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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的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3日 罗结珍 点击次数:4350

 

    中国私法网转载的杨立新教授的长篇文章《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中关于法国侵权行为法的部分论述有不正确之处。该文认为“《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第1382条,第1383条是对第1382条的补充,而第1384条是对准侵权行为的概括性规定,统管以下的第1384条、第1385条和第1386条”。杨教授还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同时特别注明:“关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的关系,在国内翻译的文本上总是有所不足,这就是将第1382条翻译为‘过错’,而将第1383条翻译为‘懈怠’和‘疏忽’,这样,这两个条文的内容就发生了重合”。

    然而,“误解”正是由于先入为主的判断所致。我不可能在这里详细讨论法国侵权行为法。何况侵权行为法又是那样的复杂而引起无穷的讨论。我只是想说明,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安排,侵权责任和准侵权责任,从根本上来说,所依据的是第1382条与第1383条两项条文。这两项个条文将民事责任与“过错”faute紧密联系在一起。前者是故意过错(faute intentionnelle),后者是“非故意过错”(faute non intentionnelle),我们通常称之为”过失“。这两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是因“本人行为引起的责任”(responsabilité du fait personnel ):我们从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安排中可以看到,法国法中的侵权责任分别是:“因他人行为引起的责任”(résponsabilité d’autrui,第1384条),“因动物引起的责任”(ré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animaux,第1385条),“因建筑物引起的责任”(ré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batiments,第1386条)、“因无生命物引起的责任”(ré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choses inanimée,第1384条第1款)、“因本人行为引起的责任”(résponsabilité du fait personnle,第1382条与第1383条)。 

    我们要特别注意第1382条和第1383条,前者所规定的是(民事)侵权行为(délit civil),所谓(民事)侵权行为是指“有损害之故意而实施的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fait dommageable intentionnel)。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后者第1383条,它是有关(民事)准侵权行为(quasi—délit) 的规定,所谓“准侵权行为”是指,“没有损害之故意而实施的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fait dommageable non intentionnel),也就是该条文中所指的因“懈怠”与“疏忽大意”(négligence;imprudence)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指“非故意过错“(faute non intentionnelle)。 

    法国法律中,“侵权行为”称为“délit“,“准侵权行为”称为”quasi—délit“。应当指出的是,“délit”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délit”统指“造成损害、引起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有故意”。在这一意义上,“délit”这一术语包括了(特定狭义上的)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因而统括了“因本人行为”(第1382条与第第1383条),“因他人行为”或“因物”引起的责任(第1384条、第1385条、第1386条)。从特定狭义来说,法国法中的“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quasi délit)的划分依据应当是第1382条与第1383条。至于另外3个条文,属于推定过错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在本人翻译的《法国民法典》(1999年与2004年的两个版本)第1382条与第1383条之下,特地加了一个注释。杨立新教授在其文章中还特别指出这一注释“与条文的意思完全不同”。实际上,误解并不在译者。杨立新教授在文中也正确地指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中的“过错”(faute)应是指“故意“,而第1383条中使用的“imprudence”与“négligence”则是指“过失”。这样一来,这两个条文规定的内容并不重合。

作者简介:

罗结珍:男,1945年1月生,先后担任二外教务处副处长、饭店管理系系主任、科研处处长兼《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主编等职务。主要译著:《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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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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