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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6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2838

    4月25日晚七点,我国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文泓楼报告厅对全校师生展开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以“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考”为题,吸引了来自武汉其他高校法学院的学生,场面热烈。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麻昌华教授进行主持。

(麻昌华教授主持)
 
    麻昌华教授首先隆重地介绍了崔建远教授,并表示崔教授是第一次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做讲座,热烈的欢迎崔建远教授的到来。
 
    紧接着,崔建远教授结合个人经历,通过案例分析、对比其他学者观点等形式为大家呈现出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他简要介绍目前民法总则制定的进度后,对民法总则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思考。第一是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资格,崔教授表示关于民法总则规范的规格,学者观点各异。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民法总则规范的标准有二,一是可以提起公因式覆盖到民法各个编;二是具有裁判依据功能。对这两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后,崔建远教授对此观点予以赞同。

(崔建远教授主讲)
 
    第二是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配置,崔老师表示尽管境外的民法典未正面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个别学者对于继续确定民法基本原则有所动摇,他仍认同中国立法的传统,赞同设置民法基本原则。崔教授对此有更深入的思考,他主张不仅要罗列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要把各基本原则的关系明确表达出来。此外,他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三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确立思路。崔建远教授表示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非常复杂和棘手的问题,关于承认哪些人为民事主体,见仁见智。崔教授认为,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二,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三,法律确立某团体为民事主体,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随后,崔老师结合生活实际对这三个标准进行了生动、形象的阐释。
 
    最后,麻昌华教授表示民法典的制定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希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子能够再有机会向崔建远教授学习。在提问环节,崔建远教授针对讲座中列举的案例、民法典应否规定典权、小产权房买卖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讨论。
 
摄影:吴雪睿、曹春燕
新闻:段啸楠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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