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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谈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发布时间:2006年4月13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955

 

     2006年4月7日下午2:30,陈小君教授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研究中心之邀,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津楼201教室为广大师生做了一场题为“中国物权法的起草”的精彩讲座。主讲人陈小君教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05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的首席专家。主持本次讲座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研究中心主任夏勇教授。


    陈小君教授一贯强调民法学习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因此,讲座中,她首先以“物”、“物权”、“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提出并简要阐释了我国当前物权立法所必须规范清楚的三个问题:第一、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设计);第二、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第三、物权的保护、救济。


    接着,陈小君教授以当前我国物权立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无权处分制度设计问题和她多年关注和研究的农村土地立法问题为例,论证了物权立法的学理价值和司法实践价值。她将物权法的立法价值归纳为:“定分止争、货畅其流、物尽其用、地尽其利”。


    随后,陈小君教授将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关于物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并分析其中存在的缺陷:第一、体制束缚下的计划经济痕迹顽固保存(没有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分强调“公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物权立法层次较低,多为国务院各部委分别制定,法律缺乏统一性,容易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立法体系;第三、有些规定脱离现实,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第四、立法技术的差距和操作层面的缺失(譬如,众多司法解释取代立法解释的问题,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以及缺乏对物权基本概念〈如先占、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的界定);第五、从物权的归属、利用角度看,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权利内容不到位、不明确,救济制度不科学、不系统,尤其是对物权所独有的“物上请求权”没有给予充分地重视。

    接下来,陈小君教授带领大家回顾了自1993年至今我国民法典制定和物权法起草的历程,介绍了几个有代表性的物权法草案(主要是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议稿、人大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的编排体例和制度设计的主要特点,并提出了自己对物权立法制度设计的看法:第一、从立法成本角度考虑,她主张取消“典权”;第二、她认为,物权法特有的“物上请求权”不能用“侵权”代替;第三、通过她和她所带领的课题组近几年对农村土地问题广泛的实证调查、分析,她主张农地立法不用限制其是否可以抵押、转让,立法上只规定“不改变农地用途”即可;第四、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角度考虑,她主张设立“让与担保”。

    最后,陈小君教授对物权法目前出台所遇到的障碍(有人认为“物权法核心条款违宪”)及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指出“私权利不等于私有制”。最后她以这样一段话作为讲座的结语:“一部民法典里一定要有物权的内容。一部物权法的内容包括有民法典的内容。她(指物权法)除了她本身的具体制度外 ,她最重要的、闪耀的、或者说承载着有关正义、有关公平、有关等价有偿、有关诚实信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利益这些微言大义的精神和内容。让我们共同期待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的诞生!”

    整个讲座在陈小君教授激情洋溢的演讲中落下了帷幕。讲座结束后,许多同学还意犹未尽地聚集到讲台周围,进一步就物权立法的有关问题向他们敬爱的陈老师讨教,陈小君教授耐心地给予一一解答。

 

    以下是本站现场拍摄到的照片:

主持人夏勇教授以幽默风趣的语言拉开了本次讲座的帷幕。。。

 陈教授神采奕奕演讲中。。。。

讲座会场座无虚席。。。。

 聆听·记录·思索。。。。

 

                                                   供稿:郑婧

                                                     摄影:李学仕

                                                  责任编辑:郑婧  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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