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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呵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发布时间:2013年8月7日 范建生 点击次数:1439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法律也要与时俱进。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我们似乎束手无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打击不力。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执法部门办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该《解释》明确而具体,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包括数量、时间、损失、危害程度等。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此外,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所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也做了专门规定。
 
    环境状况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报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等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危害就是说明。就是在我们身边,也常常发生有意或无意的污染环境的现象,似乎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我们看到,许多激发出来的矛盾,许多酿造出来的群体事件,都与环境污染有关,影响社会的安宁。对此,我们要向那些置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不顾,肆意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人说“不”,别把污染环境当儿戏,当心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重任,也是人们群众的期待。因此,执法部门应该倾听人民群众诉求,积极查处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还群众头上的蓝天白云,身边的青山绿水。如果说过去在执法中还有所顾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我们指明了执法的方向,在依法维护环境中应该有所作为,大有作为,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用法律呵护我们美丽的家园,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共同义务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仅为办案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告诫地方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那种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狭隘发展,就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渎职犯罪行为,必须禁止和打击。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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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雪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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