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持人:邓 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副教授
嘉 宾:
吴志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教授
简基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
江 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老师
邓烈老师:
各位同学下午好!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徐教授。
徐崇利教授:
我非常荣幸有机会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做这样一个学术讲座。自2001年开始,我开始以国际关系理论为视角研究国际法。在美国,国际关系理论是一个非常普及的研究方法,也是20年来美国经常进行的一种交叉研究的方法。上个星期,我们厦门大学就召开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研讨会。
我们今天讲的是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共分四个部分,除了导论和结论之外,包括了两个方面,软硬实力大小失衡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软硬实力发挥受限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导论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没有进入国际经济体系,是一个体系外的国家,因此不存在对国际法律体系是否有影响的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渐渐由体系外国家发展为体系内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还不是一个强国,因而对世界的影响是有限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迅猛崛起,我们从某种意义上已经是一个强国。
一般而言,一国实力的增强,必然导致该国对国际法影响力的增大。然而,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仍然有限,这与中国实力的快速提升很不相称。这是一个确实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国际法律制定过程中,面对西方国家,当下中国并不是经常主动出击,而是处于被动受压乃至疲于应对的状态。例如,我国在人权领域经常受到西方国家的打压,在国际经济领域,同样如此,例如,在WTO 领域,人家找我们麻烦的多,我们找人家麻烦的少。这个悖论是为什么,如何加以解决,是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
国际法有两个维度:利益和观念。一个维度,国际法体现了国家利益的分配。另一个维度,国际法反映了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观念、价值观。按照建构国际法理论的观点来看,观念体现了国际法建构的一个途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现有的知识产权反映的是西方的私权概念,如人权。将知识产权提高到人权的高度,意味着知识产权更应该得到尊重。而这一观念的确立对发展中国家很不利,可以说是输在了前提上。在我们看来,知识产权还应体现公共利益。如果这个观念能够得到确立,那么知识产权不是拔高多少的问题,而是怎样平衡的问题,这就是怎么把标准降下来的问题,即利益维度。
国家的实力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硬实力,是一个国家的物质力量,如军事、经济等,它依靠的是强制。而软实力,是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外交政策等方面,主要依靠说服和示范。基于这种分类,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越强,在国际关系中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而一个国家软实力越大,则在制定国际法律规则中越有利。我们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
二、软硬实力大小失衡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首要要了解的一个总体状况是:一国实力决定其对国际法的影响程度。目前,软硬实力大小失衡是中国的现状。具体而言,中国的硬实力增加非常快,尤其是经济实力,GDP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2009年,中国GDP总量达到了333,353亿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才提出中国应该负起更大的责任。按照通常理解,硬实力的增加应该带来利益维度的增大,但是,中国的“另一条腿”——软实力,却严重不足。
从软实力的要素来看,第一,意识形态方面,中国奉行社会主义制度,这对其他国家的说服力并不大。第二,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世界的吸引力不大或者有限。第三,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很多西方国家提出了中国威胁论。第四,中国的国际形象亟待提高,如中国主要存在的社会不公、腐败、环境破坏等问题已在国际上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从这些要素来看,中国的软实力严重不足,直接决定了中国难以从观念维度提高中国的影响力,这在人权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从另一个方面评估,国际法是西方国家文化的产物。虽然二战后,国际法扩展到了其他国家。但西方国家主张的文明国家和非文明国家的二元理论并没有改变。整个国际法体现的仍然是西方的理念。
总之,与西方国家的经历不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硬实力通过利益之维度对国际法的作用虽趋于加强,但软实力经由观念之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却仍然有限,这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但是,以观念建构国际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对国际法产生影响。
鉴于我国在软实力方面的不足,软实力的提升是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的。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改变这种现状。我认为,目前,在具体对策方面,我们可以做到这样几点:第一, 注意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与中国对不同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具体而言,第一类国际经济法等领域侧重于追求利益,第二类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更侧重于实现观念,而第三类国际环境法领域则倾向于比较平衡反映二者。中国应充分发挥自己在硬实力上的比较优势,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第一类国际法律领域的活动,对于第二类国际法律制度,中国应将于己不利的观念冲突转化为于己更为有利的利益对抗。第二,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与中国对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在国际争端解决中,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外交途径和司法途径。前者是硬实力主导的,后者是软实力主导的。在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中国往往偏好外交谈判而不是司法裁判,这并不单纯是中国“忌诉”、“厌诉”之传统文化使然,其本身就是中国的一种理性选择。另外,中国是否选择司法解决方式,还与产生争端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侧重利益,还是侧重价值有关,前者如 WTO争端解决机制,后者如国际刑事法院 。
三、软硬实力发挥受限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西方国家不仅在软硬实力的构成上对中国占有优势,而且在软硬实力的发挥上也容易做到比中国更为有效。
在硬实力发挥方面,晚近中国的快速崛起带来了硬实力的大增,但对国际法的影响并未相应地显现出来。这是因为中国硬实力发挥受到限制。中国一向奉行的是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不结盟政策,这意味着中国在多边场合只能孤军奋战。而西方国家则可以协同发挥硬实力。传统上,在与发达国家集团的抗衡中,中国依托发展中国家集团发挥硬实力可能自始就难以占据优势地位。而当前中国面临的“身份危机”,又使得力量对比更加悬殊。因为在双重压力之下,中国作为发达国家是“高不成”,作为发展中国家又“低不就”,不被接受。面对这种情况,中国的对策是:联合利益与自己相近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拓展在双边和区域层面施为的空间;在不同国家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
在软实力发挥方面,首先是国家层面,相较于西方国家立基于“基督教文明”而易于达到共创和同守国际法的价值的历史传统,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之观念维度的影响尚难摆脱西方强势文化的集体压迫。中国如果不只是消极地抵御西方的价值观,而是要积极地以自身的价值观塑造国际法时,可能就会处于势单力薄的状态。例如,“北京共识”是基于中国国情而产生的,它并不能作为一种普世的观念进而影响国际法。再例如,近几年有很多学者对“中国文化霸权”进行了讨论,英国学者马丁·雅克所著的《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与西方世界的衰弱》即是典型代表。其次,在社会层面,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之观念维度的影响受到了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制约。 我们知道,软实力的推进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来自西方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软实力对外投射载体。而在软实力的对外投射方面,中国尚未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两条腿”走路这样更为有效的机制。因此,在这方面,中国应重视培育和发挥民间力量对软实力的推进作用。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网络,如通过网络对外交政策给予支持。
四、结论
中国迅猛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中国对国际法影响力的提升速度远滞后于中国整体实力的增长速度。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从软硬实力的构成和发挥上判断,中国仍然只是一个“大国”,尚难以称得上是一个“强国”。一方面,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使得中国无法有效地影响国际法的观念维度;另一方面,软硬实力发挥的受限制约着中国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影响国际法。尽管情势不利,但是,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仍然可以根据软硬实力作用的机理,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本稿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张美榕、张鸿雁记录整理
责任编辑:宁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