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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人民群众的视角进行观察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4年3月8日 潘德民 点击次数:2311

    司法公信力是个永恒的话题。只要国家机器——司法永久存在,司法公信力话题就永久不衰。在当下,对于司法制度改革之话题在法学界似乎有两股学潮,一种是希冀早日实现司法独立以及法官职业化,持这种观点的法学专家、教授们认为,只有在先解决了司法独立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等问题的基础上,方能够谈论司法制度改革;否则,一切皆是空谈。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下的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不宜过早地考虑司法独立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等问题。
 
    笔者也是盼望早日实现司法独立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但笔者以为:司法制度改革,这里面不仅包涵有“宏观调控”的内容、又涉及到了“微观调控”的一些“细微”问题(说是“细微”,其实并不“细微”)。“宏观调控”指的是顶层设计,而“微观调控”则是指局部上的一些“细节”应当如何调整。我们知道,顶层设计必须要由国家作出,然顶层设计必定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整个政治体制改革错综复杂、必须要全盘考虑。而局部改革只需暂时先考虑我国司法将来有可能或者是应当会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而做一些“小范围”的先予调整。
 
    此处的“小范围”调整,并不是指让一部分法院先试行改革,而是指让改革方案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先试水。这些“细节”问题的先试水,必须让全国法院、尤其是各省级包括省级以下的三级法院全面铺开。我以为:司法制度改革不能等到国家出台顶层设计方案而后才由各级法院考虑如何贯彻执行国家的顶层设计方案,而应当是由各级法院、尤其是省级以下的三级法院先理出哪些属于司法自己所能够力所能及的一些事儿进行“小范围”的调整,等待国家研究出台顶层设计方案后、而后才考虑如何贯彻执行那是被动的。
 
    我们知道,司法公信首先是要让公众相信、信任、信服司法,而不仅仅是只让公家官方相信、信任、信服司法。司法改革若是不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节点进行改革,最终必定是失败的。问问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意的地方究竟是什么?人民群众要是对司法某种工作方式与做法不赞成、不支持甚或是嗤之以鼻,我们司法自己说自己做得有多好、有多漂亮是没有用的。
 
    笔者为何要以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对司法的现状以及制度改革进行观察与思考?是缘于我们所做的一切司法工作都是为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与和谐,以及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做的,而不是为我们自己而做。只有为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与和谐,以及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做了我们应该做的工作,才是为党而做。倘若要是不做好或做不好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的安定、稳定与和谐工作,为党增光辉那就无从谈起。在探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之问题时,司法应切忌把它看成是“总结经验与做法”,而应当是把它看成是找差距、找问题,从而如何整改,这样方能为早日实现司法独立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打好坚实的基础。
 
    当下的司法,在国家还未出台顶层设计方案之前,司法自己必须要在“小范围”内先予调整的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儿究竟有哪些事?笔者把它归纳了一下,暂时归纳出以下五个方面(其实不止以下五个方面,大问题中套着小问题还有好多个方面,没有归纳进去的还有好多个方面,小问题也不是纯粹的小问题。但司法要是能在如下这五个方面有所改观,司法公信力基本上也可以得到提升),在归纳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时,并提出了如何整改的措施,以供司法决策者们参考。
 
    司法公信力低下之原因分析
 
    我以为:探索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探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其着眼点应当放在如何找差距、找问题上,也就是必须要先找出哪些是影响或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与树立的症结所在?只要找出了这些症结所在,进行对症下药,就不难提升与树立司法公信力。
 
    诚然,各级法院在实际工作中或许都曾有过好的经验与做法,可我们曾有过的好的经验与做法为何不能或无法发挥正能量?这无疑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与反思。
 
    在笔者正式做司法公信力日渐低下的原因分析之前,先让笔者来举个事例。
 
    去年,笔者所知悉的某基层法院曾试图以社会各界以及老百姓们对法院的客观评价来找出差距以及提升和树立司法公信力,这项工作的主要做法是在当地的官方媒体开办《走进法院》栏目。然没想到的是稿件素材却是非常的紧缺,非常紧缺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社会各界以及老百姓们不客观评价司法,而是司法官们提供不了稿件素材。在选定了开栏宗旨之后,由笔者去走访了某法院里的一些相关的业务部门,要求每一位一线法官,把自己近一两年来所承办过的所有的案件给理一理,看是否有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已结案件,把这样的案件提供给《走进法院》栏目组,然后,由栏目组派记者去采访某个具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来谈一谈打官司的感受,顺便评价一下对某个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印象。
 
     在布置这项任务时,笔者并不要求他们提供的案件非得要重大、典型或疑难不可,而是只要求能让双方当事人皆满意的就行,不论案件大小、也不论典型不典型或复杂不复杂,抑或是调解的还是判决的统统都行。然而,布置了有一小段时间了,各相关业务部门的法官却还是迟迟未提供来,只有两个基层法庭各提供了一个调解案件的新闻线索,让栏目组的人去采访案件双方当事人。诺大的一个法院,一年受理各类案件近5000件,怎就全院才提供了两个调解案件的新闻线索?而且,还不知道这两个调解案件的新闻线索最终能否派得上用场。
 
    按《走进法院》栏目的定位,笔者是把它锁定在以让社会各界以及老百姓们对司法进行客观评价为主、期间适当穿插审判动态、指导诉讼和宣传法制等为辅的栏目,切忌司法自己的黄婆卖瓜,倘若一旦要是自吹自擂、黄婆卖瓜,本栏目就必败无疑,这种必败无疑的后果只能让已奄奄一息的司法更加雪上加霜。笔者考虑:自我吹嘘的稿件何难之有?只要采访任何一个法官或采访任何一个已被精心安排或选好了的当事人即可把法院的工作吹到“天上”去,然这样不是让社会各界以及老百姓们真正走进法院,而是让司法自己推介自己;倘若司法推介自己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那还无可非议,然怕就怕社会各界和老百姓们对司法的自我推介会嗤之以鼻。
 
     开栏的前几期用什么样的稿件非常的关键,即是先介绍法院工作的基本情况、还是先用法官们的办案手记、抑或是让普法宣传的稿件先上?当然,这些只能是穿插进行,重头戏还是应当由社会各界和老百姓们来看法院、由他们来评价法官。当然开栏的第一期开栏之话是免不了的,开栏之话就是对所开设的栏目做一下简单的介绍,并面向社会广泛征稿。正是由于该栏目定位在让社会各界以及老百姓们客观评价司法,所以很需要每一位一线法官踊跃积极地向栏目组提供案件审理过程的新闻线索,法官们要是不提供,栏目组也就“无米之炊”了。
 
    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一些法官聊起提供案件新闻线索的话题时,有些法官表现出了不易  察觉的某种担忧,即暗示任何一个案件不管是判决还是调解,很难做到让双方的当事人都能满意,总有一方不满意的;即便是有的承办法官可能对自己承办过的某个案件自我感觉非常的良好,而当事人在接受栏目组的记者采访时,说不准会有可能把事情给说得一塌糊涂……这或许就是绝大多数的法官为何迟迟不提供案件新闻线索的心理压力。但也不能排除有的法官可能因为工作太忙,没时间去理一理自己所办的案件中究竟哪个有新闻价值,更是不能排除有的法官可能出于谦虚、不想张扬的原因而未提供,假如要是属于这种情形,那应该说是好现象,然不提供案件新闻线索也不对!既然院里已定了这项工作任务,那就必须得完成!
 
    调解的案件为何也难以做到让双方的当事人都满意?这或许跟上头拼命要求“调解率”有关,也或许是与办“三案”有关……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倘若要是把理说透,让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案件中真实的利弊关系,不采取打压、强迫、威吓、利诱、隐瞒等手段,怎无法让双方的当事人都满意?为何一说要让栏目组的记者去采访案件双方当事人,由案件双方的当事人来评说司法或评说某个法官,就让很大一部分的法官们很是“忌讳”与“顾虑”?看来,这方面的稿件还真是一时不太好收集。但笔者有信心、有耐心,相信不要多久或许就会有这方面的新闻线索送上门来。
 
    当下法学界关于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论著以及文章可以说是汗牛充栋,法院自己内部对司法应当如何改革的意见或建议也是多如牛毛,在不排除一些好意见、好建议的前提下,为何司法公信力还是难以提升与树立?笔者以为:从浅层次来看,一方面或许是源于一些真正的好意见、好建议可能不合某些领导的胃口、未能引起某些领导的足够兴趣;另一方面可能是源于有些真正好的经验与做法却未能得到广泛推广,而倒是一些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动听的严重脱离群众、严重脱离实际的能让某些领导得到政绩的做法却反而被广泛应用与推广。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是源于我们司法知错必改的决心与勇气不够、甚至是几乎没有知错必改的决心与勇气;另一方面是源于我们对发现违法乱纪甚至是已涉嫌某种犯罪的法官总是袒护的多,而少有处理。
 
    不容乐观的司法调解“满意率”不追求也罢
 
    调解的目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平息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使社会趋于稳定和谐。假如说,当下的司法调解,其“满意率”几乎为零,根本不能或无法让双方的当事人都满意的话,这样的调解制度无疑没必要再让它继续推行下去。倘若要是有必要再继续推行下去,此时的司法是否应当转变调解理念,摒弃所谓的“调解率”,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使调解工作趋于尽善尽美?
 
    也是因为去年,笔者做了一项调查,即让某基层法院里的法官们理一理自己在这近一两年来所承办过的所有案件,看是否有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的已结成功案件?把这样的案件提供给《走进法院》栏目组作为新闻素材,让栏目组的记者去采访双方当事人。在布置这项任务时,笔者并不要求他们非要提供重大、典型或疑难不可的案件,而是只要求能让双方当事人皆满意的案件就行,且不论案件大小、也不论典型不典型或复杂不复杂,抑或是调解的还是判决的统统都行。
 
    然而,布置了有一小段时间了,各相关业务部门的法官却迟迟不敢提供,只有两个基层法庭各提供了一个调解案件的新闻线索。诺大的一个法院,一年受理各类案件近5000件,怎就全院才提供了两个调解案件的新闻线索?而且,还不知道这两个调解案件的新闻线索最终能否派得上用场。为何大量的“调解”案件此时都拿不出手?平时不是经常吹嘘“调解率”与“满意率”有多高多高的吗?为何一到真正要落实“满意率”时,竟几乎没有真正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案件呢?
 
    这种情况是不是全国法院很普遍?假如要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那么,一味强调“调解率”要达到多少多少的调解制度是否该废止?我们知道,判决案件难以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调解的案件也无法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那就有点让人匪夷所思。当“调解”的案件几乎没有什么“满意率”的话,有的或许只是一方的满意而不是双方满意,这样的“调解”制度根本就没有必要再继续推行,更没有必要再继续一味地强调“调解优先”。
 
    笔者所说的这种情况假如要是有人不信,可以在全国法院系统范围内做个简单的普查,也采取笔者上述之方法,让他们自己提供近一两年来所承办过的所有案件,看是否有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的已结成功案件,让新闻媒体去采访案件双方当事人,看看全国所有的法官们究竟有几个敢提供这样的新闻线索?这种现象恐怕不是仅有某基层法院存在吧,如此“调解”,为社会埋下了重大的矛盾与隐患。从表面上看过去,似乎社会矛盾均已被“化解”了,其实,在“调解”的过程中或许又出现了新的更多、更大的矛盾。
 
    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究竟有多难?是不是在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中客观真实的利弊关系之后所进行的调解还是无法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当下的法官是否有曾尝试过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中客观真实的利弊关系之后,而后进行调解?还是说经常或几乎都是采用打压、强迫、威逼、利诱、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调解”?这样的“调解”当然无疑是只能让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满意,而吃亏(指不应当吃亏)的一方当事人怎会满意?
 
    其实,真正的调解若是能够达到30-40%的调解率就已经算是相当不错的了,而司法为何却要拼命地追求“调解率”?而且,还巴不得这“调解率”越来越高,甚或是达到百分之八九十或百分之百的“调解率”?倘若追求这样的“调解率”,法官们不采取打压、强迫、威逼、利诱、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来调解怎能达标?若是再加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调解”,怎不会使“调解”的“满意率”几乎为零?可悲的是,我们司法还对“满意率”为零的“调解”还经常沾沾自喜、自我感觉非常的良好,却孰不知已为社会安定与稳定或埋下了重大隐患。
 
    笔者历来主张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坚决摒弃功利主义的“调解率”和所谓的虚无缥缈的“满意率”,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客观真实的利弊关系后进行调解,获取双方当事人真正的“满意率”。只有这样,方能借此重树司法权威、重塑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当下司法,除了难有司法调解的“满意率”之外,还内设诸多的考核指标,例如什么率、什么率考核指标名目繁多,把司法领导人和法官们搞得焦头烂额,成日疲于应付这些数字都来不及。然而,效果如何呢?只有鬼知道。在我看来,当下司法一是首先应取消大调解格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废除所有的考核指标,尤其是什么率、什么率指标;一切当以当地人民群众的客观评价为准,而不是靠所谓的什么率,也不是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司法的片面或讨好评价。二是如何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发现一起错案纠正一起;发现法官违法办案的严肃查处,决不护短,方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品牌”乱象当休矣
 
    笔者并不极力反对司法塑造品牌,只要所塑的司法品牌确确实实是紧密围绕着方便人民群众、追求公平与正义,并被人民群众所乐意接受的就可以。就好比是商家所塑的产品或商品品牌一样,消费者能乐意接受、乐意地购买你这个产品或商品即可。
 
    然而,当下司法创“品牌”乱象不容忽视。就于去年的某一天,某上级法院一位专门负责两级法院新闻宣传策划的同志来到我院,在攀谈中,很随意地聊到了司法该不该创立“品牌”以及该如何创立“品牌”之话题,当他说:“某家法院准备要创立‘安保’之‘品牌’”时,问我的看法究竟如何的?我顿感十分惊诧!司法怎么能创立“安保”这样的“品牌”呢?“安保”这样的“品牌”要是真创立起来,那将意味着什么?更何况司法本身该不该创立“品牌”已经是个话题,却没想到有司法机关竟然要创立这样的“品牌”。可见,当下司法争先恐后地创“品牌”之乱。
 
    大家知道,所谓的“安保”,顾名思义就是安全保卫。司法要是设立戒备森严的安全保卫,那又是准备要防范谁?是要把人民百姓当成“敌人”来防范?还是准备要防范别的什么人?司法要是把人民百姓给划到了自己的对立面,这是否意味着某些司法机关正准备着要“砸”法院的牌子?假如说,司法要是能够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能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与公开,又何须要设立戒备森严的安全保卫呢?而且,竟然还要把“安保”创立为司法的“品牌”?
 
    说到司法该不该创立“品牌”,还是先让我们一起来共同研究一下老百姓们平时最为关心、最热切期盼的究竟是什么吧。老百姓们平时最关心、最热切期盼的究竟是什么?是热切希望司法能够出台一些看过去很漂亮、听起来很美的所谓的“品牌”?还是热切期盼司法能够实实在在地司法为民,并让他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假如说,司法的确非常需要创立“品牌”,靠“品牌”来提升自己的公信力和形象,那么,司法所有的“品牌”是否都应当紧密围绕着如何追求公平与正义而展开?凡是背离公平与正义这一唯一宗旨的所谓的花拳秀腿式的“品牌”,是否都应当把它们送到“垃圾场”去?
 
    当下,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创立的司法“品牌”,真可谓是名目繁多。如:大调解格局的  “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判后说法”、“执行说理”、“繁简分流”、“诉调对接”、“法官通道”、“责任体系”、“无讼社区”、“三级化讼”……林林总总一大堆,让人看了眼花缭乱。但真正的效果究竟如何呢?只有热衷于创立这样的“品牌”的各级法院领导者们心里是最清楚不过的。为何我们创立了那么多的司法“品牌”,老百姓们还是不满意?难道是老百姓们专门要跟我们过不去?还是因为我们在创立“品牌”的过程中严重偏离了公平正义之轨道?
 
    其实说来,创立“品牌”应当是属于企业的事情,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当然要创立“品牌”,倘若没有响当当的“品牌”,自然就活不下去。而司法倘若也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以及求“发展”,靠所谓“响亮”的“品牌”来维持自己的“生计”或“行当”,那岂不是要让司法改行,从此变得不伦不类?当下的司法为何要纷纷创“品牌”,其实说白了,是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领导者们的急功近利思想和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倘若没有这种急功近利思想和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就不会造成了大伙都一蜂窝似地挖空心思的去创立所谓的司法“品牌”?
 
    笔者以为:司法“品牌”并不是光靠既好听又好看的名称去创立,而是要靠全体法官们树  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去不断实践和打造。司法就是司法,而不是企业或商家。司法的宗旨是惩治犯罪和化解矛盾,在惩治犯罪和化解矛盾中,应不断探索和寻求更高更好的公平、公开、公正审判方式以及如何提升办案质量,不应刻意地去追求所谓的“品牌”。假如说,司法要是想追求真正的“品牌”,那就应当把着眼点放在如何确实提高案件质量、如何司法为民、如何追求公平与正义之上。
 
    重塑司法形象不是靠自我推销
 
    近几年来,全国有不少的法院正在把精力放在如何精心策划树立精品意识、品牌意识,确立营销观念,做好宣传、公关策划,主动出击,积极地宣传自我、推销自我上,为神圣、正义的审判事业摇旗呐喊。有的还认为很有必要设立第三方网络舆情评议机构来确保司法公正;还有的呼吁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以便让法院重新塑造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下的法院,究竟有无必要也像政府的公关或像企业宣传产品那样地去考虑营销策略?还是说应该老老实实地把每一个具体案件给办好?尽最大能力地让案件各方当事人都能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以重新获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好评?目前全国各地不少法院的这种工作思路,究竟能否让法院重新拾回曾经拥有过的司法公信力?还是说,此举只不过是法院工作的一种“作秀”而已,根本管不住司法腐败,更不能起到确保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作用?假如要是想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是否必须还得依靠全体法官们的公正办案、廉洁自律来实现?
 
    笔者觉得:在我国法治的转型期,探索如何重塑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主义和历史意义。然以什么样的方法与路径来提升司法公信力,重塑司法形象却是非常的关键。可以这么说,只要方法与路径选得对,司法公信力就能得到提升,司法形象也能够得以重塑。然要是方法与路径选得不对头,其法子与套路尽管再多也是白搭,不仅白搭,还会将已奄奄一息的司法公信力推向悬崖绝壁。
 
    笔者以为:全国各地法院上述的这些欲想重塑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与路径陷入了某种认识上的误区,即错误地以为目前法院的声誉是让一些“别有用心”的案件当事人或网民们给诋毁的,并错误地认为此时的法院若是不主动出击,为神圣、正义的审判事业摇旗呐喊,或是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应对网络舆情,司法的声誉将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案件当事人或网民们的诋毁下,进一步声名狼藉。要知道,公众对司法的抱怨,其最主要的症结应当是归咎于很多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案件各方当事人胜败的具体原因在哪里,甚至是有不少的审判连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自己都讲不清楚原、被告双方为何胜败的具体原因与理由,以致在裁判文书上该说理、该阐述的也就干脆不说理、不阐述,十分含糊地以一句话带过去。
 
    这种现象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尤为突出。凡是案件调解,几乎不是依靠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利弊关系而成功调解,而是几乎都靠采用“软欺压”、“软强迫”、“忽悠”等手段“调”成的。如果说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们都能如实地告知案件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利弊关系,那么,法院“调结”的案件数根本不会那么多、案件所谓的“调解率”也就根本不会那么高。所有这些都是因为众多的法院领导在刻意追求所谓的“调解率”政绩,想办“三案”的法官利用所谓的“调解”手段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之目的等等而造成的。
 
     其实,只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该说的理说透,把该告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利弊关系明确告知给案件双方当事人,并详尽地阐述官司胜败的具体原因,即便是运用判决,同样也能收到定纷止争、息诉服判的效果。假如说,该说的法理都不说、该告知的案件利弊关系也都不告知,该阐述的官司胜败原因也都不阐述,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结案方式都是徒劳的。法官们若是不想办“三案”,而是想公正地审理案件,又怎会出现“有理说不清”或不愿说、懒得说之怪象呢?
 
    要知道,法官办“三案”并不是天天办的,也不会把每个案件都办成“三案”,而是一有机会就会办“三案”。或许,今天办某个案件很公正,但明天在办另一个案件时却又有可能会不公正;也许,昨天在办某个案件时不公正,但后天在办另一个案件时却又有可能会很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司法之现状而言,几乎不存在一贯都是公正办案的法官,也几乎不存在一贯都是不公正办案的法官,公正或不公正办案只是相对的,而且是交叉出现的。在到处充满着诱惑、到处布满着陷阱的当今社会里,没有几个法官会耐得住寂寞、而靠微薄的工资去守住清廉的。法官队伍偶尔出点事这应当是属于正常现象,倒是从不出事才是怪事,就目前我国如此庞大的法官队伍,出点砒漏根本不必费尽心机地去掩饰,而是应当发现一个揪出一个;发现错案,有错必纠。这样,才不会让那些隐藏着的想继续办“三案”的法官存有侥幸心理以及让那些新招进来的年轻法官们向坏的看齐、效仿,从而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重塑司法形象。
 
    打个比方,假如有个名人,其所曾经拥有过的美名突然失去,所换来的是从此走下神坛。其若是想要重新争回美名,究竟是应当极力否认和遮掩自己身上事实存在的某个问题与过错?还是应当正视自己身上事实存在的某个问题与过错,而后需要花上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的努力,克服、纠正自己身上事实存在的某个问题与过错,才能把突然失去的美名给重新拾回来?想要重新拾回自己曾经所拥有过的声誉靠的是什么?难道在不克服、不纠正自己身上事实存在的某个问题与过错的前提下,光靠自己瞎宣传、瞎鼓吹、瞎推销,就能把曾经拥有的美名给重新争回来?倘若司法的公信力受到影响,想要重新塑造司法形象,是不是也很需要靠这种方式来争回来?其实,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我们的司法确实转变过来了,人民群众就会给司法加分,根本不需要我们自己去宣传、鼓吹和推销。
 
    所谓的“精品意识、品牌意识,确立营销观念,做好策划、主动出击,积极地宣传自我、推销自我”,其实说白了,是我们司法中的某些领导人想掩盖问题、并不是正视自己身上事实存在的某些问题,并为某些司法领导人捞取“政绩”、治标不治本的花拳秀腿式举措。此种方法与路径根本提升不了司法公信力,也重塑不了司法形象,笔者想:等到啥时候,咱老百姓们要是有什么官司根本用不着先去四处找人做关系,让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而法官们都能依法判得清清楚楚、说理说得透彻,那就说明我们的司法已成熟进步了。司法要是成熟进步了,其公信力和形象也就会在成熟进步中不断得到提升。
 
     法院应如何正确对待和正确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依笔者之见:一要坦诚对外,二要从严对内。即一边坦诚地应对网民,另一边则需要真正地下狠心去从严治警,有问题决不掩饰和迁就,没问题该澄清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澄清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发布裁判文书,让一些子虚乌有的网络舆情自生自灭。倘若裁判文书实在是很糟糕,且案件的裁判结果确实错了,该及时纠错的就应当及时纠错;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也应当要及时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地在网络上公布。这样做,一方面既可以取信于民,而另一方面又可以鞭策、警醒正在蠢蠢欲动想越轨的那些不良法官们。如果司法能选择这一方法与路径,其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就定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逐渐、甚至是大大地得到提升。
 
    司法公开是公信之本
 
    众所周知,民主绝对是个不坏的东西,不论我们在做什么样的工作,只要我们把它置于阳光下,让大家一起参与进来共同监督,一定会收到我们大家所意想不到的效果。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不言而谕,除了上述诸多原因外,应当还归咎于司法不透明、不公开的缘故。如何让司法做到既透明又公开,其实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难的是我们的理念并没有很好地拓新。
 
    司法的公开与透明,并不是仅局限于对案件审判、甚至是仅局限于对部分案件或极少数某些案件审理的公开与透明,应当是指法院所有司法活动全方位的透明与公开。倘若是要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司法不公或防止某些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舆论焦点的现象发生,就应当把每个具体案件都看成是皆有可能引发公众热议的导火索,不要等出了篓子之后才慌作一团地急于亡羊补牢。
 
    法院的司法活动不是单一的开庭审判案件,而是还应当包括从审判活动中所引伸或所延伸出去的所有一系列活动,以及我们为确保司法公正所采取的一系列工作方式方法。司法的公开,其实应当可分为:审判的公开和法官队伍管理以及人事任免机制的公开。案件审判的公开与透明,其实只是司法公开全部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不是全部,我们主观上仅认为应当对案件审判做到公开与透明是远远不够的。案件审判的公开仅是一种是对外的公开,法官人事任免的公开是一种既对内又对外的公开。案件审判的公开又可分为:程序的公开与实体的公开,程序与实体的公开又可继续分下去;既对内又对外的公开就是指全国各地法院党组在法官人事任免、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报功等问题上的公开。
 
    可千万别小觑法官人事任免、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报功等问题的是否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某法院在处理本院内部的法官人事任免、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报功等问题时,没有做到对内既公开又透明,可以说会直接导致该法院法官办案不公心态的萌生。没有做到对外的既公开又透明,又会让人民群众的监督流于形式,不仅会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流于形式,而且还有可能把无良的法官“带病”给提拔上来。
 
    现在,有不少的法院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官人事任免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这也是全国各地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拟提拔被考核的法官究竟是如何成为了被考核对象,这里面的过程有几个干警会知道,恐怕只有被考核的法官和该法院里的领导层几个人会清楚,而人事任免的考核又几乎都是走过场,没有人敢在考核组成员的面前说真话或提意见……这样也就造成了有些法官办案不公心态的萌生,因此,司法公开不能仅仅理解为狭义的甚至是片面的只要求对案件审理和判决要公开,或对个别敏感的或者是已经成为公众事件的案件其审理和判决要在网络上公开。
 
    或许,有的法院可能已经意识到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但把司法公开仅仅片面地理解为只要求对个别敏感的或者是已经成为公众事件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与判决是极其错误的,面对司法公开,为何会让一部分的法官产生了畏难或抵触情绪?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法官队伍中还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存在问题?还是说素质能力没问题而是别的什么原因不愿意公开?或者是法院领导层中还没有确实做好全方位透明与公开的准备,让这部分的法官失去信心而不愿意公开?笔者以为:如果是属于法院领导层中的问题,是否应先解决法院领导层中所存在的工作方式方法,而不能片面地怪罪部分法官怕干扰而不敢公开。
 
    在全面实行司法公开之前,也许有的法院领导可能会担心司法的全方位透明与公开会出更多的乱子,特别是担心对所有案件审判的公开以及人事任免向社会的公开可能会出更多的乱子。笔者以为: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会出乱子的终究会出,只不过是迟早的问题,迟出倒不如早出,早出问题或许还可以得到有备无患的及时遏制,在有备无患的情况下出点乱子,也可以尽快为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良策。我觉得,广东省高院郑鄂院长,于前两年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很好,即“司法公开既监督又保护法官”,此观念很值得提倡。
 
     全国各地的法院领导在实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是不是也应该经常地做到换位思考?即如何经常地把自己假设为是一方当事人或一名律师或一名新闻记者或一名懂法的旁听群众等,当你旁听了某法官审理的某个案件时,你试站在当事人或律师或新闻记者或一名懂法的旁听群众等的角度上去,是如何评判以及如何看待这个案件的?
 
    说起司法公开的全方位透明与公开,尤其是案件审判的公开与透明,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是否多运用判决、少实行调解,还是少判决、多调解的问题,笔者还是那句老话: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绝不能勉强,更不能以欺压、强迫、忽悠的方法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应如实明确地告知原被告双方案件中所存在的真实的利弊关系,因为,能让胜败双方当事人皆服的审判,是公正的审判;能让明知自己完全可以胜诉的当事人,自愿放弃胜诉权利、接受调解,是合法、成功的调解。除此之外,不是合法、成功的调解。
 
    司法应如何变被动为主动,让司法的阳光洒遍祖国大地,目前是否急需依靠第三方来为司法公信作出评价?假如说,案件当事人或律师或新闻记者或一名懂法的旁听群众等,对第三方所作出的评价很不满意怎么办?难道此时的第三方评价很有现实意义?而且时间久了,人们要是从中看出破绽来,所谓的第三方总是站在司法一边,到那时想收拾残局恐怕都不好收拾。再打个比方:比如说我们中的某个人家里要盖房子或为房子装修而请师傅来做,作为房东的我们中的某个人如果连师傅怎么做、怎么操作都不能看,根本实行不了监督权利的话,你会放心地让师傅去吗?完了,你要是认为质量没达到标准或费用存在不合理问题,却由第三方来说这是很合理的,你会接受吗?
 
    因此,只有让司法全方位地透明和公开,才能体现司法工作和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只有让司法全方位地透明和公开,才能最低限度地遏制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
 
    上述这些现象,或许仅是属于影响或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与树立的一部分问题,也或许是属于影响或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与树立的主要问题。笔者以为:以往,我们在研究探索应如何提升或重塑司法公信力时,很少有人能够从人民群众的视角去观察与思考。因为很少或基本不替人民群众考虑,而是为上级考虑的多或基本上都是替上级考虑,这也就导致了我们司法改革的举步维艰甚至失败。
 
    提升司法公信之有效路径
 
    探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有何具体的措施?其实,笔者在本文的上述五个方面问题中已略有阐述,即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一并提出了应当如何整改的措施。笔者以为:在法治的转型期,不可能一步到位地实现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只能是先以一种适合于当下国情的方式让司法在“小范围内”先予整改,我国的现有国情也不容许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司法改革,笔者何尝不想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化?然就当下的国情,想要一步到位地实现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何容易?笔者以为:影响司法公信建设的主因并不是司法不独立以及法官未能走职业化道路,而是受制于我国的大体制,更是源于某些司法领导人的观念、理念问题。
 
    有人提出来说,只有给法官队伍“大换血”,司法才有希望。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在短期内怎有可能给法官队伍“大换血”?再说了,一些法官出问题,并不全都是因为业务不精的原因,而是与体制有关、与权力没被关进笼子里有关。当下,我们所能够做的,无疑就是应当根据目前的现实状况进行一些基础性的整改,等到啥时候基础打牢固了、打结实了,啥时候就推行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当下我们司法自己所能够做的事,就是应当为早日实现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建设先打下坚实、牢固的基础而服务。
 
    说到为早日实现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建设而先打好基础,司法必须要从一些细微处入手,诸如上述所列的五个方面问题应当考虑如何下狠心整改。法官所办的案件不敢由当事人来评说,这是哪门子的事?司法演变成了要“抢占新闻先机”,这是哪门子的事?无疑是很令人匪夷所思。想想看,比如某个人要是已经被人给是非了,却忙着四处去标榜自己,这是否有效果?以及是否会令人反感?这几年的司法跟老百姓走得有点远,甚至有越来越远之迹象,司法总是撇开人民群众自以为是地表扬自己、肯定自己,却从不管人民群众对我们司法是如何评价的,这点是非常致命的!应引起司法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
 
    其实,各级法院在实际工作中曾经有过的好经验、好做法,应当让那些看似不能给某些司法领导人带来“政绩”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地发扬光大,发挥这些好经验、好做法所应有的正能量。全国各地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究竟有多少的好经验与好做法?看看自己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或年终总结报告便可知道,倘若每家法院要是真能够像自己每年所写的工作报告或年终总结报告那样去做,不愁提升不了司法公信力。假如司法所开展的工作正如每年的工作报告或年终总结那样,人民群众一定会满意,司法公信力也会随之大大提升。
 
    我以为:在具体的整改我们司法内部自己所力所能及的一些事时,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即假如从一个案件说起,比如说某个案件当事人准备要起诉打官司,或者是自己惹上官司被别人给告上,或者是因为刑事案件准备要接受司法的审判,在不找任何人、托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能够深切感受司法的阳光,那就说明我们所做的基础性提升司法公信建设工作是有效的;否则,就是失败的。
 
    如何做好这项基础性的提升司法公信建设工作?人民群众是第一考官,其次才是上级领导、顶头上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物。法院的评比、考核以及法官的评比、考核、提拔晋升等,应当参考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尤其是应当参考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或建议,不能由司法系统内部自己评、自己考核或由政府机关给予评选。这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采取开办《走进法院》栏目,平时逐步积累人民群众对某家法院以及某个法官的评价资料以及信息。
 
    各级法院院长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建立起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机制,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每份申诉、申冤以及举报、控告材料,做到每件必落实、必答复,发现错案知错必改,凡发现干警确有违法乱纪或涉嫌犯罪的,必须严肃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查后发现被错告或被诬告的,应及时予以澄清。倘若是有错不纠、知错不改,甚至对于可能涉嫌违法乱纪或犯罪的干警也不查处,其代价是惨重的!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笔者以为:应当向笔者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局学习,积极采取联动查控等措施,无须申请强制执行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积极主动出击,该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户头的冻结被执行人银行户头,深受人民群众称赞。
 
     笔者以为:只有大胆地尝试由老百姓来评价司法,让司法回归到以往与人民群众亲密无间的那种良好的良性互动状态,司法公信建设才有望得到重塑与提升;否则,司法公信建设将是纸上谈兵(其实,让老百姓来评价司法,老百姓不一定会把司法讲得很糟糕。司法要是能以包容的心态对待老百姓,老百姓定会给司法加分,司法也就在不断地得到老百姓的加分中提升自己的威望与公信力)。而且,我认为:只有做好了上述所说的那五个方面问题,才有条件再来谈法官的素质、修养以及司法是否该独立、法官是否该职业化以及是否该高薪养廉、法院是否该建立陪审团制度等等问题;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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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娇 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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