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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徐显明 点击次数:5483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65年的执政历程中,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开辟出来的独特道路。对这条道路的探索前无古人。它是适合中国国情,有灵魂、有方向的道路,是通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唯一正确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的时候,中国制度的文明性、先进性和强大的竞争力将充分显现出来,中华法系或将通过法治中国的再造之后获得重生。
[关键词]:
中国特色;法治;党的领导;人民

    走什么路,举什么旗,定什么制,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走对了路,举对了旗,定对了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就是我们要走自己的路,这条路叫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规定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上要坚持道路自信,首先要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与法是什么关系?是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在理论上两者是对立的,将问题命之为“党大还是法大”,《决定》对此作了科学的回答。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我们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限制和削弱党的领导。

    在世界范围内,观察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一条规律,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美国的联邦党领导确立了美国的宪制。现今奥巴马领导的民主党正在推行符合本党性质的医改法。英国所谓议会政治,其实是政党对议会的争夺,控制政府的政党,同时也控制立法。日本自民党曾长期执政,现在也在竭力推动代表其右翼倾向的宪法修改。统计发现,即使标榜司法独立达到极致的美国,其实也是政党在左右司法。自1789年以来,被任命的112名联邦大法官中,除极个别外,其余皆有政党背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典型的“政治性法院”。其所谓独立,可以摆脱议会、政府干涉,但其法官不能不受任命他的总统所在政党的影响。通过党的领导推动法治发展,是世界性经验,是法治的普遍性规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既符合法治发展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中国共产党通过65年治国理政的探索,已找到了党领导法治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与“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党既要领导立法,也要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护法。落实好“三统一”、“四善于”,处理好党与法治建设五大环节的关系,党就能与法治融为一体,党的领导就不至于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就能真正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把党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设问党大还是法大,就如同设问火车头大还是铁轨大一样,也是荒谬的。火车运行离不开铁轨,党的领导要依靠法治;但如果没有火车前行,铁轨则没有任何价值,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总结我国法治发展的经验,最根本的一条,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与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是为了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人民性”是我国一切制度的根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公权力为民所有、为民所享、为民所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首先要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次,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人民利益至上”。一是必须明确,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二是在法治实践上,要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要求,把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背离了人权,法治就失去了意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这个法治规律要牢牢把握。三是依法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让人民真正感受到主人地位。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让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要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要求的:人民既要在形式上有权,更要在实际上有权。再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人民真诚拥护法律,内心信仰法律,全力捍卫法律,法治才能实行下去。最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抛弃那些反人民、反法治的人治观念。凡认为法律是用来管人民治人民的,认为自己是牧民者,人民是被法律所治者,都是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古今法治的通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从古典法治到当代法治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和最有效方式。《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四个都”全面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既突出了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的重点,也重申了普遍守法、平等守法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重点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消除特权。中国古代的法家曾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种平等是有保留的,是不彻底的平等观,因为它为皇帝留了天窗。只要还有一个人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只不过是另一种形态的人治。人治与法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水岭,表现在对权力和特权的态度上。《决定》强调,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封建主义思想残余依然存在,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无视法律的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要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观念问题,用平等的利剑去割除特权的痼疾。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职位多高,不管权力多大,不管在位还是退位,只要违反法律都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档。

    (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法律推行的道德难成善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要靠法律来维护,法律要靠道德来滋养。法治德治相结合乃古今中外之通例。西方的法治,借助于宗教予以推行,宗教起到了道德的作用。中华五千年历史,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但道德资源丰富。仁义礼智信之五常,忠孝信悌仁义廉耻之八德,为中国所独具。“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我国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荀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即提出“隆礼重法”的主张。只讲法治,不讲德治,就会重蹈秦代严法而亡之的覆辙。只讲德治,不讲法治,就会象东周那样分崩离析,天下大乱。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是中国经验,是中国治国理政思想文化的基因密码,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调整行为,道德调整内心,法律兜底,道德提升,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家才能治理有序。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首先要发挥好法律对国家统一、政令统一、法制统一、市场统一的保障作用。实现这“四个统一”要靠法治,道德对此无能为力。其次,要发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对人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等功能,去促进和褒奖高尚的道德行为,而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之行则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最后,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德育人,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把立法建立在良法之上,把国家治理建立在善治之上。良法加善治就是法治。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是说法治与德治可以并列,地位相同,更不是说我们党有两个基本治国方略,而是说在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道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用更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真善美去推动法律的实施,使法治在实践中不违背良法宗旨、不偏离正义方向。

    (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有其不同于别国的历史经历,人文传统,自然地理资源禀赋,独特的发展阶段,自成一体的行为习惯与思维模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从我国这些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制度特色。政治制度决定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路基,路基实则道路平。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旗帜,是方向,方向正则道路直。

    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汉律开始礼法结合,唐律则因充分体现了“出礼而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收”、“德主刑辅”的特色而成为世界封建制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以其为基础形成了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要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延安时期,毛泽东与谢觉哉讨论陕甘宁边区立法时曾说过:“宪法必须请边区的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的,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毛泽东的“冒出来的泉水”的比喻,其道理即在于法治发展要从实际出发,要解决中国问题,要有中国特色,要形成自己的道路。

    当然,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也要避免走向极端,防止进入思维上的“特色陷阱”。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只以本国的历史发生和现实存在为观照。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列宁曾就共产党人与人类文明指出:只有把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拿来吸收并为我创造性应用的人,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人不拒绝人类一切制度文明的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既不能搞“照搬照抄”,也不能搞“全面移植”,更不能搞“全盘西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65年的执政历程中,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开辟出来的独特道路。对这条道路的探索前无古人。它是适合中国国情,有灵魂、有方向的道路,是通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唯一正确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的时候,中国制度的文明性、先进性和强大的竞争力将充分显现出来,中华法系或将通过法治中国的再造之后获得重生。

来源:《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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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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