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会议实录   >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第四部分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第四部分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7日 点击次数:3177

    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雷兴虎教授主持,浙江师范大学郭海霞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李军波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祝之舟博士分别做了主旨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袁铖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琳副教授、安徽财经大学高海讲师、河北省委党校徐振增讲师对发言进行了评议。具体实录如下:
    
郭海霞博士:
 
    感谢陈老师,感谢大会给我发言的机会,我的汇报的题目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研究——以黑龙江、湖北、新疆为例》研究,因为还谈不上调查研究,我把调查的情况汇报一下。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的区域比较,以黑龙江、新疆、湖北调查为例。今年6月份我们在黑龙江,调查了9个村,新疆的考察是在7月初,7月底在湖北调查。
 
    第一,什么是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原来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我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一个层面。另外两个层面是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实现,还是有待解决的难题。
 
    第二,区域比较。黑龙江调查,作为粮食主产区的黑龙江,村域经济中农民经济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都不低,但是村级集体经济水平普遍比较贫穷。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村集体直接经营、租赁经营和补助收入。经营方式比较单一,制约了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发挥。
 
    我们的调查情况如下:
 
    1.第一种经营方式是集体资源承包经营,从农户角度是承包,从村集体角度是发包,集体资源主要是机动地、“四荒地”、砖瓦窑厂,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承包给农户或企业,发包价格随着市场价格变化有所调整,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个别情况也有20年。收费方式一般采取一年一交,也有一次性缴纳,正因如此,2003年一次性缴清到2003年了。
 
    2.第二种经营方式是村集体直接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由人民公社时的社队企业到改革开放的村办企业,数次热潮数次衰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下巨额债务,而且给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村集体办企业不可能成功,村办企业留下的不是财富而是这种根据“历史经验”形成的否定认识,对黑龙江农村干部和群体影响更大。每个村都有村办企业,但是后来都垮掉了,我们调查的两县、九村几乎没有直接经营的方式,只有一个村是城郊村,年收入4.8万,那么多村只有这一家,而且只有这一个村有。
 
    3.租赁经营是所有者或出租人将生产资料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经营方式。胜祥村的冷库租赁,租赁期10年,每年有0.2万元房地产租金收入。
 
    4.补助收入。早上王老师说的,是政府的转移支付,为什么我们把它作为经营收入?因为村级组织的基层治理功能和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是县乡政府只能在农村的延伸,村级组织履行职能的报酬理应由公共财政支出。因此,应该把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看成政府支付给村级组织对基层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报酬。村级集体经济资源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水平,抓住了这个环节,黑龙江农村及相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实现增加。
 
     因为新疆是我们年初去的,集体经济发展的比较好,2009年、2010年王老师都去过,所以有纵向的观察比较。以新疆和田地区为例:
 
     2010年和田地区村级集体收入水平。和田地区村集体经营方式有六种,即直接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投资经营、补助收入。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
 
    1.在和田地区发现直接经营,集体直接经营的对象多数是集体的林地和菜园。林木是管理的比较好的,都是登记造册,分县管理,这种村集体直接经营林木的方式在那一块是非常普遍。
 
    2.委托经营,在和田地区的农业产业开发中,土地整理和复垦、林木和果树重种植、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大多数是集体投资,统一开发建设,而后委托租赁或承包给村民经营,其中村民村集体的分成,一般按七三或者六四开的分配方式。
 
    3.发包经营和黑龙江差不多,因为新疆地比较多,机动地,大家从数据可以看到,原有的600多亩,新开垦的10000多亩。
 
    4.租赁经营,主要有房地产、商店、大棚等,比例不是很大。
 
    5.投资经营,在和田地区比较少见,与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有关,主要是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6.补助收入和黑龙江差不多。村均3.06万的转移合作收入。
 
    7.专业合作社,是新型集体经济,不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这是7月底我们调查了汉川和老河口市八个村庄的样本情况及21个村集体收入支出的状况。
 
    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经营方式,主要为一个入股企业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经营方式,其他的房产租赁、集体资源发包经营和黑龙江、新疆差不多。湖北省有特殊的地方在于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干预比较强。
 
    最后需要提出的问题:
 
    1.在不同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中,相同的是什么?为什么相同?都有发包和补助收入,发展比较好的村庄一般都是有实力的村庄经营,自己发展致富了,带领大家发展集体经济,互相促进。
 
    2.关于致富的原因。
 
    3.在中国特色的背景下,如何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不同需要的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还关系到基层稳定。因为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涉及基层治理,基层治理又是一个更大的问题。谢谢大家!
 
李军波研究员:
 
    谢谢大家!上午听了各位学者的介绍,我感觉到压力很大,我下午讲的内容和上午的风格可能不一样,上午大多注重社会实证调查,我下午讲的理论性高一点。希望大家原谅。
 
    题目是《比较农业法视阈中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之透视》,力求对农村资源集体所有权做一些研究。报告的思路是:
 
    一、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与农业法:归位与规范解读
 
    二、外国农业法中同质性规制之比较:方式与理念
 
    三、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型塑的比较法阐释:思路、理念与制度检视
 
 一、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与农业法:归位与规范解读
 
   (一)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之于农业法上的归位
 
    为什么叫农作资源?主要是因为在比较法的领域中,像日本、韩国和美国并没有把土地和农用地进行广义的理解,他的农用地只指耕地。从相关制度内容及其实践来看,我国现存于理论及分散式制度安排中的所谓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基于权利客体之不同,基本上可做分为两类:一是营农性资财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之制度,一是农外经营性资财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之制度;在本质上与农业法最有关联者为第一种制度类型。(虽然农业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一章中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设置了鼓励性的基本规范,但我们认为,此与农业法并无本质上的关联性)
 
    营农性资财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基于其所涵摄之客体之于农业生产经营之效用,还可再做两分:一为农作资源(耕地、草原、林地、养殖水面等)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之制度,另一则为农作运营资财(资金、加工机器、运输工具、经营办公器物等)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之制度;从农业法理论及其规范内容来看,第一种主体实现制度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呈现对应关系,质言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可认为是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之于农业法上的“镜像”,二者在本质上应当是同一的。
 
    农作运营资财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制度有附随性关系,亦即后者的型塑理念、主体构成及其运作方式等都会对前者产生根本性影响。原因在于两类资财肇系于特定农业产品生产过程时,通常会因为效用程度不同而呈现出主辅配合的有机关联性。
 
   (二)农业法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规范内容之解读
 
    农业法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规范内容的解读。主要包含五条规范,通过规制理论进行划分,第一种叫设定性规制,他是对现行宪法中对农村集体经营制度的直接的反映或者关照。第二种是认许型的。国家允许你做。第三种是鼓励型的。从五条规范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态度是不一样的,第二种是认许,第三种的比如合作社、产业化、一体化的态度明显是鼓励和扶持。
 
二、外国农业法中同质性规制之比较:方式与理念
 
   (一)比较基准的抽离
 
    我们进行比较法的研究,首先要把比较的基准抽出来,我们才能在国外找,基准抽取的时候,我们通过的理论,主要从思想趋向和功能主义比较好入手,抽取完之后总结两个基准,第一个是功能基准,我们要比较这些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国家如何对待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第二个是目的基准,即这些规制都以形式各异、法律资格迥然、权利义务及运营规则各不相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形成为直接目的,这些主体类型具体包括农户、各类农业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的各种利益共同体等。
 
   (二)各国同质性规制概览及其比较
 
    首先是欧洲农业法中的农业单位,资料来源在公开出版领域是无法找到的,黄河教授是欧盟同业法委员会的常驻个人委员,他每年都会参加一次欧洲农业法的大会,他曾经在2005年时带回了第21届欧洲能源法的官方资料,其中有一部分专门在讲农业单位是怎么回事,这些主要是以各国的官方报告为基础,以问题的方式提出,芬兰的报告大家感兴趣下来可以拷贝,还有意大利的、英国的、最后的是一般性报告。
 
    其次是日本、韩国农业法上的农业人法律制度。这个主要来自于日本的资料,日本的农业人法律制度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农户、二是法人。对于农户而言,日本的农业法一直是重点扶持的。扶持、鼓励及培育性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人养老金法律制度、农户继承法律制度。值得一提的是他对农业生产法人一直是限制的,在2000年的农地法中他对农业生产法人的限制有以下要件,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法人要想在农村取得土地经营、农业经营必须要符合以上五个要件,这五个要件不但要符合,而且要保持,一旦有一个要件被丧失了,你已经取得的农地就被国家有偿征走,你就没有资格再进行农业经营了。
 
     最后,美国2008年的农业综合性法典《食品、资源保护和能源2008年法案》当中专门针对农场如何扶持和促进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环境保护贷款担保计划,向经营主体进行贷款方面的担保;二是首期支付贷款计划,帮助需要经营农业的人来发钱;三是农场及牧场起业者土地购买合同计划,授权农业部长,向符合条件的农场、牧场起业者或者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农场主、牧场主提供一种购买土地的贷款担保。法律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获得此种贷款担保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概而言之,主要有土地购买合同、信贷记录、若无援助即无力开业或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等几方面的要求。
 
    美国农业法农场所有权和欧洲各国还不太一样,他们的农业法表面上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规制,并不限制特定的主体参与经营。但是我们从背后可以看出对家庭农场和牧场特别鼓励和培育。美国农业法还着重的实现培育家庭农场的同时还将环境保护和弱者辅助的理念融入其中,因而在政策和法规里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我通过以上的比较法研究可以得出了以下三个结论:
 
    第一,规制的直接主体都是各类组织形式。
 
    第二,国家对这些各类组织形式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不一样主要是指家庭型生产经营体一直都是扶持和培育,而对合作制法人型都是支持和鼓励,但是对企业和公司型的生产经营法人分两种:一种是限制主义(日本和欧洲各国)、另一种是自由主义(美国)。
 
    第三,促使国家对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形成不同规制态度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所奉行的特定价值判断,即国家在理念层面上预先设定某种自认为正确或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以此为基础,检视本国法制背景中参与该模式的所有既存的或可能的主体类型,并作出相应的价值评判性认定:哪些主体有助于预设模式的实现,哪些主体无助于甚或有害于预设模式的实现。主要的理念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型塑市民社会构成基础之政治理念;二是国民食品保障;三是土地权利公平配置;四是农民(农业从业者)营农收入之提升,五是城乡均衡发展、农业贸易自由化、男女平等等其他理念。
 
三、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型塑的比较法阐释:思路、理念与制度检视
 
    由于时间关系,我只简要的说一下我们的结论。既然从国内到国外都有同质性的规制,而且有一样的演变方式,我们得出结论,在农作资源集体所有权实现主体问题的研究中,不能从依照自己得出来的价值判断入手,而应该首先对农作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价值判断进行考察。有没有设定,如果有设定,现在我们如何完善这些主体,使之更好的来实现已经设定的价值判断。这是我们的结论,谢谢大家!
 
陆剑博士后
 
    各位老师,下午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汇报我们今年7月在河南省信阳市的调研情况。当地由李昌平同志发起的合作社的情况,给了我一些思考。
 
    当时调研的情况,李昌平老师不只在信阳做了这样的试验,在他的家乡监利也做了。信阳市09年获批了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试验区。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农村金融改革。“夕阳红”合作社资金的运作和成立得到了信阳市政府的支持。今年上半年为止信阳市已经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419家,平桥区已经成立了43家。平桥区已经有一千多万的注册资金总额,发放的资金600多万,惠及农户400多户。“夕阳红”是成立比较早的、运营情况比较好的。
 
    理念基础是李昌平老师在考察中国农村社区提出的三结合的产物“土地、金融、养老”。昌平老师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观点:通过内置金融制度切实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主要是有两个观点的取向问题:
 
    第一、外置金融,主要是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包括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但是由于外置金融的特性,比如说进入乡村以后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和农业生产本身的风险,最终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城市偏向”。结果是农村金融主体没有真正的农民化,相反的是去农民化了,使得金融资金和收益从农村当中流出,导致了城乡差异进一步的拉大。
 
    第二、内置金融,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它是农民主导的,所有资金的来源和收入都是归农了。而资金的运作主要是用于村庄的建设。这样既满足了村庄内闲置资金的充分利用,又满足了村庄利用的需要。外置金融就是吸引村庄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的建设。
 
    (PPT图表)这是税务登记证,它注册登记成了一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组织机构代码证。股金、资金及其经营是有一些具体的规则和章程,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出纳、会计这些制度都是健全的。结合他们的运作我谈一下“李昌平试验”当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
 
    第一、一号文件从04年开始一直鼓励发展村社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并没有赋予农民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权利。现有两套体系:一是地方体系,根据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关于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合作社是可以做资金互助的工作,也可以在当地把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注册。二是银监会体系,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把这一主体纳入了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你只要成立就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就要取得证书,你登记的时候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第二、资金来源与收益难题。“李昌平试验”信阳市的资金来源是以政府的资金和外部援助为主。注册资本160多万,其中100多万来源于企业家,由政府来进行补贴。“夕阳红”资金互助合作社所面临的问题和其他的资金合作社不太一样。他们的融资是非常难的,而在“夕阳红”是相对来讲比较简单的。夕阳红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当地农民的生意,包括养殖,也包括农民基本的需求,比如说结婚、盖房的需求,一般时间不超过一年。“夕阳红”更多的依靠附近的珍珠岩原料(亚洲最大的非金属矿)。较其他缺乏资金和工商业的农业地区,他们的年利率大概在12%左右。而在传统的农业地区一年能不能产生这么大的收益?如果没有这么大的收益是不是会面临着还款的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第三、担保创新与风险难题。所谓的抵押是当地政府进行五个权利的确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以后你在合作社只需要把原件放在那里就可以了,不需要办法律上的登记,这就算抵押。你贷款五千块钱需要有一个合作社的老社员来担保,贷款一万就需要两个,依此类推。如果你不还,由老人去催款。到现在为止贷款不还的是很少的,这有助于提高老人的地位。老人在村庄中处于弱势地位。湖北省银监局出了一个文说你是合理不合法,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和严重的特殊情况没有办法还款,老人就面临着承担担保责任的压力,这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的事件。
 
三、法律规制
 
    第一、合法性与组织形态的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应当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享有金融合作的权利。
 
    其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划清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成员的发展范围,并明确监督管理主体。村镇一级还款的风险是相对比较大的,我认为应该是村一级的仍然由农机部门来监督,乡镇一级的纳入国家系统。
 
    最后,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
 
    第二、资金来源与运作的法律治理。
 
    第三、内部运行与担保的法律规范。
 
    第四、村庄内置金融制度发展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启示。
 
    一是村庄内置金融重在维护和发展村庄共同体。二是发展村庄内置金融,为村庄治理提供了抓手。他们确实没有能力来进行村庄的管理和建设,但是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以村委会为主的运作方式,他们获取的利息用于了村庄的建设和农民的收益,加强和巩固了村庄的治权,真正实现了产权、财权、治权的统一,真正夯实了村庄共同体的根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三是村庄内置金融制度的具体运作是以民为主,为村庄的民主治理提供了“练兵场”,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在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中主要是以老百姓和农民为主体,这为集体经济将来可能的运作建立了基本的程序要求和监督框架。昌平老师特别提到了章程的制定是老百姓自己讨价还价来做成的,很多制度的框架还是做得非常细致的。
 
    全国大部分农村在村庄共同体之下很多地方是缺位的,通过发展这一制度有利于来发展合作社和公司的实体。我们调研的村就开始利用这一资金来发展旅游公司和实体产业。实体的产业是集体经济一个重要的实现形式。
 
    因为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是作为一种正式金融机构在监管、操作、运作,对草根性关注不足。我觉得这方面和外置金融还是有些区别,从法律规制来讲还是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我的报告到这里,谢谢大家!
 
祝之舟博士:
 
    非常感谢雷老师,尊敬的各位老师,我的报告题目是“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经营实践的法律分析”,因为今天的主题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我也围绕集体土地统一经营与主体及财产权的内在关联入手谈一下我的认识。我的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概念
 
    二、“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实践表述。
 
    三、“集体土地通一经营”的法律需求。
 
    四、“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基本条件。
 
    五、结论。
 
一、“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概念
 
    关于土地经营的界定,在现行的农村实践和政策文本文件中,存在着三种范式:
 
    1、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方式,主要内容是集体劳动、计划生产。
 
    2、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统一经营: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本质不是对土地的经营,而是为农户的土地经营提供外围的服务。
 
    3、本文关于统一经营的界定:集体或集体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公司、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土地(本文限于农用地或耕地)的市场化利用行为。包括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主体,农民集体。二是客体,农用地。
 
    概念界定的时候,有必要区分一下三个概念。在内容上虽然不一样,体现在本质上或者法学理念上还是不一样的。
 
    1、集体土地与集体劳动力的整体式配置,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劳动力的集体所有制。内涵的所有制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一个是劳动力的集体所有制。劳动力的集体所有制很少被人们所关注,而在经济学上有人提出这个概念,虽然反应的内容和现实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或者说不能完全解释人民公社的实践,但是确实解决了部分事实,比如说生产队和人民公社对于社区内劳动力的支配,从这个方面来讲,对劳动力是有一定的支配权。
 
    2、集体土地与集体劳动力气的分散式配置:土地集体所有的特殊形式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他把整体式的集体支配式对土地进行分裂,劳动分散,它的理论背景在学界有一种说法叫重建个人所有制。
 
    3、集体土地和集体劳动力或成员的分离:集体土地和集体成员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由集体经营,成员分享收益与就业自由。有权在集体内外选择就业。
 
二、“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实践
 
    第一、主体:集体与集体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1、集体:原人民公社基本和三单位相对应的或实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经营集体土地时,往往是没有登记的生产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包括南街村的农机队和刘庄的农场,他们是村集体下属于的一个直接支配的生产单位。
 
    2、集体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从目前的法律渊源上来看,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其中股份合作社是以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为法律依据。我们调研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采取什么样的企业形式或者经济组织形式往往与国家政策相关。在80年代,那个时候更多的是股份合作社,近几年在国家倡导下,基本上是股份公司。
 
    3、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要区分开来。第一种定位为社区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要将两者混淆了。
 
    第二、客体。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第三、权利形态包括:主要采用的是哪种形态,可能表现为集体所有权,比如说南街村、刘庄他们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主要是基于所有权,因为他们在具体运作时没有承包制。
 
    第四、生成路径:
 
    1、集体土地所有权。未曾实行承包制而一直实行集体经营的,最典型的就是刘庄。南街村在原来是使用承包制的,这一点现在人们不大了解,而实际上他们目前的集体经营模式是从1986年开始设立到1990年才把全部的承包地收归所有,农民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就消失了。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集体或者是集体设立的经济组织获得承包经营权,我们在调研的时候没有发现这种情况。入股公司这样的情况也非常少见,因为这样的公司是严格受到法律限制的,在河南发现他们曾经经过市委特批成立了土地资源股份公司,这是公司制集体设立的经济组织。
 
    3、债权式土地使用权。包括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权出让、转包、入股合作,最终都落到了集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头上。
 
    第五、启示。
 
    在实践中可以的得到住两个基本的结论,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已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在主体上,有的是集体直接经营,有的则是间接经营,在权利基础上,有的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有的则以土地承包经权的流转为工具。
 
    1、集体经营制度要求农民集体的组织化。主体方面要求农民集体提高组织化,最典型的是广东、海南、湖北,他们专门出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
 
    2、集体经营制度要求农民集体的法人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务院处理村级债务的意见,村级债务的偿还国家是禁止向农民成员集资的。
 
    3、集体经营制度要求农民集体的私法化。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要区分团体自治与村民自治
    关于权利制度的完善。只有保障了农民集体的生产保障权,也就是说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保护,集体经营才得以完善。关于所有权这方面有一点特别值得和大家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是不违反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南街村有换地行为,1997年两办文件,有的村集体人地的比例悬殊比较大,可以和其他的村集体进行合并。
 
    法定主义模式之下,集体经营收益的收益权没有了团体的空间,这样是可以建立在团体自治的基础之上。国家政策有1997年的两办文件,存在的问题是允许还是不允许的问题,2001、2004、2008年的政策文件来看,从一律不许到禁止强迫。
 
    耽误大家许多时间,非常抱歉,谢谢大家!
 
袁铖副教授:
 
    我是来学习的。我觉得当前的法律政策实际是互相脱离的,对此我写了一篇两万字的文章,谈了一些观点。第一,陈老师和王老师最大的共性就是注重调查,但是我觉得抽象化不够,没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比如说集体经济有效实行,陈老师讲的是基本的理论问题;又比如说温总理的大理论,他提出了“城乡一体化”;还有你讲的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如何从理论上解决清楚;等等。现在很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分散复杂的,并不是所有的事都是正确的,所以需要法律规范。我认为,错误的内容我们进行批判,正确的内容我们去贯彻的时候就要严格执行。比如说现在所有的学者探讨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并不是从理论上探讨,目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最大的问题是委托代理,你给了很多钱都是内部的分配问题,南街村和华西村不是中国的模式,中国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是没有模式的,都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
 
(陈小君:王老师今天讲到的有关集体经济里面发生的一些问题和结论,他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我站在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我们是殊途同归,很多地方讲“打架”,我自从和王老师交流后,我们都发现并没有“打架”。
 
袁铖:中国最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这就要“城乡一体化”。
 
陈小君:城乡怎么一体呢?农民总是农民,全国这么多农民可以变吗?城乡统筹我同意,城乡一体我不同意,他们劳动的权利谁给他,他能成为城市的居民吗?城市的社会保障怎么落到他们的头上?一个月50块钱到300块钱怎么生活?)
 
    集体经济也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是不是可以多种形式呢?农村里的村委会也可以重组,重组以后,我们的“城乡一体化“对农村集体经济肯定是有影响的。所有的实现形式是一个宏观的设计。比如说微观的主体,这就涉及到我们制度设计中究竟是顶层设计还是底层设计,法学和经济学都不是万能的。中国的经济进入到了后工业化时期,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落实到农村里,农民的权利怎么保护?
第二,工业化后期阶段的有效实现形式,经济转型了以后,“城乡一体化”以后,如何通过有效实现形式创造一种动力,让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化。法律应该有一种动力机制。
 
    第三,原来我们总是说社会保障,解放前别人卖土地放高利贷,这样是不行的。
 
资琳副教授:
 
    谢谢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能在这里谈一下我的看法,我主要就李军波老师的报告谈我的看法。我有几点启示:
 
    第一,从他的研究方法而言,他是从比较视角进行研究,且不是从比较其他国家有什么制度可以给我们借鉴,而是最后落脚到制度背后设定制度的理由,这个制度的设立和制度价值的设立的基本逻辑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探讨。
 
    第二,他着重从我们国家现有的制度,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制度所呈现出来的价值。他已经分析出了几个理念,重要的是从理念出发,从这些理念角度有哪些形态出来。我觉得我们设定制度体系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指导性的框架,而不是单纯的说要什么样的模型,这是到他的报告给我的启发。
 
    第三,有几个问题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一是涉及到他从现有制度中抽取出的几个理念,这几个理念我们是赞同的,关键是这里理念的价值序列问题,也就是整个课题组想通过实证调查研究所确定的。关键是我们要给出价值序列,这也是建立制度和规范的关键。二是刚才李老师也交谈了,也是他们下一步要做的事情,就是从实证的角度考察这些问题——价值序列的实现问题。三是前面所说四个理念和三个规范是什么关系,分别通过什么样的规范来实现它,实现的形式不一样,有的需要行政干预、有的人放任市场、有的只是理念的参考。四是关于你分类的概括,比如对规范的设定型、许可型等的概括,你是基于什么标准,他们有什么区别,不是很清楚,是不是有再商榷的地方,这是我对李老师报告的看法和学习,谢谢大家!
 
高海博士: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对陆剑老师的发言谈一下体会,他的报告从理论到案例,从实证到规范……,进行了非常有意义探讨。我就他提出的比较新的观点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我有一个疑问,联保制度虽然可行,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我认为:我们化解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的风险还是应该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融资担保的问题。而且据我所知,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他们的农村金融制度主要是采取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三位一体化的构建模式。其中,以农地抵押为中心,回到我们国家到底以何种形式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这里面绝大部分人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小部分人主张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的形式。地方性的文件当中,既有土地经营权抵押面临的问题,也有质押问题面临的。既然大家都争议,我们就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探讨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的路径,谢谢!
 
徐振增博士:
 
    我就祝之舟博士作的报告谈一点体会。祝博士从统一经营的视角对我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体制度和财产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与法律需求的关系,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有几个问题觉得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统一经营如何界定?按照报告中的内容,它说的是集体或集体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市场化利用行为,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集体来经营集体的土地。在报告中有关“反租倒包”的现象,我个人认为是村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变相的实现形式,这两种如何区别?另外统一经营和规模化经营如何界定?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考虑的边缘可能有一些模糊化。
 
    第二,统一经营在我们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从实证来看,作用是什么?将来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当起的作用是什么?现实和理想之间有什么样的差距?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有几个老师列了统计表,统一经营的贡献率与集体经营的贡献率只有一位数的百分比。
 
    第三,统一经营的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我认为需要结合经济学上的标准,对于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有很多指导和帮助意义。上午车裕斌教授提到的观点,我认为是可借鉴的。按照对统一经营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有主体、有利用形式,还可以从几个方面,从经营方式等方面做一些具体的分析。对于经营主体,我有一个疑问,我们现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有一个方向就是公司化或企业化。在上世纪80、90年代,村办企业都是亏损的,我们在进行制度的设计的时候,如何避免重蹈覆辙。按照我们刚才一位报告人讲的西方国家的农业法里面甚至不鼓励公司制的农业生产单位,这些是不是对我们有所借鉴,是不非要公司化、企业化才是集体组织实现了有效形式?
 
    第四,统一经营的个体,目前在制度改革上应当考虑为集体组织多留下一些公用资源,报告里面没有涉及到这些问题,比如你租的地,多少承包出去,多少留给村里面,如何分配,在制度上有些欠缺
    第五,关于产权制度的安排问题。里面要结合关于公司制股权的理论和关系考虑,因为成员权的问题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问题。
 
自由讨论
 
车裕斌教授:
 
    今天一天学习收获不少,很多东西值得消化。我觉得今天在会上形成了一些讨论的热点和争议的话题,这个很好。但有一些问题还是要在这里澄清。
 
     第一、关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对话的平台和基础要明确。我们讲的集体指的是什么集体。关于集体经济、集体、集体经济的实现这些范畴太广泛了,要是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太多,我们的讨论就没办法进行。现在我们讲的集体经济的集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乡镇、村、组,这就是集体经济,在这个局限范围内我们讨论它们怎么有效实现。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讨论这种集体经济的有效是有明确指向的。
 
    第二、关于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刚才几位博士是这个领域里面的新人,他们的一些观点给了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几位博士就他们的学科领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新的启示,包括国外以及某一学科领域最新的理论成果。法学专业的几位博士,比如陆剑、祝之舟等博士讲的话题,我都很感兴趣。其中有一个我觉得需要讨论,就是祝之舟博士讲到的统一经营的问题。关于统一经营,点评人已经说过了,要把统一经营这个问题首先弄清楚,祝之舟博士说到集体出资设立的,包括集体自身经营的,这个我赞同,但是他后来将集体的统一经营限定在农地上,我就疑惑了,为什么集体出资设立的企业只有经营农地才叫统一经营?我经营的非农地不叫统一经营吗?如果你把这个范畴再扩展到非农地、其他用地,可能结论会有一些差异。在这个基础上,我觉得在农村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不同集体模式和方法、权利的配置方式会有一些差异。
 
    我个人的感觉来讲,特别是关于建设用地在浙江有一个办法,如果在集体经营过程中,一个村把建设用地整理出来并加以复垦的,就在城里的城市开发区划一块土地交由这个村使用,把村里的建设用地置换成开发区土地的使用权,从而实现集体经济的经营收益,这是一种思路。谢谢大家!
 
祝之舟博士:
 
    我来做一下回应,为什么把统一经营的客体限定在农用地?我其实并不否认其他土地资源的统一经营。其他包括未承包的的土地、四荒地和建设用地的经营当然是也是统一经营,我之所以将客体限定在农地,只是因为土地承包统一经营比较具有特殊性,它和其他客体的经营制度存在很多差异性,放在一起说,没法进行周延的逻辑论证。我并不是说其他的不是统一经营。
 
    针对徐老师所说的规模化经营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性质不一样。反租倒包是不是土地经营,从某个方面来讲它应该属于集体经营的一种方式,虽然不是直接经营,但可能是间接经营;不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但可能以土地的使用权为基础,这是可以界定清楚的,问题是集体有没有收益在里面。
 
    三是关于集体经营的功能,要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功能看,保障农民的集体生活水平,最根本的目的是给农民提供最根本的生活保障,这是区别于国家社会保障的来源。谢谢!
 
 赵莹博士:
 
    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的博一研究生,虽然我没有对具体的制度进行研究,但是参加此次研讨会我感触颇深,我想谈一下参加研讨会的感受和对三农问题的见解。麻教授说昨天一下车就跑到咸宁去调研,那里的农村非常好,非常适合居住。她提到了这样一种看似对农民很好的形式,但这种形式是否真正保障了农民作为主体的自由发展,是否尊重了农民的选择权,是否真正的做到了赋权于民?
 
    另外一个我感受颇深的问题,很多农民感觉到作为农民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我们在进行制度研究时,是不是应该提高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作为的自豪感。昨天我看到了新华社发布的一条新闻说,中国目前每天有20个村在消失,我当时在想是不是我看错了,是不是应该每年有20个村在消失,当我看了这个新闻时,心理特别的担忧与忐忑。作为一名博士研究生,接下来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怎样来保障粮食安全,怎么的把农民吸引到土地中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一种很好的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上午听了廉高波老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告,但是据我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存在的问题非常多,它们很多都是打着幌子,由政府官员来设立的,并不是为了农民的利益来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农民的受益非常少。作为刚入门的博士研究生,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缴洁、石一峰、申冬亮、尹秀、童航     未经发言人审核)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张军广

上一条: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第三部分

下一条: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闭幕式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