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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宪法学者与民法学者的对话”高峰论坛(一)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点击次数:1643

    2016年04月10日晚7点,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报告厅成功举行了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与法学院团委共同主办,主题为“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宪法学者与民法学者的对话”的高峰论坛(一)。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刘茂林教授主持,主讲人员包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
 
    讲座正式开始后,主持人刘茂林教授就讲座的相关背景做了大致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下达了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国家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徐涤宇老师获得了“民法典编纂”的重大课题,白天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经进行了一整天的高端论坛,今晚的讲座,是对白天论坛的一个延续,让更多的学者了解相关问题。
 
(主持人刘茂林教授)
 
    接下来,作为民法典起草人之一的孙宪忠教授做了主题发言。他首先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他的邀请表示了感谢,然后针对讲座主题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孙宪忠认为,民法与宪法并没有太多偏差与误解,二者实际上是同源的,并不会形成理论与制度的对抗。他本人近年来发表的文章,集中于对欧洲法律历史的探索。研究发现,近现代民法与宪法主导的思想完全一致,并不赞成某些学者关于民法与宪法因产生时间早晚的问题所导致的重要性差异的观点。民法的确源于罗马法,起源比宪法更早,但在罗马法时代,直到人文主义革命之前都一直存在奴隶制与等级身份制,这是一种公开、赤裸、合法的不平等。人文主义革命的兴起,引发了自然权利运动,并最终导致了欧洲产生启蒙运动,促使了欧洲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由此意识到等级身份制的不平等,从而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原始意义的民法从此在人体权利能力、静态和动态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宪法就是在这个时候兴起。所以,孙宪忠认为现在意义上的民法和宪法其实是同期产生的。在启蒙运动和人文主义革命的基础上产生的民法和宪法都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所以是同源的,学者不该在此观点上有争议。中国因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人民权利来源于也应当服从于公权力的理念,导致了目前法律界所面临的各种困惑和问题。最后孙宪忠以国家征收、征用为例,证明民法和宪法是分别从具体制度和群里性对抗的不同角度来实现人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应当共同携手,努力肃清前苏联的不良影响,为保证人权而共同努力。
 
(主讲人孙宪忠教授)
 
    论坛进行到七点二十四分,开始了苗连营教授的发言。在自己的发言中,苗连营首先也表达了对参与这次会议的感谢,然后从宏观层面上表明自己对论坛主题的看法——民法和宪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和追求,民法典的编纂,是整个法学界的大事,不能局限于民法领域学者的努力,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完成。
 
    在详细地阐释过程中,苗连营的观点之一,认为二者虽然价值追求相同,并不代表不存在任何问题,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和路径选择上,二者并未形成共识,尤其是关于理念的启蒙问题。关于法律源点的争论,苗教授说,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于清末,而且全都是从别国移植而来,并未产生新的法律秩序,也由此而产生了水土不服的状况,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民法与宪法面临着共同未解决的问题。曾经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宪法学者认为物权法的草本涉及到违宪问题,民法与宪法学界为此产生激烈的争论,最后以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加进物权法条文而结束了争论。但苗连营认为,此次的争论并不彻底,学者的交流并不平等、真诚和包容,源点问题并未解决,也由此导致现在的众多问题——宪法到底是否为根本法?是什么意义上是根本法?能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做些什么?现在各个版本的教材都从不同角度来论证宪法根本法的地位问题,但实质上民法学者和大众并未接受这样的观点,一方面因为关于人民生活的基本和重大问题很多都规定在党的文件中,另一方面宪法虽然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有严格要求,但现实中却遭遇频繁修改,导致难以让人信服的根本法地位。而在当今民法典编纂的情况下,学者们应当抓住这个绝佳的机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证解决。
 
    苗连营的另一个观点是关于宪法对民法典编纂的贡献问题。苗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一、民法虽为权利之母,但对于权利的保障并不完全,需要宪法从限制公权力的角度进行完善和保障;二、西方在自然演进中先后产生了民法和宪法,但中国历来公权力强大,只有在宪法规制公权的前提下才可真正实现市民社会的保障;三、宪法为民法提供立法依据,“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具有实质意义,即可以表明宪法赋予民法权利也可以表明宪法为民法提供基础价值准则。
 
(主讲人苗连营教授)
 
    徐涤宇教授的发言主要是从技术层面来探讨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他提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中,我们应反思:到底是根据的宪法的什么?宪法的功能之一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防止国家公权力的侵入,为基本权利提供防御的制度性保障。但司法中,宪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法案例,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基本权利的落实,而这也正是宪法的积极性制度保障功能。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合法则是宪法消极的制度性保障。接着,徐涤宇讲了自己与王泽鉴老师去张家界旅游时遇到的先按手印采集指纹才能购买门票经历引发的王泽鉴老师和他关于隐私权问题的探讨来引入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的思考,来表明民法具备部分宪法功能以及私法对公法存在一定制约的观点。
 
(主讲人徐涤宇教授)
 
    最后一位主讲人秦前红老师的观点简明而犀利,直接对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然后又提出,一旦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就不可回避的需要探讨其与宪法之间关系的观点。针对法典编纂必要性的问题,秦前红持否定意见,首先他认为,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当前中国不具备制定的条件;接着提出中国目前民法典编纂到底是去库存还是供给侧问题,秦前红认为,目前中国已有众多的单行民法,相关规则已经很完备,没有制定的必要。而针对民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问题,与苗连营持相同观点,认为民法典编纂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事业,绝非仅仅是民法学者的问题。
 
    刘茂林老师对秦前红教授的观点进行了简单回应,表明民法规则体系化尚未完成,编纂民法典很有必要,只是存在一些技术性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主讲人秦前红教授)
 
    接下来讲座进入自由讨论、提问发言环节。
 
    首先,观众就今晚的主题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来自华中科技大学的姜站军教授针对讲座内容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观点。首先针对民法典编纂有无必要的问题,姜战军认为,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法律在不断进步,对最新观点进行梳理和体系化很有必要。其次关于要不要把“依据宪法制定民法”编进民法典问题,从技术上看,这种宣示性条款并不具有实质性意义;最后,他提出要深刻体会中国国情,在当前宪法发展并不理想的状态下,部分问题可以先在民法中规定,在实践中体现宪法精神,进而帮助解决宪法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宪法学博士则认为,没有必要编纂民法典,并以所有权理论和先占制度制度为例证明民法根本不能解决宪法问题。华中科技大学的冉克平教授认为,宪法是民法的立法渊源而非司法渊源,关于民法权利来源的问题有待探讨,到底是来源于自然权利还是来源于宪法权利的赋予并不能得出确切答案。至于二者关系,冉克平认为,宪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法案例,所以宪法是从抽象层面上的规定,民法权利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紧接着徐涤宇从现行单行民法是否已经提供足够的制度性保障来说明制定法典必要性,并从制定民法典所具有的科学化和体系化作用对之前问题作出简单回应。
 
(发言与提问人员)
 
    最后,很多同学也都对论坛主题提出各种疑问,教授们也都一一解答。讲座的结尾,主持人刘茂林邀请诸位学者均以一句话来对讲座做一个结语:
 
    秦前红: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律人的共同事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孙宪忠: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苗连营先是对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款的必要性作出了回应,最后以“民法典编纂是法学共同体的共同事业,期待真诚学术交流和对话,民法典编纂必须在形式上、实质上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做结语。
 
    徐涤宇:希望达成制度性保障的共识。
 
新闻:潘芳芳
摄影: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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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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