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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1日 点击次数:1429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9月4-6日,首次"促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论坛"暨"第四届全国可持续动物保护训练营会议"在北京召开。我校法学院高利红教授作为《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起草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做了重要的主题发言,本网经得高老师同意现摘录其部分会议发言内容以享读者。

 

苏佩芬(国际动物保护NGO行动亚洲执行长):

 

我们请高利红老师,高老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她曾有关于动物到底是不是物这样一个议题进行过比较多的研究。我们今天请高老师谈谈对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

 

高利红教授

 

谢谢苏佩芬女士的介绍,在我发言正式开始之前,我首先想占点儿额外时间讲三点。第一点就是非常感谢这次会议的组织者,因为他们使得我多年在这一领域的理想能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分享和推动,这是我首先需要感谢的。第二,在此,在这个公开场合,我要感谢郭鹏女士,是她跟我进行多次的联络,把我带进了这个团队。第三点,我想表达一个特别的心情。从1999年开始切入这个议题,这么多年来实实在在感觉到知音难觅,这个会议使我有幸认识了各位朋友,在座各位很多都是非常纯粹的理想主义者,这将成为我以后行为源源不断的动力,这一点我需要特别提出来。下面进入我的主题发言。

 

刚才苏佩芬已经介绍了,我今天想给大家带来的,也是会议指定我讲的主题,就是中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的重点是什么?立法的难点又在哪里?对此我有自己几点不太成熟的建议供大家去思考。

 

第一点,立法的重点。对此,可能大家首先会想到我们这个立法到底要定多高的调子。实际上我非常高兴的是会议安排我最后一个作为发言人,因为前面很多人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贡献,最少已经听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我们要制定一个令世界为之耳目一新、非常亮丽,代表中华民族智慧和贡献一部动物保护法;另一种看法就是我们是不是可以不要太理想化理想,丢掉幻想,从现在开始做一点实实在在的禁止对动物虐待的立法。所以我把这个作为三个层级来进行区别,第一个就是要把动物它的内在的价值,就是动物作为一个目的性的存在,而不是一个工具性存在,也就是法律主体,有资格进入主体这个领域里面。这种观点在法律里面体现为给予动物权利。

第二个层级就是动物福利会关系到动物很多需求,包括精神和心理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禁止虐待,这个最低层次的一个要求。

 

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恐怕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们要一个什么样的法?

还有一个就是立法的范围。

 

我们看国外的一些立法,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立法的范围上都是有取舍的,我想各位能够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动物作为个体保护起来。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因此,需要取舍。动物的范围是什么样子的?比如说我国台湾地区就规定脊椎动物,有的国家只规定脊椎动物的温血动物。脊椎动物包括鱼,我翻遍了台湾条文找不到对鱼宰杀的保护,如果对鱼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可能我们将会面临一个非常困难的局面。所以该怎样取舍,我们的法律来保护的范围到底有多大,这个需要认真考虑。

 

此外,野生动物要不要放进来?今天上午我听到叶教授说我们动物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两个不同领域,应该做区分的。应该说从立法上基本上也是这样区分的。尽管如此,我们要不要考虑在动物保护法中设定几个影子性条款,使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衔接。

 

总之立法的范围是什么样子的?这个恐怕不是哪一个专家来说一下就定了,也不是哪一个官员定下来,需要许多人智慧来形成共识。

 

其次立法结构体例,到底采取总则式立法还是法典式立法。按照我的理解,台湾动物保护法就是总则式的立法,因为这里面有很多东西没有规定进来,而是采用了叶教授(台湾《动物保护法》的起草组组长)说得“委任立法”、大陆这边叫“授权立法”的做法。我粗粗翻了一下,前四章有50%条款涉及到授权立法。也就是说只是规定能够规定的东西,把它定下来了,那些需要细致规定,或者争议比较大,现在可以先不立法。如果都要进法律,那这个法就有可能通不过了。看台湾这边的立法,从草案发动到最后通过只用了四年的时间,这可以说非常非常快了,在我们大陆,要想一部法这么快,除非一些特殊原因,正常的途径很难这么快。为了加快立法的进程,我们可不可以也考虑用这种总则式的立法,而不要想面面俱到。

 

可能有人希望我们现在采取法典式立法,把所有东西通过很完备的探索制定出规定,立很完美的法条,然后里面什么都有了。我本人是不太倾向法典式立法的,尤其是在中国大陆目前这种环境下,总则式立法可以通过运用立法技巧,把一些框架性的东西确定下来。

 

大家会担心总则式只规定一部分内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没有展开,会不会搞一个非常非常糟糕的立法,我们将来想加什么的话,加不进去?这就是立法技巧发挥作用的地方。也就是说这种总则式立法,要虚实结合。实在该设的机构一定要设,该进行监督的地方一定要监督,有关的经济保障一定要到位,相应法律责任要跟上。比如说台湾动物保护法,总共只有四十个条款,其中十个条款是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虚实结合一个法,虚的部分就是这个法律涵盖面非常大,为未来立法留下一个非常大的空间。我想总则式立法要在技巧上要去做非常多的探索。

以上是我讲的第一部分:立法的重点。

 

然后就是立法的难点。今天在座可能有法律官员,我说的话可能有点得罪,非常对不起。在中国有的法其实非常紧迫,就是出不来,不是老百姓不让它出来,不是民意基础不够,不是某个官员作祟,而是职能之间相互扯皮,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扯皮。大家知道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就是立法协调,一般来说都是由Z.F的法制部门来承担这个任务的,协调完了之后才会进入人大审议过程。当然也有人大自己委托起草或自行起草的,尽管如此,也要协调。所以我们讲说,在立法过程当中,最大的难点恐怕就是这个环节了,而且这个环节事是最令人没有底的,不管哪一个人去推动这个工作都心里没有底。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反复提到的,如果我们有一个动物保护法,应该有什么机构来执行这个法,农业部?林业局?卫生部?科技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因为他们也涉及到药品的开发,还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些部门都有可能在动物保护法上发表自己的立场,表明自己的立场。除此之外还有警察,要想让警察去实施某个东西,让公安部门承担责任,这可不是一般人去推动一下就会有结果,这将会是非常非常艰难的过程,所以立法的难点首先就是立法执法体制该怎样选择。

 

会有一些理想主义者说我们弄一个职能部门把所有事情管起来,要我会说的话,你这个愿望非常美好,但是这个愿望恐怕很难实现,因为没有哪一个职能部门可以把跟动物有关的全部事情管起来。所以将来执法体制一定是多元的,虽然有一个主管部门一定还有其他部门。这个多元机构之间怎样去配合?怎样协调?我们讲到台湾,他们经常会提到说整合式的管理,多部门整合式的管理,其实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这一时代管理模式的一种趋势。在我们动物保护立法的起草中肯定是要考虑这些内容,所以第一个难点就是执法体制。

 

第二个难点是关于一些咨询监督机构的建立。各位千万不要认为咨询监督机构建立应该很容易。民间团体的执法权利、监督权利想要在法律上固定下来,还要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我们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授权给谁,你们这些人是谁授权给你们,你凭什么有这样执法的权利,这些都是要回答的问题。所以我们讲如何设置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设置,将来在法律上都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我作环境法做这么多年,许许多多的学者专家提出要做这块,但是一直没有定论,甚至其实有地方有试点但是最后没有结果,所以我想这个也将会成为一个难点。我实际上,在动物保护法里面,咨询机构一些委员会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这块将来在立法上遇到障碍的话,会对我们整个法律实施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三个就是涉及到在座各位很多朋友们的问题:动物保护的NGO,该如何在动物保护法中体现,能不能成为执法的补充力量,这个将会得到非常非常大的考验,我现在说多大都不为过。我们动物保护NGO能不能以动物的名义发动一个诉讼,这个在我们诉讼里面叫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我们都知道诉讼要进到法院审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什么机构可以不设限的审议任何公共问题呢?就是人大。其实并不是什么问题法院都去审理的,你在打破立法权和司法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就受到了挑战。

 

这里涉及到很多法律的原理,我不多谈了,总之我认为这也是非常难的问题。在座各位肯定现在很期待,如果有这样一个东西我们可以去代理动物去起诉那该多好,觉得如果行政执法部门疏于职守,得有一根缆绳子管着他,而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我相信这个东西要想通过也有很大的障碍,说了这么多悲观的东西,我马上会说一些乐观的东西。

 

讲到了全面重点和难点,大家听了之后会比较沮丧,下面点儿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一、我们自己要达成共识,避免过度的争议。太有争议的话题现在不要去涉及,因为这会整个拖慢立法的进程。立法不是说要把所有问题都解决,立法本身它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我们应该把已经有的共识弄出来。那些争议比较大的东西怎么办呢?我们在法律上设置一些比较抽象的条文,不要小瞧抽象条文,抽象条文为什么抽象,抽象的功能是它可以涵摄很多模糊不清的东西,化解争议,让每个人都可以在里面解读自己想要的东西,为未来的立法提供更大的空间,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抽象方法把它虚化,先放在那儿,但是从立法技巧上来说,可以设置几个特别会引人注目的焦点,让大家拼命去争好了,真正想要的东西低调处理,保存在里面,不要让它长出花花叶叶,被人砍了,这比较利于条文的通过。对此,我不做过多说明。

 

第二,立法过程要尽可能透明,要越多人参与立法过程越好。不是不是从立法民主角度来谈,我不是从官员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也不是从人大代表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而是从一个学者角度我来看这个问题,因为很多人会认为动物保护是一个专家问题,是一个精英问题,不能让太多人参与进来,太多人搅和会让事情解决不了。我的观点正好不同:立法过程参与的人越多越好。因为参与的人越多,现实中的问题就暴露越充分,法律解决的重点问题就越清楚,等法律最后实施的时候,效果就越好。不可能秘密制定一个法让别人实施,那样别人会排斥,今天这样的会议真的非常好,让有兴趣人都可以一起分享观点、交流意见。

 

第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这是没有办法的选择,当理想遇到糟糕的现实我们必须要妥协,要学会妥协,要学会有所得,有所失,知道你想要的是什么,哪些东西你可以暂时先不要,但是不是说未来我们不要,那倒不是,可以设定一些管道逐步去达到目标。

 

第四,善用立法技巧。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立法技巧是非常非常粗糙的,这些年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大量立法都是在调研不足、问题不明朗、立法需求没有经过集中的讨论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立法中有些目标写太直白,有些目标没有任何程序的保障,这样法一出来就遇到很多问题,然后就等着修法,修法又常常不能按照预期达成,所以在立法技巧上需要精心琢磨。

 

第五,要加强游说宣传。这里说的游说宣传,除了对公众进行宣传之外,重点是Z.F部门和人大。我们要想办法开各种各样的会把他们请来听,只要他来,哪怕反对也好。听的次数多了也许就不反对了,听会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我们还可以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把他们吸引进来,对他们进行游说。如果没有Z.F的理解和配合,这个法要想出来那真是比登天还难。各位可能会说,专家不都在做这个事情了吗?可是第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里面是没有这个动物保护法的,这个第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还要实施到2012年,就是说2012年前想挤进去是很难的,但是2012年以后五年规划能不能进去呢?真不好说。我们能做的事情很多,因为在人大审核有非常长的过程,人大考虑这些事情的时候,他们要花很长时间,现在我们把这些事情做好,如果人大同意要弄动物保护法了,有许多前期工作已经搞好了,已经很成熟了。这些事情都是可以去推动的。

 

以上这就是我几点建议,鉴于时间问题我不展开了。谢谢你们花这么多时间来听我啰嗦。

 

 

 

 

链接:《超前的爱心?还是它们的权利? ——动物保护该立一部什么样的法》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郭素凡   记者 焦红艳

 

“我们对一部法律不能盲目乐观,认为它能解决所有问题”,高利红说,动物保护法是一定要建立的,至于如何逐步使法律更有包容性、更恰当,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918日下午2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对外正式公布并征求完善意见。

 

一些“超前”条款备受热议:建议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对于伤害或者杀害宠物动物的,建议赔偿责任人还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支付宠物动物经济价值“10%的精神补偿金”;经销者“在犬、猫体表种植电子身份标识……”

 

尽管中国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积极活动和呼吁立法由来已久,尽管这次专家建议稿经过了将近一年的集思广益,然而建议稿公布后,其立法结构、个别“超前”条款甚至将来立法前景还是备受热议。

 

“我对立法的通过很有信心”,建议稿起草小组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向《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表示,“民间对立法的呼声很高,调查显示具有80%的立法赞成率”。

 

“阻力非常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却对立法前景表示悲观,“最近几年恐怕不可能,动物保护法都还没被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不过,在918日的环境法论坛上,常纪文透露全国人大已经对此法表示出兴趣。

 

“离通过还很远,人大立法需要法律执行部门论证执行可行性”,高利红再次指出,“法律需要立足于社会现实,没有公众行为为基础,失败的最终还是法律”。

 

一部动物保护法,在众多动物爱护者的千呼万唤中终于迈出第一步,然而这一步该不该迈,究竟该怎样迈,还是成了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从人的角度出发”

 

80%的网民投票赞成设立动物保护法,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今年六七月份新浪网和搜狐网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

 

据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外事部国际计划总监李博介绍,中国现在已经有一些虐待动物的问题引起了中国民众的关注。它们可以分为是个人对动物实施虐待的行为———从刘海洋用硫酸泼熊,到虐猫事件(复旦大学学生虐杀小猫事件,高跟鞋踩猫上传网络事件等等);集体性的虐待,如活剥取皮,以及大规模盲目打狗,动物园中活体喂食等现象。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代表处中国项目主任华宁指出,我们总是从人的角度去看怎样利用和使用动物,不能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而道德约束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法律的力量,需要虐待动物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其他《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条虽然涉及一些动物保护、管理的条款,“也只是从人的角度出发”。

 

“我国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难以对所有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常纪文评价道。

 

管理,还是权利?

 

建议稿“既是现实的版本,同时也具有前瞻性,是一个适度体现超前性的版本”,常纪文如此评价。

 

据他介绍,建议稿的起草过程经历了很多争议。首先是对动物安乐死争议进行回避,常纪文认为安乐死在西方可以被接受,而中国传统观念难以接受,所以没有写进建议稿中。

 

此外一些保护动物组织还提出五大自由主张,专家组鉴于中国国情而没有采纳。而对于虐待动物是否负刑事责任,经过讨论则建议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

 

 “我们的基本原则还是反虐待反遗弃”,常纪文强调,立法“强调的是动物保护,而不是动物权利”,强调的是对动物的管理。

 

李博告诉记者,从历史上来看,几乎每一个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国家都是以禁止有意虐待为起始点的。对于中国来说,这也是个合理的开始。

 

然而,建议稿这种法典式的、将可能想到的条款都写进去的立法结构也遭到一些学者怀疑。

 

高利红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前正准备撰文表述自己对建议稿的建议。她认为我们现在立法的定位不需要太高,只需将最基本的公式立出来。

 

“判断一个法律不在于是它是否超前,而是它是否恰当”,她指出。

 

“我本人还是提倡总则式立法,即国家层面的法律只把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写出来就可以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在总则里不考虑,由全国人大授权政府部门设立规章制度。这样可以先以规章、条例的方式探索,再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高利红说到,“这样可以走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而建议稿现在走法典式路线,把方方面面的条款都写进来,遭遇的阻力会更大,离实现立法的时间恐怕要更长”,高利红表示担忧。

 

 

遭遇执行困境

 

建议稿对动物的定义如此写道: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这个定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很难界定”,一些人在读了建议稿后提出。

 

高利红更是明确表示不赞成这个范围,因为这个范围根本没法实施,它是纯理论的,执行过程中会有争议。“我们现在不是不该保护一些动物,而是你是否有能力去保护。应该是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就保护到什么程度。欧洲一些国家现在也是重点保护脊椎动物。”

 

同样,对于建议稿中许多详细罗列的条款,很多人对它们的执行可行性表示质疑。

 

  “建议稿中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它所定义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家中,怎么去监督和执法?”一位学法律的学生评价道,“一个法律不能执行的话,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它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建议稿对利益相关者缺乏深入的调查分析,可能会遭到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反对”,高利红指出。

 

“由于建议稿中涉及经济动物的规定,可能会提高养殖动物农民的成本从而遭受来自此方面的阻力”,常纪文也分析道,“但是建议稿经济动物方面强调的是养殖企业,不针对散养动物。”

 

   谈及阻力,华宁认为任何法律在设立之初都会遭遇一定挑战,所以此后法律才需要修订,动物保护法也必然经历逐渐完善的过程。

 

“法律总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法律的被执行也是立足于社会行为基础的”,高利红告诉记者,公众意识的统一还是需要依赖社会进步和公众教育水平提高。

 

“立法必须要和教育同步进行”,李博同样指出,“提高人们对于动物的需要、对动物保护法作用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们对一部法律不能盲目乐观,认为它能解决所有问题”,高利红说,动物保护法是一定要建立的,至于如何逐步使法律更有包容性、更恰当,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会议相关新闻链接:内容来自《中国经济时报》

 

原定于今年6月份拿出专家建议稿的中国第一部《动物保护法》,拖延至今未见真容。日前,国内关注动物保护的学者与NGO共同发出倡议,吁请推动动物保护立法工作。

 

     立法之难

 

  《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参与者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高利红在9月4日举办的“促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论坛”间隙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高利红认为,动物立法能否起到应有效果的关键,主要在执行层面。对于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应执行机构能否建立,一些动物保护NGO能否成为执法的重要补充力量,动物保护NGO能不能以动物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在立法的进程中,“都将是非常大的考验”,高利红说。

 

  高利红表示,动物保护立法的第一个层面是体现动物的内在价值,即动物不是一个工具性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可视作法律主体。第二个层面是动物福利将关系到动物精神和心理方面的需求。第三个层面则是禁止虐待动物,“这是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高利红说。

 

  缘何立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杨兴则在论坛发言中认为,制定从动物福利角度出发的动物保护法是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需要。

 

  据他介绍,中国目前的动物保护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刑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也有若干动物保护的规定,但是,中国目前没有从动物福利角度出发的专门立法,而这方面的权利保护是动物保护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分支。

 

  与此同时,WTO对我国动物相关立法也提出现实要求,其中WTO中关于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规则对中国动物贸易产生巨大影响。《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等都多少涉及到“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等措施,而这均与动物福利的保证有所关联。

 

  特别是《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涉及农产品贸易,并规定技术标准由“产品特征”延伸到“生产过程”与“生产方法”,这一扩大直接导致出口国的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连生产方法、生产过程也必须达到该要求,达不到该标准的国家的动物将被欧盟拒之于门外。“动物福利问题无疑成为了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杨兴说。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认为,我国应及时制定动物福利相关法律以提升出口动物产品的整体质量,逐步规范动物进出口的技术标准,消除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增强我国在动物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事实上,动物保护立法的论题在此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也并不突兀,国内之前已有一些优秀的实践。比如2006年实施的《畜牧法》就有不允许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喂养家畜等条款。

 

 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法规。比如2005年通过的《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标题为“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其中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关爱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动物,在符合科学的原则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2005年施行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条也将动物福利保护纳入立法内容,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在动物保护立法领域,国外有可资借鉴的大量立法。杨兴说,全球已有包括美国、挪威、德国、瑞士等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和很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非洲国家。

 

  在法学专家开始对动物保护立法予以关注的时候,民众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近年来的“两会”,人大、政协的相关提案常有涉及。

 

  前景如何

 

  对于动物保护立法的前景,高利红介绍,全国人大“十一五”的立法规划中并未列出动物保护立法,也就是说,2012年之前将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规划很难,而2012年以后的情形,目前还“不好说”。但高利红也表示,学者和NGO等意欲推动动物立法的人士能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这个事情是可以去推动的。”她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前来参与论坛的动物保护NGO代表。来自苏州的动物保护志愿者朱茜说,对于动物保护立法,她有“法律饥渴症”,虽然立法之难是客观现状,但仍对此抱有期待态度,“现在《动物保护法》还是水中月,但是最起码我能看到是一个月亮了。”朱茜说。

 

  国际动物保护NGO行动亚洲执行长苏佩芬则认为,在多年以前,并不会有人想到动物福利的问题,但现在很多人开始关注这个话题,开始讨论和提议,这本身就是对大众教育的成功。她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立法进程时说,在1992年左右的时候,动物保护立法这一话题并不被台湾民众广为接受,但由于学者、国际与当地NGO等的共同推动,加之政府的支持,1998年台湾《动物保护法》即告出台。“只要有人关注,就是眼下的成功。相信这个方向没有错。”谈到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未来,苏佩芬显得很有信心。

 

 

 

 

会议背景简介:

 

94~6日,首次"促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论坛""第四届全国可持续动物保护训练营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此次会议是由英国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协会、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中国动物关爱联网及国际人道协会、国际关怀野生动物协会、动物之声、亚洲动物基金等组织共同举办的。

 

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台湾、香港及北京市政协、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山医科大学、海南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北京农业学院、北京中伦律师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中国国内三十多个动物保护团体及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新京报》、《科技日报》、《财富杂志》、《新民周刊》、《今日上海》、《青年周末》、《中外对话》等媒体的代表共计一百多人参加了会议。国家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幼陵教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也参加了论坛。

 

此次会议主题的目标是:1.联合中国关心动物保护议题与立法的不同领域学者,一起参与动物福利法的推动;2.提供与会者关于中国动物保护议题的现状;3.促进动物保护立法草案中包含健全及有利动物福利的条款;4.提升动物保护组织对动物福利法内容及立法过程的认知。

 

国家农业部首席畜牧兽医师贾幼陵局长就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意义,《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起草专家高利红教授、张式军教授就动物保护法的起草,著名的动物保护专家莽萍教授就中国文化与动物保护立法,著名公共医学专家祖述宪教授就实验动物福利现状,山东大学社会学系郭鹏副教授就伦理与动物福利立法的关系,台湾大学著名兽医学专家叶力森教授就台湾动物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美国休斯顿大学Peter.L教授就中国畜牧业发展的动物福利问题,加拿大动物园检视协会总监Rob Laidlaw就动物园动物管理立法,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中国项目主任华宁女士就圈养野生动物福利现状,香港爱护动物协会侯安娜博士就香港动物保护法的影响,以及东北林业大学赵英杰副教授就我国伴侣动物福利问题等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专家们还回答了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动物保护立法、动物福利、动物管理等方面的各种问题。

 

在第四届可持续动物保护训练营会议上,来自全国各地动物保护组织的代表们还就我国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动物保护团体在创建及执行立法中的角色与作用、如何与媒体建立关系、如何进行有效的游说沟通、项目调查的重要性、发展公共宣传、项目的评估、宣传教育与动物救助关系等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交流。代表们还专门到北京动物园对园中的动物福利状况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作为讨论的一项议题。

 

这次会议的举办,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动物保护人士水平的提高及动物保护团体的建设都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对各地动物保护组织的工作将起到非常有益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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