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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新视野”民商法系列沙龙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2日 点击次数:1649

“法学新视野”民商法系列沙龙之一:“对人”及“对物”的含义与来源
 
主题报告人:冉昊
评 议人:宁红丽
主 持人:麻昌华
时间:2003年11月4日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行政楼六楼会议室
录音整理人:孙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2级硕士研究生)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现在我们的沙龙开始,首先主题报告人发言,发言时间为二十分钟;然后评议人进行评议,评议时间为十五分钟。请大家把握好时间,下一步再进行自由发言。下面请冉昊博士作主题发言。
 
冉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我发言的主题是“对人”及“对物”的含义。学民法的都有这样的感觉,一开始就学习权利、权利的几种分类,如绝对权、相对权。当时学习这些概念的时候感觉很简单,背一背就可以了。学会以后呢,在对于物权和债权的支配对象时就感觉很绕,我自己就感觉很绕。什么物、对世、对物、绝对呀,对于这些权利的含义我感觉他们是类同的,好像是一种权利一样。但他们的对象又不一样,绝对权又包括生命权,物权是不会包括生命权的;那么对世权又包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是无形的,这个问题又很绕。怎么办呢?为了把自己的思路搞清楚,我就选了这么一个问题。文章大概有六页,昨天准备了一下。“对人”、“对物”到底是什么含义?首先这个概念它是从哪里来的?我不懂罗马法,也不懂德国法,因为我是搞英美法的,我只能从这方面来看。这些概念最早都是和诉讼格式联系在一起的。罗马法上这么讲: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到一千年后的注释法学派,他们就从诉讼格式里受到了影响,从中受到了启发,注释法学派是在11、12世纪的时候,那个时候权利作为名词这么一个概念就产生了。那么最初在法律中是没有权利这么一个概念。在法律中有诉讼这个概念,诉讼可以保护你实现某种利益,但是没有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作为一个名词它还没有普遍存在。到了11世纪的时候,也有人说是13世纪的时候,这个概念就成为一个普遍的名词,成为人们或者说是法律用它来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这个时候注释法学派受到罗马法上诉讼格式保护不同权利的影响,它概括为物权、债权等等。英美法系形成比较早,大陆法系是在11世纪启发下,到16世纪才系统形成的。在那个时候权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概念了。大陆法系有各种各样的权利,这么一个概念是贯穿大陆法系的一个核心。但是英美法上没有,它是10世纪开始形成的,那个时候还没有这么一个普遍的概念,它只是一种诉讼格式,是一种对物的,也就是说法律调整对象本身上,所以说英美法上最主要的分类是在什么什么财产上——对人财产和对物财产,大家也可以看到real property 和personal property,现在就直接翻译成为不动产和动产,因为在大陆法系来看它就是不动产和动产,但是从本身含义上还是与物、人有关系的——对人的财产和对物的财产。他们一开始就是来源于一种诉讼格式,就是说在法院提供保护上分为两种诉讼格式。一是对物本身提起的诉讼,这个瓶子是我的,这个瓶子掉了,这个瓶子本身就是一种诉讼,它有自己的一套程序,一套办法。那么只要这个诉讼成立了以后,这个诉讼就针对瓶子本身发生,这个瓶子不管到了什么地方,到了张三、李四谁的手上都是要被追回来的。这个其实就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对物本身发生,对瓶子本身提起诉讼;第二个是不管瓶子它到了什么地方都要把它追回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对世的含义,对所有的人发生权利,而不是对一个人发生权利。那么反过来对人也有这样一个概念,只对某一个人发生,我的权利被他侵犯了,我针对他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仅仅是对这个人生效,这就是对人——第一个是对人发生的权利,第二个是相对权利,不是对世的权利。我认为“对人”及“对物”就是从这么一种诉讼格式中发展来的,在此前提下来看“对人”及“对物”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就是对物本身发生的,通过诉讼收回物质实体,对物本身发生。在此含义下,一般来说,对物这个“物”肯定是一种实体物,实在物,为什么呢?因为我要通过(诉讼)才能够把它拿回来的。如果这个物本身都不是实在的,我怎么把它拿回来呢!所以说在此含义下是针对物的本身,对象是实在物,再进一步看,这就出现了支配权的概念。这个概念与对物有些顺延,一开始是对物支配,因为这样我可以把它拿回来,这就是支配的含义。但是这个含义在支配中逐渐地、慢慢地就有些转了,就是强调我可以直接支配这个物本身,而不需要通过请求别人来实现。这就是德国法上的支配权,我可以直接支配这个东西,它是个东西,是我的,我可以直接控制它。台湾人讲是事实上的管理,在讲占有的时候我可以直接控制支配它,这就是支配权。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它还是一种实体的东西。因为没有实体的东西我还是没有办法来实现我的支配,不管到了哪里我还是要把它拿回,在这个概念上还是实体物。对物权的对象还是实体物,然后又转了。转到了对世权,我这个权利本身对物发生,不管这个物到了什么地方,我都可以把它拿回来,这就是对世,就是对所有的人都是有效的。那么最初这个含义肯定是对实体物本身的,但是对世的含义,对所有人生效这个含义就盖过了本身的含义。一说对世权,第一反应就是对所有的人生效,对所有的人生效不仅包括对实体物的权利,还包括无形物的权利,比如说知识产权、人身权,都是任何人不能侵犯的。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对物权的对象我们已经把它改变了:从原来的实体物、实在物扩大到所有不需要请求别人协助来实现的这种权利,后来又有人把它概括为绝对权。绝对权的含义到现在来说也没有说清到底是什么意思。大概是这样的:一种是说所有的人都不能侵犯,这就是我刚才说的对世权;还有一种是可以直接实现,不需要相对人的帮助,是一种支配的权利。不管是那一个权利前面两个都已经包含了,绝对权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对物”的最后一个含义是物权。对物和物权的说法很多,德国法上讲对物权是物权的上位概念,物权是对物权的一部分;但是也有人认为我们的对物权是从日本法中转译、借鉴过来的。日本人当时就是把这个概念直接译为物权,物权是对物权的省略。所以说到底这两个概念是什么关系,我没有具体考察过。不管怎么说,对物权和物权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分的。我个人认为对物权是物权的上位概念。这样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帮助。他们一直在讲物权,因为物权是和债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我们有时候对物权和债权也弄到一起去了。而债权它是与对人权联系起来的,它是对人权的部分权利。到最后这些概念就混在一起了。债权、物权、对物权就混在一起了,我就想作一个区分,把他们区分得清楚一些。这里面没有哪一个是定说,是定论。在学习物权、债权时,大脑就清楚一些。至于我分析得正确与否就另当别论了,只是想把它解释清楚罢了。
下面就是我们把权利这么分到底有什么意义?有人觉得它没有意义。有人讲这是财产,把它弄清这是谁的就行了,管它是什么权利。在我看来这是认识世界的一种办法。这个世界是由一个人和很多个人组成的。人类社会到最后要解决的是我作为一个人存在和作为一个社会集体的存在,这两个矛盾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人类社会所有解决的都是这个问题,作为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是否符合,主观要求和社会客观标准是否匹配。用法律上的话来讲,我们的个人的正义表示和社会客观认识,我们的真实意思与外界的意思能否符合。说到最后我认为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就是个人和社会用何种方式能够适合起来,就是说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划分就是适应的这样一种趋势,解决的就是对一个和对全部这么一种倾向。但是这两个权利是效力范围的两个极端,对世包括的是一个全部的范围,是一个最大的范围;对人的范围是最小的范围——在两个人之间,是一个人针对另一个人。那么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一种中间状态就是我对一部分该如何,而不是全部,就是只对一部分人生效,不是全部的人,也不是对一个人生效。这个空白也许可以用另外一个概念来弥补。
最后一段是我自己的想法,还不是很成熟,权利上如何认识,是从正面上来认识,还是从反面上来认识。我觉得权利都是有一个剩余性的,如果我们不是从正面上来认识,就是从反面上来认识,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权利,这是不是可以促进我们来思考一些问题。我想得还不是很成熟,我这里就不说了。我就说这些。(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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