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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日 点击次数:1169

 

   2006年2月25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唐德华等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的顾问以及中国民法研究会的名誉会长王家福研究员,会长王利明教授,副会长杨立新教授、郭明瑞教授、尹田教授、王卫国教授、秘书长张新宝教授和常务理事柳经纬教授以及苏力教授、孙国华教授、韩大元教授、朱景文教授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发言。

    事先拟定的会议议程如下:

    14点30分-15点 开幕式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张新宝教授 
    介绍大会嘉宾及与会媒体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教授致辞、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辞、发言 

    15点-15点40分 第一阶段发言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郭明瑞教授 
    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顾问 魏振瀛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顾问 马俊驹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顾问 唐德华院长 

    15点40分-16点10分 第二阶段发言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孙宪忠教授  
    发言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朱苏力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韩大元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景文教授 

    16点10分-17点第三阶段发言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尹田教授 
    发言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孙宪忠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郭明瑞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卫国教授 

    17点-17点30分 第四阶段发言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卫国教授 
    发言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崔建远教授(李永峰博士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尹田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柳经纬教授 

    17点30分-17点40分  
    总结: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立新教授 

    以下为部分与会人员的发言。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同志们,下午好!非常高兴来参加中国民法学会主办的“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研讨会”,大家知道,物权法应该讲是一个为国计民生构造法制基础的大法,应该讲是关系到财产归属和排他性的法,这个法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大法。这个法是是我们在解放初期就开始围绕,六十年代也做过,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做过,但是都没有成功,到了九十年代以后,物权法才开始起草,经过2002年形成了草案,经过了人大常委四次审议,这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了人民意愿的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这个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也经过全民评议,绝大部分是赞成的。现在是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扰,今天开这个会,从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讨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其地位。 

    我这么想,物权法的制定的确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但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从单一的公有制变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多种形式发展的形式,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的进步。这个制度就需要有物权法固定下来,把它规范下来。过去以为,只要有了所有制,特别是有了公有制,国家就发达了,人民生活就好了,但是公有制不由物权法来巩固,所有制像豆腐那样被砸碎,可以像灰尘那样被风吹掉,我们在历史上出现的情况就是这样子。所以物权得法制定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积极意义。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因为只有有了健全的物权法,我们才可能有完善的所有权制度为我们的生产阶级提供坚定和坚实的法律基础,只有有了物权制度后,我们才能对融资也好,会市场经济提供广阔的天地。另外物权法的制定还有利于我们人民生活的提高。因为物权实际也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健全的物权制度,我想人不可能有尊严和体面的生活、物质财富,应该讲物权法的制定对中国的发展,对我们健康的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我们今天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对改革开放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很好的讨论物权法它的作用,讨论它制定的必要性,以及今天物权法的草案,我认为它已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具有中国期盼的法律。苏维埃过去没有物权法,只有讲所有权,所以我们谈不上我们抛弃了这样一个传统。南斯拉夫讲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权怎么规定?主体是谁?哪个国家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哪个国家规定了建设使用权,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是我们改革开放法律上的巩固,法律上的认可。我想我们民法学者是盼了几代,我们应该齐心协力,尽快把物权法经过讨论修改,能够尽快的颁布实施,这对造福我们中国十三亿人民,可以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大的发展,使国家更好的发展,使中国更加繁荣昌盛,这点我希望我们所有领导学者在这方面继续做出自己的努力。我们对物权法立法的不正当干扰,我们表示非常的遗憾,本来三月份可以表决的,但是推迟到明年,但是我想明年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但是干扰是不应该的。我祝这个会议成功举办,祝我们民法学界的同志,包括法学界同志,在我们国家立法里能够起更多的作用,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依据,谢谢大家!  

    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关于物权法的问题家福已经讲了很多了,我认为物权法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很重要的一个法,可以说是基础性的法。刚才家福同志讲的是这个意思。九届时审议民法典,当时李鹏同志认为很大,就说一篇篇讨论,其中物权是一篇,所以放到这一届讨论,这次非常重视,上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全民也讨论了,在座很多同志都知道。这中间出了一点变故,就搁置了一下,本来这次三月份全国人大的会议要审议的,肯定这次审议不了,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列为今年的立法计划,还要继续审议。我觉得今天这个会会推进我们物权法的进一步审议,加快制定法律的立法进程会起到积极作用。我希望我们今天这个会议的专家意见能够汇集起来,及时的反映。在我们法学界,在我们民法学界,对物权法的反映不光是一种意见,当然也不一定是主流意见,还有另外意见,要让立法部门了解这个情况,我想我们这个会意义是很大的。原来我说不讲话,但是还让我讲话,所以随便说了这么几句,再次预祝我们这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王利明(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物权法的制定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从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广大人民给予高度关注,民法学界,包括整个法学界全体同仁更是积极参与,可以说物权法草案不仅仅是立法者的心血结晶,也是全国人民,尤其是法学界的智慧结晶、心血结晶。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最近法学界出现了一点杂音,所以物权法的制定有某些干扰,我们这次召开这个会议也是希望进一步的明确物权法的制定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市场经济需要向物权法这样的基本法律来做出一些制度性的安排。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物权法来保护他们基本的财产,改革开放需要物权法巩固已有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和谐的运行,都需要物权法。可以说人民需要物权法,国家和社会更需要物权法。 

    下面我想简单谈一下关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因为我也写了一篇文章,我简单谈一点个人看法。平等保护我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第一是讲的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讲的是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管是财产,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我们不能说对国家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在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有人认为说平等保护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强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没有突出的公共财产的特别保护,那么就是不符合宪法规定,我觉得这种意见不太确切的。只有同等保护才能准确反映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宪法已经明确规定,我们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我们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强调了对私有经济的鼓励,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我理解共同发展就是要以平等保护为基础、为前提,实际也包含了平等保护的内容,因为没有平等保护怎么来促进共同发展呢?从宪法关于所有制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理解,我们宪法是确立的战略的倾向,不是搞私有化,而是多元化,鼓励保护共同发展,平等保护正是反映了这样一种所有制的要求。正是因为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全面的反映了这样一种所有制形态,所以我们物权法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有的同志说物权法草案抄国外的,我们有些同志专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统计,最后统计的结果是70%以上的草案内容规定是西方国家物权法里没有的,从这也可以看出,物权法是完全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 

    我个人有这样一个看法,只有在物权法里面确认平等保护这个原则,才能够以这样一种基本法的形式来具体的确认和巩固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够切实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排除各种左的右的干扰,才能坚定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反过来说,物权法确认平等保护,对我们所有制起到一定重要巩固作用。 

    第二点我理解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也是对我们市场经济做出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巩固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物权法首先强调了对国有经济财产的保护,有的人说物权法没有注重对国有资产流失等这些问题,实际上物权法专门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当然我个人看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也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有的需要行政法等等法律来规范的问题。但是物权法应该说高度重视了这个问题。所以草案规定,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应该禁止等等,类似的规定都是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特别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亿万人民得财富得到了增长,我最近了解了一个统计数据,我们国家现在城市居民拥有房屋的数量总和已经超过了美国私有房产的总和,这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它需要在法律上保护,而我们长期以来没有对城市居民的房产,这样法律制度的基本确认没有,只有在物权法草案中第一次区分所有这个制度。这不仅仅是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居住权就是基本的人权,财产权,决大多数居民来说,绝大部分财富就是这套房子,这也是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如果我们物权法不对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公民不敢大胆创业,不敢积累财富,企业不敢做大做强,就会出现很多财富大量损失浪费,资金大量外流现象,这种结果就会导致民穷国弱,伟大复兴根本无从谈起。 

    保护私有财产这与财富的分配本身,现在财富分配不公没有必然联系。物权法的功能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从这个角度是可以影响财产的分配,但是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保护富人,也不仅仅保护穷人,所以与私有化是两个完全的概念,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这主要通过税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政策来解决,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平等保护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非常重要,这个问题也不要展开谈。 

    最后我想特别强调,平等保护也是构建我们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石,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现在法制就是要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保护个人的财产就是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顺便我想提一点,有人说当务之急应该制定国有资产法,我觉得制定国有资产法非常重要,我们立法机关也已经进入议事日程,但是我个人认为我们首先还是需要物权法,因为国有资产是物权的一种形态,如果物权法没有对这些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做出一个安排,那么国有资产法,我们连一些基本的概念都找不到依据,那么新物权法出台后它怎么适用呢?所以我们只有在颁布了物权法之后,再进一步制订颁布有关其他法律,这样才能完善我们财产法律体系。物权法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对物权法草案某些技术性问题在学界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但是物权法草案,我们应当看到,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应当说已经比较成熟了,尤其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后,广大人民提出了很多意见,合理意见都已经被立法机关采纳,因此说现在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了,所以立法机关应当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我们热切的期盼物权法早日出台,谢谢大家!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第一个问题,北大教授公开在网上表示物权法是违宪这样的一种言论,我看不是故意的,也不奇怪,我们现在面临的是有关改革开放的第三次争论,改革到今天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但是对于究竟要不要改革,如何改革,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在这点上是可以理解。法学界以反对物权法里面的私有财产保护作为突破口,我想目的都是一个,对我们到现在为止的改革开放的一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我要明确说明,到底是物权法违宪还是北大这位教授他的言论违宪,把物权法扣了这么一个大帽子“违反宪法”,据这位教授本人曾公开表示过,他说过,其实主要并不是对物权法意见,主要是对改革开放有意见,改革开放了,削弱了国有企业,削弱了国有资产的地位,扩大了民营企业,加强了私有制的保护,因此这是违反宪法的,但是我们的宪法却明确写进去了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究竟他认为保护私有财产违宪是违哪个宪呢?我们可以明确说,我们修改以后的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这点是明确的。所以我们的物权法是完全符合宪法,也完全符合改革开放的要求。应该坚持下去。我们现在有一种情况也很有意思,根本反对改革的,在客观上完全仍然是一种极左的法学观念倒可以在网上,倒可以在讲台上盛行,而我们有一些主张政治体制改革的某些言论却要遭到封杀,这是需要我们很好认真思想的。 

    物权法这一年被阻挡了,有些人表示很高兴,就是高兴让你物权法通不过,我们如果反思一下,在我们的立法程序上有什么毛病没有?我们知道这位教授并不是专门搞民商法,我不是意味着不搞民商法就不能给民商法提意见,完全可以,但是一万条意见里没有一条提出来物权法违宪,而这个公开信确引起上面这么大重视呢?我理解就是影响物权法起草和决策的在位的,或者已经退下来的某些人有共鸣,有批示,这样的话引起了阻碍。这样我们思考,我们立法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呢?我认为立法程序里,人治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某些领导人的言论、批示起了很大作用,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我们广泛征求意见是走群众路线,这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当然我也反对在立法里面必须走这样路线,必要征求群众意见是正确的。 

    我们是走的真正的群众路线,还是不是群众路线,以至于我们立法程序的问题,这次是值得我们深层次的来思考。 

    另外,我认为我们必须制定进一步体现改革开放方针的物权法,物权法来自两方面拉力,一方面是来自北大巩教授(编辑注:即为巩献田教授)的拉力,另一方面包括我们在座的,也许有些教授意见的拉力,这个拉力就是物权法不能再倒退了,我个人觉得物权法有些条文改的越改越好,但是物权法有些条文改了是倒退,那么如果我们立法部门在考虑这些意见,说现在有些人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国有财产保护不力,我们再加进一些,像王利明教授讲的,那么我们的物权法将是什么样的物权法呢,我们物权法可能是保护国有财产的保有法,这样能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物权法吗?所以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如果物权法再倒退,我就认为不能不指定,我是完全赞成制定,但是我赞成制定既符合改革精神、科学精神的物权法,如果一部物权法体现不了科学精神,谁的意见都写进去,那是什么一部物权法?倒退式的物权法,这我不赞成,我就这三点意见,谢谢大家! 

  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的发言题目是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有个稿,没有来得及交,也不长,但是完全讲也来不及。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这涉及到物权法的根本性的问题,关于物权法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有个立法政策问题,又有立法技术问题,还有涉及到物权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问题,涉及到物权法与经济制度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物权法的任务到底是什么,是这样的问题。我发言的中心观点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法的关系的平等要区别开来,我讲三个问题,一个讨论物权法应当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第二个问题,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物权关系的法,不是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调节法。第三个问题,平等保护物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对物权法的要求。我简要讲讲。 

  先说第一点。物权法有些不同的意见,我觉得根本问题是要不要以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这个修正案从1949年算起,到99年是半个世纪,这是半个世纪经验总结。实践证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公有制是高度计划经济,在财税上统收统制,在报酬上搞统一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规律,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后来创造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应该说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应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和体现。这个基本制度使我们国家繁荣昌盛的基本国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所以我们讨论物权法必须有这个基本制度为基础,如果说不以这个为基础,那就很难达成共识。 

  第二,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法,不是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调节法。反映和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各个不同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部门的法律它有不同的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有不同的任务,物权法是调整平等关系的物权法。具体说是调整平等主体基于物质资料的关系法律。这个法律是属于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个人可能包括各种不同所有制的独资企业,还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合资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为物权法是经济关系法,涉及到所有制,所以说物权法也不可能一点不反映所有制,反映所有制,反映基本经济制度,我认为是原则性的方向性的,不应该是具体的,否则混淆了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界限。物权法草案规定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另外对自然资源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用过去的话来说,原来归国有专有。这样有了自然资源公有的话,这是物权法体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地位不平等,体现了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制度这点非常重要,因为自然资源是一切物质资料的基础,这是很重要的问题。除了自然资源以外,其他的不动产、动产,比如工厂、铁路、银行等等,这方面动产不动产归属我认为实质上是对不同所有制经营范围问题,是允许提倡还是限制它们投资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退回到完全公有问题上,法律有规定,中国民法也有规定,但是现有的经济制度要规定的很明确,在物权法要划个杠固定下来,不能发挥灵活机动的作用,这样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难以进行灵活的调整,我认为这些问题应该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经济法和行政法做具体的调整,应该从法律和所有制的关系来说,应该说经济法、行政法是国民经济的调节法,物权法是物权的保护法。应该把这个问题要分清楚。 

  还要说明一个问题,所有制和所有权这是过去长期争论的大问题,现在又提出来,实际业面临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比如一个村它的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整个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讲的经济、所有制,不是法律,如果讲村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任何单位不能使用所有权,要侵犯要处理,这是法律问题。一个村里有土地所有权,再有农民土地经营权,还有宅基地使用权,这些都是物权。另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还有种种的物权,物权法就要保护这些物权,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企业、工商企业有物权,有物质资料才能交换,否则不能交换,市场经济就难以发挥。所以物权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基本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是它的基础。这样一个法显然就不应该把它从行政法、从经济法来看,它的任务就是这些,没有更多的,更多的话实际就是说,如果在物权法上规定更多的行政管理措施,上级和下级、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的话,那样物权法已经改变了它的民事法律性质,就成了行政法、经济法或者混合法,这样就不能完成物权法的任务,这样就会打乱国家的法律秩序,使法律秩序混乱,引起司法的混乱,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利于基本经济制度。所以物权法非常重要,过去改革开放以前,集体的、私人的财产受到侵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公共财产,有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物权法,所以现在需要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制度,这个没有的话,其他法就失去了根本基础。所以我同意上面几位同志的发言,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物权法,这是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措施。 

  第三个问题就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讲个简单例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如果符合经济制度的话,有个合理比例,这是个形势,不可能有个合理比例固定很死,如果这样,那物权法的保护方法是什么?最主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如果它有成比例,不合理保护,比例就打乱,那么基本经济制度就不能保证,那么天下就纯粹搞私有,那么就不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即便出现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不平等,那么怎么办呢?物权法是不是平等保护呢?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平等保护,因为那个不平衡不是物权法的问题,应该是经济法、行政法,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些解决的问题,如果发生了不平衡,你就不平衡保护,那么就侵犯合法物权,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挫伤人民的积极性,破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长治久安的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制度,是人民生活提高的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所以物权法就是维护这样的制度,没有物权法的话,这个制度应该说难以充分的保护,甚至发生不少问题,谢谢大家!

  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好,我发言的题目是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现在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新的三面红旗,物权法是为高举这三面红旗服务的,特别是有了物权法,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快的发展,为什么这样讲?我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第一,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社会的基本法,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不是靠国家权利,是在民众间平等协助的关系中去营造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营造和谐社会的基础。人间平等是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再有,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但不能说是保护私有制的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为了维护我国现有经济制度服务的,私法是要体现在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精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能够取得和享有物权,能够自主的占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能够自主的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可以说在现代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营造离不开民法,当然包括物权法的调整。 

  第二,物权法是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我们知道,经济发展、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是营造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而物权法当然也包括民法的其他部分,是强国之法、富民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性、积极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国有资源的维护和利用。国家经济发展了,人民的生活富裕了,生活条件改善了,所谓国泰民安,人间才能和谐,当然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样社会才能稳定。 

  第三,物权法所规定的各项物权是一个科学的体系,它与民法其他部分规定的民事权利构成了完整的权利体系,每一个物权人的权利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人们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物权法又为发挥解决权利冲突,调和社会矛盾的功能,便于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说的通俗一点,民法,包括物权法,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能显示效果的法律, 

  最后我还认为,民法是善恶分明的法,它是一个制裁邪恶,维护善良人权利的法,民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每一个法人要诚恳待人,恪守信用,这些正是营造和谐社会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物权法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法律。所以物权法与营造和谐社会有着密切关系。目前加快物权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营造和谐社会急需的法律之一,我作为一个多年从事民法教学的教师,盼望着我国物权法早日出台,谢谢各位! 

  唐德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同志们,本来有望今年出台物权法,由于有了不太理智的一种声音,推迟了。我个人讲感到很遗憾。今天我想讲三个问题,一个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性。我认为前面很多老师都讲到了,我认为物权法不仅是一个行为法,也是个权利保护法,而且也是司法裁决法。从这几个方面来看,物权法非常有必要。 

    我们知道,在物权行为方面过去我们很不规范,很多东西没有规定,比如说简单的物权变动,没有一个规则,没有一个规定来明确。物权的保护应当说也是不够的。比如说我们讲有中国特色的吧,土地承包经营,有合同来调整的,现在我们物权法把它提升到了物权这么个地位上,我觉得这是对这种权利更有力的保护。作为我们司法机关也好,仲裁机关也好,没有物权法,很多问题处理得结果,同一事实,案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比如我们过去在《民法通则》里讲到,财产交付,所有权转移,有这么条规定。我们实际适用的时候,因为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的登记,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就有不同的结果。又比如说我们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按理说就是应该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的解释,它也有法律依据,具体处理案件时,处理使用权利的时候需要做出解释,但是由于我们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的司法解释一,有可能越权,第二,做出的解释法律依据不足,或者超越权利,所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讲,我觉得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而且及早的制定颁布是非常比较的。 

    第二点,我觉得我们的物权法在整个的起草过程中始终做到了五个坚持。1、坚持了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前面的同志都讲到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2、物权法从我们国家实际情况出发。前面王利明教授也讲到了,我们物权法不是照抄别人国家的,而是从我们中国国情,从我们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来指定的。3、我觉得坚持了总结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我们翻开物权法草案都可以看到,很多东西都是我们改革开放当中已经取得的成果,成功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给它固定下来。4、物权法揭示了有关法律的衔接。物权法是私法,与公法有关系,物权法不是行政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但是它有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在里面。物权法其实也有个和刑法的衔接问题,但是我们并没有改变物权法这个性质,只是解决一个如何衔接的问题。5、我们的物权法在立法程序上揭示了民主立法的程序,这点我不用多讲,提案的提出,物权法的审议,到物权法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一万余条意见,这充分说明了这点。所以我认为有人指责说物权法这个不对,那个不对,恰恰在这些问题上要始终坚持重要的原则。 

    第三点,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执法的问题,为什么讲这个问题,我觉得一部法律出来,不论对谁,包括我们很多的老教授、老专家,恐怕也有一个学习的问题。我们作为法官,每一部法律出来,首先一个任务就是发一个通知,要很好的学习这部法律,领会立法的精神,领会法律的条文规定。如果一部法律出来,谁都像听故事一样听明白,我觉得那不叫法律,法律是一门科学,专门的法律有它自己独特的一些概念或者一些名词里组成的,有些是不可替代的,需要我们学习,老百姓不懂,那确实有一个普法的问题,有一个宣传法律的问题。我记得起草民诉法的时候,关于诉讼标的,老百姓不懂标的啊,征求很多意见,再也想不到一个更准确的名词代替它,到现在老百姓也知道标的是什么了。这就是一个宣传法律的问题。我们本身有个学习法律的问题,只有学法你才能懂法,只有懂法你才能用法,才能守法,才能正确执法。我觉得并不要求一部法律出来,全国的老百姓都要听得懂,都要明白,这是不可能的。就包括我们现在很多大家非常熟悉的东西,老百姓也还是不懂的,比如上诉,这笑话大家都听过,再审,有个老大爷说,我上不了树了,再生我生不了了,这不要宣传就让大家都懂是不可能做到。总的说来,我觉得希望物权法不要受这未来的干扰。从改革开放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从保护人民权利的需要等等各个方面,希望物权法能够早日出台,谢谢大家!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

    我是根本没有准备,我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我对物权法知道不多,真的没有很好的研究,而且我刚从美国回来,时差还没有倒过来。我听了大家讲的,我也很同意物权法是很重要的,物权法你不明白,法律讲是给每个人应得的,这是正义的,公平的,他到底应得的什么,他得的东西得不到保护,法律干什么去。法字不就是平如水嘛,法律要讲求平等。有些问题是经济的问题,经济问题已经解决的,基本所有制已经解决了,法律就是要保护。这是一致的。有些同志过分担心,那就不保护公有制了?当然要保护,但是过去我们左的那种东西,好像私有就不保护,私有不保护你就没有办法搞生产,没有办法搞和谐社会,各种所有制都要很好保护,这才叫和谐社会,这才有正义,所以我觉得有不同意见当然是可以的,我们可以从这方面再好好考虑考虑,是不是有他们提出的这些毛病,同时我们把草案搞的更好一点,但是我相信,好多同志提出的,这个草案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已经酝酿了很久,我觉得从过去的经验看,我们立法往往是到了上面以后就往后退了。比如以前刑法,最初条文很好,到了后面就退了,这是过去政治方面的东西,老从这方面考虑,过分的担心,不必要的担心。怕借鉴?大胆的借鉴,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明,过去扔得太多,应该大胆借鉴,没有什么问题,当然我们不光是借鉴他们,我们还有好多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有我们的创新,这样才好。我就说这几句,我是过来很好的学习。我们以前搞法理的人,制定刑法的时候,我那个时候思想就是这样,我法理还搞不清楚,我钻我们的法理,人家讨论刑法我在旁边听听,后来发现没有时间跟上,制定诉讼法也是这样,所以各个部门法的讨论,我们法理都应该很好的参加进去,这是我的学习机会,谢谢大家!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很高兴今天能够听很多教授讲一些民法。给我的任务就是从宪法角度谈物权法的制定,我昨天写了稿子,还不成熟,我也不敢提交,我这里只谈一些观点。第一个物权法的制定是宪法给予了很大关注和参与的,今天正好郭校长来了,我们去年八月份中国宪法研究会和烟台大学法学会共同举办了研讨会,当时重点是宪法和物权法的,当事郭校长还刻了盘,当时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共同进行学术对话,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基本理念问题、一些原则问题,宪法关系的问题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 

    第二,昨天上海宪法主编给了我们电话,要求宪法依据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要发表五篇论文。第三信息是我们已经跟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的杨教授已经签了口头协议,大概四月份,进行一次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学术对话,我想可能不一定是针对物权法,是民法、宪法两个学科之间的原理,我想进行一个对话,我想多种学科的学术对话,特别是在我们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我们要淡化专业的界限,因为某一个问题,比如人权问题,这不光是宪法问题,也是整个法学界共同理论课题。所以我们人大法学院这几年强调学科的综合研究,比如我们进行过宪法、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对话,我们上个学期也进行了宪法学与法理学对话,宪法和民法学的对话,这是我们共同探讨我们自己领域里的重大理论问题,这是我做的说明。 

    宪法和物权法的问题,这需要我们高度关注。最近我看了一些文章,包括网上的讨论,平时大家对宪法不重视,但是事情发生了,大家都拿着宪法来说,你主张和宪也好,违宪也好,而且都拿了宪法条文,我很高兴,遇到法律重大问题,大家拿宪法来衡量,当然对宪法本身也可以争论,但是我一直主张,在法制社会里,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先有宪法规范严格遵守,如果对宪法本身老是进行批判,使宪法为自身建立的法律也不确定。我查了一下,美国的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法院,做出的违宪论断不是很多的,当宪法法官对某一条款做出判断的时候是很谨慎的。对一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法律,以及制定以后再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我们用宪法加以比较的时候,衡量的时候,我们对它的判断应该是非常的慎重,应该是综合性格的,不能拿某一个规定隔离开来进行判断。 

    我比较关注的问题是物权法的现代依据问题,要看你的法律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规定上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精神。物权法从它的基本规定和价值取向,是他人权具体化,使公民具体享受宪法所赋予的财产权。当然,宪法合宪基础不仅仅出现制定过程,你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合宪判断。你说宪法控制,你要违背宪法是不容易的,第一,你赋予它基本法律性质,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不是由常务委员会判断,为什么?宪政基础不一样,2003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判断和人大的判断宪政是不一样的。另外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这也是宪法的民主精神通过讨论赋予的。物权法通过后,如何落实,我想宪法对法律的控制仍然存在。 

    宪法上财产权的一种性质、功能、重要性我想前面很多教授都谈了,我不谈了,如果宪法不保护私有财产权,你的宪法就失去了现代价值,我们宪法从82年开始几次修改,大家看,它对私有财产地位的肯定是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当然我们宪法在中国的地位也有遗憾,我们的私有财产权仍然在总章存在的,以后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仍然主张私有财产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既不突出强化私有财产权宪法中的功能。 

    第三,宪法权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两个关系如何处理,这是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共同研究的,物权法里面也出现了生命权、人格权,也出现了财产权,但是宪法学者看来,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是针对公共权利而言,就是公共权利不能滥用,这是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基本目的。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个人对权利的侵犯,现实危害性更大,更严重是公共权利对你的侵犯。 

    做好民法保护和宪法保护不同功能的分工这值得我们探讨。 

    第四个问题,私有财产是所有者法律体系保护的,涉及到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的方式上,刑法保护方式上应该做什么样的分工?特别是把宪法中规定的所有财产的价值加以具体化的过程中,应该说是物权法最核心的、最重要的法律,因此从宪法实施的这样一个过程来看,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要求来看,立法机关不及时制定物权法,会带来很多问题,这点上,根据国外的发展趋势,立法机关该立的法不立,该修改的不修改,造成的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时候,你也存在立法的不作为问题。不是说立法机关想立就立的问题,立法机关也是受宪法控制。 

    最后,物权是受宪法限制,也受法律的限制,怎么样把限制问题合理加以定位,因为有的宪法学提出来,物权法在现代找不到这样的表述,物权体现的财产权怎么样在宪法文本上找到原理上的衔接点,赋予宪法价值的内涵,不要像有些学者所谈到的,好像物权和宪法中间出现,你的依据在什么地方,这对于不同认识而导致,我想物权法制定以后,中国要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最重要的环节,谢谢大家!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以及比较法教授):

    非常高兴参加会议,非常有压力,压力来自于民法学界的。我认为不同的学术领域之间的相互交流是非常非常有必要,当然可能视角不一样。我这里只是想作为一个法理学者,我怎么看由物权法的草案提出所引起的那些争论,我是怎么看这些问题的。可能有些和大家观点不太一致,可能有些东不合时宜,但是从一个法理学者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自以为可能在视角上有些帮助。 

    我的题目是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所想到的。物权法草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讨论过程中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物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回顾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人们经常会发现,有些法律的制定过程是部门利益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在起支配作用,但是物权法所涉及的利益不是哪个部门和地方的利益,这里所表现出的人们的意见和对立是改革开放以来所逐步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深入,法制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无论是立法还是私法,都不再仅仅是为立法者和法官所独享,法律也不仅仅是法学家关在书斋中的东西,它们正在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前几天接受新华社的采访,让我谈十五期间我过立法特点。我认为是向着民主方向发展。2004年有关人权立宪和私有财产保护立宪法德国保护,2003年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讨论,2003年关于城市收容遣送办法的修改,北京市和其他一些省市机关有关物业的立法听证会等,他们在指定过程中所受到民众关注程度,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都是空间的。在立法领域也是如此,2002年孙志刚案,2003沈阳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案件,2004年宝马车撞人案件,2005年农民工讨还工资案件。所有这些案件所引起的社会各界反响远远超出法律领域,由此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如何使立法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法制民主化进程同时出新的另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是人们的意见分歧,对众多的社会问题产生了相当不同的意见,比如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包二奶的争论,对于道路安全法白撞的案件,由于农民工讨还工资而杀人案件,引起的对农民工地位及其法律地位公平的争论。由此而波及对医疗卫生改革、教育改革的政论,所有这些争论都显示出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GDP由1978年不足200美元上升到现在的1000美元,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由1978年0.15扩大到0.45,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深感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今年我们法学院搬进了新楼,每位教师都有自己的办公室,许多人都成为有房族或者有车族,一些教师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今年举行新年联欢会时,我遇到一位我长尊重的退休老教授,我向他拜年,他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了两个阶级。面对这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我无言以对。也就是说改革开放确实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但是这些财富并不是均衡的、公平的,在社会不同群体中分布的。有些人因改革而获利,有些人虽然比以前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远远不如更富裕的人群,有些人因改革而丧失了工作机会,成为依靠国家救助的弱势群体。再加上一些人的财富并非合法所得,当提出要对他们赦免原罪时,自然引起议论。对国有资产流失也是这样,国有高管对国企改革虽然做出贡献,但是个人财产增长速度也达到了其他任何国家都无可比拟的水平。如果个人财富的积累是合法的,无可厚非,但是偏偏这些老总们一个个犯了事,这更加使贫富差距成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搅在一起,我想成为了物权法制定的大背景。 

    应该说立法机关不仅仅是表决机关,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更应该是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 

    第二点就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稳定财产关系。所谓有恒产有恒心,把现行财产关系打上合法印章之前,是否在实际上,而不仅仅是法律上更该考虑一下这些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第三个想法,调整财产关系是多个法律部门所共同承担的职能,让物权法来承担所有这些任务是不现实的,但是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必须通盘考虑这些问题,我的发言到这,谢谢大家!

    孙宪忠(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非常感谢会议主持者和主席先生给我发言的机会,我想谈一下物权法对平等原则的问题。如果提平等原则,就有可能鼓励侵吞公共资产及再一个,还有比较偏激的说法,把富人的花园别墅和穷人讨饭棍立起来保护,很显然是资产阶级的法律,不能得到老百姓承认,这种激愤的观点,或者说这种批评,大家比较注意,一个是发家之后为富不仁,另外是贪官腐败,这是社会的两个热点问题。有些人有意无意与物权法联系起来考虑。这从我来讲,可能对物权法的制定造成一些误导,尤其对我们私有财产的发展定性会有很大误导。大家都知道,中国物权法制定的背景,刚才说了,我们国家的私有财产量很大,实际生产资料占有量也很大,我看英国统计资料,现在实际上民营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创造的产值都远远超过公有制经济,就这样考虑也是有人担忧的地方。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我想希望大家平心静气想一想,是不是恰恰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的老百姓是不是普遍比以前富裕了,即使说现在贫富差距问题非常之大,我们国家整体来讲是不是比以前富裕多了,即使过去讨饭的人,现在拿讨饭棍的人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还是说他们实质生活有改变了,说个开玩笑的和,昨天坐公共汽车,有两个青年说,你给要饭的人给他一元他都不高兴,至少要两元。现在是不是讨饭的人性质有变化,这值得我们考虑。 

    对我们国家从原来在国际上有这种穷的国际形象,现在变为大家衣冠楚楚,农民工都打领带,这样我们是不是要仔细考虑,原来中国这么大国家,国民总产值排在世界第十三位,现在第四位,这其中原因在什么地方。很多人一说,当然主流媒体,报纸上一说,都是归结于党的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但是是哪一条政策改变了呢?就是把所有权交给个人,从而激发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老百姓自己就能够能动的积极的创造财富,他的财富就增加了,这种历史发展过程刚好和国际上情况一样的。我们知道英国以前是个很贫穷的岛国,但是在工业革命时一下成为帝国。成功的原因,很多人说是掠夺,但是不准确,属于只是掠夺别人,他只是那么一点点,怎么掠夺呢?其中两个中国汉字被我们忽略了,这两个字就是“创造”,创造动力是从哪来呢?是什么使英国人富有创造的精力而成为世界霸主呢?就是因为把所有权交给个人,从而激发了英国人源源不断创造。 

    立法上的政策和法学上的考虑,从现在来看,我们也能找到痕迹,我稿子长一点,我说的细一点。我去年在国外学习期间,仔细考察了民法典前期的立法,就发现法律发展刚好在这个过程中间,考虑的基本问题就是公权私权矛盾的问题,公利和私利之间的矛盾关系问题,法学研究国家我们基本道理是什么呢?就是从民权保障这个角度来看,现代法学发现了最实质性、很重大的问题,就是民权侵害最大的来源是公共权利,就是这个公共权利是民权侵犯的最重要的渊源,从历史上的结论和现实的研究都是这样,实际上民众之间的权利侵犯,我打你一拳,你踢我一脚不同。所以正是这样考虑,现代法律提出这样的问题,要从保护民权角度出发,必须要建立有宪公权学说。这个学说被称为世界法制国家的基本准则,对于社会公平的问题,法律只能是首先确定形式平等的原则,首先要确定形式上的平等,我们从理念上来讲,要确立平等是什么,我们要在宪法、民法基本法律上确定下来,然后通过其他措施,比如刚才利明教授说的,通过社会福利措施,比如富人多纳税,穷人不纳税少纳税,或者通过劳动保护,社会普遍医疗保障等等,对穷人的救济等等社会措施,来使形式上的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所以法律上来说,首先必须建立形式平等,然后追求实质平等,不可能从一开始建立形式上的不平等,如果这样的话就离法律所确定的公平、平等这样的目标就越来越远了。现在法学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来构成的。 

    刚才讲了很多,从宪法角度和我们民法是完全一样的,前苏联的法律意识形态是什么呢?首先建立一个形式上的不平等,而且把公权扩张到极端,把民权压抑到极端,尤其物权法来讲,确立三分法,国家所有权多么神圣,集体所有权多么神圣,个人所有权只是一个需求,现在仍然保留着监督控制,如果不监督、控制,就意味这一种罪恶,还是保留着对它不光彩的地方。从历史来看,我们可以考察中国人,中国过去的立法,中国物权法过去是有的,基本是对私有财产的立法。我在东欧也考察过,跟他们法学家也有联系,他们告诉我,在我们这里,在过去社会主义体制下,很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也都是私人的,比如在东德,东德私有土地曾经达到20%、30%,在我们中国,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搞得很好,我们的土地全部归公,私有财产,城市的住房,连生活资料都归公了,就是尽量压缩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空间,从而压抑了个人的创造财富的进取心,所以我们中国人一度成为世界上最懒散,最没有创造力的民族,所以中国人这么勤劳智慧的民族,这样悠久的历史,这样丰富的头脑和聪明的人,这样导致了我们国家,世界人口占第一位,国民产值占13位,这是什么造成的,现在好一点,又用公共权利限制。对于是不是合宪问题,至少这应该有个答案。现在法学告诉我们的是公权和私权对立的,如果想基于人民主权这样考虑,必须首先要考虑保护老百姓的权利,首先要形式上的平等,然后建立其他措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在这个问题上你不能过分相信公权,不知道大家是同意这个观点。对于法院、政府、立法机关,必须要建立分工制衡,防止他们大规模侵犯群众利益,尤其地方政府侵犯地方老百姓,一侵犯就很厉害。 

    现在社会有两个基本的担心我已经说了,一个是贪官污吏的问题,腐败的问题,再一个是为富不仁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不是在我们物权法中应该得到答案呢?实际上面有几位老师都说了,我不提了。法律如此复杂的体系,物权法很重要,但是物权法不是说包打一切,物权法从来也没有想把那些非法的财产,尤其侵害公共财产合法化。物权法就是要制裁这些非法的财产的话,是保护合法取得的,但是最严格的打击侵害公共财产的立法不是我们物权法,是刑法和其他法律,物权法不能替代刑法,像这样简单的问题,我们可能要跟媒体介绍一下,跟法学教授没有必要介绍,恰恰是法学教授提出的这样问题,所以也要给法学教授有个普法问题。尤其在这个领域上,物权法要提出的还有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对现在公共权利保护是不是足够,从我来看,现在也有很大问题,这是我对物权法不满意的地方,物权法现有的方案,刚才江老师说的很多,都是我的心里话,现在物权法方案一退再退,把科学中精确的思维和合理制度设计最后都取消了。对于公共资产,大家知道公共资产流失很严重,大家都很痛心,为什么流失呢?道理很简单,我们法律上国家统一所有,但是国家是谁呢?实际控制财产是谁呢?比如煤炭,煤炭所有权,去年我回来两个事实让我特别精心,每天一个报纸上要介绍两三个贪官污吏,另外就是矿难事故,搞的人非常压抑,为什么煤矿这个事情特别严重呢?从表面看矿产是属于国家统一所有,但是大家知道,有中央的矿、省里的、市里的、乡镇的,实际有五级,历史就是这样,现在地方上的矿为掠夺式的开采呢?因为法律上说是国家的,说不定把我的矿收上去了,所以现在加紧开采,把钱尽量取在我的手里,最后导致了不安全的问题,如果你实事求是的,比如法人这样的制度来设置,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我没有听说过中央想把地方煤矿所有权收上来,没有这样一个说法,只是说现在社会有这样的担心,有这样的问题。这就是不合理的方面,我们实际上法理上的想法跟我们现在的实践有了很大的差距。我想,这次物权法停下来,某种意义讲是坏事情,但是可能也有一些好事,我们大家可以安静的思考一下我们物权法的问题,老老实实解决这些问题。像朱老师提的,我们下面也思考,至少大家要好好的学习物权法、研究物权法、宣传物权法,这是我说的问题。最后讲一句话:还是希望立法机关勇敢的推进物权法。谢谢! 

    郭明瑞(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

    物权法的争议很多,现在对要不要制定物权法已经提出了一些问题,属于从政治上来谈这个问题,我今天这个发言有点从政治方面谈论这个问题。我这个题目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来看我国物权立法的必要性。一个国家立什么法律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也决定于要服从于一个国家的整体社会建设的目标。我们国家现在有没有必要制定物权法,一方面应该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来看,有没有这个需求?另外应该从我们国家社会的建设目标来看有没有这个必要。从经济综合条件来看很成熟了,我们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制定民法的必要和条件,当时需要法律的时候,我想可能就需要一个刑法,为什么我们国家编撰民法时中途夭折,总的原因是没有这种要求,民法真正被重视,公民民法的意识真正增加了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是实行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事情。提出建立经济体制以后。从社会建设目标来讲,我们国家社会建设目标是什么?领导建设事业的是中国共产党,现在中国十六大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是我们社会的建设目标,胡锦涛同志提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社会。 

    从这个方面谈。一个方面,制定物权法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需要,现代的和谐社会是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我们建立这样的和谐社会必须要以法律来确立和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同样道理,一个社会基本的安定有序,首先要从法律上确定主体的权利,确定资源归属关系,明确财产的关系,从而建立良好的和谐社会。这方面正是物权法应该起作用的。我们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它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特别的功能。刚才马教授说这是处理人民矛盾的最好的法律。确实是这样。我们国家现在来看。 

    第二点,制定物权法是保障社会充满活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现在和谐社会应该是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社会要充满活力,它表现为社会的成员对社会事务积极主动的参与,应该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包括各个方面,包括政治上充满热情直接参与,离开经济利益基础,这只能表现一种破坏性的狂野。这对于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经济上充满活力,而保障社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怎么样才能保障经济持续发展,使它充满活力,关键是要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源于利益的保护,因为利益是动力,只有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具体所得到的和可以得到的合法利益,使他们的预期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和保护,才能保护主体的经济积极性,社会经济也才能得到持续发展。这实质是保护,也是保护经济发展。如果我们说不在法律上来明确和保护个人所有权,我们怎么保护国家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你怎么来保护,所有权都不能确认,你怎么发展私营经济。我们不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企业法人对他的财产权利,又怎么让他成为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我们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怎么来吸引外资。我们国家是个农业大国,如果我们不从法律上来明确农民对他所承包和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你怎么能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怎么能够稳定农业生产发展,提高我们农业的生产效率。我们国家农业取得这么大成绩,来源于哪里?来源于土地所有权。物权法确立保护物的权利,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合法财产不是侵犯和剥夺,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现在有的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保护私人财产,只是保护富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穷人的,因为穷人没有财产可以保护。我觉得这种观点是种严重的政治偏见和对社会主义现实的不正确描述。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应当承认,我们国家现阶段确实存在两极分化的现象,有穷人富人之别,而这差距还是很大,而这种差距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差别只能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而不能依靠搞平均主义来解决,更不能通过对富人的财产不保护,甚至剥夺来解决。 

    在民法没有人格就没有财产,没有财产怎么有人格,物权法是保护私人财产,这是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这也是保护改革开放成果的需要。我们不能忘记,在文化革命时期,我经过这一代,曾经将私人财产看作万恶之源,当时带来的是什么后果呢?除了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别,因为都是穷人,这对我们社会有什么好处呢?如果人们连基本的人权都不能得到保证,又怎么谈到社会公正呢。我们必须看到,我们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穷人绝大多数拥有的财产比改革开放多的多,也享受着改革开放的成果,也需要物权法保护他们现也的财产而不受非法剥夺。所以对这些人也需要财物权法,对他们将来会取得的财产予以保护,不论对富人还是穷人,只要保护他们的财产,才能保护他们的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才能保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给予同等的保护,违反了宪法,刚才许多人对这个观点发表了一些看法,我觉得这种观点不仅与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不符,而且也与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违背,我们宪法12条确实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这绝不意味着私有财产是可以侵犯的,主要不以为这对于公共产、私有财产应当给予不平等的保护。的确,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确实形成了一种只有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私有财产与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而且在这些观念指导下,我们甚至提出了一些口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一大二公的结果,只能实现了一穷二白上的公平。这是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为了纠正对私有财产的错误认识和不正确的态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规定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对于主体的利益给予保护,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场地。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也并不是可以侵犯的,不论是侵犯公共财产还是侵犯私有财产,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财产所有权不论主体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属于私权,而私权是平等的,民法上不存在特权,这是最基本的法学常识。物权法草案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予以平等的、一体保护。 

    我们讲和谐社会,也要讲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首先要求我们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这不是说物权法能够起到这样的传播作用,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都是特别重要的,但是我说物权法在这上面的作用或者说功能是不可忽视的。要让我们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对自然资源的确认首先要从物权法来确认,来确认对它的利用和归属关系,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讲土地浪费严重,为什么?就是确立主体不明,确立主体得不到保护,这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我们以前只是做了原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归农民所有,但是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不能享有该享有的权利。我们从物权法案,把这些权利确认了,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下来,那我想这些问题都可以有力的解决。说现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都是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带来的后果,这没有一点道理,首先我们现在确实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什么原因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觉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一个真正的物权法,如果有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王卫国(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学院院长):

    谢谢人民大学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事先没有准备论文,我事先就告知是即兴发现,给我十分钟,我来之前就想到了,这次利明组织这个会可能针对北大某教授的那个事,咱们来集体回应一下,我说不来不回应是不对的,但是怎么回应,是不是要把他批判一番,是不是也给他扣上一堆帽子?没有必要,这不能体现我们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精神即不是打棍子扣帽子抓辫子,当然也不是某些人所理解的凭借我们几千年来的知识积累,有一种话语霸权或者知识霸权,我不能说某教授不懂法,说的外行话,我们不能这样说。朱教授的发言是相当公允。我们是说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事,而且这个事出来以后,我们的立法机关会如此高度重视,会产生这么个影响。这绝不代表某一个人的力量,所以我就想到一个题目,也就是今天发言的题目:物权法与科学正义观。去年参加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我学了一个理论叫科学发展观,我现在想借助媒体向我们党中央提个建议,我们还要进行科学正义观的教育,为什么要说这个问题?当一个社会出现非正义现象的时候,特别是在某一个时期,社会非正义的问题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那么正义诉求就应运而生,但是正义诉求有两类,一类叫非理性的正义诉求,一类叫理性的正义诉求。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非理性的正义诉求成了正义诉求的唯一发言人和代表者,他就会把这个社会,解决正义的渠道倒向一个以破坏现存秩序为条件的实现正义的过程,所谓的造反有理,所谓的打土豪分田地,所谓的上井冈山闹革命,等等,这是一种。陈胜吴广都是这种,叫非理性,它不承认现有的社会秩序和冲突解决规则,他要寻求一种片面的、极端的、情绪化的、冲突化的解决方式。正义是一种特别能够激动人心的口号,是一杆特别有社会好号召力的旗帜,如果有人把这个旗帜举在手里登高一呼,我们要为正义而战,就会有很多人聚集在他的周围,如果他再说一声,我是在替天行道,那么新一代的陈胜吴广就出现了。我们在现有的秩序和现有的法制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当中出现的非正义问题,积极去解决这些非正义问题,使那些正义的诉求者,特别是在正义失衡的情况下,那些受害者能够得到安慰和补偿,使我们整个社会关系恢复到一个正常的,大家都喜闻乐见的状态。我们讲的正义就是乌尔比安说的,正义就是人人各得其所的永恒意志。如果我们能够造出一个各得其所的社会,这种非正义的现象就会减少,那么非理性的正义诉求就会失去在社会当中的破坏力。所以我很欢迎那个北大教授向物权法提出这个问题,尽管提出的方式使我们感到有些陌生,他使用的语言使我们感到似曾相识,年轻人可能不会说这话,因为我当年也是红卫兵。所以我们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而且要用理性的方式来应对这个问题,这就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我想谈谈什么是科学的正义观,科学的正义观就是理性的正义观,也就是法学的正义观,科学的正义观我们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点就是平等的正义,第二点是平衡的正义,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不需要我来论证了,其实诸位要来看看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正义两原则,基本就可以论证我所说的平等的正义和平衡的正义,平等的正义就是所有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这是平等的正义,平衡的正义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天平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是符合正义的,这是校正的正义。所以当今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恰好是这两个正义,我们要问问题在我们当今的社会当中,我们实现了平等的正义吗?第二个问题我们当然也要问,我们是否已经实现了平衡的正义。当我们面对社会大量的现象时,包括国有财产,包括拆迁户,包括失地农民,包括被剥夺财产的小业主,他们的诉求是不是包含着平等保护的诉求。当然也有平衡保护的诉求,如果要说平衡保护的诉求,我们进一步的追问,这些弱势群体,包括国有财产,他们被侵犯的时候,是哪些因素起了作用?是交易自由原则起的作用呢还是公权的滥用起的作用?征地当中有没有人滥用国家征地权,城市拆迁当中有没有人滥用政府拆迁权,在国有资产流失当中这个国有资产出售行为当中,这就是公权的利用,又有没有腐败的现象?能够把这些问题都归咎到民法的法理或者规则上去吗?是因为有了物权法才出现这种现象呢?还是没有物权法才使这些现象失去了必要的制衡因素。农民如果有物权,他能轻易眼睁睁看着他的地被别人抢走吗?所有这些问题,就是公权利和私权利不平衡,公权利过于强大,公权利应用缺乏规则、程序和制约,所以我们很多在正义问题上有强烈诉求的社会群体,我们应该恰当的告诉他们,你们需要的是什么?其中你们需要的就是物权法,就是民法。在这个时候告诉他们你们不需要物权,那是在害他们。如果说北大某教授只是指桑骂槐,我们当一次桑树也不可,借这个机会人家表达了正义诉求有何不可呢?当然回头来我们也要说清楚,我们说民法恰好就是实现平等的正义和平衡的正义。我们讲我们的物权法在物权保护的问题上,我把它归纳为12个字:平等保护、重点解决、和谐共存。平等保护不用我多说,重点解决就是要针对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特别需要加以保护的那些弱势群体,或者需要加以校正的非平衡、非正义现象。比如说农民的土地问题,比如说国有资产问题,拆迁的问题,还有城市当中有了房子人他们所关心的,未来国家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的利益保护问题,所有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在物权法中重点解决。最后形成的结果就是和谐共存,所有的物权法在民法框架上形成一个彼此尊重、共同发展的格局。 

    说到这里我要顺便指出,北大某教授有一个说法是严重违反法律逻辑的,他提出的问题是:乞丐讨饭棍和百万富翁的豪宅能平等保护吗?我的回答是在我们当今社会当中,百分之99.9的人既没有豪宅,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也就是说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农民也有他的土地,哪怕是个下岗工人他也有一间住房,有一口锅,你不能说他们就是叫花子。退一步讲我们讲乞丐文化,那也有规则,乞丐向人讨饭时,那也是尊重别人的所有权,“先生行行好”,然后你行使你的处分权,把你的财产让一部分给我。这也是一种秩序,没有这种秩序乞丐也无法生存,这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至于说到百万富翁,如果他的财产是非法所得,物权法不予保护,至于如何识别他的财产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这不是民法、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是合法所得,确实有些人通过他的劳动、智慧获得了很大财产,那么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也不是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在所有发达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二次分配是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所以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解决一切问题都寄希望于物权法,这就是我的结论,谢谢大家! 

    尹田(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提交论文:关于平等保护和社会和谐。我不想把这篇文章全部内容做一个陈述,当然我想首先介绍一下论文本身想寻找的切入角度。我们说一个社会的和谐实际必须以各种利益冲突的平衡为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就财产利益而言,其实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公的利益,一个是私的利益,因此就冲突状态而言,也分成两个状态,一个是公的利益与私的利益冲突,一个是私的利益与私的利益的冲突。在这个方面,我首先在文章第一部分就谈到,关于公的利益保护和公的利益与私的利益的平衡解决问题。第二个部分我专门谈一谈关于私的利益与私的利益的这种保护和平衡问题,第二个问题实际就是私权平等的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我们应当不应当把国有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第二个问题应当不应当把穷人的财产和富人的财产,穷人、富人这里都是个人,应当不应当平等保护。这两个问题前面穷人富人问题,前面的发言者已经做了非常充分的说明,我们不谈了,关于在资本利益中包含了法人财产的私权和个人私权之间的关系,这个也很容易解决,因为我们可以谈到我们中国社会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商品是天生平等派,没有交易双方在财产地位的平等,财产权利上的平等,就不存在交易,不存在商品交换。不存在商品交换,就不存在商品经济,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所以,平等在这样一个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下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谈。我想利用这几分钟时间重点给大家谈一个问题。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问题。首先我们要解决的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物权法的性质。我们首先会谈到,法律自身有它的历史严格和它的发展轨迹,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就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法律主要是保护公权还是私权,法律关系是否为公权利约束,以及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表现了你作为公权所代表的身份等等来作为宜居,我们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的利益主要由公法保护,私的利益主要由私法保护。公法主要任务之一是防止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利益的侵害,而私法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国家公权利对私的利益的侵害,那么在所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属于私法,当然近代以来,公法的规则不断的进入私法,出现所有私法公法化的现象,这也是一个事实,正因为如此,现在的民法不仅保护私的利益,也可能必须对某些公的利益加以规定和保护,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现在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国家财产,物权法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应当平等保护,前面发言者提多的各种各样的原因之外,其中也极大程度包含了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规则,物权法的性质、任务以及国家财产不同领域中的不同性质、地位的基本不了解。因此我要谈到两个问题。 

    一个是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它是私法,我们听到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些批评面前。我们物权法不负责对一切财产利益的保护,我们就要问,物权法又应当对什么样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呢?我们说基本的界限就是这样,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所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由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当然也要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不能代替宪法,也不能代替行政法,也不能代替经济法。如果我们在物权法上强调,甚至重点保护国家利益、国家财产,公的利益的话,必然的结果就是公权利大量进入,这样肯定使物权法丧失私法性质所决定的主要功能,主要作用,私法的基本作用是什么呢?就是要排除公权利的进入。第二点,我们必须具体分析国家财产在物权法上究竟应当是个什么样的地位,我提出这样基本的观点。我认为国家财产或者国有资产应当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直接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这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称为国家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是依据宪法而创设的,比如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而创设的公有物,公用物的国家所有权,这些权利,因为或者由公法创设,或者涉及公共利益,表现公共利益,因此这些权利应当属于公权。它基本不适用或者完全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则。这些财产不能转让,不能强制执行,不能列入破产财产,不能适用取得实效,这些属于国家财产的这样一些权利应当主要由公法加以确认、管理、保护。另一部分财产应当是国家通过投资、拨款等等方式进入了企事业单位的这样一些财产,这些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法人所有,国家不享有所有权,而通过投资等等行为获得投资人权益。国家财产以各种方式进入了民事领域,那么在民法上就应当被视为私的财产,它不直接为公共利益,也不代表国家利益,这一部分财产的权利应当由物权法来加以规定,在这个方面,作为权利主体的政府或者国家机关,它是公法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国有企业是私法人,但是不管私法人还是公法人,均为私法上的主体,其权利均为私权,其利益均为私的利益。这样一个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实是个老问题,在法制健全国家已经不予讨论,但是为什么对于物权法的作用,为什么对国家财产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我们始终持一种比较模糊的态度,其实原因在于在我们这里,私法的观念,私权的观念还不够强大,还比较模糊。 

    现在我们要问,别人提出来,物权法违宪,唯一的一条可以成立的理由就是:为什么不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物权法,其他的理由统统显然不成立的,这一条可以成立。我们怎么来回答?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我想为什么我们不把这个条文写进物权法,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原则是宪法的原则,是公法的原则,而不是私法的原则,我们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我们私法基本观念是什么呢?不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私权神圣,非常简单。如果公法的原则是公权利神圣,而私法原则也是公权利神圣,那么一切法律都成了公法了,这样公权利就过分强大,私权利保护必将当然无存,公私利益无法平衡,和谐社会也将无法建立。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物权法要倒退,要退步的话,这个退步我认为它主要集中表现就是物权法的过分公法化或者彻底公法化。所以有关一些问题提出来之后,物权法怎么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我们回答,我们就来数一下物权法中保护国有资产有多少的条文,那么我们就尽量的多写一些,有人认为物权法没有能够全面的反映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我们第四次审议稿上专门抄下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规定的条文,物权法要巩固、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这样一个作用。在这种质疑面前我们步步退让,其实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于物权法的性质并不真正了解,我们私法的观念、私权的观念不足以强烈,因此我们认为,现在作为民法学界的任务有一个,就是必须为物权法证明,这是物权法自身的生存空间,也是我们整个民法的生存空间,没有私权神圣就没有民法,因此为民法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显然在我们面前还有一场十分漫长的道路要走。我的话讲完了,谢谢!

    会议最后由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致闭幕辞。中国民法学会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主持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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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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