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三点,题为“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的学术讲座在文泓楼四楼会议室举办,主讲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我校麻昌华教授主持。
(麻昌华教授主持)
围绕民法典编纂的话题,龙教授谈论了四个问题:其一,要不要编纂民法典;其二,编纂的条件是否成熟;其三,编纂的路径;其四,民法典的内容构成。
首先,针对“要不要民法典”的问题,龙教授就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反法典化”的趋势作了简要介绍。他认为,法典是19世纪理性主义的思想的产物,具有革命的作用。而今时代变化,法典无法囊括多样的社会关系,高度逻辑体系化的法典基础丧失,如若依然坚守则会导致以理论剪裁现实,导致社会关系的简单化、静态化。但尽管如此,西方国家仍惯于以快速修改民法典方式实现对社会发展的回应。从中国特定情境下来谈论法典化更具实用性。法典化方式对于中国作为民法后发国家,在树立民法地位,促进民法发展的作用上具有路径依赖意义,也同我国法律发展状况相关。
(龙卫球教授主讲)
在对第二个部分,即民法典编纂条件成熟与否的问题上,龙教授对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编纂在历史上的契机进行了梳理,认为民法典的制定最重要的不是经济条件而是政治条件。他指出,1956年和20世纪60年代的两次时机不成熟;1979年到1982年期间,虽然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但政治条件上,领导层对此尚未决断;1998年的经济条件更加成熟,但在政治上,由于领导人更迭导致编纂民法典活动未能延续。龙教授认为如今再逢民法典编纂契机,政治气候已然具备,除却学者提出方案外,尚需政治家具备此种认识,上下结合,方成其事。
在对接下来民法典制定的路径问题上,龙教授对目前学界主张通过制定民法总则来达到将来民法典编纂“总则加分则”的路径表示质疑。他赞成江平教授通过制定民法通则形成民法典的思路,主张民法典采“通则+模块”的体例。他认为,首先民法典的制定要尊重我国民商法的历史。中国民法的历史中断数次,民法通则当时作为一个“半批发”的产物,具有法律制定授权书的地位。如能延续“民法通则”的名称,则可“延续过去,走向未来”。其次,民法通则具备可改造性。民法通则具体制度可能过时,但民法通则每一章的架构以及第一章的内容仍未过时,在具体内容上可加修改。再次,“民法通则”拒绝总则式的体系,不要求对公因式的抽取,而是采发散式、指导式,符合解法典化的时代需求。他认为民法通则应当吸纳行为世界中的常识、公理,发挥其价值指向功能、以及临时指导作用,解决民法的体制立法问题,机制问题则由单行法解决。最后,他认为“通则+模块”的体例也使民法典编纂的“中国特色”得以实现。
第四个话题,对民法典内容构成的问题,龙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内容必须符合时代的合理要求。今日科学的典型代表是社会学,作为科学的法学也会逐渐找到自己的方法。法学的基础不应停留在19世纪的社会印象上,而要用更加综合的方法发现社会的要求来构造具体的制度。这需要整理以往的立法,检验域外的先进立法,同时也要采用民法、经济法以及商法的关系视角来看待问题。这将是一项非常大的比较法工作。
讲座最后,龙教授就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新闻:刘刚、段啸楠
摄影:吴雪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