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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


发布时间:2004年5月20日 张泽涛 点击次数:3254

                     质疑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
                         ——由三起法院工作报告遭人大否决引起的思考
报告人:张泽涛博士
评议人:武乾教授 王广辉教授
主持人:高利红博士
整理人:李军波

高利红:
我们这一次沙龙的题目是:质疑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由三起法院工作报告遭人大否决引起的思考。我们今天的评议人是王广辉教授和武乾教授。主题报告人是张泽涛博士。规则还是老规则。主题报告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评议人的评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其他自由发言人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下面就请张泽涛博士做主题报告。
张泽涛:
我们国家的宪政史上第一次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是在2000年2月14号沈阳中院的报告。以后又有两个法院的报告被否决。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各界反应热烈。都认为这个是中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有个别学者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制度提出了质疑。他们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认为这个制度是违反宪法的。认为违宪的基本理由就是我们的82年宪法不同于78年宪法和54年宪法,它并没有规定向人大汇报工作,只规定了法院对人大负责。而78年宪法和54年宪法在规定对人大负责的同时也规定法院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所以立法者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就是取消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另外他们认为这个制度违反了司法独立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它违反了司法独立,但是并不违宪,理由如下:第一点,负责和汇报工作是一个包容关系。汇报工作本身就包括了汇报工作。第二点我考察了82年宪法制定者的立法意图。在当时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的讲话中我们内可以发现,当时是想加强党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而不是弱化对它的监督。第三个方面,全国人大对宪法有当然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在规定了法院对人大负责的同时,又制定了几个法律,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法院组织法,它们都规定法院必须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但是有些学者就认为这是同宪法的意思相背的。但是我认为这正好同立法者的意图相吻合。第三个,我从我国宪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渊源来看,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是应有之意。这就是我的第二个问题,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渊源。
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列宁的苏维埃政权理论。它的立法渊源是前苏联的每一部宪法。首先我们看一下列宁的苏维埃政权理论,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比资产阶级专政先进许多的制度。他首先抨击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他就设计了一种民众可以直接专政的制度,他认为民主和专政是合一的。明确规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民众行使权力。大家知道,民主制度的首要前提就是民意机构。另外他将法院认为是一个专政的重要工具。所以在西方哲学家眼中相矛盾的民主和专政在列宁这里统一了起来。那么法院也必须牢牢地控制在民众手中,就是对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是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暴力机构。他的做法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官,对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负责。对于立法渊源,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第一部宪法和苏联的1924年宪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第二个就是列宁的苏维埃政权理论的局限性。我认为列宁的苏维埃政权理论是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完全将法院等同于一个暴力的专政工具,由苏维埃代表大会产生,对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我还考察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运作方式。由常务委员会来控制苏维埃代表大会,由政治局来控制常务委员会,而由政治局的书记,就是我列宁来控制政治局。另外我考察了一下司法和民主的关系,司法本身是反民主的。司法应该由专门的懂法律的人来操作。而选举中的选民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我认为谁不错我就选谁不错就选谁。而作为一个法官的话就这样,一个选民可能对他的朋友和对他的敌人是两种不同的态度。在司法中我们应付应该克服一种非理性和非情绪化的东西,严格按照法律行事,法官必须要保持中立,而选民就不用保持中立。
高利红:
还有一分钟的时间。
张泽涛:
好,简单一些。人大否决法院的工作报告所带的宪政上的难题。首先就是如果法院的工作报告被否决了,谁来承担责任?大家基本上认为当由法院院长承担责任。但是院长会说案件不是我审理的,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结构不一样,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对审判的行政干预。也同样导致上下级法院间责任不明。
再一点就是它的弊端。非常明显,第一点就是上下级法院间关系行政化。由监督关系变成领导关系。第二个就是在同级法院之间,院长对合意庭的干涉。第三个就是导致司法的地方化。因为地方的人大代表主要是从地方利益考虑的。
我最后的结论是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当被废止。对法院的监督应该由专门懂法律的人组成。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高利红:
谢谢张博士非常激烈的言论,以至于我们大家愿意给他这么长的时间。下面请我们的评议人评议,哪一位?
王广辉:
我先吧。我觉得张泽涛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具有现实意义。我们的监督法迟迟不能出台,肯定同这个问题有关。我们应该怎样对法院以及政府监督,而又不干涉它们正常工作,这是一个度的问题。刚刚张老师对这个问题的背景进行了考察,但是就我所知道的应该比这个宽一些。就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制度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这个学说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国家学说批判的基础之上的。那么我们为什么将代表机关作为一个权力机关,让其他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受代表机关监督。这个就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对西方议会制批判的基础之上的。要将我们社会主义的代表机关建成一个议行合一的机构。但是怎么建立这样的机构,马克思在巴黎公社的时候就探讨过在巴黎公社以后,马克思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就是公社不应该是议会式的,而应该是监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列宁对马克思的这一个理论非常赞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苏联才建立了这种制度。但是列宁也发现了这样会产生官僚主义。另外因为意识形态的问题,使得我们对资本主义的东西都一概反对。使得这个问题绝对化了。另外还有教条主义。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才使得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对资产阶级分权制度的反对。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容易互相扯皮。所以我们不承认分权,只承认分工。那么分工既有分,又有合,就是合在代表机关那里。这个问题的第三个原因是我们将代表机关看成是万能的,因为它代表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回到卢梭那里去了。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就产生了我们只强调民主而不强调自由。大家想一下,民主是什么?是一个手段的问题。自由才是根本的。就像罗素所说的一样在西方有两种自由主义,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真正的自由主义,既强调多数的利益也强调少数的利益;另一种就是以卢梭为代表的理性的自由主义,它不强调少数的利益。所以罗素就说西特勒就是卢梭的结果。就是将代表机关看成是民主机关,而其他都不是所以刚才说的司法也不是根本和民主对立的。这是我们建立法院向代表机关汇报工作的基本前提。那么在这个前提下呢,有几个问题。一个就是对宪法的解释问题。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是对宪法的解释。实际上不是对宪法的解释,而是立法。如果说立法也是对宪法的解释的话,是不成立的。但是存在一个立法本身合不合宪的问题。然后就是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时的责任主体不明。那么法院的审查责任主体当然是法官了,人大追究院长的责任时不是追究的他的审查责任,而是针对法院的整个的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如果法院院长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话,那么法院院长是干什么的?这个时候追究的是一种政治责任,而不是作为审判主体而存在的,也不是作为审查责任主体而追究他的。作为一个法院并不单单是一个审判主体,而还有很多工作上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国家目前法院受人大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有人大的监督尚且还腐败,如果没有监督可能会更腐败。当然这里面也有许多问题,就是怎样监督,分寸怎么把握等等。
高利红:
谢谢王广辉教授的评议,虽然我们可以听到他和张博士的观点不同,但是还是可以发现他对我们的宪政制度的非常理性的批评。下面我们就请法制史的专家从历史的角度对我们这个问题进行点评。
武乾:
张博士在写这个问题的时候和我谈论过。我看了这篇文章之后发现博士毕竟是博士对这个尖锐的问题的法理分析是十分严谨的,而且很大胆。在这里我说两个文章的缺陷的地方:第一个就是张博士为了不因为学术问题而引起政治问题,在文章中就说我们曲解了列宁的理论。这样的处理,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正是文章的一个很大的缺陷。你要么就将它说清楚,要么就不说,但是如果想将这个问题说清楚是很难的。刚才王教授也说了,这个问题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如果我们质疑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话,就很可能动摇这个学说。所以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将它搞的那么激烈,一定要批判列宁的这个学说。我们不用批判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发展。这是现实的,列宁的阶级斗争在当时能为人们接受是因为那时确实存在着激烈的阶级斗争。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人们很难理解这一点。现在的阶级斗争还是存在的,但是我们已经不必要用激烈的方式去解决它。可以用调和的方法。我现在发现机会主义和修正主义是非常正确的。
第二个问题,最高法院实际上不是对全国的法院工作负责,而是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这样就不会产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高利红:
谢谢武教授的发言,下面进入自由发言阶段。哪位?
周佳念:
我看了这篇文章后发现他绕过了一个关键的问题。他在谈司法独立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和西方三权分离的比较,但是他没有点明这一点,只是将列宁的那一套理论搬了出来,而将三权分离的问题绕了过去,我感觉到他是想发展到那一步,而又不敢说,所以明显可以感觉到戴着脚镣跳舞的味道。
第二个问题,他对列宁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没有过分的批判,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第一什么是人民?他的构成是什么?是以身份划分,以法律地位划分,以利益共同体划分?实际上人民是有构成的。那么人民怎样专政呢?他说是通过提案最后达成多数人的意见。这里就有一种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是就一定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多数人的意思是不是完全是理性的。第二他谈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不正确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的,实际上我们的司法是不独立的。司法独立有它严格的含义,它是建立在三权分离的基础上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
再谈一个,我不大赞同他的一个观点,他认为司法是反民主的。他的切入点很简单,民主是什么呢?就是一种契约化的形式,人们在一起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达成的合意。然后裁判是什么呢?裁判就是裁判一个人说了算,它是独断的。他的思维方式是这样的,但是司法和民主根本就不是这个层次上的意义。司法是在分权的情况下存在的,所谓分权是以民主作为前提的。什么是民主,在西方理解很简单,就是在一个政治市场里面,不同的利益集团表达自己的意见然后达成一种妥协、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以立法的方式将它确定下来,就是法律,然后你所有的制度都在这个法律下运行,就是法治。时间差不多了,我不说了。
张泽涛:
给我一个回应的时间。
高利红:
好给报告人一个回应的时间。
张泽涛:
首先感谢几位老师给我提出的很好的意见。第一个是刚才王老师说的我应该将这个问题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但是我考察了苏联的第一部宪法,基本上是建立在列宁的苏维埃政权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没有马克思的理论的支撑是肯定不对的。但是最主要的是列宁的苏维埃政权理论。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刚才王老师说那不是宪法解释的问题,是一个立法的问题,那么我认为即使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它也是不违宪的。原因和我刚才讲的一样。第三个问题,王老师认为院长承担的不是一种审判责任,而是一种政治责任,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是同意的,我同意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比如说法院在一些行政事物上没有处理好,它当然要承担责任。再一个关于武乾老师说的苏维埃政权理论,我确实是无法回避的,但是如果这样的话确实可能将它推翻。所以我就说那是在特定历史下的产物。是为了维护革命成果。对于佳念的问题,第一个我确实不否认我想向三权分离上过渡。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司法在一些极端的意义上是反民主的。民主多数人的统治它不考虑少数人的利益。但是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如果他认为真理在少数人手中,他就可以做出有利于少数人的判决。这是我想说的。
高利红:
下面继续发言。
樊芃:
我说几句。我觉得有一点遗憾,就是张博士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没有想到三个代表。因为无产阶级理论已经过时了,因为共产党已经不仅仅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了,而是全体人民的代表。这显然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我认为应该从三个代表的基础上谈论这个问题。因为列宁的理论已经被我们抛弃了,已经没有效力了,我们已经发展到三个代表了。我是非常严肃的,因为这是一个问题。我刚才在挖空心思想这个问题,但是总是联系不上来,这就需要研究了,我想第二次沙龙就要讲这个了。再一个问题,刚才大家都谈卢梭,说他是大多数人专政,但是王老师也说到了卢梭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是与英美的密尔、洛克相对的另外一种自由主义。但是卢梭也是为了自由,他认为建立共和国就是为了保护自由。那么我们的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是不是为了自由?这个问题我认为要澄清。到底是为了什么?我认为这个也需要研究。卢梭是为了自由,而我们是为了什么?再一个我认为泽涛的这篇文章中有一些玄机,我们必须想,只有我们这样聪明的人才可以想到他在说什么。比如他认为向人大汇报工作是合宪的,但是他又认为这个不好,而又没有告诉我们是不是要修宪。另外就是在逻辑上有一定的不合理。比如说司法的行政化不好,但是为什么不好,没说,认为我们学法律的都知道。总之,我认为一个文章有一个鲜明的立场还是好的。
刘黎明:
我认为他这里面有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是不是?好了,我说两句。法院的工作报告被否决,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你刚才是从应然的层面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是我认为我们还要看看我们的实际上是什么样子的。在现实中有一个最可怕的就是我们的法院变成了商。我是搞商法的,就特别怕法院也变成了商。你要报案,首先必须缴费,否则不行。你要过马路,必须刷卡。对我们往往是多重收费,这是很可怕的。法院的工作报告不能被通过,我们应该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考察它的原因,所以我认为仅仅在我们现在的宪法体制之下讨论这个问题不是很好。现实中我们老百姓对我们的法院并不满意。而我们的文学家都是说我们的法官特好,我们的警察没有一个吃黑的。他们都是好人好法官,在开庭的时候晕死过去了。刚才佳念说我们应该认识一下人民这个词。我认为我们更应该界定一下专政这个词。什么是专政?就是专门的用政这个方法来治理。而我们过去理解的就是将人拉出去枪毙。所以人民民主专政也好、无产阶级专政也好,就是打着人民的旗号排除异己。张博士不是分析过列宁的金字塔式的管理方法吗。在二次大战中出现了两个人物,一个是斯大林,一个是希特勒。这两个人是一模一样的。现在西方的学者在分析这些人物的时候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最近读完了《纳粹德国与大屠杀》,它不仅仅写的是德国的事情,而是人类的事情。也就是说,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将我们的视角拉开一些,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当然我们中国更缺少正义。另一个在你的第二页中列宁说他的法院是什么,法官是什么。我说这就是列宁构想的新的法院。是什么呢?人民法院,作为对敌专政工具的法院。看到没有,所以我们的法院对什么最积极呢?对杀人,所以我们一年四季有严打,所以列宁说要威慑、恐吓加教育。我想将你的这个问题边缘化一些。我写了七个标题,实际上涉及到法官角色与司法权地位的问题。首先第一个,法官是什么呢?正义的化身,正义的守护神等等,这个是自然的。好,我们先将他定位了,实际上这是我们古典意义上的法官,特别西方意义上的法官,或是我们香港的法官。第二他们品德高尚、中立、冷静、明智、洁身自好等等很多优点,基本上是圣人。第三,他是专家,关于这个我们可以看《法律的训诫》。他们是精英。在我们中国虽然《法官法》修改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满意,我们法院院子里的法官并不是我们中国的精英。他们有文盲、流氓还有法盲,他们在那里当副院长等等。第四个就是他必须尽量地不加入各种冲突中。司法是人们的最后的一个救济途径。法官是来解决冲突的,但是如果我们规定他必须加入什么什么才能成为法官,就不行了。否则的话中立就不存在了,社会正义就很难实现了。第五个问题,中国的司法现状另人担忧。所以人大不给他们通过是有道理的。我认为不管他是不是违宪。我们幸好有了这个制度。第六个,苏联模式的司法制度以及司法监督制度对中国的危害不小。这个制度在过去是没有人怀疑它的,现在我们对它产生了怀疑,这是好的。我们发现司法制度是在为某个固定的集团在运行,而不是为社会运行,或者说我们这个国家已经将社会给吸收了,社会不存在了。社会作为一个中间层面被挤的特别的小,我们看不到社会了,只能看到什么呢?官僚、工具理性,他们绝对是有理性的。所以在中国的社会正义的信念是另人怀疑的。于是黑社会盛行。这是我们红道的悲哀。再一个就是关于司法权的地位问题。我们知道司法本来就是弱的,不像那些管钱的、管事的等等,那么在我们中国如果再进一步将司法权缩小,老百姓就没有了地方伸张正义。为什么在中国信访这么一个制度特别地受人宠爱呢?就是因为正义在法院得不到伸张,实在不行我就将十头牛赶到中南海,我说我冤枉。这些问题只有在中国才能出现。我在说什么?谢谢!
戚建钢:
我想提一个很小的问题就是法院对人大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什么?是政治责任,还是工作责任,还是其他性质的责任?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刚才有人说是一个政治责任,有人说是一个行政责任。
张泽涛:
我不是搞宪法的,但是学术界确实是将它定性为一种政治责任。那么我认为他既不应该承担政治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我还没有拿出来。
戚建钢:
我认为这个责任方式应该是多样的。
王广辉:
事实上这里的责任就是不利后果。
武乾:
那么你这里的不利后果到底是什么呢?
王广辉:
比如说罢免。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但是在实际中是另外一回事。近代的民主政治首先就是责任政治。不对选民负责不是民主。
胡弘弘:
关于这个题目在去年我 就和张博士讨论过。他说要写,我说你有胆量就写。今天果然看到了这个稿子。我看了这篇文章后,首先从他的结构上,他说这个问题合宪,但是从它的理论根基,以及发展渊源来看,它又是不好的。而且在最后又没有指明是否要修宪。就像樊芃说的那样,文章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我想张泽涛这里所做的工作是敲敲打打,而不是催跨它。这个我觉得在宪法学界的人也是如此。不敢去推跨它。我想这也是在目前很好的。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他的逻辑结构也有些问题。如果从一个假想出来的前提中推出了一个结论错误,我想是不可以的。比如在你的第四部分,你说,审判责任应该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在这个基础上你谈论了因为个人负责制而导致追究院长的责任。而你在第五部分你又说,如果这样汇报工作,就将导致个人负责制。所以有时你的前提又是你的结论。在司法是反民主的这个问题上,你说你是在某种语境下来说的。但是这个也是个逻辑前提问题。你前面说呢,民主来自多数人的统治。然后说审判是一个理性的推理过程。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古代的民主,而不是我们现在自由主义的民主。你说审判是一个理性的推理过程,用的是一个应然的判断。如果你将民主定位为多数人的统治的话,那么我认为你的这个司法审判也是建立在多数人的基础上得出来的结论。所以如果按照你的前提,司法应该不是反民主的。第三个就是你在谈论这些问题的时候是按照西方的体制,就是三权分离的理论提出的,但是批判的时候却是批判的我们中国的制度。西方的司法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而我们中国的司法是在人大之下的。所以我认为在这里混淆了这两者的差异。最后一个就是关于这个文章的结论。我认为你可以试着对法院的工作报告被否决后的后果做几种假设。是重新整改还是罢免?如果你确定不下来结论,可以给出几种结论让大家选择。
樊芃:
我们讨论的问题浪费了我们很多时间。我们讨论的制度是桌面以上的制度,而我们现实中实行的是桌面以下的制度。比如我们从表面上讲的话,法院院长向人大汇报工作是合宪的。这就是说法院院长要对手下的法官审判的所有案件承担责任。但是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法院的法官是院长任免的。但是实际上并不是。
巢容华:
我说一个问题。你说容易导致我们司法的行政化,但是现实中,我们的司法就是行政化的。我们的法官法中规定了一级法官、二级法官等等,本身就是行政化的。我们法院院长事实上也是行政长官。第二个问题。我们大家在谈民主。我在前几年也是这样,但是我现在发现,作为一个被统治阶级,我们实际上被一些所谓的民主而实行了专政。这样我认为还不如专政。
刘黎明:
我们工人是主人,那么我怎么下岗了呢?自己将自己给吵了?
王广辉:
我认为,我们说的司法行政化是表面的东西,事实上是司法的政治化,因为我们马克思、列宁等等一直是将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政治机关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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