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 2003年9月
第一期
本期要目
l 实践三个代表 宏扬商法精神
——记本届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开幕式
l 资本制度 中小企业 中产阶级
——范建:公司资本制度与社会改革任务
l 宗旨 理念 制度 力量
——傅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l 国有资产流通 股权托管
——岳彩申:股权托管的法律调控途径与模式
l 资本功能 投资者利益
——顾功耘:深化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资本制度 中小企业 中产阶级
——范建:公司资本制度与社会改革任务
一、公司资本制度与中国企业制度改革
1.中国法律改革相对滞后,法学研究应具有前瞻性。就公司资本制度而言,经济学界提出公司改革问题后,法学界才展开公司资本制度研究。2.经济学界提出应当实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允许资产进入市场流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稳定经济,促进就业。3.中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是中国社会改革的关键。中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司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转变,从而使国家成为股东而不再是全面性的经营者,这应当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4.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存在障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融资困难,不利于其生存与发展,不利于新产业的形成与壮大。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利的融资渠道,同时应致力于良好资本市场的培育。
二、公司资本制度与社会财产分配的重新组合
1.中国社会的稳定不在于建立少数大型企业集团,而在于一个数量较庞大的中间阶层的崛起,目前中国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缺乏中间层的过渡与支撑,而仅靠职业选择远远不够。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形成良性资本市场,通过资金积累投入资本运作,使不同主体分享财富的增加。2.中产阶层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关键,这不单纯是公司法的问题,而且是社会责任问题。3.资本社会化与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和本质相一致。4.资本社会化是解决中国金融问题的关键,资本社会化有利于分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
三、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法律人格的本质
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人格要素是公司制度关键,资本和治理结构是人格要素的重要组成。资本的特点及最大价值在于可量化、可流转;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是股东权和经营权分离,有效实现权力的制衡。目前现状是大股东利益置于中小股东之上,悖离社会责任。
宗旨 理念 制度 力量
——傅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傅穹博士提出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与公司治理制度共同架构了公司法制度群的主干。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机制交织在一起,共同服务于公司法的上述目标能否得以效率化的实现。
傅穹博士提出公司资本制度构架的一个宗旨:建构面向21世纪富有国家竞争力的现代化公司资本制度;两个理念:兴利压倒防弊,实质压倒形式;三种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谁能胜出;四种主导型力量:法制环境的吸引力,资本制度群的竞争力,规则设计的执行力,法学者的创造力。
在全球经济时代,各国经济立法者充分认识到: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与一国商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联,大致形成如下共识:公司资本制度应以赋权型规则为主,以致力于推动企业效率化筹资与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为终极目标,以最低的成本推动公司资本的形成,以充分的公司经营自治谋求筹措资金的机动化,以积极回应商业现实需求的态度给投资者以切实的投资回报并留有投资的退出渠道,以中性规则的理念平衡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公司参与人利益双赢,开发社会资源并创造社会财富,进而构建一个符合竞争经济的现代公司法。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以公司法为核心,基于路径依赖,经由不同部门的雷同规定,向外辐射形成庞大的公司资本制度群,其核心理念时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防弊观,其采纳的立法规则是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其主导思路是倾向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其制度模式可归结为“以事先形式安排为特色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国有资产流通 股权托管
——岳彩申:股权托管的法律调控途径与模式
岳彩申教授对股权托管制度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指出了单一法律调整模式的缺陷以及单一法律调整模式不适合中国股权托管法律调控的原因:第一,中国的产权制度尚未完全确立与成熟。第二,由于市场化的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国有资产的转让与流动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核心问题。第三,从价值目标的角度讲,单一的法律调整途径与模式都只强调对托管的私法调整,将托管纳入合同法或信托法调整,为股权托管提供私法上规则与救济。然而,股权托管已经成为国有资产经营与流动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即使仅仅从私法调整的角度分析,采用信托法或合同法单一的模式调整股权托管也是不全面的。
应根据中国的市场化程度、整个市场环境及国有股权流通的实际情况,构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信托法与合同法并用的复合型法律调控模式,以实现对股权托管的充分与恰当的调控。所谓复合型的调控模式,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将公法范畴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与私法范畴的信托法,合同法结合起来,构建完整与系统的托管法律制度框架;二是在确定私法调整模式时,由于中国股权托管的情况相对复杂,比较特殊,在调整时信托法与合同法应该并用。
资本功能 投资者利益
——顾功耘:深化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中国证券市场为何缺乏吸引力?中国资本市场为何问题重重?公司权利保护为何不平等?关键问题在于现有机制无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法学界对资本功能、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尚欠深入,未能为资本市场的实际运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法学界应深化资本功能、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为资本市场的有效构建与发展提供坚实理论基础。
中国资本制度的选择不能照搬域外模式,应结合本土资源,构建符合具体国情的资本制度。
目前对托管制度的研究多局限于股权托管,这一机制还可发展为资产托管甚至企业托管,应深入研究委托方与授权方等法律主体的利益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