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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立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知识产权法讨论组 点击次数:2190

  《民法典》草案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总则篇第6章规定,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仅在总则篇对知识产权做原则性规定的做法应予肯定。其理由是:[1]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该法中既有大量的实体法的内容,也有为数不少的程序法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有着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特点,因此如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中,将使民法典在体系上难以协调,相关条件在性质上难以兼容。[2]现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开放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频频发生变动,如将其纳入民法典中,将会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3]现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不断创新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不断增加,其修订日渐频繁,为了民法典的系统化和稳定化,不易纳入民法典中。[4]目前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国家在立法中都以失败告终,我们不应步其后尘。
   2.民法典总则篇第6章中只规定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漏掉了非法人组织,这与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做修订。
   3. 民法典总则篇第6章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的不一致,因此应当修改为: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邻接权;[3]发明权;[4]发现权;[5]工业品外观设计权;[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在工业、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一切因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4.民法典总则篇有关知识产权篇的规定显得较为单薄,还应当补充如下几条:
第一条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第二条 [知识产权的范围]内容如上。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效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限制和例外,保护期限,地域效力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享有及行使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的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构成对行政管理秩序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滥用其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竞争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具体规范由特别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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