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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新与公平发展


发布时间:2013年5月3日 司晓 点击次数:2718

    2013年4月13日至14日,第十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本次南湖论坛围绕“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展开深入研讨,腾讯公司作为大会承办方,由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了“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共设“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互联网平台商的专利法律责任”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三个环节。
 
    来自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百度、淘宝、优酷土豆、华为等高新企业;金诚同达、上海泛洋、北京潮阳、中伦、北京盛峰、天地和等律师事务所各界的嘉宾参会,并就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分论坛由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司晓博士主持,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先生致辞。以下为司晓博士在主会场闭幕式上的总结汇报实录: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同学们:
  
    我是腾讯公司法务部助理总经理、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的秘书长司晓,受本次大会委托,就第四分论坛——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的会议情况,向大会作简要汇报。
 
    作为分论坛的承办方和主持人,我们非常自豪地讲我们的论坛是分论坛中最为火爆的一个,这体现在从昨天到今天很多同学一直站着坚持听,还有一些媒体后来电话希望采访我,提到想来记录报道没挤进会场。还体现在我们是最后一个做分论坛总结的,他们(前三个汇报人)已经没有办法反驳了(笑)。在此我代表研究中心感谢大家对我们分论坛的关注。
 
  我们的行业可谓热点不断,3Q大战、3B大战、电商价格战、网络中立、网络实名、OTT收费,让人应接不暇,审美疲劳。为什么这么乱,这么热闹,不相干的公司为什么老是打来打去。广东高院在审理我们反垄断案件的时候也问过这个问题,其实这个和互联网产业的经济模型和盈利模式紧密相关。
 
    互联网经济是典型的双边市场经济。市场的一边是用户,每一家互联网公司尽管做的事情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平台,尽量让用户停留,从而产生黏性和商业价值。腾讯主要是通过QQ、微信和其他的社交类产品做这个事情,百度通过搜索服务,阿里则通过电子商务,各平台就像各种大马力的抽水机日夜开动全力把用户努力抽到自己的平台之上,吸引用户提留,产生粘性。市场的另一边是广告主和应用开发者,用户越多,停留时间越长,就越能说服广告主投放广告,说服开发者按照你的标准开发应用。例如谷歌就是最成功的关键词广告的平台方,而苹果则算得上应用生态做的最好的公司,微软也是通过操作系统的搭建吸引应用开发者开发应用软件而建立自己的商业帝国。在这个双边市场里,任何一边的规模扩大不仅在单边市场形成口碑效应,也会同时使得另外一边的市场更加具有吸引力和商业价值,这个就是我们经济学上所讲的网络效应。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各个互联网公司之间都是竞争者,都是在吸引和抢夺用户,这就是为什么大家看到互联网公司在创业的时候总是拼命烧钱培育用户市场,看似不相关的各个公司会有大战发生。
 
    介绍了产业特点,我来概括下我们分论坛的内容。我将第四分论坛总结为三个关键词:“提出新问题”、“主张新观念”、“找出新思路”。
 
    第一环节的主旨是“提出”新的版权问题,第二环节是“主张”平台方专利责任承担的新观念,第三环节是呼吁“找出”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新思路。
 
    在第一环节中,来自百度公司的法律顾问宋哲博士就网络产品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他认为,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产品界面是否友好,成为我们判断是否选择利用某款互联网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款成功的互联网产品的产品界面,看似简单,背后则包含着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目前行业内泛滥的抄袭现象严重侵害了产品页面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但我们从专利、商标、版权等权利制度中无法得到保护。希望通过加强多媒体立法,以多媒体作品来保护互联网产品界面。
 
    来自优酷土豆公司的版权法务主管吕长军先生分析了网络视频领域的客户端侵权问题,他从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区分入手,认为现在很多网络视频的客户端产品采用搜索和深层链接技术,直接从合法网站上获得该网站服务器所存储的内容,并在客户端软件上进行播放,但是删掉了合法网站的广告,转而加入自己的广告。这相当于利用了别人的服务器、带宽和视频资源,打造了一款自己的产品,培养了自己的大量用户。这种行为侵害了合法视频网站的权益,但是目前法律层面没有有力依据进行规制。希望司法机构能够重新审视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中“提供”行为的本质和特征,更好地打击这类侵权行为。
 
    来自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律师,介绍了苹果APPSTORE商业模式在中国地区运营中所遇到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大量第三方应用开发者都存在把别人的作品非法上传至苹果的应用商店问题,而这种情况在美国则相对较少。李律师认为在苹果和海量的权利人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体来解决该问题较为妥当。
 
    来自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泉律师,以“IPTV回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分析”为题,从他自身代理的IPTV回看的案件中引出这样一个问题,IPTV服务提供商,从权利人处购买了视听作品的广播权,但由于很多用户的需求,提供了一种在3天或5天时间可以回看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不是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刘春泉律师认为,IPTV服务中的回看,不同于点播服务,而且法律中无明确规定,因此不应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自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吴一兴博士以“新技术与中国版权制度的变革”为题,从互联网经济作为注意力经济的本质特征出发,分析了网络版权制度的发展态势。第一,海量的作品传播模式,和以通过大量免费资源吸引用户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使得相应的法院的司法审判中的考量因素也在逐步发生变化,从避风港到红旗规则,目前还出现了“超红旗”认定的态势;第二,注意力经济的产业背景下,服务提供者需要更加注意通过多种版权资源运作的方式,吸引用户的眼球。第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我们必须更加注意版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丛立先教授和胡钢律师在点评中认为,确实互联网的发展中需要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们现有的版权制度乃至电信制度不断产生冲击,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更多的智慧来解决此类问题。
 
    第二环节讨论的是“互联网平台商的专利法律责任”。该环节的关键词是“主张新理念”。
 
    华为的知识产权部副部长成绪新先生以“专利诉讼对企业的影响”为题,首先分析了专利诉讼的成本和弊端,但随后提出了新的观点,专利诉讼是获取专利回报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市场竞争的合法保障;即便是当了被告,也可以通过诉讼提升自身专利能力,增加免疫能力。总而言之,专利诉讼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和创新。
 
    腾讯公司知识产权部助理总经理王活涛介绍了“互联网平台中专利侵权责任的划分问题,他认为对于互联网平台中的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其平台上发生第三方产品专利侵权的情形,应合理适用避风港和通知删除规则。同时权利人的通知中除权利人证明;专利权属证明外,还需要提交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利侵权结论,以便于平台方能够更好地保障第三方权益和平台秩序。
 
    他的观点与百度高级专利经理吴晓磊和淘宝网资深法律顾问慎凯,三人的观点不约而同,较为一致。吴晓磊经理在演讲中还认为,有效地处理平台方的专利责任,需要从内部知识产权意识培训、合作审查、维权协作三方面入手,全面解决该问题。
 
    淘宝网资深法律顾问慎凯重点介绍了淘宝网在应对专利投诉时的处理机制问题,目前淘宝在12年第4季度,平均每月1万个宝贝受到专利侵权投诉;外观设计投诉:63.2%实用新型投诉:35.4%,他认为目前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规定的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在平台方应对专利投诉时存在实施中的难题,平台应采取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必要措施。例如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由卖家在合理时间内先行进行反通知; 卖家提供在先销售记录或其他资料(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对专利性提出挑战的,不再认可该专利证。
 
    总之,三者都呼吁在平台方的专利法律责任方面,需要考虑现实情况,处理好维持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和保护权利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女士以Ebay和Goolge遇到的两个典型专利案件,非常详细而且生动地和大家分享了美国法院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网站平台相关产品功能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并为如何撰写网站平台专利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的邓宏光教授向大家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互联网无国界,如果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是否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专利侵权结果发生地?2:中国网站使用了某技术,该技术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如果美国公司在美国申请了专利,美国公司是否可以在美国以中国网站侵害其专利权而提起诉讼?邓教授分析了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不足之处,并建议借鉴美国美国最低联系原则管辖模式。
 
    华中科技大学的郑友德教授主次了第二环节的活动,北京大学的张平教授对第二环节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三环节是呼吁“找出”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新思路。本环节主要介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规则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祝建军副庭长介绍了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三步曲:第一步,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公平竞争的权益;第二步,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步,被告应否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祝建军法官条分缕析地对三步曲进行了详细剖析。第一步:1.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审查原告、被告是否适格。2.原告在案件中是否享有公平竞争权益。审查原告是否享有商标、商号、域名、商业秘密等权益。第二步: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步:法院应否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现在也在做尝试,会在50万元以上酌定赔偿。
 
    来自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的丁道勤博士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第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1. 分析了从互联网的市场特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特点和对监管带来的挑战。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伸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体系。不仅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政管理角度还包括电信条例和价格法。工信部2011年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若干规定》,对电信条例进行了细化、完善和补充。对维护经营者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体系。界定清晰相关主体;增加禁令条款;扩充反法现有条款;加大惩罚机制;引入公益诉讼。第四,完善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与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
 
    来自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于国富先生介绍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趋势和新问题。详细分析了三类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以垂直搜索为名义进行的市场替代问题。以大众点评诉爱帮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不得对内容来源网站构成市场替代。
 
    违背通用技术协议的竞争行为。Robots协议已经上升为行业道德,违反属于不正当竞争问题。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优势推荐。利用优势服务,推荐自家产品,超过必要限度。
 
    以Yelp诉Google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服务商,对自家劣势产品的推荐,有无必要限度。于律师认为关键看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占有市场优势地位,并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法律救济的有效性问题。希望更过通过更有效的方式保护经营者的竞争权益。
 
    来自天地合律师事务所的邓志松博士,阐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损害赔偿问题。从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三个方面介绍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建议从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平行的推定计算法;同时,其中两类损害项目应予明确,包括“调查取证和评估费用”和“商誉损失”。
 
    某数字公司不正当竞争九连败,依然我行我素,因为判赔金额最高只有四十万,而取得的广告收益远远大于判赔数额,所以根本不足以阻却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所以上述探讨不正当竞争赔偿问题非常有意义,希望大家能够持续的关注和提出解决方案。
 
    如前面所说,互联网案件热点不断,新闻不断,争议不断。作为研究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方,如我们的副总裁郭凯天先生在论坛发言所言,我们能够强烈的感受到大家的阅读习惯在从PC向手机迅速转移,我们的公众账号从两会期间开通,用户关注人数(粉丝),消息阅读和转发量增长很快,速度远远超过了我们上线一年多的网站。大家可以通过扫一扫现场的二维码和通过公众账号检索“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来关注和收听我们的账号,大家有问题和建议也可以直接通过语音和文字和我们账号对话,我们会有专门的运营团队为大家解答。
 
    非常感谢大家在聆听我对论坛介绍的同时也忍受了我的植入广告,多谢大家!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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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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