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校长、各位代表、同学们:
经过近三天,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我听到各位代表的反映,我们这次会议开得是成功的,富有成果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是由于会议的承办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的周到安排,为我们创造了非常好的环境。在此,我再次代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及与会代表对西南财经大学的各位领导、对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各位领导和为会议服务的全体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本次年会的几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我们的学术讨论。我们这次学术讨论有三个特点。第一,提交的会议论文多。大家反映,这次会议是继前两次会议后提交论文最多的一次。大概有近80篇论文。而且会议参加者的参与精神非常强。无论是大会小会,发言都很踊跃,包括大家提问和互相讨论问题,气氛空前。第三是发言提问水平都很高,反映了我们商法学界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关于我们这次讨论会的主题。今天大会发言已经表达了各组讨论的内容和成果。他们的发言都很精彩。这里我就不必要重复了。我只想强调几点。我们今天讨论的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也应该按照十六大要求的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我这里谈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不是用这样一个似乎时髦的概念和名词。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与时俱进的实质是什么呢?我觉得今天我们讨论资本运营已经不是1993年12月29号颁布《公司法》的时候了。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我们中国的《公司法》在实施当中已经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我们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这样一种局面。在这样一个局面前,关于资本运营的有关的规定必须予以改革,这种改革可以是主动的,可以是被动的,但是被动的代价会更高。而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特别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问题,确实象许多代表提出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既要注意资本运营制度本身,注意公司资本制度本身,也要注意相关制度的制约和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是当我们注意到和资本运营问题相关的问题的时候,我个人觉得也不能本着那些问题都彻底解决了才完善资本制度,才完善资本运营的相关制度。资本运营的制度或者说公司资本的制度和相关的制度,他们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是互动的。但是不能认为某些制度不完善,因此,这些制度就不改革。不完善恐怕现在不是问题,应该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要求其他制度改革,而其他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和资本制度的改革互动的,不能等待某些制度完善之后,才进行资本制度的改革。今天下午,许多同志的发言中讲到了这一点。我觉得是十分重要的。第三点,我们在研究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的时候,在研究资本运营制度改革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谈到学习外国的经验。我在这里想重复在许多讨论会和小组讨论会中,大家讲的一些话,就是贵在学习人家的实质。比如说,现在我们说到底中国是法定资本制好呢,还是授权资本制好,这个恐怕要认真研究一下国外授权资本制度的产生背景和作用条件,也要认真研究一下1937年大陆法系开始采取折衷资本制度或者认可授权资本制度的引进时候的背景和条件。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不对这些问题有些深刻的了解,我们在借鉴的时候或许还有些盲目性。另外,比如说,我们在讨论当中,谈到这个公司持有制股份,最近有些国家变化挺快的,比如日本已经从过去的原则上禁止变成原则上自由,它到底是为什么呢?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的文章谈到,他们很重视回购股份在公司资本运作中的调节作用。总而言之。我个人觉得我们不可能不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是在借鉴外国经验的时候,也不可以不注意人家的实质。当前可能是借鉴外国的经验更紧迫,但在更紧迫之时,也更应该注意他们的实质。
三、关于本次年会的论文。我们将汇集成2003年商法研究会的年刊,在汇集编辑中,将要紧紧围绕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这次会议当中,提交论文有很多,其中有一些论文应该说和会议的主题不是很相关。可能应出版社的要求这种和会议主题关系不大的论文可能不一定都用,编入年刊里去。这一点,请大家加以原谅。另外在编辑过程当中,也提醒各位注意,由于准备论文比较仓促,或许当中还有一些疏漏的地方,因此,最后可以做一些必要的修改。
第二个大的问题是关于本次年会增补理事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刚才我们的副会长覃有土教授已经宣布了这次经过理事会表决决定增选的名单。我这里再做一些说明。这次增选不是做全面的调整,是结合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工作的要求、工作的需要,而不是全面解决各地的理事不平衡的问题。因此,有些问题现在没有得到解决,只可以在将来换届时再解决。这次主要解决增加实务工作部门理事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同时这次增选理事也兼顾了研究会的工作需要,也兼顾了研究会的有些领域缺乏理事人选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关于明年年会题目的问题。明年年会的题目,在这次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之前,会长会议曾经做过一次讨论。这次也在理事会上做了通报,大家也基本上认可。我们明年年会的题目,准备讨论商事通则及其应用的问题,为什么要考虑讨论商事通则呢?大家知道,现在中国并没有一个法叫商事通则,这主要是注意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作为一般法,商法作为特别法。虽然商法在适用当中,在优先适用的前提下,应依法一般适用和普通适用。但不可否认,在这些单行的法律适用当中,也遇到了一些没有解决的共同适用的规则,缺法,也就是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那么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考虑明年的商法年会讨论商事通则的立法和应用问题。那么,这个问题来讲,既是商法学完善的需要,也是学科建设、研究商法总论的需要。希望大家及早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为明年年会的成功举行做好准备。
今天的会就要结束了,明天大家即将带着各自的成果陆续回到自己的单位。最后我用我们去三星堆的路上,交通队的一个牌子上的话祝福各位:千年蜀魂,伴你一路平安!
谢谢大家!
(注:根据大会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