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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8日 公丕祥 点击次数:4501

[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是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系统表达。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根本遵循、推进方略、动力机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悉心思考和深入研究,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法治思想理论系统,从而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思想理论系统

    一、引言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精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命题和新观点,形成了法治思想理论系统,科学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深化发展,因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综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的广泛传播与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人以大无畏的理论探索勇气和实践创新精神,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理论成果。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与法律学说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产生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及其法律学说,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宝贵经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原则,在中国这个东方大国展开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革命性变革,从而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蕴涵着丰富的法治学说。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指明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任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探索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因而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新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分析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并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科学发展观及其法治思想的提出与实施,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中心,着眼于对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依法执政的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深化,因而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境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面对着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坚持从中国国情条件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习近平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方法,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放在“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之中、放在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之中,加以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出科学的阐释,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继续深化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精辟深刻,意蕴深邃,指向鲜明,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理论光辉,因而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切实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崭新境界,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不断前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于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治问题放置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中来加以思考和把握。在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时,习近平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因此,研究和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就必须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着眼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着眼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治国理政、执政兴国的重大全局性抉择。只有这样,才能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是注重在“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中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深刻总结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的伟大实践的宝贵经验,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时代脉搏,把“四个全面”确定为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布局。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充分展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宏阔而深邃的战略视野。习近平强调,“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一个相互融通、相互促进、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这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因此,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作为战略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处于灵魂和统帅的地位;作为三大战略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乃是实现战略目标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四个全面”之魂,是实现战略目标、推进改革和法治的根本政治保证。很显然。我们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构成中,着力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是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来展开,找准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着力点,在贯彻落实上凝神聚焦发力,精心谱写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新篇章。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制度基础。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旨在于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实施有效规则之治。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夯实制度基础。习近平指出:“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法律的作用愈益明显,而且意味着法律职能更加全面,法律制度和机制更加健全。因而小康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由此,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无疑应当体现各领域改革对提高法治水平的基本要求,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同样地,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政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地统一起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再次,全面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性过程之中,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因而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习近平强调:“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因之,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功能,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顺利实施营造公正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进而确保当代中国在深刻的转型变革进程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平稳健康有序。
 
    二是坚持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习近平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称之为“姊妹篇”,强调二者之间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显然,这里提出了一个重大论题,即如何认识和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涵义丰富而深刻的重要概念。习近平精辟地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联、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个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军治国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深刻反映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旨在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而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里,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适应变革时代的法治发展的新要求,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依托。”因之,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本依托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这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实际上,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于同一个时代进程之中,二者相辅相成、内在联系、不可分割。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习近平看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因此,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抉择。
 
    三是着眼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重大根本问题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郑重提出了一个极其重大而严肃的问题:“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这一重大问题确乎发人深思、令人警醒!我们知道,法治深刻体现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基本目标,反映了社会主体从事法治变革的价值理想。它把国家与社会生活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用法律意志的客观性、确定性取代权力意志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这亦成为后来发生“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以后,怎样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一重大的历史性课题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1978年12月13日,在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法治的惨痛历史教训,把加强民主法制、维护法律权威作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的战略性任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原则。邓小平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大踏步地前进。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法规范,为国家法治化进程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些重大的法治思想、法治原则和法治要求的提出与贯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显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确实意义重大而深远。正是基于这样的深刻把握,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充分认识法治这个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顶层设计方案,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形成了更加完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思路、更加清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框架、更加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从而展现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旨在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后,坚定地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前行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只有这样,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途上,中国共产党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期执政,从而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沿着正确的道路稳步前进。“道路关乎党的命运,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时,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在作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四中全会决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此后,习近平在一系列讲话中,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了深入论述。很显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体现了中国的国情条件,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鲜明宣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因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法治变革过程。在不同的民族、国度和地区,这一进程的动因、表征及后果是各不相同的。因之,从全球视野来看,现代化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特点,而在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固有逻辑,因而现代法治国家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深刻的内在必然性。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邓小平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他精辟地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只有立足于本国法治国情条件,对域外的法治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才能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途径,顺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习近平深刻指出:“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面、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的政治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使之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而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指向。习近平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进而,习近平精辟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因之,我们必须悉心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藉以坚定地恪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丰厚的社会政治资源,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这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把法治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既是我们传统和优势,也是新的历史条件的客观要求。因此,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这就必然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坚持党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灵魂和根本保障。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最强大、最有权威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及其取向,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产生着极其深刻而重要的影响。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把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进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深刻反映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高度统一性。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做好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不仅如此,习近平还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他明确指出:“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尤其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想和依法办事能力,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当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总之,在当代中国,“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区别。”“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所以,要充分认识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决不能把二者孤立起来、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三个有机结合”的基本特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是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进而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法治保障。因此,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同样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发展。当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1992年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精辟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中共十八大报告把“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目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建设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强调“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对此,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因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我们要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新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进而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和理论指南。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并且强调“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这些重要论述,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主义传统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的国度推进法治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行,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状况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开辟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智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轨迹,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涉及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许多重要的法治思想与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有力地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社会主义从来都是在开拓中前进的。” “我们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毫无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绝不是自我封闭的僵化体系,它因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而永葆青春活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本国的具体实际和国情条件相结合,加以创造性地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所以,面对着生动鲜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我们一定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际运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发展基础上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信,从而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
 
    在当代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庞大的社会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乃是中国法制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性的进程,这是一个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向法理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转变过程,旨在于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不断向法治中国前进的宏伟愿景。习近平始终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条件,注重从历史、现实与未来相统一的战略高度,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布局,提出了一系列运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法治方略思想。
 
    其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这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乃是当代中国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这一法治体系的建设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程度与水准。因此,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很显然,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体构成要素,它们之间有机联结,形成一个法律制度与法治价值内在统一的和谐有机整体。在这里,法治体系的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体系决不是杂乱无章的东西,而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治实施体系的意义在于恪守法律实施过程的法治主义;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是现代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或约束权力;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灵魂和根本保障,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因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确证法治的权威。这深刻反映了传统法制与代之而起的现代法治之间的历史分野。
 
    其二,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在中国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确乎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历史性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从工作布局上整体谋划、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因此,习近平提出,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且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显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整体观。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执政乃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党组织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律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规制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从而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诚如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因之,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乃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依法执政处于关键的支配性地位,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义,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从而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此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各有侧重。习近平认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一般来说,法治国家,主要是指确立法律统治、维护法律权威的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决定性因素;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是一个信仰法治、依法治理的社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深刻反映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
 
    其三,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制保证。习近平高度重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极端重要性。由此,习近平精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崭新的治国理念,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这里,一是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要健全和完善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对于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都把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重大议题。对此,习近平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三是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习近平深刻论述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其四,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到党的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需要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抓住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协调配套展开。习近平强调,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这就明确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一是要推进科学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在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面对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法律基础。因此,坚持科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它要求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基本目标,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准确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健全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有效进行法律创制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科学化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习近平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要推进严格执法。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在执法体制中,行政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是法律实施和执法的重要主体。习近平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要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项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显然,严格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三是要推进公正司法。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现代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因此,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在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并且以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渠道。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严格依法司法,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确保一切司法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坚持公正司法,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个体公正与普遍公正、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司法为民,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四是要推进全民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乃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习近平认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他援引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一段话,借以确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的极端重要性。卢梭这样说道,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由此,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因之,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环节。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能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五、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机制
 
    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与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习近平始终把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作为统筹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的重大议程加以悉心思考和谋划,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因而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因此,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有效破解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治难题,努力克服影响法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深厚动力基础和重大战略任务。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变化。伴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深刻变革,法治领域也在经历着一场剧烈的革命,新的法治系统在形成,与以往迥然不同的法治价值理念在确立,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法治秩序遂而建立起来。当代中国六十多年的法治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结构,创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代法治架构,给新的经济社会生活系统提供有效的规范与制度支持。正是在这一历史性的进程中,逐渐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的进程。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大变革的进程,当代中国法治改革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历程。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迅速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深化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习近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科学把握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特点,深入揭示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改革的内在规律,深刻论述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是强调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有机统一。毫无疑问,当代中国法治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矛盾和难题愈益突出。在这一新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加强法治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习近平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讲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其中步子要稳就是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改革,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合。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各方面改革措施相互牵扯,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推进下去,即使勉强推进,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其相应法治改革措施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顶层设计方案,“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因此,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虽然不像三中全会那样涉及方方面面,但也不可避免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涉及面、覆盖面都不小。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点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身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与此同时,习近平清醒地认识到,法治领域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在加强法治改革方案顶层设计时,对于那些关乎法治建设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要充分发挥基层探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重大法治改革举措的先行试点工作。“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因此,在推进法治改革的过程中,要“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试点,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取得经验、看得准了再推开”,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把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稳妥审慎地把法治改革引向深入。不仅如此,开展法治改革的试点工作,也要充分注意到区域之间的差异性。我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这就决定了在推进法治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区域之间的差异性。“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由此,才能确保把法治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切实贯彻落实到不同区域的法治实践之中。
 
    二是强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有机统一。在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法治事业,必须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从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因此,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注重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在推进法治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全局观念,“牢固树立改革全局观,顶层设计要立足全局,基层探索要观照全局,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应当看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重要改革措施及范围相对比较集中,推进难度亦大,因而更加需要树立法治改革的全局观,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所以,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因之,坚持整体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贯彻落实好法治改革的全局观,对于顺利推进当代中国新一轮法治改革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在注重法治改革的整体性、关联性、协调性的基础上,亦要深入分析法治领域中的主要矛盾,以法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确定重点法治改革举措,实现法治改革重点突破,进而着力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抓住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推出一系列重大法治改革举措,积极应对法治发展领域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挑战,攻坚克难,重点突破,形成推进法治改革的强大合力。其中,司法改革乃是新一轮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有20多项,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在新的层面和更大的范围推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系列重要司法改革举措,明确了40多项司法改革措施。习近平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在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明时,谈到全会决定涉及的十一个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其中之一是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时,重点讲了十个问题,其中与司法改革有关的竟占到一半,包括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这充分表明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的重点领域,必将有力地推动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
 
    三是强调直面问题与维护权益的有机统一。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把解决法治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谋划和实施法治改革方案的基本立足点。习近平强调:“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综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我们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新一轮法治改革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突出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比如,关于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共十八届四全会决定按照“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制度构想。又如,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宪法意识薄弱,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程序不健全影响宪法权威的状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都把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再如,针对立法工作中部门化、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的状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的法治改革任务,等等。因之,新一轮法治改革坚持求真务实,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致力于破解法治难题,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对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说道:“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在决定起草时我就说过,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那还不如不做。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实际上,当代中国新一轮法治改革立足于解决法治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充分体现了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价值追求。习近平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利益调整、制度创新的过程,因而必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与法治环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要通过法治领域改革,努力创新法律制度机制安排,不断解决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难题,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从而使法律制度机制安排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习近平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四是强调尊重规律与依法改革的有机统一。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是一切深刻的法治革命。从中国的具体法治国情条件出发,遵循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法治改革,确保法治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成效,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推进法治改革,必须在坚持正确方向、保持政治定力的前提下尊重法治领域改革的基本规律。习近平深刻总结当代中国改革进程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强调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改革方法论,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指出:“在推进改革中,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辩证法,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提高操作能力和执行力。”这实际上亦揭示了法治改革规律的基本要求。在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切从中国法治国情条件出发,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的实际出发,按照法治工作的客观规律办事,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创新,不断深化对法治领域改革规律的认识,从而把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稳步引向深入。不仅如此,改革与法治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治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而“法治领域改革的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因此,在这里,一方面要努力实现法治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对于法治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从而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改革。那种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的观点,无疑是不准确的。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法治改革对于立法发展的促进作用,“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对于法治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法治改革经验和举措,要及时加以总结,尽快上升为法律;对于法治实践证明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法治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进而推动法治改革措施的试点先行;至于那些不适应法治改革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则要及时加以修改或者废止。那种以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当滞后性为由认为法律很难引领改革的看法,显然是片面的。总之,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在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过程中,“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六、结语
 
    人类思想发展的历程充分表明,任何一个思想理论体系都是一定时代条件的必然产物,反映这个时代社会生活条件的内在需要。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这样一个重要的论断,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因之,在理论需要和实践需要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现实的实践需要乃是理论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乃至成为决定理论在一个国家现实生活中实现程度的基本条件,由此,“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另一方面,理论能否满足现实的实践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本身的现实的实践价值,有赖于理论对于一个国家现实生活的解释或说明的力量,由此,思想本身应当“力求成为现实”。正是在这里,理论需要“直接成为实践需要”,理论满足了国家现实生活的需要,因而在国家的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这是一个剧烈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不仅构成了这个大变革时代的强劲的主旋律,而且对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提出了新的重大理论需要,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推动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紧随着时代的脚步不断丰富和发展,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的理论工具。正是在这样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这一法治思想理论系统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条件出发,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着眼于“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科学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实现理论需要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进而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成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的理论指南。这一法治思想理论系统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为中心,面对前所未有之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和前所未有之多的矛盾风险挑战,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总体布局,深刻揭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规律,系统阐发了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基本法治理念、法治主张、法治话语和法治立场,集中反映了大变革时代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需要。这一法治思想理论系统以其宏阔的战略视域、缜密的系统思维、强烈的问题意识、鲜明的辩证精神和深厚的历史感,有力回应了大变革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与挑战,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逻辑表达,进而实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发展新飞跃。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定实际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行动指南而不是教条的根本基础之所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已经并将继续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具体历史实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同中国基本国情及其历史任务的紧密结合,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地上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与时俱进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伟大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必将愈益丰富和发展,从而推动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发展进入新的境界。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M]∥.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6]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3年11月12日)[M]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9]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1]徐显明,张文显,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走?——三位法学家的对话[J].求是,2015,(5):29-32.
[12]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J].中国社会科学,2003,(1):13-24.
[13]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要点[N].人民日报,2015-02-03(1).
[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5]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2012年12月4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6]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M]∥.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M]∥.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9]2015年6月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时的讲话要点[N].人民日报,2015-06-06(1).
[20]2014年12月2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时的讲话要点[N].人民日报,2014-12-03(1).
[21]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来源:《法律科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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