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韩松教授主持,浙江师范大学王景新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车辉教授、浙江师范大学车裕斌教授分别做了主旨发言,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郭升选教授、浙江师范大学黄中伟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雷兴虎教授对发言进行了评议。具体实录如下:
王景新教授:
这个课题到现在为止我自己走了九个省,但是来不及把九个省的情况做一个汇总,我的演讲只是湖北的情况,我们七月底到湖北。这次演讲的题目是《村级集体经济的贫困与干预式发展》
一、要制定“村域经济水平的评价标准”
在贫困的标准研究中,贫困人口标准及瞄准机制很多,但是对一个村域的经济水平做评价还没有这样的标准,所以我们需要做这样的工作。我们感觉到这是政府在实践中首创的标准,2008年,浙江省级财政安排6000万元用于扶持48个县的8000个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日常运转。江苏省对苏北农村村均补助8万元保运转经费。
我们制定了一个标准,前年国务院重新制定了我们国家的贫困人口的标准是收入是1196元/年。我们定为1200元都算是贫困的,我们全国农村的低保也是1200元,所以这个标准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极度的贫困。2500元以下差不多是360美元左右,这个符合世界银行每天1美元标准。湖北我们走了汉川和老河口,全省是2600多个村,当年经营没有收益的占据41.9%,这个比例太大了,如果说一分钱都没有算绝对的贫困,贫困发生的比例有40%多,有经营收益的58.1%当中,低于5万元的占了32.4%,低于5万元的我们认为也是绝对贫困的,再加上没有收益的45.9%,70%都是贫困的村。我们用的概念是村域集体经济的普遍贫困,大家可能会问全国是什么情况,全国2010年中没有收益的村的比例接近50%,就全国来看村级集体经济的普遍贫困这个判断也是正确的。在湖北省走了21个村,把这21个村的受制情况汇总起来,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村均92.5%,村均支出的比例71万,集体投资收入、来自企业收入、土地租赁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租赁、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这里面可以发现村集体的经营方式。干部工资、劳务的务工补贴、医疗、社保、文体活动、生产服务,其中只有经营型支出算是成本,所有的支出都可以认定为政府的公共开支,所以村级组织承担了大量的村域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
支出的状况反映了两个重要的信息:
第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村域 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极大,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依赖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撑。一个村里财政给十万就不得了了。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干预
这个干预不完全同于政府对市场进行的调控,它的干预主要是政治的考虑,这里面更多的考虑的是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政府来干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是用法律、税收等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而是直接针对村级组织发展的。干预方式和手段有三种:
1、成立专门干预发展组织、引导行政组织体系支持和保障集体经济发展。成立“湖北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这种领导小组在湖北有、新疆有、其他地方没有。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实行部门与村结队帮扶。
2、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资产、增强村级企业活力、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等方式。
3、调整财政、税收、土地政策,扶持村集体兴办项目,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途径。政府干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短期效益是非常明显的,可以说是立竿见影的。
三、村级集体经济干预发展的讨论
1、干预对象的认定和瞄准。前面的认定标准过于简单,需要制定一个比较科学、大家公认、可供实践操作的标准。我们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村域经济主体状况:村组集体经济、农户经济收入,村域新经济体的发育状况;二是人均村域社会生产总值及其结构。
2、公共财政、帮扶部门及社会扶贫资源公平配置问题。一是瞄准机制的公正问题;二是内部成员公平分享扶贫资源的问题。
3、干预式发展与挖掘自主式发展的潜能。如何克服“政府失灵”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首先,支持那些愿意发展的贫困村率先发展。事后支持以奖带补比事前援助更有效率。其次,支持农民创业和培育新经济体。
4、集体行动理念和次序的重建。我遇到一位到先生,他说:“50年代初集体办事比私人办事有效,到了80年代以来,集体行动都比不上个体行动,任何类型的企业,只要集体办都是失败的,指导今天,许多人谈集体经济而色变,这是为什么?”村域集体经济发展并社会主义所独有?传统中国的村落社区、宗族和家族的共有资产是如何经营管理的。历史经验的价值何在?这个需要从哲学和法学角度进行思考。
5、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创新,重建基层农经队伍和财务管理队伍。我到海南去看基本是散的,看着令人心痛。我们要盘活存量;开发新的集体可用资源;农经队伍和农经制度重建。
谢谢大家!
陈小君教授:
刚才王老师做了一个简短而深刻的报告,在有些地方我们是有同感的。本来我们想把七省八村的整体情况呈现给大家,但到昨天晚上我发现这样的一种想法和愿望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八个村,那么具体的情况,有些村我们下去了两次,每次都待了七天,每个村的报告最少是20多页,最长的是40多页,所以,昨天晚上临时改变了想法,以其中的一个村为典型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汇报。我汇报的题目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村庄个案调查——湖北咸宁通城七里村的调查报告》
我今天调查报告主要分为七个方面:
第一,调查报告产生的背景。
在2010年3月份课题组正式得到通知可以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之后,我们在7—8月份就在12个省的34个名村、38个普通村开展调研。34个名村是我们从300多个名村中选出来的,普通村我们是根据地域选出来的,这不是村干部带的,是我们自己选的。到了第二轮时,我们发现这34个名村、38个普通村共72个村这个里面有没有共性?这里面有没有典型的代表?于是,我们又从72个村里面选取了8个村,这8个村涉及到7个省。在1月的调研当中,我们就收回了有关的问卷并整理访谈笔录。到了7月份的时候,我们又从8个村里面选择出了两个在8个村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村,一是黑龙江克山县的新兴村,还有一个是湖北咸宁通城县的七里村。今天我主要以七里村为代表进行个案剖析。
我们重点考察七里村在集体经济当中基本经营制度当中集体经济的构成状况,即集体财产如何积累、其经济职能如何实现、村集体如何解决分散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在今后发展中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构造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我们用了驻村调查的方式,以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访谈,这次驻村时间为14天,共走访了七里村的9个村民小组,400余户村民,发放问卷190份,收回有效问卷186份,对村民访谈30人次,对村、组干部访谈5人次,整理访谈记录35份,收集七里村经济发展和村社建设的文字资料5万余字。
第二,七里村集体经济及组织的现状考察。
首先,关于现状考察,先看下七里村的集体经济构成。我们讲的集体土地也是没有收益的,除了有山林是归集体之外,所有的农地都是分包出去。村集体的经济收入的状况,他们在当地还算是有一点收入的,建设用地租赁收益每年6万元左右,王栗山租赁收益每年1万元,原村小学租赁收益每年4000元。其他收益还有包括退耕还林,国家补贴每年4万元左右。在分散经营模式下,村民家庭收入占据了相当比例,集体收入则微乎其微。但该村公益建设投入却非常大,主要靠自己筹集,包括争取国家项目、社会捐助等,村民筹资是在非常小的部分,他们曾经有一年达到了165万。。
其次,七里村村、组集体的组织形态与作用。七里村没有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经济职能由村委会统一行使。其集体组织形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村小组集体,一是村集体。数据显示村民对组集体的作用不满意,认为他们没干什么,也干不了什么,比如说在外面筹资,向国家争取,那都是村集体在做。但是有一些涉及到户口的进入,他们反而在里面能说了算,农户普遍认同村集体,68.7%的受访户认为“有必要”成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他们认为缺乏条件,缺乏人力资源和财力基础。
第三,七里村村集体的经济制度考察。
一是村集体议事制度。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村民对此并不在意。二是村集体财务制度。集体资金采取的是村财镇管的方式,在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票据后再到镇政府报销相关费用。执行效果尚好,但公开化不够。三是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制度。其村内成员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村主要以户籍作为标准确立成员资格,他认为这个人到我们村里来比较合适,他就来了,组集体说了算,组集体的权力较大。
第四,七里村村、组集体的功能考察。
88.7%的受访农户选择“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72%的受访农户对村、组集体在“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方面的作用与贡献予以肯定。但在为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提供技术、流转、信息、产品购销、金融服务”、在为集体成员提供社会保障、“适当补贴失地、无地集体成员”、在政府滥用权力时,村、组集体“保护了集体和成员双重权益”等方面的评价均未超过50%。
整体来看,七里村村、组集体主要在村、组公共设施建设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离集体成员对村集体功能的认识和期待,特别是对致富问题和财产权利的维护方面期待还有相当距离,而村干部则有他们的苦衷,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开展这样一些工作。
村集体经济缺位产生了以下的影响。有一位村干部说“现在我们的集体经济是一个空架子,根本没有经济来源,完全是靠上面支助”。这话说得绝对了一点,但是我想大的方面是这样的。村集体经济功能缺位对七里村产生了如下影响:第一、没有积累资金,遇到自然灾害时自救能力不足。一次大水冲了镇上的54座桥,但是没有办法修,资金多半都靠外援,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一些制约,集体的自主性也会受到影响。第二、资金多靠外援,在使用时难免存在制约,集体自主性受到影响。第三、农民个体的致富途径、持续增收和社会保障没有依托。第四、没有集体经济的村集体,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所以,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村委会代行职能则不可避免使经济职能掩盖在其公共管理职能之下,导致经济职能的异化,使权利主体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去思考土地资源及各种财产权利。
第五,分散经营模式下的七里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七大问题:
(1)自然因素制约,缺乏规模化经营条件,山林开发成本高;(2)自我造血能力不强,持续发展乏力;(3)村委会难以统筹经济发展全局,村集体欠缺合理的经营组织形式;(4)所有者权利无法体现,村集体丧失合理取得和变更财产权益的有效手段,发展受挫;(5)专业管理人才不足,缺乏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智力支持;(6)村社建设对外依赖过重,村集体自主性受到一定制约;(7)长期单一的分散经营和无组织的状态,冲淡了村民集体团队观念,重塑合作、互助意识困难。
这是我们今后把财产交给集体统一经营时所面临的难题。
第六,集体经济及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意义。
考察发现,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看来是有很大的期望,我们甚至于问到很多村民说:“你们不要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算了,反正他们也没有钱,也没干什么,你们干脆私有了”,村民说“那不行”,认为还是要有一个组织的,没组织不行,讲到在治安方面、在社会黑势力方面、和国家政府的博弈方面,给村民的帮助方面多多少少都会有些作用,我有两个方面的考虑:(1)从法律层面来看,要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属性,增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博弈能力和自主力量;(2)通过法律权利的规范,激发村集体土地资产经营的活力,使集体经济成为国家经济元素中充满生机的一极。
第七,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背景下七里村集体经济的制度构建。
主要有四个方面:(1)构建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调动村民共建社区集体经济的积极性。(2)强调完善集体土地经营制度,赋予并强化土地财产权,多渠道为村民持续增收及生产经营积累发展资金。(3)重视专业型、管理型人才的引进、选拔,强化人才制度化建设。(4)正确定位政府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职责,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为集体发展提供完善的配套制度。我们总是说政府应当少干预,要还权,另一方面你也要投入,这个不是投入到个别方面,而是要对集体发展要提供配套的、金融的、财政的、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支撑。
最后,我想说的是:从农村整体来看,统分结合依然符合国情,“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农民家庭承包制度的坚持须符合农民的意愿,同时,集体经济及其组织存在的意义也需要被重新认识并予以足够的重视,两者并不矛盾。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私法属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实现集体经济,无论是对农民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的意义都同样重要,不可偏废。而内在的动力和外部的制度相结合无疑是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的简单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车辉教授:
刚才听了前面老师的介绍都是真正地做了调查的分析。我这个谈不上调查,但是做了一些资料的整理。以前做过省教育厅的担保制度的研究,所以这次的主要关注的题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不能抵押?从立法层面,《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做过规定。现在是两种模式:一种是经过招标投标取得的可以抵押,另外一种家庭承包经营权没有明确规定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学术界现在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有两种说法。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有两种学派的表达:一种是主张允许抵押,因为这里面没有发生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问题。如果担心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农民失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里面的允许转让就更容易失地了。另一种是不允许抵押的观点,他们主要强调的是目前农村的社保体系尚未建立,农村社会融资渠道不畅。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就担心将来农民会丧失土地。因为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这是不主张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的主要理由。他们担忧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是依赖土地,如果地被转让了,他们就会失地。这是两个主要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各地的做法挑了几个省份。宁夏同心县开始执行了国家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个项目。宁夏的做法是允许抵押。抵押的做法是行政村成立一个农村土地协会,村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协会入股成为会员。入股的会员如果需要贷款时,首先选择三户加入协会的村民以及一名协会的常务会员作为贷款担保人,同时与协会和担保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协议,村民在完善了抵押和担保手续以后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协会再与信用社签订总的担保协议。将来贷款的村民如果无法还钱时,他们的做法主要是由三户联保的常务会员或者是协会先负责归还,然后由贷款的村民将他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协会或者是联保的会员,等他们届满期限时再还回来。
山东潍坊寿光市也出台了《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了解决农民的贷款难问题,其中涉及农民贷款抵押的有三条政策措施:一是免收行政事业型收费。对办理蔬菜大棚、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申请人,景观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登记机关优先核发大棚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试点期间,所有行政性事业型收费一律免收。二是金融机构可获1.5%的风险补偿奖励。三是搞好咨询指导服务,对需要用农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大棚所有权抵押借款的农户,有关职能部门、村要及时搞好业务指导,纳入年终考核。
陕西高陵县原来是五户联保的方式,手续比较复杂。08年以后也开始搞贷款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农民集中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避免自然风险,农民可以参加农业保险。
各地试点的先进经验:要么成立农村农户土地协会,要么承包经营权入股。重庆其中一个县是将承包经营权入股到某一个公司,拿到股份质押给银行的方法。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登记混乱。土地协会没有注册登记,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做合法的担保人。入股是变相的出资,抵押权公示登记不规范。政府的强制或半强制问题严重。土地评估缺乏标准与有效机制,缺少权威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造成对土地抵押价值的认定不够科学,往往凭贷款人主观判断。银行贷款额度、利率、对象有待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交易服务市场不发达。
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有可行性的,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农业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促进资金合理的配置。法条规定用其他的方式可以流转,其他方式并没有限制抵押。反对观点认为农民因为生病、子女上学等要贷款,将来就还不上。实际上在实践当中有多少农民需要通过贷款,而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非农业生产,并不是为了看病,所以反对者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我想完善的建议当中,按照《物权法》的角度,首先应该是完善登记制度,其次是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做一些限制。转让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我们这里可以限制抵押权实现时改变农业用途,比如说对一些主体做一些限制,或者是给一些优先权。另外一个完善的建议就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给抵押人赋予优先的承租权。这样就不会出现贷款的钱还不上时,土地会流转到别人那一块。将来就是无法还钱,先是和别人签一个转让协议,等另外一个人还了钱以后,最后交给他,或者是让他赎回,这样土地不会流失。从金融防范的角度来讲,银行应该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的目的、贷款的利率、贷款的期限以及额度。宁夏的做法当中,贷款发放总共是剩余年限的1/2,最终只发放了1/4,额度上进行控制要好做一些。
流转市场应该规范,建立交易平台,引进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评估机构,我们的流转市场可能就很规范了。时间关系,我介绍到这里。农村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绝对的限制一定意义上没有必要。
谢谢大家!
车裕斌教授:
首先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陈小君教授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让我第一次在这样的学术会议上认识了我的本家——车辉教授,真的很难得在同一个研讨会有两个姓车的人。
今天上午的发言我感觉到很忐忑,前面几位用非常丰富的案例、第一手的实证材料给我们展示了很多之前没有看到的东西。我们怎么样判断集体经济是有效的,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集体经济有效性的判断标准。
根据我们目前的认识,我觉得有这么几种:
第一,一般的标准,集体经济总收入。
第二,政府的标准,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及集体公共事业建设经费补充。我们的政府之所以重提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也是基于这样的目标。
第三,学者的标准,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集体财产权利的合理安排。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什么叫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呢?我认为从学者们的标准来看,我接触的学者也很有限,经济学者一般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认为是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通过这种方式,只要说集体的资产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我们就认为这个集体经济是有效实现的。这和总收入可能无关,好比说我们用一块钱你可以赚一块钱和用一百万赚一千块钱哪一种更有效?从收入上看是一比一千,但一个是百分之百,另一个是千分之一。
第四、农民的标准,最大限度增加农民收益。
如何选择集体经济有效性的标准。我们研究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这样一个问题,怎么样选择这个标准,从总收入的角度来说是不是有效,刚才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总收入标准不能作为判断集体经济有效性的标准,如果是政府要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完全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这个也很简单,政府既然要这样干,政府直接给钱,不要从内部来研究集体经济怎么发展的角度。因此,唯一标准应该是从集体资产充分有效利用的角度来判定集体经济的有效性。
二、集体资产要充分有效利用,我们怎么样来判定集体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呢?这里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集体资产特性与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比如西北的戈壁滩,他们的土地面积那么大,但你说他们如何有效利用。再如我们的耕地、水面,每一个地方资产的自身特性不一样,要区分不同类别的资产来判定有效利用的途径和方式。根据资产的特性不同来判定资产的有效性,从经济学角度,我们一般从这样几个层面判断:资产专用性与资产的有效利用;资产的流通性与资产的有效利用;资产的自然属性与资产的有效利用;资产的社会属性与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二,判断集体资产利用有效性的初步思考。首先要根据资产区分不同类别,按照资产的特性把资产区分为不同的类别来分别研究,如果笼统的只说农村土地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怎么样设定权利,不区分不同类别的财产,我觉得可能不是对所有的资产都有效。其次,按照不同资产利用的效率比较判断资产利用的有效性,一个集体所拥有所有资产的有效利用的水平来综合判断集体经济是否有效。这是我们逻辑上的思路。
三、集体经济有效性的诊断。
我们在判断集体经济是否有效时,或者说集体资产怎么样来有效实现,从哪些方面来解构?不同类别集体资产利用效率的诊断因子。
第一,资产配置形式与资产的有效利用。耕地的承包经营是最有效的形式,因为这种资源已经得到了最大效率的发挥。关键就是承包经营是不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了?我认为也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了,因为私有的承包人都是集体成员。他们都分享了收益,集体经济最终获得的收益也是这部分人的。农村里面争议比较大的可能是水利的问题,这种资源的配置如果用承包经营的方式肯定不行,所以说每一种资源的产权配置方式应该怎样才能发挥不同的效率。
第二,主体组织形式按照不同的产权配置方式也应该有不同的产权组织方式。
第三,生产经营方式与资产的有效利用。
怎么样来实现和判断一个集体经济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上三个层面来分别进行判断。
四、集体所有资产分类的初步想法。
第一,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最能增加收益的这部分,可能是最有潜力可挖的这部分。
第二,集体农业用地。农用地的模式已经比较成熟。
第三,集体共用资产。大多数公用资产,目前可能是有资产,无效率的状况。
第四,集体其他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金融资产、流动资金的积累等等。
不成熟的想法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孙鹏教授:
王景新教授的报告给我了一种全新的思考空间,我高度的赞同王教授关于我国村域经济普遍贫困的结论,关于村域经济的普遍贫困的法律根源,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集体作为一个实权主体它该做的事无法做,而集体作为一个私权主体不该做的事做了很多。就该做的事做不了而言,无外乎在法权设计上对集体处分权的限制、对集体所有权的限制。而对集体处分权的限制最突出的表现是集体的耕地保护,集体的粮食安全对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家也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从而使得集体通过土地这一最重要的财产获得财产性路径的收益变得狭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获得收益的方式无外乎财产性收益、生产性收益、政策性收益。在财产性收益上很难通过用途转换获得土地经营的高收益,因为我们国家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在家庭承包这一块不能收取承包租金。在生产性收益里面,取决于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政策性收益要等到被动的方式来获得收益。
作为一个实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做了很多无视实权主体职责范围内的事,比如说他们对乡村的治安进行管理,比如说他们单独的提供了乡村公共服务的职责、公共设施建设的职责、新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责。这不是一个实权主体本该做的事,对他的收益而言显然是雪上加霜,走向普遍贫困。
最后,我想谈一下在我们党和国家一系列的引领政策之下,我国农民生活的确提高了,农村经济也发展了,但农民生活的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未必导致集体经济的发展。我们强调统分结合,双重经营的农村经营运作模式,我们感觉到分很强、统很弱。由于分权很弱,所以双层经营蜕变为单层经营的态势。党和政府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能够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发展壮大农村这个区域的经济,在这样一种新的形势和背景之下,作为一个组织它负担的社会职能该发生怎样的变化,我想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谢谢大家!
郭升选教授:
我主要是谈一些自己的想法来供大家讨论。陈老师提到的七里村的调研报告,对七里村的现状、功能等问题都提出了思考,我觉得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的延伸。今天坐在一起的有经济学的、法律学的,我觉得更应该把几个学科的力量整合在一起,我们不是站在自己的学科用自己学科的方法来提出问题,我们应该结合起来,用交叉的方法来关注共同的问题。比如说政府干预的问题,农民的收入是政府需要干预的问题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政府需要干预的问题?这些值得我们思考。在中国现在的状况之下,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不言而喻也是我们的政府干预,现在的问题是难道要撒手不管吗?我们必须发展壮大,甚至于使集体经济组织能给农民带来可靠的收入。关注三农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三农问题要绑在一起研究还是分开研究。我个人对于面临的社会问题,我们经常把三农问题放在一起,我们把国家对地方组织的问题,对地方经营的干预问题,地方的自治问题绑在一起研究,我觉得这个思路对每一个研究来讲不太适合。我们或许可以换一种思路,我们每个人只在点上进行研究,比如说农村的收入问题,只考虑到财产权状况、组织状况,换句话说对政府对集体经济的干预来讲,我们只考虑作为公共平台政府应该怎么干预等等。我提出一个思考,或者说我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讨论,谢谢!
黄中伟教授:
听了前面四位专家的介绍,陈校长、王老师、两位车老师都是很深入的进行的调查,我对四位专家表示敬佩。车教授从四个层面来讲,他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我是学经济学的,我们对这个问题也有一些讨论,作为经济学来说,资产的流动性就表示这个资产是有效率的。这里面面临着一个问题,中国比较贫困的地区,一旦土地抵押出去就可能像杨白劳一样。现在要进一步的深入这个问题,主要探讨的是到底哪些人需要抵押,在浙江很多人都不需要抵押。有些工商业做得很好了,想进行套现,要考虑哪些人要抵押,这些人有什么特征。谢谢大家!
雷兴虎教授:
首先感谢会议给我对车裕斌教授的评议机会,听了车教授对于集体经济有效利用标准进行的演讲,我自己很受启发。我有三点体会:
第一、集体经济扮演角色的不可或缺性。通过车教授的分析,我觉得集体经济应该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在解决“三农”问题当中应该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第二、追求价值的有效性。集体经济既然作为一种经济形态,作为企业的组织要体现追求价值的有效性。
第三、有效实现的多元性。不应该是一个标准、一个路径,而应该是多重标准、多重路径。比如说在配套制度等等方面都应该实行多元化的标准,这样我们的集体经济才能够持续不断的发展。谢谢大家!
主持人(韩松):
感谢雷老师!超了一点时间,我非常的感谢四位报告人和四位评议人做了精采深刻的报告和点评,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
(文字校对:石一峰 、童航、申冬亮、章益松、缴洁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