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晚7点,题为“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及其方法论反思”的学术讲座在文泓楼一楼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朱晓喆主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罗马第二大学博士李俊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海评议。
李俊老师对朱晓喆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朱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
(李俊老师主持)
接着,朱晓喆教授以“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及其方法论反思”为题开讲。朱教授首先提出我国对于比较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进入微观,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来阐释法教义学的重要程度,最终完成作为一个法律人的使命——用比较法的经验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讲座第一部分,朱教授对比较法的研究范式进行了分析。首先,通过对比一些西学和大陆法学界的经典著作著作,解释了比较法上的宏观比较范式。其次,仍是从宏观出发,列举了在类似制度上不同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及其著作。最后,通过“挖断电缆”案例的法院判决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并由此对案例比较与国别报告进行讲述,点出了比较法的功能主义方法论背景以及在此背景下的案例比较的意义。
(朱晓喆教授主讲)
讲座第二部分就案例国别比较进行了研究模式上的探索。朱教授提到这些模式的探索均是以“共同核心项目”理论为基础来进行的,其中,特别侧重的讲解了“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通过“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学说和判例对该案的处理进行了一个比较研究,从而提出案例国别比较方法实质上会使问题处理地更加透彻。
演讲的第三部分从朱教授对“刘国秀诉杨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分析展开。该案法院判决采用了我国的“风险/利益归属一致性原则”,使其在功能上达到了德国“代偿请求权”制度所发挥的法律作用。朱教授表示透过个案,尽管表现出各国规则不一样,但是处理实际问题上所达的功效是一致的。
讲座最后一部分,朱教授对其上述所提及的比较法方法论进行了反思。首先,比较法应进行微观比较。其次,比较法进行比较时不要先下结论,所谓的国别、法系等并不存在高下优劣,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只是解决的途径不一样,最终的实际效果是一致的。再次,进行比较法和案例研究时,一定要注重“法释义学”或称“法教义学”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最后,用比较法经验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才是一个法律人所应完成的使命。
(胡东海副教授评议)
在朱教授的演讲结束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海就该演讲进行了评议,他提出虽然微观比较有很多不同流派,但是朱教授的这种从案例研究入手功能主义模式,非常具有目标性和问题意识,值得提倡,希望同学们能够学习。最后,朱晓喆教授对四位同学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