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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一节)


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起草与制定
发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 私法网 点击次数:2147

  

主持人:刘铁铮  司法院前大法官(台湾)
        吕岩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主题发言一:

报告人: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
主  题: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的新进展

尊敬的老师同学,我刚才已提到按照立法规划,今年将要出台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我将分两部分介绍。

第一部分是关于程序上的进展。全国人大法工委一直希望制定民法典,其中第九遍对涉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已经转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上。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我们在原有示范法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起草建议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了部分专家,在《示范法》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稿件和去年年会讨论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专门的研讨和修订,在北京、三亚分别进行了两次研讨、修订。在这两次会议上,我本人根据大家意见进行了统稿,并发给起草人和专家。最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大家基本统一意见后,在今年2月底以中国国私私法学会的名义给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稿(论文集中收录了文稿),并根据人大法工委的建议进行了调整。人大法工委十分重视此事,专门就此事与部分专家进行了交流和沟通。在交流的基础上,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并在部分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可能在6月份将召开一次会议,由专家和一线工作者共同讨论。
 
第二部分介绍一下在专家讨论中关注的几个问题:1、新法和旧法关系的问题,目前有三种方法:(1)用单行法取代原来的分散立法,把原来法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废除;(2)旧法中大的章节不删除,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这是学会的意见;(3)把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特别规定的不做变动,制定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学会的意见是对原有法律不动,赞同第二种意见。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结构,学会的建议稿有所创新,结构上共十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观念,将人法提到前面,物法放在后面,但人大法工委倾向于民法典第九篇的结构。3、对涉外民事关系要不要加以界定,有的主张,有的反对,意见有分歧。4、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是法官依职权查明还是当事人举证,分歧较大。5、公共秩序与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三者是否加以规定,存在不同意见,但是建议稿中将三者都做了规定。6、属人法连结点,用“惯常居所地法”取代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7、反致问题,建议稿采纳了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反致的做法。8、继承的法律适用是同一制还是分割制,存在分歧。
 
主题发言二:

报告人:  陈隆修  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
主  题:  由欧盟经验论中国式国际私法

发言稿是我新书的第一章,这本书将探讨欧盟的国际私法方式是否适合两岸。第二章,对美国现行理论进行分析,同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进行了研究。第三章是欧盟的罗马II,欧盟的其他法律我很认同和佩服,但是其国际私法却乏善可陈,另外,我比较研究了罗马公约与罗马I,发现大陆法系被英国人骗了,比较之后就会发现。除此之外,我要强调的是我的文稿的198页,注释245,欧盟公约第78条的规定。我要提请大陆的立法机关注意,两岸之间若签订协定,可以借鉴此条的协定。陈隆修老师主张,欧盟对东西德比较宽容,大陆对台湾有比较宽容的规定和空间也是可以的。
 
主题发言三:

报告人:  费宗祎
主  题:  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历程回顾

各位代表,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成果,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从形式上看,经历了在若干个单行法中设专章、专条模式发展到现在的单行法模式的过程。在民法通则第8章和若干单行法,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都有条文。2002年全国人大讨论民法典时是作为专编的形式准备的,一直到现在才开始制定单行法。民法草案讨论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这是立法模式上的变化。在整个30年中,立法过程有几个特点:1、国际私法学术研究为国际私法立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民法通则为例,当时还没有国际私法学会,之后,以韩德培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学者建议在民法通则中设立专章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后经过说服工作才有了现在的民法通则第8章,虽然条文很少,但有这个规定已经很不容易了。从90年代晚期到20世纪初期,国际私法学会率先制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这是以民间立法的形式促进和推动官方立法。黄进同志提到最近我国立法机关特别倚重国际私法学会,正式邀请国际私法学会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事实上,国际私法学会每年的议题都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这对立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2. 中国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经验总结,这些都推动了立法,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3.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从《民法通则》以来一直就是实行立法机关、学者和实务部门三方结合的方式。这个月底下个月初立法部门会召开一个会议,包括实务部门、学者和立法部门本身将会就一个立法文稿进行讨论,进一步研究一些问题。这是一个经验,是行之有效的,国际私法的立法也是遵循这样的道路。我们应该力争拿出来的建议既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又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从现行立法来看,国际私法一部分是法律适用,另一部分即程序方面,规定在民诉法中。
 
根据法工委的计划,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8月份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争取在12月份通过。下一步就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其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涉外民事诉讼的问题,包括涉外民事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这个工程很大,目前从形式上看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私法典,但内容方面通过这两部法律应该可以基本实现。如果说国际私法是以《民法通则》作为起点,那么,如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能够在今年通过,这将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主题发言四:

报告人:  陈荣传 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
主  题:  国际私法的新面貌——鸟瞰2011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早安,大家好!在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刚刚通过,全部的内容是在刘铁铮、马汉宝教授的监督下,由我拟定的。但是,我们研修时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作为起草人我有义务对这个法律进行说明,说明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是它适应当前台湾的需要。
 
首先,在基本架构方面。立法起草工作从1998年开始,经过3个阶段终于完成。新法改变了旧法31条的结构,增加至63条,共分八章。这种结构出于逻辑上的一些考虑。台湾的国际私法还是考虑采取属人法的本国法主义,以国籍作为连结点。新法对于本国法主义的规定形式比较多元。新法就屬人法雖然採取本國法主義,但住所地法在新法之中仍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住所地在新法中的重要性被提高。我们没有采用习惯住所地法或经常住所地法的连接点。另外,在台湾的新法中,在债权行为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上,引入了特征性履行。在新法中,对反致问题作了范围上的限制,较能反映现实的需要。此外,在规避法律、公序良俗等问题上都作了规定。
 
台湾新法的重点是,台湾国际私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国内实体法的发展。最后,考虑到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台湾的新法在一年后才施行,因此现在还面临很多的解释问题,我们期望学者进一步研究跟进。
 
自由讨论:

陈力教授对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的识别和先决问题进行了提问。陈荣传教授认为,立法不必过度超前,并且,希望将个人化的色彩降至最低,所以最后的立法是一种折衷和开端。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的关系最切的规定,引起了不少与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刘仁山院长和徐国建教授均对此提出了问题。陈荣传教授耐心地一一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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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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