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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主题研讨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5074

    2015年12月20日上午10点,继开幕式之后,年会进入第二单元主题报告环节,本环节由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彭真明副会长主持。

(彭真明副会长主持)
 
    首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涤宇教授做报告,他报告的主题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进路》。徐涤宇的报告首先梳理了法典编纂的三种进路,即自然法法典编纂、“学者法阶段”以及“美国法重述”。他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前提下,民法学研究范式从解释论到立法论的转换,应当积极利用现有的民法资源,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制度、司法解释、相关判例以及学说等资源进行梳理,对中国民法进行第三种法典编纂路径意义上的“重述”。
 
    华中科技大学姜战军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中人的图像勾画与制度实现》,姜战军的报告首先谈到传统民法典编纂与民法上人的图像。其次他思考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和民法上人的图像的勾勒的社会基础,即乐观主义的理性主义的失败,非理性主义的发展以及社会学的发展。最后,姜战军通过对前两个问题的研究牵引出了民法上人的图像的制度实现的途径,对于制度实现所要考虑的是民法典内化的具体性规定,尤其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中,比如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绝对化的缓和,法律行为制度方面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客观主义的修正,“所有权负有义务”思想在物权法制度中的实现,债法上附随义务的扩展与消费者合同等的归入,以及亲属法制度上过多个人主义的修正等等。
 
 
(徐涤宇教授作报告)
 
 
(姜战军教授作报告)
 
    针对以上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华中农业大学李长健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耿卓教授进行了点评。李长健指出,徐涤宇梳理了世界民法史的动因和背景,也描述了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特别是对于民法典编纂的三个范式的描述,从民法典编纂的历程中去挖掘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进路,在具体制度中去把握。而对于姜战军的论文,李长健认为作者在文章中对于现代民法中有关人的制度予以勾勒,充分展现出了民法学界的时代担当,展现了人文主义的品质和胸怀。耿卓认为徐涤宇总结了民法典编纂三种范式,展现了现实、务实、求实三种精神,视野宏大,体系庞大;姜战军看到了人的重要性,但对人的假设是面向未来的预设还是过去的总结,是文学的还是法学的这一点,耿卓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看法。陈小君在她的评议中就徐涤宇对民法进行重述的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包括如何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实证研究在法典编纂中的重要性以及重述内容的侧重点等问题。对于姜战军的发言,陈小君认为在其论文中有很多社会学的色彩在里面,她表示无论民法怎么发展,都应考虑到社会实践的因素。
 
 
(陈小君教授、李长健教授和耿卓教授评议)
 
    在主题研讨(一)环节,由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先生主持。首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路就《论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及其保护模式》的主题作了报告,其论文开篇对于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将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及其产生的财产利益统称为“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接下来,他就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的性质进行了各家学说的对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张路对该种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的保护模式进行了研究。
 
    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潘重阳就《无权代理人责任辨》的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他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现有的条文中提出问题,即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其次,他就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进行了具体的辨析。最后,论文以恶意和善意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为主要内容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阳就《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若干意见》的主题进行报告,其论文通篇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和具体的概念、制度都进行了阐述。
 
 
(温世扬副会长主持)
 
 
(三位报告人作报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周佳念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张定军副教授担任该环节评议人。
 
    周佳念认为张路论文所讨论的的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是在人格要素已经被商品化了的前提下提出的,但是对于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的保护,有关具体规则的构建还并不成熟;而对于潘重阳在论文中将无权代理人的善意、恶意予以区分对待的观点,周佳念指出,从客观规则来看少有把过错进行区分的观点,论文在此点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评议人肯定了张子阳律师对于学术的钻研精神。
 
    张定军在其评议中一方面肯定了张路论文的结构安排,但同时也指出文章内容中的一些提法可能不太妥当。并且人格要素商业利用权在保护上与侵权更接近,所以建议作者可从该方面考虑。对《无权代理人责任辨》一文,张定军同样也对作者的选题给予了正面评价,他认为虽然现在国内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讨论确实不多,但是该篇论文作了一个细致化的尝试,探讨了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实属不易。有关张子阳律师的发言,评议人认为发言人有很多思考,但从其文章总体结构上来看,民事法律事实的安排有点混乱。其次,论文中对于客体的讨论,也存在些许问题,一些细节处可能还需要探讨。
 
 
(周佳念教授和张定军副教授评议)
 
    下午14时,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进入第四单元的主题研讨(二)环节。本部分由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薇主持。
 
 
(谢薇副会长主持)
 
    首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韩旭至向大家作主题为《“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问题》的报告。韩旭至以具体实例“美国实习教师史黛西·施奈德案”引入“被遗忘权”产生的背景并界定含义,然后探讨了在欧盟数据体制改革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当下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接着以德国“人口普查案”说明个人信息自决权是“被遗忘权”的根基所在,最后以欧盟法和美国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与表达自由权、知情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由此为启示探讨中国法下“被遗忘权的”构想。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苏娜作主题为《论夫妻间的生育纠纷及处理》的报告。苏娜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探讨了生育的自由与尊严;其次,就司法实践中的生育纠纷种类以及法院解决该类案件的态度做了分析;紧接着,她分别从社会利益衡量说和共同行使权力说两个角度对丈夫生育权做解读。最后,她主张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方法来救济受损的丈夫生育权利。
 
    最后是由湖北省宜昌中院民二庭法官陈波作主题为《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问题研究》的报告。陈波首先以具体案例引入说明所研究的主题“夫妻共有房产问题”是生活和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且提出该问题的解决与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冲突与平衡有直接关联,非常具有研究意义。论文内容主要包括:1、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从不同的三种情况来判断沉默在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同意;2、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三中学说,即无效说、待定说和有效说。3、根据物权法的具体规定来分析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时的法律效果。最终在结语中表明,在法的价值序列中,自由(意思自治)更具根本性,且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可以使交易安全(动的安全)与物权归属安全(静的安全)都得到妥当的保护,****限度地平衡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
 
 
(三位报告人作报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唐义虎副教授对论文逐一进行分析。他认为韩旭志的论文,反映了大数据时代的新问题,是隐私权为法律所接纳和个人姓名权凸显其重要地位的前沿问题。论文提出在我国构建“被遗忘权”所体现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很具参考价值。对苏娜的论文,唐义虎认为作者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学术观点,分别从公、私法两个角度对生育权的保障进行了讨论,论文观点具有实践和理论价值。但生育问题还涉及宗教信仰和家庭模式,经济以及社会的公共政策及很多复杂因素,值得进一步研究。唐义虎最后就陈波论文进行了评议。他认为,该论文联合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以尊重意思自治为核心和出发点来解决单方处理夫妻共同房产问题具有法律和逻辑依据。但是要注意,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是不同的,如何在实践中防止其误用和混用,值得深入研究。而且,他个人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实质上并无冲突之处,它们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紧接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孟令志副教授也对上述三篇论文进行了点评。她认为韩博士论文所讨论的“被遗忘权”非常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同时也提出,该概念是从国外直接翻译引入,建议韩博士可以根据该权利的实质在我国语境下进行命名。针对苏娜同学关于“生育权”的讨论,孟令志说由于生活阅历上的欠缺,作者有关生育权的观点可能会有一些欠缺;将“生育权”界定为“人格权”有些欠缺考虑,因为“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往往只涉及一方当事人,但生育毕竟事关两个人,所以建议再做思考。陈法官的文章,很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但一般从生活现实来说,房产的处理还是需要夫妻双发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随着房价上涨,可能会有人以“一方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为由,对自己已经处分房产的行为反悔。所以,建议陈法官可以联系生活再实际多做些思考。
 
 
(唐义虎副教授和孟令志副教授评议)
 
    在自由发言环节,韩旭至对孟老师的评议作出了回应。最后由谢薇老师对三位报告人的发言及老师的评议表示感谢,并宣布该环节到此结束。
 
    15时30分,此次学术研讨会由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本寒主持第五单元闭幕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教授进行了论文评奖的说明及颁奖。麻昌华认为此次年会总体上较以往有很大进步,特别感谢司法实务界的积极投稿。本次年会,一共收到论文163篇。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7名,三等奖42名。随后,李静堂先生和姜战军向获奖人员代表颁发奖状。
 
 
(获奖者领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为年会作闭幕致辞。温世扬认为,本次年会具有“致会者高”、“参会热情很高”、“水准高”三项特点。他对全体与会嘉宾、对作为会议组织方以及全体会务人员表示谢意。最后,他期待湖北民法学研究会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深度不断加强、研究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最后麻昌华老师正式宣布年会结束。至此,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圆满落幕。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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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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