,在现今欧洲关于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对于欧洲而言,欧洲公法上的法典编纂,是在民法典编纂后进行的,这与中国实际不相同,因此,通过比较可以更容易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Barbara Marchetti教授发言)
10点整,会议进入第二单元,由刘连泰教授主持,苗连营教授发言,唐晓晴教授、胡弘弘教授以及耿卓教授与谈,进行了以“民法典编纂的宪法问题”为主题的研讨。
苗连营教授在其发言中提到,宪法学刚从政治化的影响下走出来,现阶段所面临的现状比民法更为严重,还没有能力去做很细致的思考。因此,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宪法作为沟通自治和开放两种立法模式的桥梁,需要民法典对宪法的具体化不是形式上的规则移植,而是要实质性地推进宪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功能划分。
(苗连营教授发言)
唐晓晴教授则就苗连营教授的发言提出如下看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逻辑上是毋庸置疑的,民法永远不可能违反宪法,但是,宪法如何落实还得靠部门法,那对于如何在民法中落实各项权利、搭建市场、保障市民生活等方面,则还需要逐步的去完善、探索。
(唐晓晴教授发言)
胡弘弘教授就刚才的发言表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民法典和宪法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法治建设,只是两者侧重的角度不同,民法侧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保护,而宪法的存在更多的是侧重于保护权利对抗政府。虽然现今宪法的实施机制太弱,但仍然应该肯定宪法作为最高保障地位的存在。
(胡弘弘教授发言)
耿卓教授表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是一个互动的关系,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写入民法典可以起到宣示的功能,能表示出宪法和民法是处在一个共同的法律价值之内。而对于两位教授的发言,他认为,王永教授是从法技术角度来看,而苗连营教授则是从法理念来谈的。
(耿卓教授发言)
随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刘连泰教授表示作为科技分工和法秩序的宪法和民法的关系要进行区分,民法典是公法和私法共同作用的。梁成意教授则表示中国社会需要宪法,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宪法。秦小建博士表示民法典的宪法功能没有独特性,宪法功能是不可替代的。

(刘连泰教授、梁成意教授、秦小建博士参与讨论)
唐晓晴教授回应,所谓的互动是说民法在不违背宪法下的互动。胡弘弘教授回应,第一,所谓的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不仅包括文本,还包括宪法精神、价值和原则。第二,应把成文法的现实状况和价值层面进行区分。第三,现在多讨论宪法问题可以避免法典制定后在实施过程中违宪问题。
上午11点整,会议进入第三个单元,进行以“宪法与民法关系及宪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为主题的研讨,由胡弘弘教授主持,梁成意教授发言,参与谈论的是王涌教授、高飞教授和涂云新博士。
梁成意教授的发言主要是肯定了宪法对于民法的价值基础,而对于所谓的立法,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定,法学家参与立法仅仅是体系化的开始。
(梁成意教授发言)
王涌教授的主要观点则是集中于对民法的法律位阶的表述上,在中国没有确立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民法在法律位阶上比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所制定的基本法效力高半格。
高飞教授则认为民法弥补了宪法功能上的不足,宪法较弱的状况拖累了民法典的制定,因此,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自给自足”,而对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文是没有必要写入文本。
(高飞教授发言)
涂云新博士提到,民法与宪法需要相互协作,宪法需要强大的民法作为其具体化的路径,而在对民法进行解释时,应遵循合宪性,通过民法解释来实现法律体系内部整合。
(涂云新博士发言)
接着,进入自由讨论单元。孙宪忠教授强调了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应该紧密结合,民法的立法是需要获得宪法学家的支持的。胡东海教授指出,应将民法与市民法区别,从不同层面上分清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徐涤宇教授最后表示,应该认真对待实在法上的宪法。
下午14时30分,“公法视野下的民法典编纂”国际学术研讨会进入下午的单元,主要以“公法价值与私法发展”为主题进行讨论,本单元由秦前红教授主持,由余向阳博士代(Javier Barnes教授)、Barbara Marchetti教授、徐涤宇教授发言,刘连泰教授、张红教授以及涂云新博士参与谈论。
Javier Barnes教授的发言是以《将私主体“行政生活”的公共价值和原则的法典化》为题进行了一个阐述,检视了公法和私法合作路径的探索,经由民法典,将公共价值法典化。
(余向阳博士代发言)
Barbara Marchetti教授的发言则主要是围绕着“私法法典化与公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通过历史研究梳理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发展,表明了私法法典与行政法典之间既有分歧又有聚合的一个现象。
徐涤宇教授的发言以《宪法所有权和私法所有权之区分及其意义》该文章为切入点,提出了新的思考,基于中国法文本来进行的研究主要是从解释论的角度探讨所有制问题的保护,私法和公法是对不同所有权提供有区别的保护,两者的供给中心是不一样的。
(徐涤宇教授发言)
刘连泰教授分别对三位教授的发言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两位外籍教授的发言都是基于功能主义法学的进路,打破了公私法的界限,使得民法与宪法关系更为密切,而中国也正需要通过这样一种开放化的态度来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对于徐涤宇教授的发言,他认为在宪法中没有国家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只是一种制度,而不是权利。
(刘连泰教授参与讨论)
张红教授在其发言中表示,宪法的各个权利与民法是不同的,是平行的。二战后,宪法吸收了民法上的一些权利和原则,使得其本身的权利内容开始扩大和丰富,民法上的权利是可以上升到宪法权利。
(张红教授参与讨论)
涂云新博士对于以上发言表示,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界分随着第三波民法典制定浪潮已经被淡化了,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很多公法的问题,在此情形下不妨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
Barbara Marchetti教授则主要是通过欧盟为例来阐述了国际法如何在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进行体现。
下午16时20分,会议进入最后一个单元“会议总结与展望”,本单元由温世扬教授主持,苗连营教授、秦前红教授、张红教授以及刘茂林教授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苗连营教授再次表明民法典编纂是法学共同的事业和贡献,宪法的历史发展对民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在宪法框架下进行,对于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条文,写进民法典是毋庸置疑的。
秦前红教授最后总结时也肯定了苗连营教授的看法,虽然,民法典制定到底是去库存还是供给策还需探讨,但是,能够确定的一点就是所有领域的法学学者应该共同致力于民法典的制定。
张红教授则认为,至少在今天是没有制定民法典的必要,而对民法典规则的探讨则应针对实际、针对判决去思考。
刘茂林教授也强调了要从现实意义上去讨论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借民法典制定为契机,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要站在更多实用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苗连营教授、秦前红教授、张红教授、刘茂林教授作总结)
新闻:陈珂然、刘欢
摄影:涂冉竹、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