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权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注: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