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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系列学术研讨会之十四: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十六讲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3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4598

    2014年11月22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系列学术研讨会之十四: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十六讲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本次论坛分为两个单元,主讲人分别为:方新军教授、张鹏教授、黄文煌讲师、李中原教授、叶名怡副教授;评议人分别为:姜战军教授、张红教授、高飞副教授、资琳副教授、冉克平副教授、杨凯法官、陈晓敏讲师、陆剑讲师等。
 
    上午8时30分,本次论坛在文泓楼会议室正式开幕,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涤宇教授致开幕辞。
 
 
(张红教授主持)
   
    张红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与会的各位嘉宾,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徐涤宇教授致辞)
 
    徐涤宇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他首先热烈欢迎苏州大学法学院各位青年才俊的到来,并表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关系密切。其次他对本次论坛报以很高的期望,希望这是一次很有成效的论坛,并在会议之后能够出现有影响力的作品。最后预祝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圆满举行。
 

(高飞副教授主持)
 

(方新军教授主讲)

(姜战军教授和资琳副教授评议)
 
    上午9时许,开幕式顺利结束,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的主题报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飞副教授主持。第一位主讲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方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一项权利如何成为可能?——以隐私权的演进为中心》。方教授提出当今社会处于权利爆炸的时代,法官不能动辄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新权利类型,因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获得名分往往要经历各种曲折迂回的考验。而对于一项利益的保护应该遵循法学独有的解释论方法,惟有如此,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对分界才能够维持,权利概念的核心价值才不至于权利的通货膨胀而贬值。对于方新军教授的报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琳副教授分别针对问题提出真知灼见的评议。

 (张鹏教授主讲冉克平副教授评议)
 
    接下来由第二位主讲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教授做题为《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报告。张鹏教授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命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前提是按份共有人出让自身对于物的共有份额;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前提是出租人出卖整个房屋,两者前提不同,不会发生竞合。然后,张鹏教授将该制度与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进行了比较,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会产生竞合,主张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处于优先地位。针对张鹏教授的报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冉克平副教授做出了相应的评议。
 

(黄文煌讲师主讲和陈晓敏讲师评议)
 
    第一单元的第三位主讲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文煌讲师,黄文煌讲师的题目是《清偿抵充探微——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关于清偿抵充制度,黄文煌讲师认为我国法释[2009]5号第20条没有规定债务人的指定抵充,应通过法律续造予以承认。关于抵销的抵充、“均到期”债务的抵充、“担保数额最少”债务的抵充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债务的抵充等问题,仍需通过对该条规定的具体解释予以解决。围绕超限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项目的抵充,以及数项主债务均有费用和利息时的抵充,应依据法释[2009]5号第21条规定的文义并区分债务的性质加以明确。对于黄文煌讲师的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敏讲师做出精彩点评。
 
    经过几番激烈的讨论,本次学术沙龙第一单元的研讨活动在11时50分圆满结束。
 
    下午14时30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会议研讨会之十四: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十六讲进入第二单元的沙龙讨论环节。本部分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孟令志副教授主持。
 

(孟令志副教授主持会议)
   
    由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李中原教授进行报告,其报告的主题是《竞合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分析框架》。李中原教授以因果关系为标准,将侵权案件分为:择一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共同因果关系、混合因果关系,并分别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竞合侵权中的主要疑难案型展开类型化分析。针对李中原教授的报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杨凯主任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出发做出了精彩的评议。
 

(李中原教授报告)
 
    本次论坛的最后一位主讲人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叶名怡副教授。叶教授以《请求权竞合理论批判论纲——以违约与侵权竞合为研究对象》为题展开他的讲演。叶教授从两个问题着手: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间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是否真实存在?2、请求权竞合理论是否真的能让请求权人利益最大化?紧接着叶教授阐述了竞合下的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再对两种损害赔偿范围的差别进行分析,再从时效、管辖、责任缓和及其他等方面进行讲解,最后论述了请求权竞合和诉讼标的理论的背离与契合。针对叶教授的报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定军副教授做出相应评议,在评议期间,与会的各位老师针对这个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就违约责任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精彩而热烈的讨论。
 

(叶名怡副教授报告)
 
    16时45分此次学术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敏老师主持闭幕式。陈晓敏老师表示今天的讨论十分的激烈,各位老师对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进行充分表达,这对民法的理论发展研究是十分有利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陆剑老师致辞,致辞中陆剑老师讲到:从今天大家激烈的辩论中,我体会到了民法精神,也希望日后我们中南民法能发扬这种精神,加强学术交流,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中交流,才能在学术上取得长足的进步。
 

(陈晓敏 陆剑致辞)
 
    至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会议研讨会之十四: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十六讲取得圆满成功。
 
摄影:吴雪睿、段啸楠
新闻:段啸楠、曹春燕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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