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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带关系与反腐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6日 曹志瑜 点击次数:2614

    裙带关系,原意是相互勾结攀援的妇女姻亲关系,现多指为和自己有关系的人图谋私利的腐败官员(群体)。在儒家传统文化的语境中,学界普遍认为,裙带关系的具体表征有人格依附、血缘宗法观、官本位思想等。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这样谈到:“在中国这样一个以人格依附和信任关系(笔者注:裙带关系)为基础的‘差序格局’的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后,才能拿出什么具体标准来。”需要指出的是,《乡土中国》中所阐释的“熟人社会”,在计划经济时代又附添了一层强烈的“单位人”的色彩,其影响至今未见有很大削减。受长期的劳动就业体制作用,单位系统内部成员的关系日益复杂化:血亲、姻亲、上下级、朋友等各种关系盘根错节,单位成员的行为选择不可避免地受到越来越多的裙带关系的牵制以至形成一个任何个体都难以置身事外的关系网,尤其是对于其中掌握公共资源的官员而言。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对裙带关系的谴责代表了制度化和普遍正义的理念。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裙带关系充当了中国官僚体系的上下沟通、流动的桥梁和润滑剂,是制度化的有益补充,不可或缺。对此,笔者不以为然。在“非制度化”的意义上,以裙带关系的亲疏远近和物化价值作为官员位阶及其公共资源的流动标准,这种裙带关系同正式制度之间排斥、取代的作用关系是绝对的;而其融合、补充关系仅在裙带关系的特定时间的某些个体中发生。此时,其它要素如学识(学历)、能力(政绩)、品格(职业道德)、群众基础等不再重要,甚至在裙带关系的遮蔽之下功能异化。诚然,以辩证的视角看,考虑到各种社会资源、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优势,确有相当部分的人才出自裙带关系,并在制度化的上升渠道中抢得先机,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资源的先占性极易通过非制度化形式侵蚀他者的正当发展权利,这也是裙带关系的最大弊害;质言之,以大大小小的裙带关系为同心圆圈形成的资源分配的差序格局,将关系之外的陌生人加以拒斥、尽可能使之边缘化,而关系内部却有着程度不同的向心力。这种裙带关系的一般形态和运作机制,显然是和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格格不入的。
 
    一、裙带关系的演变轨迹
 
    以历史的眼光看,新中国成立后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裙带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由意识形态、计划体制决定,以阶级划分为选择尺度,公众在政治权力(权利)上必须迎合特殊时期的政治需要,而在经济生活方面,除去极少数特殊待遇,社会整体又陷入了绝对公平主义的巢臼。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贫富差距完全在公众可以容忍、接受的限度内,当然,长时间的高生产、低消费的国家集中体制也使得人们充分适应了短缺、“均贫”的日常生活。进而,裙带关系不可能真正影响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分配体制,政治权力亦无需在经济领域寻租。相较而言,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政治生活常态化,裙带关系迅速向高级形态演化,某种程度上具有资源垄断性的政治家族出现了。不少官员子弟借助在教育、参军、招工、招干以及晋升等体制性优势,“近亲繁殖”并向核心关键部门聚集,逐步占据了资源高端,社会阶层和既得利益固化。北大博士冯军旗利用在中部某县挂职锻炼的机会,深入调查、访谈,得出政治家族正处于鼎盛期的结论,其博士论文之一节内容《中县“政治家族”现象调查》经《南方周末》发表后轰动一时。
 
    特别是近十多年间,因应中央干部人事制度、政策的某些新变化如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组织代表性,裙带关系中的权力运作基本围绕以下领域展开:非中共人士(即党外人士,需组织部门审批)、基层经验、性别(女性)、高学历、年龄等。在重点培养使用的框架内,不免“量身定做”之嫌,从近期某些“官二代”的辞职、免职及其履历质疑便可见一斑,27岁副县长徐韬、25岁镇长韩寒刚淡出视野,32岁副市长王卿、27岁副县长江中咏、34岁县委副书记刘琼又接踵而来……。在权力的裁量范围内,形式上制度化、实体资格缺失且程序上非公正的产物,仍然属于非制度化的范畴。当前,裙带关系和政治家族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通过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之间的过度联姻,导致资源的不公正分配,诱发较大多数人的相对被剥夺感,事实上已经成为深化改革、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及发展成果共享的阻滞因素。裙带关系对于个人、小团体或局部地区而言,或许可以达到短期效益优化,但对于整个国家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落后地区来说,肯定是非效率和不经济的。因为仅就单个、独立的腐败行为而言,可能会降低一定的交易成本,而从整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法制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公正等理念的养成来看,裙带关系却导致国家修复这些社会基础时成本畸高。
 
    二、裙带关系对反腐机制的影响
 
    长久以来,无论是封建社会的“包青天”,还是被赋予“全能”革命道德理想的人民公仆,公众对于官员的态度一直带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与人身依附性。历史绵延不绝,为了维系统治管理的需要,一些非法治思维的因子已经深深融入了中国政治文化之中。董仲舒对儒学思想的功利化改造,更是凸显对于“家”“国”权力和裙带关系的崇拜和追逐。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高度的物质化和商品化价值观的冲击下,人性中的“潘多拉魔盒”暴露无遗。传统价值观中许多优秀的东西,如对诚信的内心遵从,对人格理想的追求等等,都被视作不合时宜而抛弃;与之伴生,信仰危机、道德失范乃至于铤而走险侵犯法律底线,正在肆意蔓延。在中国政治场域中,差序格局的裙带关系往往成为官员行使权力时是否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真正“标杆”,以致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和权力运作中,“腐败”被视为惯常、必要而有效的方式,权力等资源通过血缘宗法的裙带关系进行流通,极易将正式规范及其反腐机制架空。这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核心的裙带关系在官场生态中的现实反映。
 
    总的来看,由国家反腐(正式)与社会反腐(非正式)共同构成的中国反腐机制,运转效果并不令公众满意;其中,诟病最多的两个难题就是官员财产公开和选择性反腐(或称反腐选择性执法)。用另一种方式表述官员财产公开,就是如何对待财富积累的“原罪”与反制裙带关系的法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关系到执政基础、政府威信以及阶层矛盾缓解等一系列问题。于是,针对官员财产不法增殖与不当增殖的可罚行为,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不断矫正、调整反腐机制运行的力度、广度及深度,由此衍生出选择性反腐一说,亦即反腐机制在不同时期对裙带关系内外的不同管辖对象,根据不同的利害关系考量,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采取区别对待的一种执法方式,具有鲜明的单方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官员的执法诚信不足及其职业道德危机,同选择性反腐保持着强相关关系;这里的选择性未能很好地忠实于立法宗旨和法律规范,“罪-责-刑”关系违法或者失当,显然有别于人类认识能力及其立法技术的理性限度。反腐机制的所谓高压态势、威慑效应在选择性执法中非但没有节约执法成本,反倒使得本可激发的自省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各种程度不同、形态各异的裙带关系之中消弭殆尽,权势部门壁垒横生,权力寻租泛滥。此时,选择性反腐导致执法疏漏率过大,引发“破窗效应”:向潜在腐败分子、社会公众暗示和传递着“双向选择”信息,将反腐机制归结为裙带关系,从根本上损害了法制秩序的公正性。更添忧心的是,贪腐行为在公众心理中的某种应然性和普遍性,实则意味着官员道德高位乃至政府诚信的丧失。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基础,需要以普遍意义的社会诚信为支撑。诚信,对于缺少社会安全感的人们,也许是最重要、最宝贵的稀缺资源。人应当生活在诚信的社会环境之中,就像鱼之于水;法治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信仰,法律基于合意而产生,又基于诚信得以维持。建立在彼此尊重和善意基础上的诚信品质,是最持久和最能耐受挫折的。不过,内诚外信多少意味着自我的让度和牺牲,这种人生境界恰恰是同人性的自利性相矛盾的。作为具有政府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身份的官员,在“政府-公民”的信息不对等和权力(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难以克服这种特殊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鉴于此,面对财富分配、公民权益保障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世纪80年代作为同自由主义相互对峙的两大主流政治哲学之一,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经西塞罗、阿奎那以及黑格尔等发展的社群主义被重新挖掘出来。社群主义主张,政府及其官员负有一定的教导公众向善的道德使命;无独有偶,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理论更是要求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且受人民监督。继而,笔者认为,对人民的诚信和对权力的诚信本身就是人民民主理论的基础性内容与应有之义,政府的导善责任应从诚信等底线道德做起。申言之,官员的诚信要求必须显著高于一般公众,由其操控的反腐机制必须具备不折不扣、忠诚运行的诚信品质。
 
    三、反腐机制如何破除裙带关系影响
 
    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当前,在政出多门、虚实不一的监督机制中,以BBS、博客、各门户网站、专门舆论监督网站等网络媒体为平台的公众舆论的介入和作用,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互联网这一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反腐工具无疑是作为“熟人社会”之裙带关系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尽管其曝光尺度受制于既定的策略调控,仍因其传播性和公开化的诸多优势促使网络监督成为选择性反腐的非正式补强。网络监督的的报道和评论,有利于促成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信息对称与合作对话;其巨大动力源来自民间、平面扩张的、没有边界限制的社会认同,蕴含着瞬间呈几何级数放大的社会力量,并能够迅速地由社会底层传导至上层建筑乃至意识形态。甚至能够断言,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反腐的主渠道,标志着社会进步方式的深刻调整。与此同时,针对虚拟场域诱发的歪曲事实、扰乱秩序、侵犯个人隐私、滥用网络暴力等负面效应,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对网络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权利与保障等各个方面及时作出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力求实现网络监督同现有体制内监督力量的有机结合,使相互优势叠加、放大,并形成信息收集、共享、研判与快速反应体系。
 
    此外,据笔者观察,一方面,近年来裙带关系之不当行径的频频曝光,几乎都发端自网络。另一方面,在见诸网络、报端的“最××”火箭式干部中,基本出自党政系统而鲜有司法干部,这种现象实非偶然,不无启示。裙带关系抑或政治家族也是遵循理性人的“成本-收益”逻辑,法律职业资格的缺陷使之难以涉足法检两院。换言之,在同一政治生态中,囿于国家司法考试的硬性规制,裙带关系对于党政机关的渗透显然远甚于司法部门。因此,重视、提高不同职业、岗位准入的门槛和标准,且这种准入资格由中央考核及授予,确保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普遍性和专业性,有利于减少裙带关系的暗箱操作。可以看到,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作为公认最难的两大资格性考试,已经对裙带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冲击。综上所述,如何规范反腐机制,破除裙带关系影响并合法、公正地行使裁量权?笔者认为,应当“双管齐下”:一是通过严格的资格准入机制,选拔具有诚信品格和社会责任感的各级官员;二是引导和借助以网络反腐为代表的广泛的社会监督。

来源: 《领导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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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娇 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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