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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一)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点击次数:4873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2012年5月3日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的报到日,自上午8时起,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代表陆续到达南京钟山宾馆,签到、会务接待等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
 
    5月3日20时30分,本次大会的预备会议在钟山宾馆主楼二层206会场召开。王利明教授、郭明瑞教授主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拟任常务理事暨拟聘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本次预备会议。
 
    王利明教授首先发言,对各位常务理事暨拟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并对承办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师范大学的会议准备工作予以肯定。与会人员讨论通过了本次会议议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推荐名单及选举办法、学会拟聘人员名单、秘书处拟任人员名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等。王利明教授还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工作报告(草案)》向与会人员作了汇报,报告主要包括:介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未来工作做了多方面的展望。与会人员一致鼓掌通过该工作报告(草案)。
 
    21时30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预备会议顺利结束。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主持人:杨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建远教授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并介绍了与会领导和嘉宾。
 
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和会员、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我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就本届理事会过去一届来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报告,请审议。
 
    在报告之前,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对出席本次年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对承办本次会议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同志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回顾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过去一届的工作,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法学研究和民法学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在民事立法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民法学研究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学研究会组织下,民法学界为《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民事立法的起草工作建言献策,作出了积极贡献。民法学研究会还积极搭建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合作的交流平台,组织参与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和民事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重要民事立法出台后,民法学研究会还积极开展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的培训工作,为法律的正确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几年里,民法学研究会还积极组织学者开展重大问题的理论研讨,积极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积极组织两岸间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国民法学走向世界。此外,民法学研究会也为青年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平台,我们积极开展各类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为新人成长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过去一届的工作具体事项较多,不宜一一详述。下面,我主要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和今后特别是未来一年的工作重点向大会做简要汇报。
 
    第一,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过去的一年里,民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各种民法学学术活动,完善学会自身的建设,并推动民法学研究的深入。具体主要做过如下工作:
 
    1.认真地、积极地筹备民法学会登记注册工作。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指导和要求,各个二级法学研究会都要尽快完成独立登记注册的工作。民法学研究会在去年专门召开了两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和讨论中国法学会关于各专业研究会进行民政登记的具体事项,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充分的准备。2011年11月25日,民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就筹备成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若干重要事宜达成共识。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新的研究会章程和理事候选人都已经确定,登记注册所需的其他条件也都已经筹备妥当。
 
    2. 成功举办了年会。2011年7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在长春召开,与会学者以民法典与民法方法论、人格权法立法问题、物权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为主题分组进行了深入研讨。在年会上,与会学者畅所欲言,对相关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年会的文集将在改年年刊上出版。
 
    3.为民事立法积极建言献策。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将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纳入议程,在年会上就已经配合了立法进行了认真讨论,2011年11月12日,民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在重庆共同举办“人格权法研讨会”,就人格权法立法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研讨,对人格权法的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此外,学会还组织了一系列的论坛、讲座等活动配合民事立法的进展,为民事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4.加强民法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转化与借鉴。2011年8月25日,民法学研究会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等在天津共同主办了“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与会民法学者和实务部门同志就“侵权责任法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做了有效的讨论。
 
    5.开展各类优秀学术成果的评选活动,推动年轻学者的成长,并促进民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1)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活动中,民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申报和初评,学会多位会员获奖,民法学研究会在各个专业学会中获奖人数最多。(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还组织评选第五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评出8篇优秀博士论文,鼓励青年民商法学者潜心学术研究,促进我国民商事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6.组织开展民法学研究两岸间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2011年6月25日,“2011海峡两岸民法论坛--第九届民法典学术研讨会”在贵阳举行,海峡两岸的民法学者共同探讨了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侵权法有关的问题。2011年8月16日至17日,民法学研究会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上海共同举办“侵权法的借鉴与融合国际研讨会”,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奥地利、韩国及我国大陆和台湾、香港、澳门的侵权法专家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学者探讨了世界各国、不同法系、不同地区侵权责任法的相互借鉴与融合以及世界侵权法的共同规则,并探讨了制定东亚侵权法统一示范法的可能性。2011年12月9日至10日,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民事法学会等在首尔共同主办“第一届东亚民事法学国际学术大会”,与会学者共同探讨东亚地区民法发展的新课题,交流各国对于人格权法及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和不足。
 
    第二,今后的工作重点。今后特别是未来一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重点如下:
 
   1.按照法学会的指导,积极组织各种评优和项目课题活动。在条件成熟时,学会也将确定一些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
 
    2. 继续大力推动并努力实现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人格权法和民法总则尚未制定,继承法也亟需修订,最终的民法典还未形成,民法学会将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立法的作用,为民法典的早日出台和民法典的科学化奉献力量。今年,重点要配合立法,研究继承法的修改和人格权法制定中的疑难问题。
 
    3.组织展开民法学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根据一些学者的建议,拟在民法学研究会中组织开展《中国民事立法评注》的编纂写作。当前,重要的民事法律已经基本齐备,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和体系化梳理,这有助于引领学术研究、明晰法律含义,也能够为司法裁判的统一提供权威参考。从比较法上看,法律评注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写作体例,法律评注就是对某部法律或多部相关法律中法条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及如何学习研究的评注。《中国民事立法评注》的编纂写作,工程浩大、意义巨大,需要民法学研究会成员群策群力,也需要民法学者以中国的问题为中心并广泛吸收借鉴世界民法学的优秀成果。组织好这一学术活动,也能为积极开展民法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有益的新平台。
 
    4.民法学研究会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国内外民法学交流合作过程中发挥组织和中介作用,还会积极推动民法学研究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的沟通交流,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两岸民法典研讨会和国际民法论坛等活动,还要积极协助、支持、参与各省民法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还将下大力气推动老中青民法学者的互动合作、为青年民法学者的学术成长提供更好的平台。
 
    过去的成绩十分辉煌,未来的天地更加开阔。我们相信,在新一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组织推动下,在民法学者的群策群力下,中国民法学的研究、民事立法的完善与民事法律的适用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简要介绍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前期筹备工作
 
各位理事、各位嘉宾:
 
    2011年6月21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会议”,各研究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公布了《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宣布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方案》,要求自《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各研究会在一年内完成登记,成为社团法人。这个方案要求,由拟登记的研究会的拟任负责人为发起人,提出登记申请;拟任负责人名单,由原来的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半数的意见产生。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作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进行研究会筹备登记准备工作。2011年11月25日召开了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应到41人,实到36人。会议经无记名投票,产生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并原则通过了《章程(草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方向主任和研究部社团管理处负责人刘海燕应邀出席了这次常务理事会。
 
    会后,我们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了《关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拟任负责人和章程草案的请示》,中国法学会已经审查批准。
 
    报告完毕,谢谢!
 
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社团管理处负责人刘海燕宣读中国法学会的批复文件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
 
    你们报来的《关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和拟任负责人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1.同意你们提出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
 
    2.同意你们提出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王利明为会长候选人,孙宪忠为常务副会长候选人,马新彦、王胜明、尹田、刘士国、杨立新、杨震、姜建初、郭明瑞、崔建远、温世扬、奚晓明、李永军、陈小君、谭启平为副会长候选人,王轶为秘书长候选人。
 
  请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和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并将结果报中国法学会。
                                                        
 
四、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方向主任讲话
 
各位代表:
 
    大家好!刚才宣读的中国法学会批复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转变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重要标志,依据这个批复召开的这次会员代表大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时期下,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同时要求司法部主管的法学社团整体移交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现有的研究会要到民政部登记,今后新成立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也一律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简言之,在新的社团管理体制下,由中国法学会统一主管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社团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有利于保障法学社团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关系管理体系中健康有序发展,以更好地发挥法学社团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为规范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经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批准,并经民政部确认,中国法学会制定发布了《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各个研究会都将依据该规则和相应的章程开展活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也是依该规则的条件和程序精心组织开展筹备登记工作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中国法学会的职责要求,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作为主管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具体职能部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社团管理处承担具体工作。同时,中国法学会正在创新运行机制,正在建立由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团管理机制,切实管理好全国性法学社团,并更好地为法学社团和会员服务。中国法学会将和法学社团共同努力,完善社团治理结构,增强法学社团的凝聚力和活力,更好地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最后,中国法学会将尽力支持和促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新发展。谢谢大家!
 
五、表决通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
 
    按中国法学会的要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作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会员,同时作为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
 
    出席这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共150人,达到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合法有效。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表决通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
 
    本章程草案表决通过后,还要履行向中国法学会申请批准的程序,并经民政部核准之后生效。
 
六、表决通过计票人、监票人名单,选举理事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由陈军博士担任监票人,王雷博士担任计票人。
 
  按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和部分新提名人选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经过选票分发、填写和收票、计票、检票环节,发出选票与收回选票数额相等,所有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出席会议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全部当选。
 
七、选举研究会负责人和常务理事会
 
    按中国法学会要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候选人。研究会负责人和常务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经过选票分发、填写和收票、计票、检票环节,发出选票与收回选票数额相等,所有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半数,全部当选。
 
八、宣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
 
    这次大会以后,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再到民政部登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就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与会代表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
 
九、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代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简要表态
 
    各位代表:
 
    我们刚才一起投票选出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我代表新当选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对大家给予我们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对我们也是激励和鞭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一定不会辜负大家的希望和信任。我们将认真按照要求尽好我们的职责,积极推动研究会各项活动的展开,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积极献言献策。我一直认为民法秉承了平等、包容、诚信这些基本理念,所有民法学人也都恪守此种理念,相信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一定会非常团结,把研究会当成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和精神家园。我们希望也相信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越办越好,再次感谢各位的信任!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名誉会长、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秘书处组成人员名单,表决通过关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费标准的决议
 
    根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和预备会议的决议,拟聘任王家福担任名誉会长,聘任马俊驹、魏振瀛、赵中孚、唐德华、余能斌、李开国担任顾问,王家福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利明、吴汉东、王卫国、赵万一、张新宝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民法学研究会各副会长、秘书长、顾问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拟聘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担任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西南政法大学孙鹏、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北京理工大学孟强担任副秘书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王雷担任秘书长助理,相关名单已经发到与会代表手中,代表们一致同意相关人选的聘任。
 
    根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和预备会议的决议,拟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费标准的决议,代表们一致同意该会费决议。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开幕式
 
主持人:孙宪忠教授
 
    孙宪忠教授宣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正式开始,并介绍了与会的领导和嘉宾。
 
一、中国民法学会胡忠副会长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今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在美丽的六朝古都召开。我有幸出席今天的会议,很高兴。这也给了我一次向在座的各位法学家学习以及向南京人民学习的好机会。对这次会议,江苏省省委、省政府、省高院以及省法学会和南京师范大学给予了大力支持。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对这次会议给予大力支持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性法学社团,同时要求司法部主管的法学社团整体移交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现有的研究会要到民政部登记,这还包含着今后新成立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一律也由中国法学会主管。这不仅有利于加强法学研究的统筹规划和资源整合,还有利于规范法学社团的组织工作,有利于引导法学社团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内健康有序地发展,以更好地发挥法学社团的主观能动作用。
 
    中国法学会承担着中国法学社团的重大职责,这就需要主动发挥法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引领和发扬法学精神的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会和理论队伍的建设,以发挥好全国法学研究组织和法学理论队伍的作用。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是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工作的社会团体,聚集着民法学科的优秀人才,在历任会长的带领下,全体会员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民法学的繁荣发展发展,积极推进中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为依法治国的实施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刚刚结束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学会负责人等。在此我代表中国法学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借此机会,我也代表中国法学会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提如下几点希望:
 
    1.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和价值观念。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排头兵。
 
    2.要继续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再立新功。
 
    3.继续推动中国民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民法理论成果,促进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秉持实事求是的良好学风,为中国民法学在世界民法学理论发展中再立新的标杆。
 
    4.继续努力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法理论和民法实务人才,发挥在民法教育中的带领作用。坚持人才第一的思想,把人才培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加民法学研究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也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源泉。
 
    同志们,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倍感责任重大,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一如既往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相信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谢谢!
 
二、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李小敏书记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大家早上好!今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隆重开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堪称是民法学界的一次盛会。这次会议在江苏召开,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首先我代表中共江苏省委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领导和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同时向长期以来对我们江苏政法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和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民法理论研究有利于发扬民法的基本精神。一直以来,民法学界高度重视民法理论研究工作,积极组织引导学者开展民商法前沿理论研究,为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支持。
 
   近年来,我省广大民事司法工作者积极开展多项民法学研究活动。
 
    1.加强民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有力促进了我省民法理论水平的提升。
 
    2.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平台建设。通过定期出版研究类刊物,积极为民法研究提供阵地,主动搭建平台,受到广泛好评。
 
    3.加强人才培养。通过合作培训、短期培训等方式,培养了大批复合型人才,成为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省全面落实六个注重,深入落实八项工程,推进又好又快和两个率先。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面提高整体水平。我们会充分利用这次良好机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虚心听取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努力推动全省民法理论研究迈上新的台阶。
 
    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学者生活愉快,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大家好!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时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这是我们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对民法理论研究的新发展和新进步必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我代表江苏各级法院向与会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祝贺和诚挚的欢迎。
 
    长期以来,江苏法院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我代表江苏各级法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当前中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民事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交易类型日益增多,交易关系日益复杂,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大力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加强民法理论研究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当前的大量民事纠纷,类型日趋多样,难度加大。江苏是案件大省,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是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提高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也就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只有大力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司法任务。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提升当代中国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的重大举措,必将为理论和实务界搭建重要平台,我们坚信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一定能为当代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大会胜利召开,祝各位身体健康!
 
四、南京师范大学宋永忠校长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大家早上好!今天上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宣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民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对于维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代表南京师范大学表示诚挚的祝贺。
 
    这次会议能在南京举行,我们倍感荣幸。南师大是百年老校,是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今年恰逢建校110周年。法学学科是我校优势学科,自2001年以来发展迅速,也是江苏省唯一一个优势学科。这些都离不开各位领导的长期厚爱和帮助,我谨代表南师大对各位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诚挚的谢意。
 
    这次大会由我校承办,充分体现了对我校的信任和肯定。我相信,这必将促进我校法学学术发展,增强社会情谊,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多来我校讲学和指导。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身体健康!
 
五、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致辞
 
    今天我们齐聚在南京,共同参加一年一度的盛会。我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向各位领导以及各位代表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对承办这次会议的各位工作人员提供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江苏是一个风景美丽、人才荟萃的地方。我们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江苏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责任重大、前途光明。我们一定不负大家的希望和重托,把工作做好。刚才几位领导的发言也给我们提出了鼓励和鞭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个解释者的时代已经到来,要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社会中的法律,注重理论和实务的互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努力开创民法学理论新局面。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和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实践创建理论体系。要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对法治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是一个民族文化自觉自尊的重要体现。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是所有民法学人共同的家园,我们要共同爱护它,要继承老一辈民法学家的优良传统,真正使我们的学会成为法学理论发展和交流的纽带,使学会充满包容和温馨。
 
    最后,祝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越办越好,繁荣昌盛,祝愿各位领导和嘉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大会报告
 
主持人:杨立新教授
 
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人格权法立法若干重大疑难问题》
 
    《侵权责任法》已经涉及人格权制度,如该法第2条第2款列举了部分具体类型人格权,第15条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第22条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人格权侵害的情形。因此,是否还需要人格权法,有人就提出疑问。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因为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而人格权的内容、效力、权利冲突、特殊救济方式等等都不是侵权责任法能替代的。我认为,应当对2002年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补充完善,具体类型可保留,但人格权具体规范应进一步充实、细化。
 
    当前,人格权法需要重点研究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项为隐私权。隐私权是否是一种权利,立法者早先尚未确定,直到《妇女权益保障法》才第一次明确承认了隐私权,隐私权因此成为民事权利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在有些国家,隐私权甚至上升为宪法权利,法国民法典就将隐私权列为基本权利。
 
    隐私权应当包括四个方面权利:(1)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有权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对这样一种权利的侵害也是对隐私的侵害。生活安宁权的内容还不清晰,是否将其从隐私权独立出来存有疑问,但为了维护私人生活的自主,将其放在隐私权中是有道理的。(2)私生活秘密权,该权利范围在不断拓展,个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它包括个人的生活经历、恋爱史、疾病史等,这些隐私非经本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披露。家庭隐私是否包括在内,还是单独成立,值得研究。另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及其限度问题也值得研究。(3)通信秘密权,其范围是否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通信,是否包括电子邮件等,值得研究。另外,该权利的对象是称为通信秘密还是通讯秘密,也值得讨论。国外通信公司都有隐私政策,互联网企业如何维护网民的通信秘密,制定什么样的隐私政策来保护网民利益也是重大课题。(4)私人空间,2002年民法典草案已经对此有涉及,但现在应予以扩大,包括禁止擅自闯入私人房屋。擅自闯入私人房屋不仅是对物权的侵害,还是对隐私权的侵害。私人空间甚至可扩大到公共场所。(5)私人活动的自主决定权,不应将其单独出来,否则范围难以界定。
 
    第二项为个人信息权。对此,人格权法应单独详细加以规定。刑法修正案七虽然规定了非法获取或出售个人信息犯罪,有学者也据此认为个人信息应完全受刑法或行政法保护,不是民法保护范畴。但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只由民法提供基础保护,才能更好保护此权利。因为刑法未规定合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问题,且大量的非法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此外,制定个人信息管理法,也应将保护该私权为中心,这不是加强政府管理问题,而是如何确认保护该私权的问题,只有保护好了才能管理好,没有私人保护而只有行政干预不利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至于个人信息权是什么样的私权,观点不一。我认为个人信息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其特征是人格特征,功能在于维护个人人格平等和尊严。保护个人信息是保护个人平等,由个人自主支配来保护人格尊严和利益。而且,收集个人信息往往不是出于财产的考虑,而是公共安全考虑,侵犯其利益不是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害。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是一般人格权问题,德国法学界承认其为一般人格权,这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没有具体人格权体系。我国已有具体人格权体系,所以不应将其作为一般人格权,且一般人格权过于抽象,若将其纳入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其是否为隐私权问题,美国按此保护,但我认为其体现为隐私,又区别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是主动性的人格权,不应作为被动的防御,而可以主动要求保护。而隐私权主要是被动人格权。此外,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不是单纯的隐私,个人信息里面有些信息是公开的,如记载于黄页的电话号码,但仍然可以与其他个人信息联合起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应加以特别保护,不仅要财产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项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之中单独加以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1)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性。(2)损害的易发性。(3)网络环境中更应当注重人格权保护与信息传播自由之间的平衡。(4)责任主体的特殊性。(5)责任方式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具有快速性和广泛性,一旦损害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故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散变得尤为重要。
 
    最后,人格权法还需要解决不少其他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2002年民法典草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而未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对此应采用《侵权责任法》20条,还要特别注意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互协调和衔接。又如,人格权商品化的利益能否继承,对此也需要认真研究。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
 
    今天,我向大家汇报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要在继承法、消费者保护法方面。常委会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事前准备工作:第一方面,收集资料,我们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状态、国内学者的专著。第二方面,调查研究,在北京、江西、 浙江、湖北等地开了座谈会。汇集了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网络公司、律师、公证等方面人员意见。第三方面,归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对问题进行一些归纳。
 
    现对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简要说明:
 
    关于继承法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 ,遗产的范围。首先,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其次,扩大财产范围从立法技术上如何解决,应用概括还是列举还是概括加列举等。
 
    第二,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比如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四种丧失情形,我们是否应当增加。现在的丧失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实际接收继承后可否要求放弃,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此时放弃,这时候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
 
    第三,遗产形式、自书遗嘱可否打印后签字,如何处理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等新问题。
 
    第四,遗嘱效力的问题、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的问题 。
 
    第五,遗产管理。比如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关系、遗产管理人选任资格、 撤销是否需要规定 ?如何规定?遗产是否需要强制造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问题如下:
 
    第一个问题, 消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消费者是否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应该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因一出现的情形很少,原因二消费者是处于弱势,与经营者地位相差大,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经营者的相差不大,原因三比较法上大多把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也有人认为应该涵盖。其次,金融、教育、医疗的消费是否应当纳入消法调整。在金融方面,有人主张不应该纳入应该由特别法调整,因为金融消费和消法的原则不一致,应该单独调整。有人主张应当纳入。在教育领域,要进行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区分,公立教育不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私立教育则应当纳入。在医疗服务领域,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排除。理由是我国实行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并非是医疗成本,同时消费者在多数情况下事出紧急没有选择权,所以不应当纳入。再次,知假买假可否属于消费者,社会上出现职业打假人,值得关注。
 
    第二个问题,消费者信息保护权的问题。消费者信息被某些商家转卖很多次,要强化信息保护。
 
    第三个问题,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问题,有人认为消法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利于适用,需要细化,有人说细化应当通过加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第四个问题,三包问题。现实反映中三包包含的范围太小,应该扩大,比如凡是有技术部门的标准,如果未达到标准,就应该进行免费维修。
 
    第五个问题,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网络、电话、电视销售有的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有些产品如书本,如果交易后可否要求无理由退货?
 
    第六个问题,预付卡消费。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建立预付卡消费的审批,并能够实行预付卡消费的商家资格审查?
 
    第七个问题,关于消费者组织的地位问题。
 
    第八个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费用分配。比如消费者负担不起高额的鉴定费用,是否是由经营者举证。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的发言未经本人审阅)

来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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